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国家级I类学分不低于5分,远程学分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推广项目除外,以下类同),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

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 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

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 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

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六)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内容,其当年学分视为完成。

(七)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十)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一)经国家及省确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学习继承期间,阶段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学分要求为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但不低于此标准。

三、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年度的学分视为完成。

(二)II类学分

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举办的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授予5学分。

(三)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

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经认可的刊物(包括增刊)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1作者—第3作者(其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5—3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4—2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3—1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2—1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内部刊物1—0.5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4.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以上各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进修或援外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经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发放。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云南省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鉴方能生效。

(四)逐步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

(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六)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五、学分登记和审验

(一)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对卫生技术人员上一年度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项目学分内容包括:学习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认可部门等;自管学分内容包括:论文论著、科研活动及单位学术活动等。

(三)学分登记结束后统一进行审验。学分审验分级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县级及以上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负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负责乡村医生的学分审验。审验合格者由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放学分验证合格证书。学分审验一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不补验。

(四)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定期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云卫发[1998] 1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五条,建立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人事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开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和远程教育管理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的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学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为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公司人才结构,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管理与技术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含试用期内人员)及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中层管理人员(含部门副职)。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 制定依据 2.1 《有限公司章程》; 2.2 《有限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2.3 《有限公司福利管理办法》。 3 定义 3.1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经申请、批准后在职学习的正规高校或机构的相关学业或短期培训班,具体包括: (1)学士、硕士、博士等相关学位或学历的学习。 (2)管理类、技术类与营销类等研修班课程的进修(含MBA、EMBA等)。 (3)参加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任职资格考试等专项培训及其他与本岗位紧密相关的管理培训、技能培训等。 (4)本规定所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包括成教系列。

3.2 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既包括因工作需求由公司确定的学习,也包括员工自主申请的在职学习。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办法的拟定、修订和组织实施。 4.2 财务部负责本办法中相关涉及费用事项的审核和报销等财务事宜。 4.3 董事长批准本办法。 5 管理内容 5.1 申请管理 (1)申请流程 个人提交培训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人事部核实培训情况→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员工申请参加在职学习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继续教育申请表》(见附件一),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行政人事部复审,并报总经理审核,由董事长审批。相关申请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与申请人签订《员工继续教育培养协议》(员工教育培训协议正文附后),并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2)一事一议 员工申请参加在职学习实施“一事一议”的管理办法,相关审批事项只针对档次审批所对应特定学习人员、特定学习内容、以及特定学习地点和时间,当次审批当次有效。上述内容如有变更,须再次上报审核、审批。 (3)实施频次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

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最新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省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须按规定程序要求,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部、省属单位签署 具体意见、加盖章后,由上述单位统一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表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六、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说明 (一)组成 (1)(2)(3)(4) (1)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单位代码 (2)二级学科分类代码 (3)三级学科分类代码 (4)项目数字号码 市、州卫生局及部、省属单位代码由省继教办填写,项目数字号码由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单位填写。

附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06-01- 儿科内科学 01-01- 组织胚胎学06-02- 儿科外科学 01-02- 解剖学06-03- 新生儿科学 01-03- 遗传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4- 病理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1-05- 寄生虫学07-01- 耳鼻喉科 01-06- 微生物学07-02- 眼科学 02- 基础机能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1- 生理学08-01- 口腔内科学 02-02- 生物化学08-02- 口腔外科学 02-03- 生物物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 02-04- 药理学08-04- 口腔修复学 02-05- 细胞生物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6- 病生理学09- 影像医学学科 02-07- 免疫学09-01- 放射诊断学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2- 超声诊断学 03- 临床内科学09-03- 放射肿瘤学 03-01- 心血管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2- 呼吸病学10-01 急诊学 03-03- 胃肠病学11-01 医学检验 03-04- 血液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5- 肾脏病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03-06- 内分泌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12-04- 卫生毒理学 03-09- 精神卫生学12-05- 统计流行病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6- 卫生检验学 04- 临床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4-01- 普通外科学13- 药学 04-02- 心胸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3- 烧伤外科学13-02- 药剂学 04-04- 神经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 04-05- 泌尿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 04-06- 显微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7- 骨外科学14- 护理学 04-08- 肿瘤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 04-09- 颅脑外科学14-02- 外科护理学 04-10-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14-03- 妇产科护理学 04-11- 麻醉学14-04- 儿科护理学 04-12- 皮肤、性病学14-05- 护理其他学科 04-13- 外科学其他学科15-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05- 妇产科学15-01- 医学教育 05-01- 妇科学15-02- 卫生管理 05-02- 产科学16-01 全科医学 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7-01 中医(中西医) 06- 儿科学17-02 中药学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医学继续 教育学分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xx〕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xx〕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须符合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第九条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或《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代码查询中的学科分类代码;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另需注

河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附件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需按规定程序要求、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制、大专医学院校、省属单位、有关学会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如期上报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读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内容一栏要求写出讲授题目,并作简要描述。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学习班 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5、学分计算方法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8学分。

河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 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4- 医学检验与输血技术01-01- 组织胚胎学06- 儿科学14-01- 医学检验 01-02- 解剖学 06-01- 儿科内科学 14-02- 输血技术 01-03- 遗传学 06-02- 儿科外科学15- 急诊学 01-04- 病理学 06-03- 新生儿科学16- 全科医学 01-05- 寄生虫学 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6- 微生物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2- 基础机能 07-01- 耳鼻喉科 02-01- 生理学 07-02- 眼科学 02-02- 生物化学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3- 生物物理学 08-01- 口腔内科学 02-04- 药理学 08-02- 口腔外科学 02-05- 细胞生物学 08-03- 口腔正畸学 02-06- 病理生理学 08-04- 口腔修复学 02-07- 免疫学 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 影像医学学科 03- 临床内科学 09-01- 放射诊断学 03-01- 心血管病学 09-02- 超声诊断学 03-02- 呼吸病学 09-03- 放射肿瘤学 03-03- 胃肠病学 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4- 血液病学10-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5-肾脏病学 10-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 03-06-内分泌学 10-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 10-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 10-04- 卫生毒理学 03-09- 精神卫生学 10-05- 统计流行病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 10-06- 卫生检验学 04- 临床外科学10-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 04-01-普通外科学11- 药学 04-02-心胸外科学 11-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3-烧伤外科学 11-02- 药剂学 04-04-神经外科学 11-03- 药物分析学 04-05-泌尿外科学 11-04- 药事管理学 04-06-显微外科学 11-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7-骨外科学12- 护理学 04-08-肿瘤外科学 12-01- 内科护理学 04-09-颅脑外科学 12-02- 外科护理学 04-10-整形、器官移植 12-03- 妇产科护理学 04-11-麻醉学 12-04- 儿科护理学 04-12-皮肤、性病学 12-05- 护理其他学科 04-13-外科学其它学科13-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05-妇产科学13-01- 医学教育 05-01- 妇科学 13-02- 卫生管理 05-02- 产科学 13-03- 医院管理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对申办单位的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可申报冠名本单位或本单位作为唯一/第一申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单位申报项目。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 多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由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最近一个周期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或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最近一个周期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的机构,不得申报或备案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2.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3.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中的学科分类代码; 4.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5.项目负责人应在职(岗)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