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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一种经营活动。该业务是经过国家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准的一项合法银行业经营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一种。

(银行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需求。)

(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我感觉目前的状况用“混乱”一词不算过分。银代销售环节存在很多问题,诸如骗保、误导销售等,将五年的产品说成两年、三年都可以,向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支取,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还高......,这不是骗吗?银行管理层也有问题,尽管提示不能骗保误导销售,但谁会去认真检查监督呢,出了事又由谁负责呢?为了业绩、为了政绩,说白了也是受利益熏陶,什么有证无证销售,一切皆可抛啦。真的令人担心,常此以往,人们除了要记住“防火、防盗、防保险”的三防之外,还要记住防“银行”。)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代理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代理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

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代理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代理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值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潜在的风险:

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但是,作为一项收益稳定的中间业务品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也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一些银行将其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由于相关各方管理滞后,在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隐患也开始显现。

一是道德风险。为了片面追求代理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代理收入,代理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宣传上出现了一些误导现象。有的代理银行将保险产品表述为储蓄产品,有的未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有的对保险品种的风险提示不够。另一方面是预期收益误导,由于手续费直接按比例返给柜员,许多柜员在客户续存大额存款时都极力营销保险业务,过分强调保险分红和保障功能,而回避在保障功能不显现的情况下,实际收入要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和国债收益的事实。同时还有主体关系误导,部分临柜人员向客户宣传时,故意回避银行代理地位等。

二是操作风险。银行代理保险有银行临柜开单与非临柜开单两种形式。临柜开单是银行当即向客户开具保单,完成购买交易后,再由柜员将收到的保费存入保险公司。非临柜开单,是银行柜员向客户出具一张资金暂收的白条,将收到的保费拿到保险公司替客户开具保单,最后用保单来换回客户手中的白条,两种形式客户资金都没有在银行的业务流程中体现出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因不懂保险知识和业务,不明保险规章,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给自身经营增加了新的风险隐患。部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想着代理收益的多少,注重中间业务收入指标的完成,对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行为不闻不问,银行销售出去的保险违规或出现争执纠纷,银行不仅难辞其咎,而且还要承担一定责任。

三是资金风险。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和柜员的关系发生扭曲。保险公司直接将手续费返给银行柜员,一些代理银行对此也是听之任之,使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另外,银保之间保单核对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存在着较大资金风险隐患。

还有就是市场风险和腐败风险。不正当竞争影响代理保险业务正常开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头代理,二是手续费偏高。一些保险公司为换取代理业务不惜支付高额手续费,有的代理银行存在隐瞒手续费收入的可能,远远超出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少数保险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增加业绩方面的考虑,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甚至出现账外贴补等涉嫌商业贿赂的情况,而个别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则收受高额回扣、参加由保险企业组织的境外旅游等高消费活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四、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代理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代理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代理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二)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银行不能将保险销售仅仅放在代理的位置上,而需要各级代理银行和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领导,主动互相接触,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使银行销售保险形成规模。一方面要普及保险知识,同时要提高银行职工的保险理论水平,正确理解代理保险的内涵,充分调动员工代理保险的积极性。

(三)大力开发保险新品种,使其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银行应选择适合本行业特点的险种进行销售,在销售险种种类不多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所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认真的选择,结合自身的实力开发有价值的混合型服务产品。

(四)加强银行保险的基础工作。运用现代计算手段,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由于保险产品、特别是一些人身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

对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还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工作。

应慎重选择代理业务合作方。对商业银行来说,在选择代理保险业务合作方时应十分慎重,以契约形式要求客户如实、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所有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在开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还应增强守法意

识,把握好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对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比较模糊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新产品的推出、服务协议的制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等问题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事前都要经过周密论证。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还应注意实行“三分离”制度:一是管理与操作的分离,办理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流程;二是银行与客户分离,银行不能代替客户办理业务;三是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即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以尽量避免利用计算机犯罪。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建立相互制衡的合作机制也是规范银保业务的关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要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柜台人员的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做出了以下规定:(一)加强银行代理保险机构资格管理:

1.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2.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3.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

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2.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3.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4.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管理:

1.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

予的其他利益。

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4.(四)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商业银行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一种,不仅增加了银行业务收入,也提高了银行资产质量和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与保险公司资源共享,扩大了银行客户和资金来源;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必将带动其他中间业务的发展,符合银行全方位服务、走向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要求。

银行保险的发展和银保模式的创新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是金融混业发展的结果。近年来,银行保险在亚洲许多国家或地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亚洲金融业发展新的亮点。20世纪末期以来,我国也有若干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了类似产品,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将日渐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加对保险的需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保险市场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保险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将注入新的发展活力。银行保险的发展如同混业经营冲破分业限制一样,它代表着一种新的保险经营趋势。无论是国内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还是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都对银行保险有着积极而深刻的影响。中商情报网分析师预计到2013年中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将达到4860亿元左右的规模

44、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一种经营活动。该业务是经过国家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准的一项合法银行业经营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一种。 (银行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需求。) (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我感觉目前的状况用“混乱”一词不算过分。银代销售环节存在很多问题,诸如骗保、误导销售等,将五年的产品说成两年、三年都可以,向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支取,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还高......,这不是骗吗?银行管理层也有问题,尽管提示不能骗保误导销售,但谁会去认真检查监督呢,出了事又由谁负责呢?为了业绩、为了政绩,说白了也是受利益熏陶,什么有证无证销售,一切皆可抛啦。真的令人担心,常此以往,人们除了要记住“防火、防盗、防保险”的三防之外,还要记住防“银行”。)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代理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代理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

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

总结范本:_________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同事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的朋友们: 非常感谢市行中间业务部、个人银行部与保险公司的举办的这次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课,也非常荣幸能够给我与大家共同研讨如何作好保险代理业务的这个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能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和沟通。谈不上什么经验,只是作为一名一线员工在代理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一点点体会和想法。希望借此机会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也希望能够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想:能通过我的这种形式,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我行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广开言路,多提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行保险代销工作能够迅速开展。 一、分析一下我行保险代销工作的现状: 我个人认为:我行尚处于银行保险营销的初级阶段。为什么是初级阶段,而不是发展阶段或加速阶段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行现阶段的表现就知道了。 表现一:销售额度小,市场占比小。 引用市行有关资料显示:代理保险业务开展几年来,在我行虽然得到大力发展,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中最具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之一。但是在xx年###市各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代理保险保费总额近1.7亿元,其中:工商银行销售7652万元;农业银行销售1536万元;中国银行销售1683万元;邮政储蓄销售56万元,而我行只销售了407万元。占比还不到2.4%,连人家的零头都不够,今年的形势仍不乐观,上面这组数据足以说明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差距非常巨大。 第 2 页共 8 页

银行代理保险先进材料

银行代理保险先进材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建立新型银保合作关系 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代理业务 **银行**分行 **分行按照省行党委的部署,一直坚持把做大做强中间业务作为发展的重中之重,尤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围绕如何提升银保合作质量、提升网均单产水平、提升我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份额等课题,通过建章立制、强化考核、加强营销、业务培训等项措施,确保了我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07年实现代理保险保费**万元,08年实现**万元,较07年增幅达到**%;09年,已实现代理保险保费**万元,超过去年全年销售水平。截止09年末实现保险手续费收入**万元,完成计划的**%,实现网均产能**万元,手续费收入及计划完成率、网均产能均列全省第一位。 2009年**分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一、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激励措施及时有效 今年年初,**分行党委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个人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对利润指标贡献度的工作要求,要求全辖把代理保险业务当作加强客户群基础建设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有效途径来抓实抓好。为此,我行多次召集各支行行长和网点主任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现状和突破点进行调度分析,要求全辖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强化产品销售,全面提升网均产能。同时分行个人金融部认真分析行业和当地银保市场规模的现状,以及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年初我行制定下发了《**分行2009年保险专项奖励办法》,分行个金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调度,定期公布全辖网点销售业绩,对业绩突出的网点及时提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银监会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话术

保险销售话术 一、接触 1.降息周期,我行代理一款“年年返钱”的保险产品,既可为自己准备丰厚的养老金、旅游金,也可用于子女创业金、婚嫁金,一举多得! 2.目前我行代理了一款新型保险产品,缴费期越长,收益比例越高,非常划算,给您介绍一下? 3.如果您家里每年投入三、五千块钱不成问题的话,我给您介绍一款“年年返钱”的保险理财产品,现在办理的人可多了! 4.这笔钱您如果不急用,我行代理了一款保险产品挺好的,给您介绍一下? 5.您今年多大年纪了?孩子成家了吗?这个钱是养老用的吗?你现在还没有退休吧?每年投入5,000元,应该不成问题吧? 6.目前我行代理最新的银保产品,回报快,带分红,在降息周期里可以保值增值,在升息周期里还可以水涨船高,另外还有保障,您可以了解了解。 7.我行代理了一款保险产品既有攒钱的功能,还可以选择大病保障、住院医疗报销、住院津贴和意外保障,您可以了解一下。 二、产品说明 1.我们现在新开展了“健康理财”业务,每年存5000元,每年就有固定收益500元,每年你就可以拿一次,它打到你的存折上,是可以拿出来用的,随交随领。而且拿500元的同时,你每年还有分红,利滚利,复利计息,抵御通货膨胀,到期拿的时候还要翻10倍给你;另有终了红利。 相当于零存整取,你只要存10次,就可以拿15个500元,交的少领的多,加10元就享有双倍15年的大病保障。 您只需要每月攒几百元,就能给自己强制储蓄,也可做一份养老储备(教育金储备),还有健康保障呢。 您是办理5千元还是1万元? 身份证给我,我帮您办理! 2. 师傅,您要是这些钱暂时不用,我给您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存10000元按11500起息,最长存10年给您11次利息,还是复利计息,时间越长收益越高。 给孩子攒教育金、婚嫁金,或者给自己攒点养老金,这款产品最适合了。您再多交100元,就能给自己加一份健康保障,谁都不想得病,但谁都不敢保证10年不得病。再说了,一天也就两毛多,给自己一份安心,多好! 万一中途需要用钱,您还可以选择部提或保单质押贷款,很方便又不影响分红。中途全额取按您经过年度数加一年分红给您。 既然是理财,长线是金短线是银,肯定是时间越长收益越高,最重要我们的产品是复利计息利滚利还有保障。 您看您办理3万还是5万?身份证给我我帮您填单,您只要签个字就好了! 身份证给我,我帮您填单,您只要签个字就好了。 3.我们银行最近推出一款收益非常高的理财产品,我给您介绍一下。 每年存10000的话,每年返还1000元,类似于零存整取。一年存一次,连续存10次,固定收益可领15次,除了固定收益,每年还有分红,分红是复利计息的,满期返还本金+10倍的累积年度红利+终了红利。 每年多加10元,保您15年的18种重大疾病,低费用,高保障。 另赠送三倍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障。 这是一款保本、保息加保障的理财产品,相当于一份投资,三重收益,双重保障,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展业参考版)..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推进甲、乙双方关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乙方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是在双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框架内,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分公司,此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授权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就合作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洽谈,并签订分对分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甲方和乙方进行备案。 三、甲方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乙方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批准或备案,并承诺做到及时理赔和提供与办理理赔手续等有关的其他售后服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甲方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 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下列第1、4 项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方作为乙方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及其它业务渠道 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营业柜台、账户转账、 信用卡、电子银行等方式,代为收取各类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账户转账等方式,代为支付各项 保险金及相关项目支出; 4、代理保全业务: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保单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变更联络方式或关 联银行账户等保全业务。 未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如客户要求办理其它售后服务,甲方有义务告知客户乙方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代理产品种类 、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保监会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 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定的经营区域,甲方超出上述范围从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_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_ 金融工作总结.doc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 作总结_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总结]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对网友有用。 业务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同事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的朋友们: 非常感谢市行中间业务部、个人银行部与保险公司的举办的这次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课,也非常荣幸能够给我与大家共同研讨如何作好保险代理业务的这个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能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和沟通。谈不上什么经验,只是作为一名一线员工在代理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一点点体会和想法。希望借此机会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也希望能够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想:能通过我的这种形式,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广开言路,多提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行保险代销工作能够迅速开展。 一、分析一下我行保险代销工作的现状: 我个人认为我行尚处于银行保险营销的初级阶段。为什么是初级阶段,而不是发展阶段或加速阶段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行现阶段的表现就知道了。 表现一:额度小,市场占比小。 引用市行有关资料显示:代理保险业务开展几年来,在我行虽然得到大力发展,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中最具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之一。但是在XX年###市各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 蓄代理保险保费总额近17亿元,其中:工商银行销售7652万

元;农业银行销售1536万元;中国银行销售1683万元;邮政储蓄销售5600万元,而我行只销售了407万元。占比还不到24%,连人家的零头都不够,今年的形势仍不乐观,上面这组数据足以说明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差距非常巨大。 表现二:保险代销的投放入力度不够,专业经理的队伍尚未建成。根据我的了解,工行和农行的网点都专设了一个柜台,由专人进行保险业务的营销,而且是开放式的营销模式,即在柜台外面增设个柜台,可与客户近距离、手把手的接触,当面交流和沟通。而反观我行,则多是由前台储蓄人员,隔着厚重的防弹玻璃、通过对讲机与客户讲解,连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营销员都凤毛麟角。这样,无论服务水平还是营销效果上看,都明显落后,很难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且由于营销的专业人才极其匮乏和缺乏专门的营销队伍,而造成因人力不足而导致需要投保的客户资源流失的现象,在我行屡见不鲜。前面提到的与其他专业行的销售情况所显示的数据进行比较,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表现三:员工代销保险业务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积极性还不够高。尽管市行领导为我们员工极力争取到大幅度提高代理保险销售的奖励费用的机会,但目前尚未在我行员工中起到理想的效果,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在于在我们员工当中仍存在不少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所以员工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并且加之销售手段单一,宣传力度不足等原因,都是造成销售额度上不去的原因。另外由于我们的d业务刚刚上线,大家在此方面的业务还远不够熟练,就更加加剧了目前保险代销工作停滞不前的阻力。

银行保险销售心得分享范文3篇

银行保险销售心得分享范文3篇 银行保险销售心得分享篇1 保险,对于我们网点来说一直以来犹如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也为了提升我网点在同业中的竞争力,我们特别邀请了人民人寿资深客户经理对全所员工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我们都知道保险业务相较其它零售业务有着较为丰厚的回报,但极少时候能向客户营销成功。在这短短的培训中,我总结了不少营销心得。 第一,要把握市场,加强对产品的熟悉及了解程度。销售任何一件产品,作为其销售人员,必须首先掌握其产品性质及特点,除了掌握产品本身之外,我们还需要将其准确定位,对于产品所对应的市场还应当有一个相当的了解。例如,保险相较其它储蓄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在这频频加息的时代,保险产品会随着银行加息而增加分红,这样就避免了客户不用每次加息都要跑到银行来转存,避免了客户频频跑银行排队的麻烦和利息亏损的风险。银保产品还有一份意外保险的赠送,这就相当于既做了理财投资,又多了一份人生保障。 第二,主动营销。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有闲置资金,当其确实没有什么急用之时,保险营销的手段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时,应该跟该客户建议,如你可以相应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做个中长期的理财,使得自己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收益。

第三,与客户开展充分的面对面的交流。在这一过程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充分理解产品的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大众心理,在与客户沟通当中,营造轻松,惬意的谈话氛围外,尽量以提问的方式迅速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的担忧,提问的问题尽量与产品有关,充分了解他们想要得到什么?可以怎样得到?以及得到之后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及时耐心回答客户疑问,从而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目标客户。一般在保险营销中,客户最关注的是购买的产品是否能保本保息,其收益是否确实比定期高,保险期限要多长,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存到多久提前支取不会亏损,保险到期支取是否手续麻烦等。如能针对客户所关注的每一个关键点逐项攻破,保险的营销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是对初次购买保险的客户,也可以建议其部分购买,做一个尝试对比定期的收益。这样也会增加客户对营销人员和该产品的信任程度。 第四,尽量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营销,不要夸大其词,要用事实说话,用自己的情绪去感染客户,增强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才能达到说服的效果,这样做也使得销售的成功率会大大增高。第五,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每天都要与不同的客户群打交道,因此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往往会影响到与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导致客户降低对我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忠诚度,对于客户的拒绝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切记不要因此而影响到自己销售的积极性,并对客户拒绝的原因加以分析,以便今后纠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

2021年银行保险销售心得分享范文3篇

销售人员是企业业绩的来源之一,如何激发良性销售行为创造高效销售绩一直是销售管理关注的重点。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银行保险销售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银行保险销售心得篇1 保险,对于我们网点来说一直以来犹如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也为了提升我网点在同业中的竞争力,我们特别邀请了人民人寿资深客户经理对全所员工进行了一次业务培训。我们都知道保险业务相较其它零售业务有着较为丰厚的回报,但极少时候能向客户营销成功。在这短短的培训中,我总结了不少营销心得。 第一,要把握市场,加强对产品的熟悉及了解程度。销售任何一件产品,作为其销售人员,必须首先掌握其产品性质及特点,除了掌握产品本身之外,我们还需要将其准确定位,对于产品所对应的市场还应当有一个相当的了解。例如,保险相较其它储蓄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在这频频加息的时代,保险产品会随着银行加息而增加分红,这样就避免了客户不用每次加息都要跑到银行来转存,避免了客户频频跑银行排队的麻烦和利息亏损的风险。银保产品还有一份意外保险的赠送,这就相当于既做了理财投资,又多了一份人生保障。 第二,主动营销。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有闲置资金,当其确实没有什么急用之时,保险营销的手段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时,应该跟该客户建议,如“你可以相应将自己的一部分闲置资金做个中长期的理财,使得自己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收益。” 第三,与客户开展充分的面对面的交流。在这一过程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充分理解产品的同时,还应该充分了解大众心理,在与客户沟通当中,营造轻松,惬意的谈话氛围外,尽量以提问的方式迅速了解客户的需求、客户的担忧,提问的问题尽量与产品有关,充分了解他们想要得到什么可以怎样得到以及得到之后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及时耐心回答客户疑问,从而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目标客户。一般在保险营销中,客户最关注的是购买的产品是否能保本保息,其收益是否确实比定期高,保险期限要多长,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存到多久提前支取不会亏损,保险到期支取是否手续麻烦等。如能针对客户所关注的每一个关键点逐项攻破,保险的营销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是对初次购买保险的客户,也可以建议其部分购买,做一个尝试对比定期的收益。这样也会增加客户对营销人员和该产品的信任程度。 第四,尽量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营销,不要夸大其词,要用事实说话,用自己的情绪去感染客户,增强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才能达到说服的效果,这样做也使得销售的成功率会大大增高。第五,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每天都要与不同的客户群打交道,因此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往往会影响到与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导致客户降低对我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忠诚度,对于客户的拒绝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切记不要因此而影响到自己销售的积极性,并对客户拒绝的原因加以分析,以便今后纠正改进。

让银行代理保险更规范

让银行代理保险更规范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引发市场关注。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以一体化经营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这既丰富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又为银行带来了代理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对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有积极意义。 但是,随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主要参与主体,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显得愈加突出,暴露出诸多法律合规风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银行希望获得更高代理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对本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激励;保险公司希望本公司产品能够在银行代理渠道中获得更高份额,为提升竞争力,除了给予银行正常的代理费用和激励外,甚至直接对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给予奖励。 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激励导向下,往往以个人奖励最大化为目标,倾向于更多向消费者销售奖励水平更高,而非更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这就与消费者购买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初衷不一致。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健全规范代理激励制度。对银行机构,要求对取得的佣金必须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对从业人员,要求外部机构与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以规范化、透明化的激励机制,促各方利益更趋一致。 除了规范激励机制,《办法》还通过明确销售环节具体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比如,对于产品宣传,明确了投保提示摆放;对于产品销售,要求银行做好投保人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出具保

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1

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1 银行保险业务工作总结1 非常感谢市行中间业务部、个人银行部与保险公司的举办的这次保险业务知识培训课,也非常荣幸能够给我与大家共同研讨如何作好保险代理业务的这个机会,我十分珍惜这次能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进行近距离的交流和沟通。谈不上什么经验,只是作为一名一线员工在代理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一点点体会和想法。希望借此机会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也希望能够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最主要的目的是想:能通过我的这种形式,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我行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广开言路,多提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行保险代销工作能够迅速开展。 一、分析一下我行保险代销工作的现状: 我个人认为。我行尚处于银行保险营销的初级阶段。为什么是初级阶段,而不是发展阶段或加速阶段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行现阶段的表现就知道了。 表现一。销售额度小,市场占比小。 引用市行有关资料显示:代理保险业务开展几年来,在我行虽然得到大力发展,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中最具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业务品种之一。但是在xx年###市各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代理保险保费总额近1.7亿元,其中:工商银行销售7652万元;农业银行销售1536万元;中国银行销售1683万元;邮政储蓄销售5600万元,而我行只销售了407万元。占比还不到2.4%,连人家的零头都不够,今年的形势仍不乐观,上面这组数据足以说明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差距非常巨大。 表现二。保险代销的投放入力度不够,专业客户经理的队伍尚未建成。根据我的了解,工行和农行的网点都专设了一个柜台,由专人进行保险业务的营销,而且是开放式的营销模式,即在柜台外面增设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I)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关于XXX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调研的报告

关于XXXXXX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调研的报告XXXXXXX: 近年来,我行将代理保险业务作为重点中间业务来抓,代理保险业务也由此成为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代理保险业务是扩大经营收入、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通过调研,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以下的风险: 一、宣传广告风险。保险产品的宣传与广告不仅关系到代理人推销的效果,更直接影响到购买人对产品及其风险的正确认识。在具体实践中,保险代理公司会存在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我行容易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二、角色混同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三、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

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金融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清理代理保险中的不正当宣传,将违背金融法规、误导客户、容易引发风险的宣传一律禁止。加强正规宣传,促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代理保险工作的认同,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对代理保险工作的信心和理解。 二、完善银保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应逐渐突破现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实行功能型监管制度。可以根据金融产品的功能即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这个业务由哪个金融机构从事,即由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变为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一方面在出现金融业务交叉现象时,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整体监管,使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关注视野放大,另一方面鉴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据此建立的监管体系和规则更有连续性和统一性,从而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 特此报告。 XXXXXX 2012年6月12日

2020年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渠道分析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渠道分析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目前还存在范围狭窄、产品类同、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在银保合作的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下,今后二者之间还应该加强银保战略联盟,扩大产品创新,完善行业监管,来促进银保合作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 关键字: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银保合作 一、合作历史 说到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得不提到一个“银行保险”,银行保险指的是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它们的客户提供其产品和服务。虽然银行保险合作最近一段时间内被广大关注,但其已经拥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具体可以追溯到上上个世纪,而真正出现银行保险业务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欧洲金融、税收、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西方国家金融领域出现一个新单词bancassurance,即银行保险,这项业务从此诞生。 通过银行的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始于法国,1973年法国有两家保险机构开始在保险营销的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始运用自己的银行的网店销售保险产品。而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起步相对滞后,但发展速度相当快,跟国外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相比,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其业务发展状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96年以前)

我国的银行保险兴起于1995年,当时通过银行柜台销售的主要是一部分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从1996年开始银行保险产品的销 售出现下滑态势。 2.起步阶段(1996-xx年) 1996年以后,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激烈,许多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合作并签订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银行保险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几大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从简单的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柜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业务,而是伸展到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行信用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广泛领域。 3.发展阶段(xx年以来) xx年以来,我国银行和保险之间加强了合作,逐步建立了银行保险战略联盟。通过战略联盟,有利于双方在代理业务、产品开发、培训、综合资讯服务、电脑联网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合作,为今后银行保险走上成熟提供了经验和制度保证。 二、合作的必然性 1.互补效应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的构建还能够带来互补效应。互补 效应是参加联盟的企业之间由于资源上的互相补充而产生的效应。参加联盟的各方在资源和经济活动中都存在着互补性,战略联盟机制使得这些分散的优势组合起来,形成综合优势,并使合作双方通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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