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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须把好程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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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须把好程序关

说到公文和法规的制定,许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写文章,认为重头戏就是起草文稿,把好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便大功告成。但是,近日的“民国解说词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止步于“写文章”,必须把好程序关。

南京市旅游委前不久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民国文化讲解词的通知》,该红头文件要求对南京景点部分解说词做出适当变更,比如“解放后”改为“1949年后”、“淮海战役”改为“徐蚌会战”,以充分照顾台湾客人的感受,“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作出调整”。尽管文件发布不久即被撤回,但已难逃舆论批评。7月底,南京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将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工作纪律的典型案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通报。通报称,南京市旅游委在未经论证、研究和评估的情况下,草率起草《关于适当调整民国文化讲解词的通知》,并擅用上级名义,擅自放宽“重要公文”签发权限,致使通知违规签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市旅游委违反工作纪律,公文审核签发程序不规范,具体承办人、部门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分管领导把关不严,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最终四名涉事人员都被追究责任,其中市旅游委主任、党组书记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这次事件后,公文审核签发程序的规范化问题立时被舆论热议。从媒体报道看,南京市旅游委仅在公文签发环节就犯了两个错误。一是非主要负责人越权签发。此次通知由分管宣教工作的正局级巡视员代为签发,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关于“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规定。二是未经文秘部门审核。这在现实工作中并不鲜见,特别是急件,由职能部门起草后未经办公室或者秘书处把关就直接出手,但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

那么,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究竟还需要经过哪些环节?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来看,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即使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还需要再走发文办理程序,经过复核、登记环节才能印制、核发。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来看,法规草案形成后,还需要经过审核、审批、发文三个环节再向社会发布;法规出台后还有备案环节,一旦上级机关发现存在问题,可要求发文单位自行纠正。从市委层面而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经过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也并不是直接印发,还需要由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法规处)作为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具体操作中要如何把好程序关?审核时关键是要做到“三看”。一看是否需要发文。有规章制度和中央明确要求的,就按规定和要求来办;没有规定和要求的,看有无惯例和规律可循;以上都没有的,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切实应对新形势新要求。二是看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包括法规草案是否经过充分酝酿,征求意见是否充分,签发人是否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是看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是否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比如有绩效考核内容的是否征求了组织部门的意见、有开展评奖内容的表述是否征求了评比表彰部门的同意,这既保障相关部门充分的话语权,也避免文件出台后由于与上位法规要求或者实际情况不符而难以执行。

一旦发现问题要如何处理?按照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机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纠正后重新报送;如果起草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

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有些同志会质疑,为了把好程序关,是否会在效率上有所牺牲。我们的回答是,因为程序最重要的作用是对于实体质量的保障,程序关一旦失守,既会影响到实体内容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也会造成文件出台后执行不力、差错连连。因此,必须对程序关高度重视,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制度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真正确保工作质量;起草单位更应该主动从头就严格把握,避免之后不必要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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