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特种作业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和作业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的管理。
3.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员、焊工、起重工、叉车驾驶工、锅炉工、水质化验等操作工等,均为特种作业工种。
4.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二、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处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管理。
2. 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监督。
三、培训教育管理
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
程度,并且经市劳动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质
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
3.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本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