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女,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宁波港务局工作,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43弄5号303室。电话:138********。
被申请人李四,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宁波效实中学工作,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15弄42号201室。电话:139********.
(注:身份事项应注明单位全称,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如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应列个人为被告,并注明系具体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业主)
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借款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请求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因买房所需,向申请人借款13万元,言明利息2分,3年内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被申请人从未还本付息。申请人认为,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在,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出支付令。
此致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签字)
201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