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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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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处分期间与解除:

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第九条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受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职工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

第十五条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可不予处分。

第十七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

(一)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

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二十三条一厂多制企业或安全生产经营代管企业,按管理职责或授权范围参照本规定执行。

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关联企业,按实际控制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附加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

以及暂停职务。

暂停职务,是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任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

第二十八条职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薪酬总额;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薪酬总额;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五的薪酬总额;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薪酬总额。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节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执行。

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初核,一般应由分管部门或在监察部门参与下调查。经批准需要立案调查的违规违纪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在立案调查中,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总经理办公

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暂停职务。

第三十二条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要征求工会意见;

(六)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

(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人事(组织)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

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

(四)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

(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

(九)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

(十)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二)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三)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四)、(九)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企业人身、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企业危险废物报废规定,致使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社会影响,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以及企业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七)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或暗示、引导、威胁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

(九)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七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未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监督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

(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

第三十八条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项

目设计;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设计规范作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擅自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

(三)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擅自同意施工;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安全健康设施、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被查处或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或技改,造成引进技术或设施长期闲臵,或无法使用的;

(三)引进的技术或技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破坏计量、测量设备、

设施的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测量设备设施作弊的。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监督职责的或不按规定设臵、配备安全监督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或应急准备、保障投入不足,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不力或其资金投入不足,或对集团公司规定的二十九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预防煤矿事故措施不力或其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明令禁止的十五项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六)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要求的审批程序,进行发包工

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本单位的车间、班组作为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的;

(七)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

(八)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第四十三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三)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四)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

(五)发生人身死亡的,对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处分。

有前款情形的,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职或撤职处分;本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过或降职处分。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自身发生安全事故,按本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设备事故或施工机械事故除外)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职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导致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或降职(降级)处分;

(三)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一)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处理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在商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致使被消费者索赔或者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分的;

(三)营销假冒伪劣产品或有害产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使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不对市场进行调查,盲目经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出售物资、产品时不认真进行检质、计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公厅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第三期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保障和谐为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在集团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乔保平 (2009年1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集团公司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和国资委纪委会议精神,总结集团公司2008年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围绕集团公司中心任务,安

排部署2009年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员工为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奋斗。下面,我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在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集团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型企业、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创造一流”的中心工作,坚持融入中心、进入管理、服务大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为集团公司战胜困难,推进企业转型、扭亏增盈、构建和谐,开创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政治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以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围绕企业转型、扭亏增盈、抗灾抢险和奥运保电等中心工作,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三保一促”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公司系统5个基层组织、6名党员受到国资委表彰。 ——以“四好”班子创建活动为载体,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扎实开展了十七大精神学习,理论武装工作不断深入。召开了抗震救灾专题组织生活会、“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制定了《领导人员职级管理暂行规定》等14个管理办法, -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采购供应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电力物资的采购质量,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电物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具备向集团公司各级采购单位提供规定范围内的电力物资、工程或采购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四条凡进入本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采购市场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凡向本集团公司各级单位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需取得本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取得本集团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 1 —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3.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4.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各级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凡需取得本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者,应向本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承担本集团公司采购服务的能力分析; 6.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合格供应商分为集团级、企业级和会员级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可向资质核准单位提供核准范围内的采购服务。集团级合格供应商可向集团公司范围内企业提供采购服务;企业级合格供应商可向其资质认证企业提供合同总价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采购服务;会员级合格供应商可向资质认证企业提供企业级条件限额以下的采购服务。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 — 2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 执行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造价管理办法》确定的造价管理体系和造价控制要求,为了统一火电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公司是实施执行概算的主体,应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工作,并以此作为控制目标,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批准的执行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和对项目公司进行造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火电建设项目。 第二章执行概算的编制 第五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二)执行概算的项目设置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并与设计、设备、监理、施工、材料招标的管理口径保持一致; (三)执行概算的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应真实反映工程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工程实施管理; (四)执行概算的表现形式应简洁、直观,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编制过程中要达到《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2002年版)》概算表三的深度。集团公司审定批复的内容原则上为表二深度,部分特殊系统(方案)视情况表现到表三深度。 (五)执行概算编制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适当留有控制余地。 (六)执行概算的每一项都应有独立的编号,编号规则应与《中国国电集团工程项目基建MIS功能构建原则性方案》中要求的编号原则相一致。 第六条执行概算的编制完成时间:工程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招标结束,工程主体施工招标完成后一个季度内。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后一个季度之内完成。 第七条执行概算由以下部分内容组成: 1. 目录; 2. 编制说明; 3. 执行概算总表; 4. 专业(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汇总表、其他费用执行概算表;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电厂名录

五大发电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华能集团所属电厂 华能丹东电厂华能大连电厂华能上安电厂华能德州电厂华能威海电厂华能济宁电厂华能日照电厂华能太仓电厂华能淮阴电厂华能南京电厂华能南通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华能长兴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华能汕头燃煤电厂华能汕头燃机电厂华能玉环电厂华能沁北电厂华能榆社电厂华能辛店电厂华能重庆分公司华能井冈山电厂华能平凉电厂华能岳阳电厂华能营口电厂华能邯峰电厂 大唐集团所属 长山热电厂湖南省石门电厂鸡西发电厂洛阳首阳山电厂洛阳热电厂三门峡华阳发电公司河北马头电力公司唐山发电总厂北京大唐张家口发电总厂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合肥二电厂田家庵发电厂北京大唐高井发电厂永昌电厂北京大唐陡河电厂南京下关发电厂安徽淮南洛河发电厂保定热电厂略阳发电厂微水发电厂峰峰发电厂含岳城电站天津大唐盘山发电公司内蒙大唐托克托发电公司保定余热电厂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辽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发电运营中心长春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晖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台河第一电厂江苏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发电厂安徽淮南洛能发电公司安阳华祥电力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公司华银电力株洲发电厂华银株洲发电公司金竹山电厂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厂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耒阳发电厂灞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灞桥热电厂陕西渭河发电厂陕西延安发电厂陕西韩城发电厂永昌发电厂甘肃甘谷发电厂甘肃八0三发电厂甘肃连城发电厂甘肃兰西热电有限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公司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广西岩滩水电厂陈村水力发电厂王快水电厂张家界水电开发公司贺龙水电厂鱼潭水电厂陕西石泉水力发电厂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碧口水电厂百龙滩电厂 华电所属: 1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华电财务有限公司 4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5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6 北京华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7 河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在建) 9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在建)1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扩建)1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1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14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扩建)15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16 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扩建)17 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18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19 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在建)20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公司(在建)2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24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26 铁岭发电厂

火电机组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1.doc

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绿色火电站建设指导意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提出了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的目标、措施,以及检验、验收、签证等环节的要求。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所有火电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精细化调试质量控制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分(子)公司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公司落实《指导意见》,并对工程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对最终质量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项目公司应负责成立调试组织机构,制定调试管理制度,组织项目调试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精细化调试内容,并对精细化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控制目标及主要环节 第七条机组精细化调试的目标:机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值。 精细化调试的主要内容: 1.检查、测试全厂热力系统状况,结合机组运行方式,分析、评估系统运行情况,提出各系统对经济指标(汽机热耗、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等)的影响和改善建议; 2.对于与设计值存在偏差的,要认真查实原因,会同制造、设计等单位确定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完善; 3.了解机组在偏离设计工况的运行条件下的各项性能指标和适应能力,深入发掘机组节能潜力,分析及指出系统运行方式或整改方向,确保机组在各负荷工况达到安全和经济运行最优化。 第八条精细化调试控制的关键指标:供电煤耗、厂用电率、汽轮机热耗、汽轮机真空严密性、发电机漏氢量、热控保护及自动投入率和正确动作率、电气保护及自动投入率和正确动作率等。 第九条精细化调试控制的主要环节:调试准备、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性能试验、总结评价。 第四章控制措施

五大电力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以下为五大发电公司及所属电厂,基本列举了全国的发电厂家。各地热电企业、自备电厂、地方所属电厂不在其中。 五大发电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华能集团所属电厂: 华能丹东电厂华能大连电厂华能上安电厂华能德州电厂华能威海电厂华能济宁电厂华能日照电厂华能太仓电厂华能淮阴电厂华能南京电厂华能南通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华能长兴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华能汕头燃煤电厂华能汕头燃机电厂华能玉环电厂华能沁北电厂华能榆社电厂华能辛店电厂华能重庆分公司华能井冈山电厂华能平凉电厂华能岳阳电厂华能营口电厂华能邯峰电厂 大唐集团所属: 长山热电厂湖南省石门电厂鸡西发电厂洛阳首阳山电厂洛阳热电厂三门峡华阳发电公司河北马头电力公司唐山发电总厂北京大唐张家口发电总厂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合肥二电厂田家庵发电厂北京大唐高井发电厂永昌电厂北京大唐陡河电厂南京下关发电厂安徽淮南洛河发电厂保定热电厂略阳发电厂微水发电厂峰峰发电厂含岳城电站天津大唐盘山发电公司内蒙大唐托克托发电公司保定余热电厂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阳城国际发电有限公司辽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发电运营中心长春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晖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台河第一电厂江苏徐塘发电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发电厂安徽淮南洛能发电公司安阳华祥电力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公司华银电力株洲发电厂华银株洲发电公司金竹山电厂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厂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耒阳发电厂灞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灞桥热电厂陕西渭河发电厂陕西延安发电厂陕西韩城发电厂永昌发电厂甘肃甘谷发电厂甘肃八0三发电厂甘肃连城发电厂甘肃兰西热电有限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公司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广西岩滩水电厂陈村水力发电厂王快水电厂张家界水电开发公司贺龙水电厂鱼潭水电厂陕西石泉水力发电厂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碧口水电厂百龙滩电厂 华电所属: 1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华电财务有限公司 4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5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6 北京华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7 河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在建) 9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在建)1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扩建)1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1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14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扩建)15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16 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扩建)17 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 18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19 安徽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在建)20 宁夏中宁发电有限公司(在建)2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24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扩建)25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26 铁岭发电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简介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简介 2010-02-16 17:20 中国五大电力集团 五大电力公司是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5家发电公司。 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20亿元。 截至2008年底,集团公司资产总额2842亿元,可控装机容量为51990MW,权益装机容量为40116MW;其中水电机组10539MW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20.3%;火电机组41123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79.1%;风电机组328MW,占集团公司可控装机容量的0.6%。核电机组1350.8MW,占集团公司权益装机容量的3.37%;集团公司包括213家成员单位,15家参股企业,职工总数为104018人。 集团公司资产分布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等地,拥有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霍煤露天煤业股份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6家A股上市公司;拥有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并通过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致力于为香港提供电力的中港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承担流域开发的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拥有在电力设备成套服务领域中业绩突出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大型煤炭企业中电投蒙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9个已建成的1000MW以上的大型电厂;拥有控股的山东海阳核电项目,等比例控股的辽宁红沿河核电项目一期工程,以及在广西、辽宁、湖南、吉林、重庆等省市进行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参股5个运行核电厂和3个在建核电项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

目录 1 总则 (1) 2 事故(障碍) (2) 3 事故调查 (8) 4 统计报告 (15) 5 安全考核 (17) 6 附则 (18)

1 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1.6 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等。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国电集人[2004]377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电集人[2004]3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为规范集团公司新建发电企业的组织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新建、扩建火力发电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新建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发电企业的组织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火电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单机容量小于上述规定的新建发电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新建发电企业组织管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组织管理基本原则 1.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主辅分离、科学设置; 3.专业化生产与管理; 4.因地因厂制宜。 第四条组织管理基本要求 1.新建发电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独立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2.新建发电企业实行运检分开、主辅分离。除热工、继保专业外,新建电厂不配备设备检修、维护和生活后勤服务人员,设备的检修和维护采用招标外委承包的方式,委托给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承担;生活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服务。 3.新建发电企业实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的分工协作,以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新建发电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及其主要内容 第五条无老厂可依托的新建发电企业(指集团公司没有指定由现有企业管理生产的新建企业),执行以下组织管理模式及定员标准。 1.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财务产权部、经营计划部、安全监察部等六个职能管理部门和运行部、设备管理部两个生产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运行工作。 组织机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无老厂可依托的新建发电企业组织机构图 2.生产组织模式 设备运行实行集中控制管理,设备检修实行点检定修制管理。主机设备、化学系统的运行工作由发电公司直接负责,其余外围系统的运行工作和主辅设备检修、维护通过招标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委托集团公司所属的其它企业进行管理。 3.劳动定员及领导职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29项反措)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29项反措) 附件五: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原水利电力部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992)的有关要求。 1.2 领导干部必须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格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 1.3.1 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全防护方法。 1.3.2 要对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中的主要人员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操作监护人等定期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使其熟练地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明确职责,严把安全关。 1.4 加强对各种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禁止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明确安全责任,做到严格管理,安全措施完善,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1.5 在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器伤害、灼烫伤、化学品中毒、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事故方面,应认真贯彻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配备经国家或省、部级质

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可靠性高的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完善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从措施上、装备上为安全作业创造可靠的条件。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以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1.6 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是减少人身事故的重要方面,违章是人的可靠性降低的表现,要通过对每次事故的具体分析,找出规律,从中积累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可靠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2 防止交通事故 2.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加强管理,对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1 2.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船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船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4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车船交通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做到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行驶安全。 2.5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国电集团基本情况及企业文化

国电集团基本情况及企业文化 一、中国国电基本情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全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从事煤炭、发电设施、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电力业务相关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中国国电目前拥有16个区域和省级分公司、13个特大型子公司、两个科研机构,近二百家基层发电企业;拥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国内A股上市公司和龙源电力1家香港H股上市公司;产业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员工人数11万余人。现代化、国际化的现代企业集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工作方针是:做实、做新、做大、做强。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企业精神是:以电兴业、强企报国。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职业道德观是:忠诚事业、忠诚集团,爱岗敬业、岗位成才。 中国国电顺应电力发展趋势,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在规模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实现节能减排,大容量、高参数和清洁能源机组所占比例不断上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较好履行了中央企业的责任。2008年,集团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确立了"家园·舞台·梦"的企业愿景和"严格、高效、正义、和谐"的企业价值观,明确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指导方针和"转型企业、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创造一流"的中心任务,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并提出了"五个着力"的工作思路,着力推广清洁煤发电技术,建设节能环保燃煤电厂;着力提高水电开发的规模和质量,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着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占领新能源开发的制高点;着力开展煤炭综合开发利用,建设大型低碳化能源基地;着力发展以新能源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形成行业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致力将中国国电建设成为一流综合性能源集团。 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及释义: 第一部分:核心理念 企业核心价值观:严格、高效、正义、和谐。 严格就是科学严谨、从严治企。旨在以严肃的态度、严密的组织、, 严格的制度、严明的纪律,培育求真务实的国电作风。 高效就是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旨在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 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正义就是公平公道、,正直正气。旨在企业和员工诚实守信、公道处事、公平待人,确保公正合理,恪守道德规范。

中国火电之五大发电集团、地方电厂及所属公司详细介绍

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 中国华能集团 (可能不全面,请包涵) 北京市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 天津市 华能杨柳青电厂 上海市 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发电厂 上海工程分公司闵行检修公司 重庆市 华能珞璜电厂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发电厂华能重庆燃机电厂 福建省 华能福州分公司(电厂) 甘肃省 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 汕头市发电厂 华能广东分公司 华能油头电厂 汕头华能南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汕尾市新城发电厂 河北省 华能上安电厂 邯峰电厂 河南省 华能河南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电厂 武陟县热电厂

黑龙江省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华能新华发电厂 鹤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 武汉华中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荆门热电厂 华能江山发电公司 湖南省 华能岳阳电厂 吉林省 长山热电厂 江苏省 华能南京电厂 华能太仓发电厂 苏州市华能热电厂 华能南通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淮阴发电厂 辽宁省 华能大连电厂 华能丹东分公司 华能营口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 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丰镇发电厂) 伊敏煤电公司 山东省 华能国际山东分公司 华能白杨河发电厂 华能辛店电厂 华能德州发电厂 济宁发电厂 华能威海发电厂 华能日照发电厂 山西省

山西华能榆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热电厂 四川华能涪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能康定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明台电厂 东西关水电股份公司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能太平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 大理华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小湾电站建设公司 漫湾发电厂 浙江省 临安恒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长兴电厂 中国五大发电集团 中国大唐集团 北京市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北京市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高井发电厂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 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 安徽省 合肥发电厂 淮南市洛河发电厂 淮南市田家庵发电厂 马鞍山第一发电厂 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公司 淮北发电厂 铜陵发电厂 陈村水电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生产(基建)、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非电产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方

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举,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目标 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发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八)不发生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一)企业(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

公司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治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录 1. 总则 2. 金属技术监督机构和职责 3.金属技术监督范围 4.金属技术监督检查项目 5.发电设备的金属技术监督要求6.金属技术监督的日常治理 7.附则 8. 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设备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保证发电企业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依照国家、电力行业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电力生产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属技术监督是保证发电企业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金属技术监督实行在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停用、检修、设备改造及材料供应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治理。 第三条金属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关口前移、闭环治理”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监督与多级监督网络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通过及时发觉和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四条金属技术监督在治理上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治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治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发电企业应切实加强对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网络和防磨防爆检查网络,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防磨防爆检查有效性,保证金属监督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为了保证电力生产设备安全可靠性,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选择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各发电企业应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金属技术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火电机组金属技术监督实行四级治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金属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金属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组织对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国电电科院及发电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乔保平 原国电集团董事长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董事长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9329361.html, 乔保平原国电集团董事长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董事长 作者: 来源:《中国经贸聚焦》2017年第12期 2017年11月20日上午,中国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高选民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配备的决定:乔保平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公开资料显示,1955年出生的乔保平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1975年9月入党,1973年3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在团中央工 作多年,曾任全国学联副秘书长、全国学联办公室副主任、团中央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后进入国资委,历任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工部)局长(部长)、统战部部长。 2008年6月,乔保平进入中国国电集团任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中国国电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今年8月28日,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组为中国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此前官方公布的数据,国电集团是中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截至2017年6月底,国电集团资产总额超过8000亿元,神华集团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元。这意味着,新成立的国家能源投资集团的总资产有望超过1.8万亿元,在能源央企中的资产额仅次于国家电网、中石油和中石化。 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完成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宝钢与武钢、中国远洋与中国海运、中国国电与神华集团等18组34家企业的重组。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定版)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修订版) 1 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a)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2 设备事故

2018中国国电集团招聘考生面试流程回忆

中国国电集团招聘考生面试流程回忆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中公金融人出品 中国国电集团招聘已经进入到面试阶段,很多同学都想要了解国电集团面试的一些相关情况,中公国企搜集整理了网络上一些面试过的大神们的面试过程给大家进行参考,以下内容全部来源于网络,如有错漏,敬请原谅~ 1.露珠昨天面试归来,岗位是财务。先一分钟自我介绍,然后直接专业问题,露珠看到他们专门有一个提问的试题册一样的东西…然后从里面随机挑选问题,问到我的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会计核算方法,增加实收资本的途径。感觉自己准备的不是非常充分,唉…最后会根据简历提几个问题,按实际情况回答就好~论坛的亲们继续加油!很多事情没有重新来过的机会,所以一定要好好珍惜! 2.露珠刚刚面完国电东北电力公司,一直听说应届生是一个神奇的地方,发经验能够得offer,露珠攒个人品,给个 offer 过大年。露珠普通学校小硕一枚,应聘岗位只要一人。5:1 进面试,和露珠一起面的同学是电力院校的 PS 露珠的岗位非电气专业。 一共八位面试官,原件给一位面试官,八份简历及资料分别给这八位。接下来露珠做了个自我介绍,主考官问了露珠一个关于基站辐射的问题。问到其他面试官有没有问题要问的时候,居然没有问题。露珠当时心都要碎了自我介绍有点小紧张。找工作以来,应届生对我的帮助挺大的,每每面试完露珠也会到这来写点面经。希望露珠能够得个 offer 过年。 3.通知是8点到北京希尔顿逸林酒店,然后签到,手机被封存在信封里,抽号,然后在侯考区等候。财务组面试流程:五个面试官对一个考生,还有一位计时官,总时间15分钟,和公务员面试很相似。前7分钟回答既定的两大题,第一题是自我介绍及自身优势劣势分析,第二道题是两个饥饿的人,别人给了他们一条鲜鱼和一支鱼竿,其中一位选择了鲜鱼,吃完之后,就没有东西吃了,后来饿死了;另外一位选择了鱼竿,后来过的很好。结合实际生活说说看看。回答完问题之后就是面试官随机问问题。当时问了我关于子公司的核算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预算管理的流程及哪个环节比较重要;实习干了什么及收获;职业规划及薪资要

国电集团通讯录(总)2014年最新!

中国国电集团通讯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华北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莱户营东街甲88号豪苑B座21层邮编:100054 电话:010-********-21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转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国电通信综合楼114层邮编:100761 电话:010-********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原天津第二热电厂)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延水道3号 邮编:300221 电话:022-********、2811881 天津市津安热电有限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汕头路62号 邮编:300204 电话:022-******** 天津第一热电厂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70号 邮编:300171 电话:022-********、8450310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上海市海徐路1001号邮编:200137 电话:021-********-2102 兰州第二热电厂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239号邮编:730020 电话:0931-*******-2205 甘肃洁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建工西街3号金雨大厦邮编:730500 电话:0931-******* 靖远电厂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4号 邮编:730919 电话:0943-*******/1 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58号 邮编:730030 电话:0931-*******-6200 合山电厂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广西合山市电北路1号邮编:546501 电话:0772-******* 国电永福发电公司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广西桂林市永福县苏桥镇邮编:541805 电话:0773-******* 海勃湾发电厂 主营:国电集团,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 邮编:01603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pdf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电集生[2003]177号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 要基础工作,为搞好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 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 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搞好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 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 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 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 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一般可协议委托当地电力试 验研究院(所)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 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已投产发电厂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 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协助做 好本辖区内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应成立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发电企业 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成立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 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发电企业按专业成立专业 技术监督网开展技术监督活动。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部门为技术监督的归口管 理部门。在建电厂的技术监督机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筹组。 第十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 2.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3.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4.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 2.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会议; 4.参与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 5.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6.按照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的规定,提出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的 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已投产发电企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技术监督职责为: 1.组织在建电厂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 检查与验收工作; 2.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的各项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制度及实施 细则; 2.组建专业技术监督网,建立厂(公司)、车间(部)、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3.掌握本企业设备的运行、检修、缺陷和事故情况,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 常或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制定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总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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