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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启以来各地推进企业上市政策措施汇编.

IPO重启以来各地推进企业上市政策措施汇编

目录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区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2006-5-12) (2)

山东省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2006-6-22) (4)

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通知(2007-1-4) (7)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2006-7-25) (10)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12-28) (13)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政策的意见(2006-9-1) (21)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2006-9-18) (2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通知(2006-9-27) (31)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太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10-20) (35)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10-13) (39)

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11-2) (44)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2006-11-13) (46)

无锡关于扶持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06-11-30) (49)

关于鼓励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的暂行办法政策(2007-1-18) (51)

湖南省关于2007年货币、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1-31) (53)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2007-2-7) (58)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2007-3-10) (61)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7-3-14) (65)

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2007-3-20) (69)

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2007-5-13) (74)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2007-5-21) (7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2007-6-21) (78)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区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2006-5-12)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现对市区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二、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以及企业上市过程中资产的分离或重组,原则上可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四、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市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五、支持企业大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

六、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当年经营成本中摊销,也可分年度摊销。

七、企业上市成功,所募集资金和新增项目投资在市区的,自上市年度起3年内,每年在市本级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超过上年实绩10%以上的部分,由市财政作为专项支出用于企业发展。

企业实现上市后3年内,在市本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入库数为基数按10%环比增长,其超过部分的地方所得全额由市财政作为专项支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如企业原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更优惠,可继续享受原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上市企业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在规划、环保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八、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和新增项目投资在市区并把注册地迁至市区的,市政府奖励企业经营决策层10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同时,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第七条的优惠政策。

九、自本《意见》实施后市区首个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不含“买壳”和“捆绑”上市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经营决策层200万元;以后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

企业经营决策层10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企业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须经市上市办确认。本《意见》由市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山东省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2006-6-2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一、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二、给予项目扶持和资金支持

(一)拟上市公司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的减免政策由同级政府酌情确定。

(三)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设立上市扶持资金、共同基金

(一)“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拟上市公司上市融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

(二)按照市场化原则,本着自愿、互助,由拟上市公司和部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出资,共同组建企业上市共同基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基金实行会员式管理。拟上市公司可以在正式进入上市程序需要大量资金时申请借用自己缴纳资金一定倍数的资金

用于上市费用,待其上市成功后或一定时间内归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具体运作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三)有条件的市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重点投向拟上市公司。

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做好培育上市资源工作。深入实施“千百十”工程,即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重点组织1000家以上企业进行培训,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0家以上质地优良、市场前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50家左右的企业能够顺利实现上市。

(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后备库进行更新调整。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三)做好培训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使拟上市企业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提高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四)做好推介和宣传工作。加强与境内外资本市场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机制。充分利用与新加坡交易所等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有利条件,积极向资本市场相关方面推介山东拟上市企业,树立山东板块在资本市场的品牌和形象。

(五)建立政府协调和服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要建立企业上市协调制度。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科技、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建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团队

中介机构承担着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在企业上市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建档备案的主要内容是其诚信情况和执业情况。要建立优

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通过程序严格筛选出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这些机构,组成一批优秀中介团队为我省的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真正把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国土、科技、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各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山东的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是指上市有实质性进展的企业。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要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参照拟上市公司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文件的解释。

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通知(2007-1-4)

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办):

为抓住“十一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利时机,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山东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06]57号),对我省“十一五”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原则、目标、内容、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就深入贯彻鲁中小企办字[2006]57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正处于历史性的机遇期。我国资本市场新制度、新政策、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长期困扰资本市场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新的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格局已经形成,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股东“财富效应”正初步显现。二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进程创造了条件。新的“两法”取消了股份公司设立、合并和分立要求批准的规定,缩短了企业改制时间;允许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化;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三是企业发行上市财务条件与上市预期明确。简化了程序,取消了一年辅导期和不能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的要求,实施更为市场化的发行与定价方式;再融资按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定价;发审委审核大大提速,排队上市现象已经消失。四是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和期权来实施对经理人和员工的激励,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激励制度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五是包括认股权证、定向增发等多种融资工具的创新,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融资手段。新的收购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使用股票作为支付对价,上市公司并购可以采取包括换股等在内的多种形式,并允许实施“部分要约”等方式来实施收购,极大的降低了并购成本,为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退出没有任何障碍。资本市场的新政策、新变化,表明境内资本市场主要制度已与境外成熟市场基本接轨,为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资本市场建设和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

划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4号),明确要求实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辅导计划,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5号),明确规定了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最近,韩寓群省长、王仁元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要把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作为明年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促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培育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就是深入落实省政府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工作重点,摆上重要位置;要认真履行《中小企业促进法》赋予的各项职能,紧密结合系统工作和有关扶持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培育工作合力;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形成上下互动,协调一致的培育工作机制,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深入全面实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建立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信息库

1、入库企业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是列入全省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或得到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且有上市意愿的企业。

2、入库企业选择程序。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信息库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县(市、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办公室审定。第一批入库企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推荐原则,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从现有资源库中筛选377家候选企业名单(见附件5),请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入库企业,并组织推荐的入库企业填写《登记表》;同时组织候选名单以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登记表》,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登记表》统一审核汇总(见附件2)后,将纸质《登记表》和电子版《汇总表》于2007年2月28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办公室。

3、入库企业享受的政策。一是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列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二是优先推荐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三是优先为入库企业提供经营管理者素质培训和上市培育培训。

(二)建立山东省中小企业证券中介机构信息库和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专家库,在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574831.html,)开设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网上咨询平台栏目。

(三)制定中小企业上市培训工作计划。按照“五个一批”、滚动培育的原则,分年度制定中小企业上市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上市普及培训、上市推荐培训、上市辅导培训计划。各市中小企业局(办)于2007年2月28日前提报2007年中小企业上市普及培训计划,普及培训每次培训的企业不得少于100家,有条件的可以提报上市推荐培训计划或上市辅导培训计划(见附件3)。省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各市上报培训计划情况,统筹安排具体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和培训经费。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组织体系

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成立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培育办公室),负责制定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激励政策,组织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落实。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科室负责人,作为上市培育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具体负责当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组织协调工作。上市培育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规划发展处,请各市中小企业局(办)将本市及所属县(市、区)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4)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省中小企业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山东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张荀张登方电话(传真):0531—83182679

邮箱:zhangx@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574831.html, ;

范华磊电话:0531—83182689

邮箱:sddbxh@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574831.html, 。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2006-7-25)

深府办〔2006〕128号

第一章资助对象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被列入“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

(二)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

(四)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

第三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对上市培育和企业改制进行资助的范围是:

(一)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费用;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三)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四)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费用。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资助标准为: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资助10万元。

第七条上述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可从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574831.html,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五)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需要申请资助的,须从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574831.html,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第十条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场内中介机构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须从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9574831.html,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五)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证明;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费用发生确认报告。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

排计划,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12-28)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12.28.深府办[2006]2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指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介组织,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为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深府〔2006〕254号)认定,列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企业。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可根据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需要,采用个性化的资助方式。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及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应重点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境内外上市融资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量,根据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的需要,逐年核定。

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资助规模原则上每年500万元。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担保机构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

3.当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

(二)资助标准。

1.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标准:对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给予不高于1%的补偿,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该补贴方式待深圳市再担保体系建立之后,不再列入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2.对担保机构发展项目的资助标准:对经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担保机构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服务机构必须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其中,创业辅导基地还须是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认定标准认定的创业辅导基地。

2.主要服务于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3.申报的项目符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南有关条款。

(二)资助标准。

1.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主管部门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按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承办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的项目补贴。按创业辅导基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场地租金减免,或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顾问和财务管理等各类增值服务项目,以及为完善基地服务而实施的基地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增值服务的补贴不少于补贴总额的50%。

3.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补贴。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1)特别重要国内展会是指国家各部委和广东省政府(含厅局)等上级部门指令要求我市组团参加,有国家和省重要领导出席,我市有市领导担任领队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重要国内展会是指与我市签有经济协作协议的兄弟省市举办并邀请我市组团参加的,而且有市领导出席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3)一般国内展会是指为开拓国内市场或考虑地区间关系需要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补贴直接补到参展企业,其他补贴补到承办单位或承办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对特别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特别装修费、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统一装修费、展位费的8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一般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的5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给予实际发生展位费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必须是已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计划和登记备案,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得310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费用必须在100万元以下。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原则上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30%的比例,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第二类项目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事项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目标,于上年年末制定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民营及中小企业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单位(企业)凭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与项目单位(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列明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必要内容。对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半年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一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企业)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并征得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企业)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结合市500万以上项目绩效检查评价方案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企业)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来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企业),在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未确认评估结果之前,一般先不予资助,待确认评

估结果之后再决定;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评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企业),一般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企业)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内施行。原《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4〕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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