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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治教育读本

教师法治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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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试论述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内容。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二、学习法律法规对教师教育教学有哪些作用?

答:一方面为自己指明方向,明确目标。另一方面,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依法执行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

2.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四、教育行政部门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违法行为:1、超越职权,如:乱收费;2、滥用行使职权,如:处分学生或开除学生。纠正与防治1、加大监督;2、加大监查。

第三章

五、学校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六、谈谈在学校活动中可能有哪些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应如何避免?

答:(一)学校侵害学生权益主要有:1.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娱乐时间没保障。2.体罚和变相体罚,摧残学生身心。3.隐私权和通信自由被侵害,弱化教育成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31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开拆。”

(二)学校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1.提高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法律素质。2.树立民主的师生观。3.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4.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制化。

第四章

七、教师的专有权利有哪些?

答: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八、怎样行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答:(一)体罚的种类:1、罚站、罚跑、罚跪、罚下蹲、罚晒、罚做府卧撑、罚静力练习、面壁、罚抄写、罚款;2、以打击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教鞭抽;3、以语言暴力为主的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侮辱谩骂学生……更有意思的是体罚手段还有别的“雅称”: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所谓给点教训;学生自己打自己——可谓自己告戒自己;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名为反醒、反思;讽刺、挖苦等语言为主的——名为“心理疗法”……

(二)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园的绝对权威不容冒,而他们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则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严重的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受到侵害。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三)体罚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并没有受到重视。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第一,不学法、不懂法。很多教师反映,从没认真学习过教育法规,也不认为自己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教师说:“这样打一下有什么关系?又没有把他们打得怎么样?”有的教师说:“体罚一下学生还不是为他们好,为他们今后能更好地成长,这是关心,怎么叫违法呢?” 。第二,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个别教师认为违反《刑法》是违法,而违反《教育法》则不算违法。教师们只强调自己的良好愿望,而忽视了体罚行为本身已违背了教育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观念的陈旧、落后。体罚现象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一方面反映教师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传统的中国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表现。多少年来,“戒尺底下出人才”一直作为信条而为许多人所接受。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中小学教师把体罚这一旧学校中流行的对待学生的非人道的处罚方法作为管教学生的主要手段,认为体罚学生是教师理所当然的权力。有的教师直言不讳地说:“不打,哪能教育”、“打人也是一种教育”、“不打不成器”、“不打何已成规矩”。尤其是农村中的一些中小学,有部分教师至今信奉古训"黄荆条子出好人","不打不成材"的陈旧思想和观念。"我打他是为了他好"这是在帮助他,他的父母还要感谢我。这是一个多么巨大的反差:身在二十一世纪,网络现代化、知识一体

化的今天。传授着现代文明的科学知识,却信奉着十几世纪甚至几十个世纪前的教育观。很难想象一个在"黄荆条子"鞭策下的少年还能成长为具有优良品德的劳动者吗!

3、工作上的压力。班主任在工作中承受着层层压力:学校对你说,学校把五六十人学生交给你,你要将《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习规范》变成学生行为;总务处对你说,要管理好桌椅、门窗……你班损坏特别严重;教务处对你说,你班的学习成绩下降,你怎么管理的;政教处对你说,你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打架、赌博……;团委对你说,你班的公共卫生、寝室卫生、纪律,三操一活动的开展怎么差,是什么原因……。面对这些属于常规性的压力,没有正确对待,心理上发生偏差。当学生作出"管而不服,说而不听"或极为恶劣的行径时,老师可能会"火冒三丈" ,把工作压力发泄在学生身上,其实教师这样"教训"学生,它的危险性更高,更容易给学生造成危害。

4、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差距外,教师自身缺乏良好的师德,素质不高也是产生体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差生”。有的教师教育水平低下,教育思想陈旧,在学生管理方面常常以“罚”代教。认为这是一个简单实用的教育手段。

5、升学考试的压力。在素质教育的今天,考试分数和升学率认然是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因为社会都把它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君不见一但高考、中考结束铺天盖地的广告、电视的点歌、家长的颂歌、学校的庆功会、上级部门的表彰会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宣传。在此背景下,学校为了生存只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将这一重担压在教师身上,并将之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

6 家长的支持和孩子的赞成。一些父母,总是觉得现在依然是“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时候,所以将老师对学生的打骂看成是理所当然的,是他们成才路上所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只要不会有大的身体上的伤害,除了默许,甚至还有些许的鼓励,至于心理上他们则很少有人会去关注。更有甚者,在很多孩子的心目中,也赞成老师对他们体罚,因为在他们,他们则将这个理解为一种鞭策,不然他们也不会时时地将学习记挂在心上,当然,也就不会有他们如今的成绩。

(四)怎样制止体罚学生。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注重教育投入。要知道,形成良好的教风、校风,就能减少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然而长期以来,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往往重被教育者(学生)轻教育者(教师),重一线教师轻后勤员工,形成一处紧一处松的状态。故学校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应全方位投入,尤其要注意每一位教育者,做到全员到位,管理到位,教育到位:校长室、政教处、总务处、年级组、学科组等全员到位,注重师德规范教育;教育管理、后勤管理、教师管理等到位,既正面引导教育学生的正确方法,又要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加杜绝;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教育工作到位,力保任何一处教育都不搞体罚。要使每一位教育者都认识到自身所从事的教育事业的神圣意义,自己所塑造的“产品”的重要价值。进而全身心地去热爱教育者,悉心感化被教育者。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2、加强教育素质训练,注重经验吸取。首先,应该像搞教学研究一样,搞好教育研究。确定专题,研究如何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特征,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一所学校,应当形成一整套的教育措施和理论,使每一位教育者占有这些理论,并自觉运用到自身的教育实践中去。其次,要注意教育经验的推广与吸取。从小的范围来讲,切合本校实际又效果显著的教育方法,就要在全校大力推广。尤其是对新上岗的青年教师,更应进行教育方法训练,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还要组织全体教育者学习、研究外地的先进教育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而教育者自身更应该潜心研究教育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自身教育的成功之道。再认真学习他人的经验,揣摩个中诀窍,明白其高妙之处,努力使自己在教育学生时能运用得当的方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通力协作,注重教育的整体效能提高。上文提到,由于教育者不通力协作,往往对同一个教育对象,这个教育者认为可以转化,那个教育者却认为顽固不化。这里刚刚是表扬激励,那边却又是无情的暴风雨!造成了教育对象情绪波动,导致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增加。因此,摒弃各自为政的教育方式,多方面通力协作教育,就能较好地抑制体罚学生现象。就是说,对一个学生的教育,要协同全体与之有关的教育者。这要求班主任老师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学生方面的“龙头作用”,经常不断地组织有关的教育者“会诊”,定人定位

研究教育的方法及效率,制定并检测教育的短期效能与长远目标,总结经验教训,注重效能提高。使简单粗暴的体罚与变相体罚行为走开!有道是,教书易,育人难。育人之难就在于更需要我们教育者全身心地投入教育,它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花费很多心血,而又见效不快,稽考不力。然而教育的神圣职责就是要求我们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凭着捧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博大胸襟,每一位教育者都应该彻底抛弃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以自己滚烫的心去融化每一位被教育者!

第五章

九、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答:(一)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有: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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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 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 B一般说;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用等级制较便利 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运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 D在成绩评定时;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 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正确的是(C) 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 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进行 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能力相对较弱 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D) 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 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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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原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心得体会 作者:XX 单位:XX小学

教师是引领人的灵魂走向光明,使灵魂得到升华,所以,她不仅伟大,而且更神圣,更高尚。所以,在对教师的比喻、称赞中我最欣赏“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这一称号。作为教师本人,他应是一名高尚的人。《教育法》《教师法》就是教师的监督员和守护神。同其他法律一样,《教育法》《教师法》为教师明确了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强大的后盾和法律依据。 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育类的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通过学习,我感悟到,在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中,教师应把应尽的义务作为首要的行为准则。因为,教师之所以有这些权益,是因为我们拥有“教师”这一职业称号,是教师,法律才赋予你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的权利,而这些权益必须教师在履行义务后才能得到,所以,教师应以履行职责为先,争取权益在后。也有人认为,在享有权益为先的基础上,才体现教师这一行业的特殊,那么,你首先失去了作为一名教师的最基本的资格,你不是一个高尚的人,你就是一般的社会人了。 《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师崇高的使命,作为教师,是在社会人这一身份上再作了提升的另一种身份,所以,我们应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真正做到:依法治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在平时的社会活动中要时时注意自己的形象,教师面对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除了教书还要育人,所以,我们还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的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更需要我们用爱心去浇灌和呵护。我们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B学制的建立C教育实体的出现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 A生理活动B心理活动C认识活动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B杜威C夸美纽斯D洛克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A杜威B斯塔弗尔比姆C泰勒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A直观性原则B启发性原则C循序渐进原则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B讲解法C讨论法D演示法 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B德、智、体全面发展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C《教师资格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B课程制定者C课程设置的要求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学习《教师法治教育读本》心得体会

第一篇《教师法治教育读本》读后有感--- 赵明礼 通过对《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的学习以及陈志良校长开展的讲座,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自身需要学习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其次要注意在学校的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到防微杜渐,正确处理一些以外事故。使学生在老师的榜样作用下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让学生度过快乐的校园时光作为新时代的教师,我们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来补充自己的大脑,让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强。如:教师法、教育法等一些基本的法规,这不仅有助于教师专业化队伍的形成,同时也有助于教师维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认识到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不稳定,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者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影响学生人生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必然是多方面的。作为一名教师,我们不仅需要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意识正确的理论为指导,更要勇于实践,在具体的学习生活实践中培养、形成和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和学生接触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法律修养。 一、正确认识学习法律的意义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包括八个方面,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育部1997年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八个方面要求,第一条就是“依法执教”。为什么《教育法》、《教师法》、《规范》都把守法作为教师的第一条?一是传播人类文明的需要,二是教书育人工作的需要。三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四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五是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因此作为人民教师明确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认识的权利与义务 (1)正确认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与学业评价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培训权”等八项权利。教师的六项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代理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休息娱乐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名誉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著作权、民主自由权、民主监督权。 三、正确认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要 预防事故必须做好“三件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出现事故及时救助。首先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教育;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实验安全教育;进行体育课、实践课等活动安全教育;提出同学之间矛盾纠纷处理、校园生活中站坐行走规范、节假日往返学校交通安全、日常饮食起居卫生基本要求等等。其次要完善制度,建立校园设施设备验收、检查、管理、维修制度;建立校园教室、寝室、食堂、实验室、运动场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制度;建立校园危险物品物品使用、管理、储藏、销毁制度;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救治、报告制度等等。再次要严格管理,制定各种应急救助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火灾、地震、洪水等遇险逃生训练;坚持对学校的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严禁体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 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 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测试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与答案 一、是非题 1.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义务。(×) 2.《教师法》也适用于在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学校各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5.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6.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非师范学校不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9.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资助。() 二、单项选择题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A、国务院 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__B_____。 A、纪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罚 D、警告处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___D_____地位。 A、政治 B、经济 C、法律 D、社会 4.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__B______,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 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C、学校工会 D、学校党组织 5.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___C_____。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资格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__B______考试。 A、国家学历水平 B、国家教师资格 C、普通话水平 D、计算机等级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__A______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 8.教师的_A_______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A、考核结果 B、工作成绩 C、学历水平 D、业务水平 9.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__C______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 B、接近 C、不低于或者高于 D、同等于 10.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__C______确定并予以保障。 A、上级主管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生命科学学院10级生物科学甲班郎伟10517025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在本学期的教师教育课程中,我们在后半学期学期学习了第一文库网《教师与教育法规》这门课,通过这么课程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知识,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 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的权力部门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则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主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都是教师应有的权利;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则为教师应当遵守的义务。学习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这些师范生来讲,为我们未来做老师有了很好的铺垫。在课堂上胡老师叫我们每个同学都准备一个经典教育学案例跟大家分享,通过学习各种案例我们对这门课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以下是我选择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 案例简介: xx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年(1)班学生在学校音乐教室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在弹琴的时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

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上课不要再说话了,再说话就把嘴巴用胶带纸粘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胶带纸,粘在王同学嘴上,在场所有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忽然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却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 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的履行学生的义务 方面,但作为老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地教育措施,而不应该采取法律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

教师法治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治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方式。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 定。 10.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二、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教育法》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权,但自主管理权不是无限的,而应该有一个基本 A.教师B.校长C.学生D.章程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A.社会实践B.生产劳动C.生产力D.劳动资料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D.权力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A.校长B.学校负责人 C.有关直接责任人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A.15日B.20日C.30日D.60日

障的公益性事业。( )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 A.责令退还B.双倍退还C.没收 D.追缴 A.可以B.不得C.特殊情况可以D.经批准可以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 出处理。() A.15日B.20日C.30日D.60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 A.在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B.所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C.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D.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B.行政救济C.社会救济D.自力救济 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 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A.德育B.智育C.体育D.美育 A.公开B.依法C.客观公正D.合理适当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B.申请调解C.伤害事故的赔偿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财务管理的方面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法接受()。 A.行政监督B.舆论监督C.司法监督D.社会监督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教师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教师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最近,我校安排教师进行了法制教育。 教育法制讲座一,教育法律视野下的教师行为分析 一、为何将教师行为纳入到法律视野下进行分析 (一)从宏观的角度说,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后,各行各业都提出了依法治理、管理本部门的口号,教育也不例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成为教育界近几年来,乃至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从中观的角度说,是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 1、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教育公平问题) 。 2、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和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冲突问题。 3、教师“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4、现行法律的滞后及立法缺失问题。 (三)从微观的角度说,是教师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需求 1、教师学习法律尤其是教育法律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1)法律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可以说离开了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人们的生活将会遇到很多的麻烦。 (2)学生及其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尤其是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开始逐步增强。 (3)从国家到地方到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制订、修订来看,教育管理者不懂法、不依法管理;教师不懂法、不依法执教将会越来越陷于被

动。(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单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将会越来越少。) 2、教师学习法律尤其是教育法律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1)从历史的角度说,教育领域还没有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人治大于法治甚至没有法治,只是随着近代以来法治化的不断加强才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2)从现实的角度说,教育领域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教育实践中违法乱纪的行为还依然存在。 二、如何对教师行为进行教育法律视野下的分析 (一)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是指教师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教育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2、不作为,是指教师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 (二)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根据教师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否显性可分为:显性伤害行为和隐性伤害行为。 2、根违法行为侵犯学生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等。 (三)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 1、教师行为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2、教师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 3、教师的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师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四)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2015年3月2日下午4:40—5:40 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1、【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3、【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育法: 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 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学习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4:40—5:40 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 主持发言人:刘俊 学习内容: 一、教师法: 5、【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6、【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1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 良的影响。 第 1 页共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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