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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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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电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

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a

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

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

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

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

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c

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

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

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

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

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

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

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

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

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

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

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

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

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

《各国律例》。

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

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

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

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

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

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

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

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K

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

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

三个内容;

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

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

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

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

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

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

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

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

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

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

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

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

都是世界各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

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

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

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o

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

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

说之上。

15、编撰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

法典。:::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s5S:c9n/A/@

⑴编纂的意义:一是把分散的原则、规则法典化;二是通

过整理订成新法律,促进其发展。

⑵编纂有两种形式:全面编纂;专门编纂。

⑶编纂的两种类别:官方编纂;非官方的编纂。

16、国际法的编纂:

⑴18世纪主要是个人和学术团体进行的编撰。属于非官方

的编纂。Z

⑵19世纪外交会议开始了正式的官方编撰。

⑶20世纪开始由国际组织进行的编撰。(国际联盟、联合

国)

a、个人编纂最初是18世纪的英国学者边沁提出的。国际

学术团体的编撰主要是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b、主要的外交会议:

1815,维也纳会议,禁止买卖黑奴、建立国际河流自由航

行制度、确定外交使节等级。

1856,巴黎和会,《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

①禁止捕获对方商船,中立国有权武力抵御;

②中立国有权自由贸易,其船上敌国货物不受侵犯;j

③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违禁品不得侵犯;

④有效封锁。z

1899和1907两次在海牙举行的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公约,是历史上大规模编撰国际法的两

次国际会议。

c、1930,国际法编撰会议在海牙举行,这是在国际联盟主

持下召开的。

第一委员会通过了四个文件:《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

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

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

定书》。*

第二委员会只通过了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第三委员会,没有达成协议。电

17、二战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主要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进行的。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于1948年选举产生,1949年举行第一届会议。委员会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体系和各主要法系,委员由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由联合国大会选出。J

18、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

⑴“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

⑵编纂现有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精确地条文化和系统化。

19、除国际法委员会外,联合国的其他委员会也在进行编纂国际法的工作。如:

a、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c、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h

d、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货物海运公约》(汉堡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f、联合国第三次海洋会议:《海洋法公约》

此外,联合国以外的一些国际组织也进行编纂国际法的活动,如:

a、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及两项附加协议书。

b、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X任何法律的编纂工作,在不同程度上,都包含有确定现行法和制定拟议法这两个因素。N

20、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从二元论的观点来看,国际法不能直接和自动地在国内法院适用,而必须将国际法纳入或转化为国内法,各国作法不一,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⑴国际习惯法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适用,不须经纳入程序。V

a、英国,严格区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和条约。国际习惯规则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但不能与国内成文法相抵触。习惯规则一经确认,即使发生冲突也在所不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国家负担。国r

b、法国,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以不与国内立法冲突为限。

c、德国,习惯规则构成联邦宪法的一部分,效力在法律之上。:::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U-e-G![3]-R&R

d、美国,宪法未明文规定,但判例曾明白声称国际习惯规则是其法律之一部分。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

就业e、日本,习惯法规若经确立,则不用经过立法程序,

当然的具有国际效力。

⑵对待条约的分歧:@

a、大多数国家均认为凡是本国签署的已生效条约,经本国

法律程序批准即可发生国内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

际条约的规定。日本、奥地利亦有类似规定。Y

b、英国认为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手续后才能在国内适

用。条约一经签订和批准,对英国便有拘束力,但它能不能适

用于国内法院,则取决于英国议会的立法。条约的效力还可以

为以后的议会法令所废除,由此而产生的违约后果,由国家负

国家责任。

c、X美国主张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但这里所指的条约,

据美国法院判例的解释,只能是“自动执行条约或条款”,即条

约中或条约中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

法而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478411.html,+i#B#N-I7@'D!?;g

d、德国也把不必经过立法手续就能实施的条约作为自动执

行条约,自动在国内法适用。电

e、比利时规定几乎所有条约都要经过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

在国内法院适用。m

综上:条约能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能不能直接产生国内

效力,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

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a

⑴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

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D

⑵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

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

了。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

条件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r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

础的性质,体现在:电a

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

则;

⑵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a

⑶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4、P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国际强行法未

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5、17-18世纪,资产阶级提出和倡导的民主的指导国际

关系的原则的法律文件有:1776美国《独立宣言》;1793法国

《人权宣言》;1795法国格雷瓜尔神甫起草的《国家权利宣言》。

26、《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组织文件,本质上是多边

性的国际条约。

27、联合国成立后,特别是60年代后,通过了一系列涉及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或宣言,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

务宪章》首次提出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s

28、国家主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

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要是各国的法律地位平等(首要因

素)。:: r

29、近代国家主权的学说主要有: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

家主权学说;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法国卢梭的

人民主权学说。

30、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从国家主权

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

a、1919《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作了限制性规定,但没有

废止侵略战争。v

b、1928《白里安——凯洛哥公约》即《巴黎非战公约》宣

布废止战争,但没有把战争区分为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正

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1C'^(p#f5A.q&E9l,q

c、《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国际公约。(X,q4@;?4k2F4H

3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

任何国家原则中引申出来的。

a、这项原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899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Q

b、1922年建立的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法解决

国际争端的方式。Y

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规定为一项普遍性国际义务。x

32、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这项原则

后来为各国所接受,逐渐形成为国际法习惯法规则,并作为一

般国家关系准则规定在一些国际条约中。

33、国际法强行规律是指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为不

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的

规律。

34、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

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以及该管辖中的行为是否符

合公认的国际法。

35、常见的干涉形式主要有: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

干涉、策划内战和颠覆政权等。国S

36、外交干涉是指对他国实施经济封锁、贸易禁运,加以

政治、外交上的压力,胁迫他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以加强

本国的实力地位。#`

37、在20世纪前,国际合作基本是属于双边的或地区性的,

不是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二战后国际合作迅速上升为一项具有

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t

38、X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

⑴合作的形式各种各样,除传统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

性、集团化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

⑵合作的层次愈来愈多,除国家间的合作外,国际法特别

强调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合作的义务;

⑶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国际合作由战时发展到平时,从过去的政治合作发展到现在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合作。

39、M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

40、X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前题,必须是那些符合公认的国际法的义务,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法条约产生的义务。而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41、T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42、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43、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44、国家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S

45、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是联邦。

46、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i

47、M附属国:是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包括:

a、附庸国:是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国

b、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被保护国作为一个国家,在一定限度内保有它的国际地位,仍然是国际法主体。

48、永久中立国有瑞士(1815)和奥地利(1955)。老挝于1962年曾经确定为永久中立国。

49、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50、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51、关于国家承认的两种学说:

⑴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⑵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里维尔、孔慈、霍尔、福希叶、布赖尔利、杰塞普52、国际法上的承认,按承认对象的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此外还有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53、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54、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现代国

际法不予承认。例如,1932年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

声明不承认用违反巴黎非战公约义务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

势、条约或协定(满洲国)。该声明所表明的观点,被称为史

汀生不承认主义。

55、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

则为根据的。主要有: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478411.html,"U1`#l;p+r3S-F0o(Z

托巴主义,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

威尔逊主义,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执政的政权;

艾斯特拉达主义,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对外国政府的

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形式。

56、非政府的交战一方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被承认为交战

团体:

⑴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⑵叛乱已发展为内战;⑶叛

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的管理;⑷叛乱集

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

57、承认的方式有明示与默示承认两种。

⑴明示承认包括:j

a、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承认;

最常用b、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

表示对新国家承认;

c、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

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

⑵默示承认包括: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就构成对新国家的承

认;

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c、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

58、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

的继承。

59、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

要有两大类:条约方面的国家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国际法。二是

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60、关于条约的继承:j

a、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连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的消

灭而消灭的。J

b、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

c、处理与所涉领土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一般是继

承的。

d、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但

继承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修改或终止。j

e、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

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

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61、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所享有的

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权利的产生。

62、国家对国家财产的继承的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

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从这个标准引申出两项原则:一是国

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二是关于国

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63、债务可分为三类:一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为国

债;二是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

债务,称为地方化债务;三是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

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称为地方债务。按照国际法,国债和地

方化债务,都属于国家债务;地方债务则不属于国家债务的范

围。:::

64、新旧国际组织的继承,原则上必须经过原缔约国签订

国际协定,或者经过原国际组织作出决议,明确表示将其职能

转移于某一国际组织,才能使两者之间发生继承关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65、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

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Y

66、国籍法是国内法。一种是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国籍事项;

另一种是以单行法来规定。,U

67、国籍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

主要有两种方式:

⑴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又称原始国籍,这是最主要的一种

取得国籍的方式。6

a、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又可分为单系(父系)血统原则

和双系血统原则。

b、依出生地原则取得国籍。

c、依混合原则取得国籍。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我国。

⑵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又称继有国籍。电

a、由于自愿申请入籍,旧称“归化”。通常所说的入籍是指

这种狭义的入籍。

b、由于婚姻入籍,三种情形:①无条件的妻随夫籍;②外

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无条件地取得本国国籍;③外国女子

与本国男子结婚或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原则上取得或丧

失本国国籍,但有一定条件。[

c、由于收养入籍;

d、由于领土入籍。

68、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它所具有的

某一国家的国籍。主要有两种方式:

⑴自愿丧失:a、本人自愿申请退籍;b、自愿选择某一国

国籍。

⑵非自愿丧失:a、取得外国国籍b、婚姻c、收养d、认

领e、被剥夺69、X我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

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国外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

籍。”

70、国籍的恢复,又叫国籍的回复,是指丧失了一国国籍

的人重新取得该国国籍。我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

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71、国籍的抵触可分为两种情况:a、国籍的积极抵触,是

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b、国籍的消极抵触,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又称为无国籍。

72、X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解决双重国籍的方法: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73、X无国籍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剥夺。解决无国籍问题,通常采取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这两种方法。

74、《国籍法》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75、无国籍人归于外国人的范畴;双重国籍人,如具有居留国的国籍,一般不作为外国人看待。

76、X居留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顾及以下两点:

⑴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⑵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

此外,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77、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等一般都受到居留国的保护。至于本国人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人一般是不能享受的。

78、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缴纳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离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79、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第二,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这一规则作为提起外交保护的条件,可通过国际条约排除。

80、外交保护权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排斥,依据卡尔沃条款,外国当事人应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政府外交保护的权利。

81、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立法以宪法为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外国人实体权力、义务的立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二是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82、有下列情况,中国主管机关不准其入境:

⑴被我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⑵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⑶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⑷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⑸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⑹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83、外国人出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但下列三种人不得出境:::

⑴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⑵我国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⑶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追究的。

84、外国人如证件发生下列情况,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

出境并依法处理:R

⑴持用无效证件;

⑵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⑶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85、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通过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

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逐渐形成的

一项原则。

86、请求引渡的主体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

生地国、受害国。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478411.html,:?9z,g7[$s7{)R,p

87、引渡的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外国人,本国国民一般不予

引渡,这叫做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只有英、美等极少数国家

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g

88、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中

规定,引渡罪犯的请求与回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S

89、关于庇护的法律依据,目前国际上尚无普遍性国际公

约,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90、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也叫政治避难。

此外,还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但凡犯有“危

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在庇护之列。被国际

公约和习惯国际法确认犯有国际罪行的其他罪犯,如海盗、贩

毒、贩奴等罪犯,以及一般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也都不属于

庇护对象。%r-U9a#B;u2E)X%Z!M.o8P

91、难民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客观条件,即该人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

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这是与

一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区别)

二是主观条件,是该人畏惧迫害,即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

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

等原因而受到迫害。(这是与战争难民、经济难民的区别)

92、难民待遇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

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

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

界,此即“不推回原则”。y

第五章国家领土93、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⑴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

屿。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8p3L1A1o9a3e/I6N

⑵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

域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⑶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⑷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94、河流:

a、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

括运河),故亦称为内河。长黄珠b、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

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故亦称界河。

c、多国河流: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如元

江、澜沧江、舍尔德河。ww

d、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

便成了国际河流。这种河流的主权仍分别属于各段的流经国,

但在管理上则由有关国家设立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主要有:

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等。

95、有些运河连接两面海洋,通称为“通洋运河”。最重要

的有基尔运河、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等。

96、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a、领土不可侵犯;b、国家

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c、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

有永久权利。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478411.html,-\;M%u'Z5T/f;u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

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

面的主权。电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

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

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

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

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

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99、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割让、征服和添

附。

100、先占的两个要件:a、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b、

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Jus civile 市民法 Jus gentium 万民法 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 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 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 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 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 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 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 Monism 一元论 Dualism 二元论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 Sovereignty 主权 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Single State 单一国 Federation 联邦 Confederation 邦联 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 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 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 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 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 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 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Nationality 国籍 Inhabitant 居民 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 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Jus soli 出生地主义 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 Release 放弃(国籍) Deprive 剥夺(国籍) 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 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 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 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 Alien 外国人 Deportation 驱逐出境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商期末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总结 第一章 1.惯例概念custom:A long established tradition or usage that becomes customary law if it is (a) consistently and regularly observed and (b)recognized by those states observing it as a practice that they must obligatorily follow. 2.来源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①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②custom ③general principles ④others 3.国际法主体subjects:Stat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dividuals. 4.大陆法系概念civil law:(1)The legal system derived from Roman and Germanic practice and set out in national law codes.(2)As distinguished from public law,the body of law dealing with the rights of private citizens. 5.哪些国家属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Europe, Russia, China, Japan, Quebec(Canada), Louisiana(U.S.A), Scotland(U.K.), some states in Asia, Africa & Latin America which used to be the colonies of European countries like Spain, Portugal & France 6.英美法系common law:The leg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countries that were once English colonies.It is based primarily on court-made rules or precedent. 7.哪些国家属于英美法系:U.K., British Common Wealth Countries, U.S.A, Ireland, and some countries and areas which used to be the colonies of the Great Britain, such as Hong Kong 8.International law:The body of legal rules and norms that regulates activities carried on beyond the legal boundaries of a single state. 第二章 1.征收概念expropriation:A taking of private property by a government. 2.国家责任概念state responsibility:Liability of a state for the injuries that it causes to aliens and foreign businesses. 3.海外投资保险需要承担哪些风险:①expropriation(both outright and creeping) ②Currency Inconvertibility ③Political Violence 第三章 1.解决国际争端方式Dispute Settlement through Diplomacy :①Negotiation ②Mediation ③Inquiry 2.调停概念good offices:A third party who provides the mans by which two disputing parties may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3.调解概念conciliation:The process by which an impartial third party makes an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and suggests a solution to a dispute. 4.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仲裁问题ICSID Arbitration:①Governing Law ②Constituting an Arbitration Tribunal:(1)2 preliminary conditions .Both the home state & the host state are members to ICSID ?The investor & the host state must both consent to ICSID jurisdiction .(2)the parties can choose the arbitrators &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freely only when they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se issues.(3)the jurisdiction of ICSID arbitration is exclusive ③Jurisdiction.(1)Personal Jurisdiction;?State Party: a contracting state ?Private Party: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2)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Disputes ?Investment Disputes ④Provisional Measures & Awards ⑤Enforcement 1)the award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2)the court of the states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4、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 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

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周春丽 《国际法》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统设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主要讲授国际法中基本的概念、原则、知识(即总论部分),涉及一些基本的部门法(即分论部分),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现将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一、确定科学的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高职教育特点,引导学生自我学习、协作学习,在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了解和分析国际法的原则、规范以及典型案例,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学会运用客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国际法角度去评判国际重大事件,理解我国的对外政策,捍卫我国主权及国家利益,,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使学生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国际法》教学大纲的制定遵循“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原则,在教学内容上力求贴近国际环境实际,适应国际

环境的新发展。国际法的教学改革注重理论联系,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注意职业技能的培养,意在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高职人才。 二、及时总结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事国际法教学工作已有四年,按照学院要求,选用江国青主编《国际法》教材,并在参考国内诸多国际法教材基础上,编写国际法课程的教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形成各新思路:首先,注意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其次,注重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观念,并以此为指导去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 再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和国际事件,加深对国际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最后,采用灵活多样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案例讨论、课堂互动、多媒体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等。 三、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反映 学生在学习国际法这门课程时,感觉本门课程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在学习国际法知识的同时,提高了爱国情怀和责任意识。在授课过程中,通过师生互动或案例讨论,学生感觉国际法课程比较有意思,学生们很感兴趣,感觉教学效果不错。 2008年3月2日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简答,论述总结

国际法简答、论述题答 简答总结 1>、在交战国之间的公法关系方面战争开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答:(一)战争的法律后果(重点)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和领事人员在离境前仍享有特权和豁免,馆舍和档案应得到尊重,馆舍、财产、档案和侨民利益可托中立国照料。 2.以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其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关于边界条约之类的永久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引渡和贸易条约停止生效,多边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但影响战争的条约停止生效。 3.敌国公有不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除使馆外可以没收或征用;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不得取得或变卖,若不动产属于军事性质则可破坏。敌国公有动产,位于本国领土的,可没收;处于本国军事占领下的之敌国领土上的,可征用但目的仅限于军事目的之用。海上敌国公船,一般可以拿捕和没收。 4.在本国领土的敌国侨民应允其限期撤离或有限制居住。 5.贸易、交往和契约关系通常停止,各国一般会有事先立法。 6.私有财产。敌国国民私有财产原则上不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征用等。 2>简述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

起,而发生政府继承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 2、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关系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两个政府之间。 3、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在范围上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般是全部继承。 3>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包含若干对国际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规范。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则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承认且为各国所遵守,其约束力产生于国家间的共同意志。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试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答:(1)联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 (2)区别 ①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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