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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的供需矛盾及解决办法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供需矛盾及解决办法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供需矛盾及解决办法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供需矛盾及解决办法探讨淮安曙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洪舜

“行车难、停车更难”、“人有房住、车无地停”,“停车难”正在成为小区居住矛盾日益突出的大问题。

我们对淮安市多个小区调查后发现,淮海第一城小区、富春花园小区、浦东花园等小区,作为规划较好的小区,到了晚间,小区干道的两旁都停满了无车位的车辆。淮安市目前已经入住的小区,或多或少都存在停车难的问题,为满足需求,小区绿化、人行通道也常常挤满了‘违停车辆’”。很多小区因合法停车泊位匮乏,造成小区停车秩序混乱,小区的绿化严重被破坏,乱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及停车纠纷时有发生。

一、私家车的大幅度增长是“停车难”产生的直接原因。

统计资料显示,至2011年上半年,我市私家车保有量达到九万多辆,根据2011年淮安市各大汽车卖场的销售量来看,民用汽车仍在维持高位增长态势,每月还以2000辆左右的速度增长。“一方面是售车数量高速增长,一方面是停车位本身就很紧张,由此看来,今后的停车难将越来越难”。

二、车位需求急剧扩大,住宅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

对于小区停车位紧张的原因,除了家庭轿车增长迅速,小区泊车位频频告急外,“先天不足”是小区停车位客观存在的现实。有些小区的开发商在当初进行规划时,为了节约成本,对停车位的比例设置不足,也是造成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住宅小区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许多私人汽车没有停车位,只能停放在路旁,或牺牲住宅楼前后的小块绿地,改作停车坪,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住宅小区建设管理不到位。

新建小区出现的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是:虽然小区配备的车位不少,但是地上和地下的比例反差较大,其出售与出租的价格悬殊,一些业主宁可高价去租,也不愿去买。但是,另一方面,从开发角度看,建地下停车位本身是为了应对市场竞争提高小区品质。如果地上车位增多,人车不分流,小区的升值、保值性差;地下车位减少,不适应未来小区车辆增多的需求,小区有可能因为地上车位不够而出现乱停车现象。小区车位权属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己投资建设的车位,另一种是业主分摊建设费用的车位,政府部门要介入行业管理,及时公开车位的权属及租售车位资金的使用情况,把租售行为规范化,避免开发商或物业不公平获利。

如何能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我认为:

1、在小区建设规划之初,就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对未来业主的停车位有充分的估计,争取车位配比达到1:1。

市民对于停车位的爆发性增长需求,使得楼盘之间的竞争加剧,充足的车位率也将成为竞争的一个重要砝码,对于购房者来说,规避停车难,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认识到,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停车位的充足与否和房产后期有多大的保值增值空间紧密相连。

2、每个新小区都必须建有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位受小区地面面积所限,不能建设足够的停车位供业主使用,在地下建停车场,不占用地面面积,可以开辟空间,将土地利用率扩大,人车分流,全地下,冬暖夏凉,不怕日晒雨淋,阳光天井、通风系统等最新设计配置更提高了舒适程度。

3、在有限的土地面积上更大可能建设更多的停车位,譬如改造停车场为立体停车场、与周边楼盘联动动态发布剩余停车位数量以提高使用率。

4、交管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沿小区周围路边多设置停车位,小区附近的社会单位可考虑开放单位停车场,民防设施在闲时也可改造用作停车。立足长远,政府应在宏观规划上配套足够的社会停车场。

5、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停车设施建设领域,尽可能为市民多提供廉价、方便的停车方式。

6、加强小区停车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物业公司要结合实际,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针对小区车多位少的实际情况,对小区道路进行合理划线,实

行定时单侧停车、单向行驶的形式,确保行车路线畅通,提高小区车位利用率,切实做好小区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的管理。

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车位车库不仅从物理构造上可以独立存在,更可以脱离房屋作为独立单元使用,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定用途的房屋(专门用于停放汽车)进行权属登记。从实际交易上看,业主购房时并不一定非得购买车位车库,反之,业主处分房屋也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必然随之转移。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其效力显然不能及于车位车库。 二、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可以登记的车位车库是《物权法》第6章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可以登记的车位应该认定为专有部分。 (二)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归属由开发商与购房者通过约定方式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可见,《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所持的是“约定归属说”,即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其归属。不过从该法条隐含的内容看,开发商还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无论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都赋予了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权,只是这种处分权对开发商来说是受到限制的,只能处分给业主。 这里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规划”应如何理解,《解释》第五条使用“配置比例”对其进行了界定。《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6.1 停车库守则 小区内停车库,专供已购或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为求停车库秩序良好,保持畅通无阻,避免非法占位、阻塞通道及危害大众安全,所以订立“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便各使用人士遵照执行。 6.2 汽车清洁服务 为保障各车主在停车库免受各类外来人士干扰,除车主自行清洁外,汽车清洁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公司提供,未获得允许的外来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库内工作。 (七)南都房产停车场管理规定 7.1 进场许可 7.1.1 停车场是停车的场所,闲杂人等不得擅进。 7.1.2 无效业主停车证或未向管理处办妥登记手续的车辆,一概按照访各车辆处理。 7.1.3 任何车辆或司机,经常违反管理处的劝告或停车库守则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停车库。 7.2 租/买车库的车辆 7.2.1 租/买车库的业主,均须预先向管理处送交证明文件。另须申办业主停车证。 7.2.2 业主停车证 A.业主停车证不得转让及涂改,过期或复印的业主停车证,均属无效。 B.若业主停车证有任何遗失或损毁,须速向管理处填报及缴付补领,缴费每证20元。 C.有效业主停车证必须放在车头挡风玻璃上,以资识别。 7.2.3 管理处会依据业主停车证申请表,制订车辆登记表,交予车库巡逻保安员,以核对进出及停泊的车辆。 7.2.4 车辆只可停泊于规定的车库(车位)内。 7.3 违例停车 不遵守管理处所制订的指引停车库守则的车辆,按违章停车处理。违例停车情形如下: 7.3.1 未向管理处登记手续而驶入、停泊于停车库之车辆。 7.3.2 未出示或持有无效的业主停车证。 7.3.3 未经同意,占停他人车库。 7.3.4 拒绝遵从管理处的指引,并阻塞公用地方,如通道等。 7.4 违例车辆的被扣锁及拖走。 7.4.1 所有违例车辆,无须事前通知,可被扣锁或拖走。 7.4.2 扣或被拖走所产生的费用,均全部由所属车主负责。 7.4.3 任何由于车辆被扣或拖走,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致车辆的遗失或损坏,管理处恕不负责。 7.5车辆清洗 7.5.1车辆的清洗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人员提供服务。未获允许的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场内工作。 7.5.2 请勿违反消防条例,擅自从消防喉取水。 7.5.3 清洗完毕,请即清扫积水、污物,以保持车场清洁。

小区车位改造方案

小区车位改造方案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为原本缺少配套车位设计的老城县带来了停车困扰。我县自2013年成立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将缓解停车难作为县交通治堵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年来,我县完成6个老小区停车位改造、3个停车场建设,新增停车位600余个;通过新建配套停车位,完成地下空间开发量面积约63万平方米,新增专用停车位约10500个;通过排摸县内80个项目,2万余个地下停车位,清理挪用地下停车位54个;县交警部门新增了21套违停抓拍系统,查处道路违法停车约4万起。为进一步解决老城县停车难问题,2014年还开展了老城县停车问题分析及对策课题研究工作,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措施。 2019年我县计划采用增加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秩序、加强物业管理等多种举措进一步缓解老城小区停车难问题。 一、积极开展老小区改造。结合老小区改造,将加大资金投入,挖掘内部资源,继续推进老小区停车位改造。2019年计划开展x小区、x等老小区改造工作。同时,推进停车位紧张、业主反应强烈、条件较为成熟的老小区停车位改造工作,要求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的基础上,利用可改造空间,合理划定车位,平衡绿化用地与车位的关系,增加停车位数量,切实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 二、加强物业小区停车指导。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工作,要求物业公司规范小区停车和收费管理,严格按照《x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杜绝乱收费、乱占

停车位等县象,加强停车管理水平,加强与小区业委会沟通协商,共同处理好小区停车难问题,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利用闲置地块,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2019年建成投用x一期西侧公共停车场、中医院北侧地块停车场、立人中学斜对面空置场地停车场、清水浦站P+R停车场一期等,全县全年新增公共停车位约400个。 四、合理设置划线停车位和单线通行。县交警、城管等部门将考虑当地群众意见,结合县实停车需要,在有条件的路段,合理设置划线停车位,在车行密集县域设置单行线,增加公共停车位,缓解周边小区停车难。 五、合理利用县有停车资源。在人流密集、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县域,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节假日对外开放停车位。 六、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区块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和住宅、商业、办公建设,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等措施,不断改善老城县停车难问题。 七、加强停车秩序管理。2019年将继续开展停车场和停车位清理整治工作,清理整顿挪用、占用、改变用途以及私划停车位的行为,还原停车使用性质;加大学校、医院、商业附近主、次干道违法停车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占道停车;加大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力度,采取设置隔离墩等措施,规范停车秩序。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资料讲解

小区停车位要如何规划管理 不少市民纷纷通过网络和电子邮箱表达对构建和谐小区的看法。其中小区停车难问题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人士普遍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管理需要规范和强化,才能解决好由于业主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而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的新难题。 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 一、停车位规划设计要合理、要有前瞻性,并留有余地,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才能保证满足业主的需要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而汽车是工业产品,可以随着生产流水线的流动而不断流入市场,不断流入用户手中。因此,相对来说,一个小区的停车位数量是有限的;而业主汽 车拥有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说是无限的,但至少可以说其增长幅度是前者无法相比的。笔者曾经管理的小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猛增近20辆私家车,致使小区停车位骤然紧张,车辆停放秩序难以维持,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物业管理公司苦不堪言。 这种状况是十年前小区规划设计时所没有预料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将要交付使用至少几十年的小区来说,必须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严格把关,才能保证满足业主对停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而目前仅以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 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建议性指标来规范设置停车位,其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有的指标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像规定容积率、绿化率等强制性指标一样来规范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

计,并且要有停车场(库)扩建增建预案。否则,小区停车位即使目前满足了业主的要求,但过了一、二十年,随着业主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停车位肯定供不应求,将产生新的供需矛盾。如果没有扩建增建预案,到那时这个供需矛盾就很难解决。这一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里是有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 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规定,在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严把规划设计关。 另外,最好是明确规定小区的停车位不得对非小区业主出售或长期出租。虽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这个规定操作空间很大,开发商有可能在没有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或出租车位。因为从楼盘开盘时起,业主是陆陆续续买房、入住的,如果开发商满足了先行入住部分业主的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要空置多长时间才算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开发商就会对外出售或出租。这样就很难保证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要,并给今后物业管理带来麻烦。因此,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停车位的权属需要明确,以避免因权属关系不明晰而引起的各种纠纷 许多业主买房的时候,很少去关心哪些是共有部分,等到真正需要时才着急;有的业主错误地认为共有部分是“唐僧肉”,人人都有份,谁都可以随意占用。笔者曾经管理的某单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_精选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 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本文简介: XX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为了规范XX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 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西安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方案。一、地面车卡发放办法1、地面停车位登记制度XX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由具体交房人员负责在“车位需求登记表 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本文内容: XX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方案 为了规范XX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秩序, 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西安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地面车卡发放办法 1、地面停车位登记制度 XX业主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 由具体交房人员负责在“车位需求登记表”登记该户业主信息, 并当面告知业主此车卡登记仅为留存业主及车辆信息所用, “车位需求登记表”中登记的序号不作为地面停车卡排队序号。

2、地面停车位车卡发放方式 XX地面停车卡发放以抽签形式进行, 抽签时间以楼宇集中装修期结束时间节点为准, 车卡有效期限为一年。已购买XX地下停车位的业主, 不再参与地面停车卡抽签。 3、地面停车位车卡抽签准备阶段: 在抽签实施工作开始之前的一个月, 由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各自分管区域内已入住业主具体抽签时间, 并做好记录, 以备后期查询。对于重点客户, 可通过呼叫中心录音电话通知, 并保存好录音资料。 4、地面停车位车卡抽签实施阶段: (1)抽签工作实施当天, 由XX客户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所有符合抽签条件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进行抽签, 并做好记录。秩序维护服务中心负责抽签现场秩序的维持。 (2)为了保证抽签工作的公正性及透明度, 并将抽签结果在小区进行公示。 (3)XX地面停车位为林间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车卡抽签比例将依据小区入住情况具体核算, 在最大限度满足现有业主停车需求的同时也需保证后续入住业主的车位使用。 二、地面停车位车卡办理流程 1、 业主办理停车卡, 需签订《XX地面停车服务协议》(期限为一年), 业主须

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 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 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 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 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 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 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 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 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 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 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 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 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 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 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 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 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 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 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

最新XXX小区地下停车位营销方案

XXX小区地下停车位营销方案 一、项目分析 1、项目优势 据统计,停放在项目周边的业户自有车近200部,另外还有近100部车无车位.项目区域内共有地上车位80个左右,地下车位规划80个.正常的供给需求十分明显. 从入住率来看,G、C区业主466户,业主入住达到55%左右,还将会有一定数量持车业主入住;从持车业主来看,除GC区近200辆车外还有一、二期100辆车,如与本项目车位配比率,这肯定是个不平衡比例.通过小区业主有车总数量和小区车位总数量对比,车位销售存在着很大机会.本小区的有车业主购买车位观念有待引导和采取措施刺激购买. 2、项目劣势 销售需求钝化,地上停车位过多,并且消费资本较低.而地下车库位于G区住宅楼下,交通通达性较差,可能会对部分业主泊车带来不便.这将是车位滞销的根本因素. 解决办法:通过宣传刺激消费,并以提价策略刺激业主的购买欲望. 地上大量临停车位和小区外部分停车位代替小区停车位功能,这将会使地下车位的销售受到的很大的影响. 解决办法:对小区外泊采取政策上的限制.如取消地上临时停放实行定位、月租政策. 3、小结 看好市场,小区持车业主高达300个,车位的销售存在很大机会,引导、刺激需求是销售成功的关键点,潜在的买方市场还有待采取措施刺激购买,客户还有待深度挖掘. 二、营销策略 (一)销售地下车位的策略流程 1、规范泊车(地下车位常规销售前一个月): ①违章停车在小区内比较明显,通过物业管理手段规避地上违章停车现象. ◆取消临时停放,所有地面车位实行定位、月租停放.月租车位统一采取抽签方式,实行半年一抽制. ◆延续和改善现行的智能刷卡制,保证与月租制的统一协调. ◆加强业户沟通,争取得到有车业主的理解与支持,自觉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对部分

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论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已经令人堪忧,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纠纷,我们有必要面对此问题。 我国小区停车场所分为两种形式:车库和停车位。停车位又分为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由于停车位的不尽相同,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分类而论。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只有寥若星辰的几条提及过,但都没有明确划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规定大同小异,对于独立的停车库要么采用属于开发商的规定,要么采用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约定;而对于不具有独立的建筑物特征的停车位,一般都约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这些规定,都给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提出了借鉴之路。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力求降低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纠纷,也明确广大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的权利,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 关键词: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目录 摘要 绪论 一、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分类 (一)按照小区停车位权属取得的时间分类 (二)按照小区停车位的空间位置分类 1、小区车库 2、地面停车位 3、地下停车位 4、地上停车位 二、现有立法造成我国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不明 (一)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规定是造成小区停车位混乱的主要原因(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属本末倒置 (三)小区停车位的约定取得适用上有难度 三、其他国家、地区对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相关规定 (一)日本 (二)德国 (三)法国 (四)我国台湾 (五)我国澳门 四、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不同学说 (一)合同确定论 (二)推定归属论 (三)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 (四)登记凭证确权论 结语参考文献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制定了车位的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

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二: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 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 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 (一)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研究目的 由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不明,导致现在因小区停车位所引发的纠纷和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 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 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 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 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 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 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 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 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 据法律确定。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该了解 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针对这些停车位,看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售房合

关于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

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 案件简介:2008年5月,张先生一家花了50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开盘后,开发商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张先生一家花了42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8000元,地面停车位14000元。开发商交房后,小区物业入住便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张先生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根本就无须再交费。况且停车位是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是无权对外出售的。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的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矛盾,现行的《物权法》尽管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因为内容较为笼统,如何认定住宅小车停车位权属显得十分迫切。 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范围是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客体,此项单独所有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隔离,应采取“观念上的间隔”,即“无物理的间隔”,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 .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车位的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相关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公共车位管理规定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小区停车位整改方案

小区停车位整改方案 篇一:小区停车位整改方案 篇一:车辆停放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的小区车辆停放整改方案 1、为贯彻执行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更好的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和业主出行安全。 2、整合资源,对现有地下停车位进行有效利用。 二、目前现状 小区停车位现状: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升及业主购买能力的提高,南艳湾小区原有的车位已经趋于饱和,目前地面停车位155个,地下停车位66个,地面车位供不应求,已经全部出租;地下停车位已出售13个,由于地下停车位费用较高(180元/月),截止目前出租13个,有效利用数为20,剩余46个车位处于空置状态。 小区车辆现状:目前小区车辆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据上月安管部统计,目前小区有固定车位车辆为175辆,无车位车辆在凌晨03:00-05:00时间段统计为110辆总计278辆。无车位车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集中在西边消防主干道(停放45辆)及东边消防主干道(停放24辆),其它分布在各楼宇间通道上面。(统计数据为3次调查平均数)

三、整改方案 第一步骤:对小区消防主通道(重点西边)进行清理,由于地面已无车位可用,对无车位车辆劝说引导至地下车库,使地下空置车位有效利用起来 1、小区西侧消防通道(南门——北门)禁止停放车辆,管理处将安排安管员对车辆进行疏导,确保道路通畅,对经过劝阻无效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2、小区西侧消防通道(南门——北门)由于来往车辆较多,从单元通道及车位进出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更好的保障车辆及业主安全,将对小区西侧消防通道(南门——北门)实行单向通道,统一由南门进入(1#门),北门出去(5#门)。 3、小区东侧消防通道(东门)无车位位置禁止停放车辆。 4、由于地面停车位饱和,为更好落实以上方案,经与开发商协商,对本月租赁地下车库车位的车主/车辆使用人3月—5月免月租费用,自XX年6月1起开始收费(租赁期限一年),地下车库车位月租180元/月,需要者请到管理处客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步骤:持续对消防主干道(重点西边)的有效管理,坚决不允许停放车辆,防止反弹;剩余无车位车辆放置地点只剩楼宇之间通道及门岗外,这样对业主出行及车辆安全都带来很大的隐患,再由管理处牵头进行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本文来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9661351.html, 【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关键词】:停车位产权归属业主人防工程 一、停车位的含义 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仅供且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实践中和停车位相关的概念还有停车场、车库。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停车场所,如立体停车楼、路边划线停车位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各种类型的停车场所。停车位与停车场、车库以及其它停车场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各种停车场所是由数量各异的停车位所组成的,停车位同时也是组成这些停车场所最基本的元素。我们可以这样说,停车位是各种停车场所的基本单元,而各种停车场所则是停车位的存在形式。 二、停车位的分类 从停车位的物理状态和所处的土地立体空间位置可以把目前城市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成两类五种形式。第一类是地上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是指建立在帝标之上的停车位,具体包括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多层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显而易见就是建设在地表之下的停车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车库,还有一种是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成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车库。 三、产权归属、众说纷纭 (一)产权归开发商。 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浅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9661351.html, 浅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作者:许晓红 来源:《职业时空》2008年第08期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法》中就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物权的权属都做了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使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停车位所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就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同一屋檐下: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在我国,城市居民绝大部分是居住在有十几户、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家的同一栋高楼里,每户有自己的一个套间,属于私人的领地和空间,但同时,大家共享过道、电梯间、公寓的外墙、楼顶平台、绿化区、车库等,由此形成了一部分各自所有、一部分共同所有的格局。大家共处同一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密切。这就是物权法所称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它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尽管有一定的联系,却不是一回事,因为相邻关系不是要解决物权的归属和物权的行使而是要求解决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的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要解决在公寓高楼居住的住户(业主)相互之间的物权归属以及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权归属与行使问题。物权法上,把业主各自的领地和空间(自己的套间)称为专有权,其性质是私人所有权,把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称为共有权,其性质仍然是私人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停车位与所有权的关系 北京某住宅小区共有6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4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350元的租金出租。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该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其出售房屋时,没有把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 王洪斌(今天律师事务所)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说法。广义上讲,只要是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允许围能够停车的地点,就是住宅小区停车位(库);而笔者则从狭义的角度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作出了以上定义,它是指我国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围的,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同时必须符合住宅小区法定规划、设计,或者依法能够用于停车。笔者注重的是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住宅小区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是在我国建设部1994年3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律定义。住宅小区包括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相关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库)也是住宅小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停车位是在越来越多的业主或使用人成为有车一族后,住宅小区的人们经常谈及的话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住宅小区停车位愈来愈紧,而且表现出严重的无序化,人们围绕住宅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正确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含义,对于人们如何去购买、使用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广义上去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含义,必然导致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无序化,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从狭义上即合法角度去理解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概念,才能正确引导业主和使用人依法合理地消费。 一、当前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权利的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指主体间(各业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该民事基本法律从民事权利角度,对财产所有权容作出的简要精到的规定。以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构成了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容,其每项权能均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以及待定的含义。 《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实践中有:⑴劳动生产(建筑施工),⑵收取孳息,⑶国家没收,⑷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⑸添附财产。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是指业主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该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大多数由业主通过合同关系取得。该停车位(库)通常分为地上车库、地下车库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库)。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 是指地表之上,因此,地下车库依据该条规定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到土地管理局和房产管理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当然,实践中有一种地下停车位(库)例外。它是开发商依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它和住宅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每一个停车位都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这是以我国市为代表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合法有序发展的一种良好趋势,开发商只有如此依法运作,才能真正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经国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不行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享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保护业主利益的核心问题如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问题没有体现。因此,该条例从本质上讲,仅仅是业主简单利益保护条例,不是根本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小区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改造方案说明样本

住宅小区出入口道闸管理升级 实施说明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一、现有住宅小区出入口道闸情况概述 当前一期、二期住宅小区当前现有小区出入口10个, 装有道闸管理系统的

出入口共计8个, 剩余2个出入口分别为铁艺门和伸缩电动门。其中8个道闸只有”7号门”1台勉强使用, 伸缩电动门也已出现故障, 不能使用。 小区已有道闸系统为人工遥控开闸系统, 这样的系统必须要求值班人员时时在岗, 给小区业主的进出带来不便, 也给物业管理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现有出入口道闸管理缺陷 ⑴小区内车辆易丢失。 ⑵未经授权的车辆擅自进入车场, 自有车辆、外来车辆和特殊车辆无法区 分。 ⑶收费漏洞太大, 收费人员徇私舞弊, 和乱收费, 无法避免人情车的进入, 如何更好的堵塞资金漏洞。 ⑷小区管理人员太多, 成本过高。 ⑸每天上下班时, 车流量太大, 填单、收费太慢, 效率较低, 车主不满。 二、住宅小区出入口道闸管理升级实施说明 1、出入口道闸管理升级方法 根据贵单位的小区要求, 我公司特推荐用四套一进一出的非接触式IC卡+智能蓝牙卡的智能小区管理系统, 此套系统的特点: ⑴采用栅栏式道闸, 能够满足长期稳定运行, 满足快速起、降杆的要求; ⑵出入口控制机采用豪华版控制机, 控制机内还配了中文电子显示屏、语 音提示; ⑶若车场有临时卡车出入, 则入口控制机上还配备出卡机, 用于自动发 卡; ⑷若车场出入口间相隔比较远, 为方便管理员对出入口进行管理, 需要在 出入口控制上配对讲分机, 在值班岗亭配对讲主机; ⑸在值班岗亭内配有临时卡计费器, 用于对临时卡费用计算; ⑹在管理中心配有卡片发行器, 用于卡片发行。( 在没有管理中心的情况 下, 临时卡计费器也可用作卡片发行) ; ⑺若要求对小区出入车辆进行监控制, 记录出入车辆的信息, 则需要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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