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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隐私和隐私权 导学案

5.1 隐私和隐私权 导学案

2015-2016年度第二学期初二思品导学案课题:5.1隐私和隐私权主备人:郝岩编制时间:4.5授课时间:4.8审核组长: 审核校长: 姓名:

【学习目标】:

隐私和隐私权的内容(重点);树立保护个人隐私意识,尊重他人隐私权(难点)

【自主学习】(15′)

(一)积极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一、了解知识及时标注

A1阅读教材完成问题:

1、隐私的含义:

2、隐私所包含的内容:

3、保护隐私的重要性?

4、隐私权的含义:

5、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意义?(好处)

6、隐私权所内容包括?

二、走出误区活学活用

B2请分析

1、“隐私就是丑事”的这一说法正确吗?

2、保护隐私与正常社会交往冲突吗?

三、知法懂法维护权利

B3 请你判断:

1、案例:某影视明星的年收入和婚恋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便被刊登在某晚报上。这位明星阅读报纸后,认为报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请问,此报社是否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

2、案例:一天深夜,某地公安派出所以“扫黄打非”为名,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某小区住房进行全面搜查。有人认为该派出所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有搜查权,有人认为派出所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为他们没有依据法定程序搜查。请问你同意哪种看法?为什么?四、回归生活解决身边事

C4我们在学习生活中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未经本人同意,老师拆看学生信件,同学之间相互私拆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日记等,领导拆看下属的信件。拆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有教育和管理的权利或其他原因。

请问,1、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说说理由?

2、假如老师和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生或子女的信件,是否合法?

3、思考:当父母的关爱和隐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

注意看这里:

1、同学们,不要以隐私权为保护伞,来隐瞒父母和老师做些不该做的事情哦!

2、我们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不要忘记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哦!

【合作交流】(6’)

【展示质疑】(13’)

【精讲点拨】(2’)

【课堂小结】(1’) 1、情感收获 2、知识收获

【达标测试】(3’)

1.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理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说明了()

A. 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 公民的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C.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D.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_________不得让与或抛弃。()

A. 生命健康权

B. 荣誉权

C. 姓名权

D. 人身自由权

3.下列行为属于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有 ( )

①李某手持铁棍入室抢劫,职工小王和家人奋起反抗,打伤李某的手臂后制服李某②小红怕吃药打针,患了感冒久拖不治,结果得了心肌炎③小林骑自行车上学时,闯红灯过马路,险些与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④小李天天早起锻炼身体,风雨无阻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6.下列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是()

①虐待老人②非法使用童工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④诽谤他人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①③④

【学后反思】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如果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侵害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赔偿数额,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的处罚方式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二、赔礼道歉的处罚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适用此种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三、赔偿损失的处罚方式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思想品德人教八年级下册隐私和隐私权教案2

word整理版 学习参考资料《隐私和隐私权》教案一.教材分析 1.对教学目标的分析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让学生认清隐私和 隐私权,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培养隐私的意识与观念, 强化学生在隐私方面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阅读教材,理解本课教学的基本 内容,提高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 学过程,从同学和自己的身边去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 生活能力。 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隐私的内涵,懂得 保护隐私的必要性,知道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澄清隐 私即丑事等错误观念;知道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知道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时的法律救助方法及侵权者所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 2.对教学重点难点的认识 教学重点、难点:正确认识隐私和隐私权。 3.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本框“隐私和隐私权”主要围绕隐私和隐私权而展开— —主要介绍了什么是隐私,说明了隐私的含义及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意义;在隐私权的叙述中,不仅阐述了隐私权的含义,而且介绍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强调了公民 word整理版 学习参考资料不得滥用隐私权。 二.学生分析 1.针对的问题:①长久以来,由于封建观念等因素影响,整体社会环境缺乏个人隐私意识,总认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把隐私等同于丑事、不光彩的事,只有把自己的一切都公布于众才是光明磊落,根本没有个人心灵的空间。②由于隐私意识淡薄,对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并受法律保护不是很清楚;加上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地位,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解学生,经常采用看学生日记、翻学生抽屉等手段,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出于善意,但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③由于对个人隐私认识不够,对法律了解不多,加上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以致于生活中学生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较为普遍。2.学生的需要:①正确认识个人隐私及隐私对于个人的重要意义,并懂得保护个人隐私,给其一个心灵的空间,对学生健康成长十分必要。②学习个人隐私的具体内容,了解法律对公民隐私的相关规定及保护,有助于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懂得积极维护个人隐私权。③当今世界,由于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越来越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如泄露手机号码、个人资料、私生活等,给平静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凸显其重要性。本文就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进行简要论述。 本文就下面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叙述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对隐私权的概念、法益目标、主客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侵权形态、责任承担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广泛地探讨;第三部分讲述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诸多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尝试对处理这类纠纷确立若干司法衡平规则;第五部分提出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第六部分列出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 关键字 隐私权、立法、司法、法律问题、完善立法保护。

目录 摘要┄┄┄┄┄┄┄┄┄┄┄┄┄┄┄┄┄┄┄┄┄┄┄┄┄┄┄┄┄┄┄┄Ⅰ 1、绪论┄┄┄┄┄┄┄┄┄┄┄┄┄┄┄┄┄┄┄┄┄┄┄┄┄┄┄┄┄┄┄1 2、第一部分: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2 3、第二部分:隐私权的简介┄┄┄┄┄┄┄┄┄┄┄┄┄┄┄┄┄┄┄┄┄┄┄3 3.1 隐私权的概念┄┄┄┄┄┄┄┄┄┄┄┄┄┄┄┄┄┄┄┄┄┄┄┄┄┄3 3.2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4 3.3 隐私权的内容┄┄┄┄┄┄┄┄┄┄┄┄┄┄┄┄┄┄┄┄┄┄┄┄┄┄4 3.4 隐私权的特点┄┄┄┄┄┄┄┄┄┄┄┄┄┄┄┄┄┄┄┄┄┄┄┄┄┄5 4、第三部分: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6 4.1 隐私权的民事责任┄┄┄┄┄┄┄┄┄┄┄┄┄┄┄┄┄┄┄┄┄┄┄┄6 4.2 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7 4.3 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的弊端┄┄┄┄┄┄┄┄┄┄┄┄┄┄┄┄8 5、第四部分: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8 5.1 隐私权的法律救济办法┄┄┄┄┄┄┄┄┄┄┄┄┄┄┄┄┄┄┄┄┄┄8 5.2 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7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悉、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没有精神活动,根本就没有隐私。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想披露或者不愿意披露的信息就构成私人内容,自然人有隐私权。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只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监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泄露给他人,或者擅自使用。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隐私权和其他人格权是不可否认的,与人格权无关。 隐私特征2 中国绿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隐私权。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其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的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个。私人内容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隐私权 民法 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民法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够高。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还不够,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笔者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概念相对于隐私来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则晚了许多。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最初概念仅限于侵权行为法的层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需要保护和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东西。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至今日,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在国外,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第二种为控制说。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其要旨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立法界

和制定法中。两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在国内,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国内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著民法学教程的佟柔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著民法学教程的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著民法学教程的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 著民法学教程的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以上对隐私权的概括有的注意到了隐私权的内含而忽略了它的外延,有的则相反,有的虽然有所涉及却又语焉未详。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些秘密信息属商业秘密,具有"公"的性质,如果让这些秘密也列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则难以对这些法人、组织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 华绿网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 (1)隐私权。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隐私的内容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怎么认定

一、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②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湘教版】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第三节第1课时《我们的隐私权》教学设计

我们的隐私权 衡阳市珠晖区第二中学易松春 【三维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引导学生维护自身隐私权。 2.能力目标:理解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知识目标:懂得什么是个人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重点难点】 1.重点:懂得什么是个人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2.难点:搞清楚哪些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教学方法】 讨论、案例教学。 【学情分析】 1.针对的问题:人应该诚实,但不等于无所顾忌地、不适当地说出一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诚实与隐私、善意谎言的关系。 保护隐私并不等于自我封闭、与世隔绝。当自己遇到麻烦、产生困惑、出现烦恼时,应该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沟通和交流,以获得成长所需要的理解和帮助。要懂得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提高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意识。 2.学生的需要: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要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在向朋友、熟人敞开心扉时,要认真选择倾诉对象,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具有保守秘密的能力,有的人没有出卖朋友隐私的意图,但他的性格特质却决定了他难以保守秘密。学生需要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信誉感和责任感,感受和谐的人际关系。 【教学过程】 I.导入新课 ●议一议 教师呈现下面的材料,安排学生讨论分析。 材料:目前,在高考做考场的学校一般都装有监视器,而个别学校为防止学生考试作弊,也在教室里安装监视器,对此学生议论纷纷,主要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教室里可以安装监视器,因为这是教育场所,属于公共空间,学校有教育权,安装监视器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意见二:教室不应该安装监视器,因为这种行为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在这种环境下学习,学生缺乏安全感,难以激发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内容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

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 发表者:滕宏飞 (访问人次:1500) 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⑶患者是特殊的自然人,其隐私权具有自然人隐私权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是,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该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性:(1)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题要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热门城市:陇南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磴口县律师临夏律师新乡律师额济纳旗律师甘南律师鞍山律师科尔沁区律师 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是不能私自探窥的。但,实践中发生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此时要先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就要先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

八年级政治下册第二单元第五课第一框隐私和隐私权教案2新人教版

《隐私和隐私权》活动探究型教案2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具有隐私意识,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信誉感和责任感 知识与能力: 1.了解隐私的内涵,隐私权的内容,澄清隐私即臭事的错误观念,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方法及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能自主地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教材或日常生活中的相关案例,初步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手段,实践中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个人隐私的含义、具体内容及作用。 课前准备: 老师收集一些学生之间、家长与学生之间、老师与学之间侵犯个人隐私方面的日常事例;学生思考自己对个人隐私和隐私权是如何认识的,回想自己的隐私受到过哪些侵害,自己是否侵害过他人的隐私。 教学方法: 讨论法、体验法、情景教学法等。 课题:第一框:隐私和隐私权 一、情景导入: 老师手上拿着一封信,告诉大家,这是写给你们中的某一个同学的,问:“我能拆这封信吗?”“如果我强行拆了,怎么办?” 学生发言后老师引导。 二、学习新课: (一)人人有隐私 1.帮小红讲清道理: 学生阅读教材P46页内容,对小红的做法发表个人看法,说明小红是否应该这样做?(注:不必要求学生一开始就能够讲清道理,但从中可了解学生对隐私及隐私权的已有认识)。 小红的故事中,小红没有告诉同学自己家的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是正确的行为,是合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不合群、不开朗。

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小红家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小红有权保密,所以小红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 1.讨论:“隐私就是臭事”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们? 从隐私的概念和内容可以看出,“隐私就是丑事”的说法是错误的,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如电话号码、身高、收入等,不可将隐私等同于丑事。具体理由: (1)隐私由“隐”和“私”两个要件组成,缺一不可。“隐”即隐藏,是不为人知、不愿公开、不愿让他人介入或不宜公开、他人不宜介入之意;“私”即个人之事,与“公”对应,强调的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纯私人之事。(隐私的含义)(2)隐私中的“隐”含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意思,而“私”必须符合“私”的含义,否则就是“公”。“公”可以公开,如果要“隐公”很可能就是见不得人的丑事。 (3)隐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它具有①合法性,②私人性,③隐秘性和④主观性的特点。可见,隐私并非丑事。 2.阅读P47两段相关链接,学生列举类似的例子,明确当今世界,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人们迫切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为什么?) 3.共同学习教材P46页大字内容,重点了解隐私的具体内容和保护隐私的意义。 (二)让自己心灵有个家的权利 1.学生阅读案例:某影视明星认为某报侵犯了自己隐私权的事例。围绕书中两问题作简要分析,引出隐私权的问题。 报社刊登的内容,有关明星年收入部分合法,有关婚恋部分则侵害了该明星的隐私权。一般而言,个人收入、婚恋情况是他人的隐私,报纸不应该在个人的私生活上做文章,同时对他人的个人收入、婚恋情况等隐私有保密义务,只有权利人才能公开或允许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 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与一般人相比要小得多,公众人物享有有限的隐私权,这是现代社会保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所必需。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知名人士,其工作、生活等方面信息属于社会大众感兴趣、极欲了解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公众人物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理应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明星的年收入涉及社会分配问题和纳税问题,这已不属于个人隐私,报社有权披露而不属于侵权行为。至于明星婚恋情况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纯属个人隐私,报刊未经明星同意就刊登其婚恋情况,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2.学生阅读教材P48相关内容,了解

隐私和隐私权教案

八年级思想品德《隐私和隐私权》教学设计 —————蒿沟乡高滩中学张年超 教学内容:隐私和隐私权 教材分析:(1)对应课标:本课程对应的课程依据是“知道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关心和尊重他人,体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学会换位思考,能够与人为善。” (2)地位作用:本课选自人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的第五课,此前学生已经学习了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了解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保护的规定。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对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为本课学习做了铺垫。本课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之一是本单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和作用。 学情分析:八年级学生处于心理和生理发生巨变的时期,作为未成年人社会生活经验相对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相对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往往意识不到,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会产生错误的想法或做法,而现实生活中侵犯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必须让学生隐私和隐私权,树立隐私意识,在社会中做到保护自身隐私和维护他人隐私。 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隐私的内涵,懂得保护隐私的必要性,知道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澄清隐私即丑事等错误观念;知道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知道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时的法律救助方法及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阅读教材,理解本课教学的基本内容,提高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学过程,从同学和自己的身边去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认清隐私和隐私权,树立人格独立观念,培养隐私的意识与观念,强化学生在隐私方面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教学重点:隐私的含义、隐私权内容。 教学难点:保护隐私的意义:澄清隐私就是丑事的错误观念。 教学方法:讲授法、阅读法、讨论教学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工具:多媒体教学 教学过程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9157956.html, 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而隐私通常是不想其他人知道的,如果对他人隐私进行侵犯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带来的影响,学生也会有自己的隐私,那么侵犯学生隐私权是犯法的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犯学生隐私权是属于犯法的行为吗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规定 2010年8月23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背景编辑2010年8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行为都作出了明文禁止。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简要内容

[隐私权,消费者]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摘要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不周延、缺少专门立法和消费者信息开放和信息保护不协调等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等先进经验,我们必须先针对现存的问题采取相应提高法律的可实施性、协调信息的开放性与保密性、加强对受到侵害的的消费者的救济与信息保护,从而改善我国法律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 作者简介:王青,山东政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像公民的姓名、联系电话、肖像、家庭住址或其他私人信息在本人不同意公开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公开或泄露。但现实总是不尽人意,生活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仍时常发生。近年来我国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其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然而我国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制度仍不健全,相关法律还很欠缺。这提醒我们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立法、执法工作,进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私人信息。 一、现阶段国内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状况 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出现的较晚,到目前为止隐私权这一概念法律都还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只是在某些法律的特定条款中有涉及隐私权的保护的精神。而且这样的一些精神性的东西就是我国现阶段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主力军。下面从两个不同角度展开论述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实情况。 (一)法律层面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相关立法起步晚,法律还很欠缺,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的性对应的法律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正式的将保护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列入他们的立法范围。我国像《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先于其他法律很早就提出对消费者私人信息的保护,它曾把各种消费多项各项信息情况均详细严格的列入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范围。并且规定,市场经营者或服务提供商在工作中不得要求消费者出示和此次消费不相关的任何个人信息。以这项法律规定为依据,消费者如果遇到经营者或销售者非法收集或泄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请求法律救济。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北京、福建、宁夏、浙江,河南等几个省、市、自治区在该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但是由于上述规定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位阶较低,起的作用较小,所以其影响面也不够广泛。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中,还是缺乏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单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是被纳入一般的人格权范围的,有些司法实践中甚至把它归入消费者的名誉权中,还没有被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 (二)实践层面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人教版初中政治八年级下册5.1隐私和隐私权word教案(20)

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一、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活动让学生树立隐私的意识与观念,强化学生在隐私方面的责任与信誉意识 2.过程与方法 通过情景设置,使得学生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课堂教学的过程,从社会生活和自己的身边去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 3.知识与能力 促使学生认识到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性,找到一些维护自己隐私的方法,懂得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学会从身边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 二、教学重点、难点 1.提高学生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意识。 2.懂得如何尊重和维护隐私权。 三、教学方法 情景设置、自主合作探究、教师引导、案例分析。 四、教学设计 导入:谁动了我的隐私(视频) 思考:你怎样看待家长对孩子的“监控”行为? 新授: 情景设置一:角色扮演 全班分两组分别扮演家长与孩子的角色,展开辩论。 教师引导:(辩证分析,换位思考,鼓励表达) ①尊重隐私是尊重人格的具体表现。 ②孩子拥有独立的人格,隐私也应被尊重。 ③孩子要理解家长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保护的愿望与心情。 ④家长和孩子应通过其他更好的方式彼此沟通,相互了解,消除误解。 (投影)尊重孩子的隐私权 家长们的做法确实欠妥,说到底是因为他们缺乏隐私意识。生活中还有哪些不尊重他人隐私的陋习?(学生枚举) 干涉他人空间,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打听别人的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等。 教师讲述:哦,很好,看来我们在座的同学对生活中种种不尊重隐私的陋习有一定的认识,说明大家平时很注意观察生活并做了一些思考。但是你能保证自己没有过类似的行为吗?有时候想想,我们在不经意间也尽打听别人的隐私来着。比如刚认识的人聊天:“你多大了?哪年生的?你在什么单位工作?你结婚了吗? ……”熟人见了面打招呼:“你去哪啊?

隐私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当前,隐私权这一名词已经为许多人所熟悉。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它是现代国际社会和各国宪法、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隐私权就是划定一个私人的范围,使有关的人在该范围之内不受群体约束的权利。凡与私人有关,对其所处整体而言无必然的实质性利害关系的所有个人资料应属个人隐私权的对象。通俗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虽然隐私权的概念在1890年就被美国人提出,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也有不少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学者也就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而且目前已经着手的民法修改也将隐私权问题纳入专家视线,有的学者还提出要专门制定隐私权法。笔者仅就当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保护隐私权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司法解释虽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 每一裁判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单靠法官自由心证很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或对具体案件的下判无所适从。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且其他部门法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19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律依据,特别是《解释》的规定,使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被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之中。但上述法条仅仅提到一般保护原则,对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具体到一个案例,如何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都无法从上述法条中得到明确的答案。 (二)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首先,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显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的规定是只有当隐私权与名誉权竟合时才受理隐私权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侵犯隐私权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程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解释》则规定:只要侵害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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