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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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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

【摘要】 1874年瑞典制定的《城市规划法》是目前所能查阅到的最早的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城市规划的核心法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传统文化的特色,也反映着世界各国城市规划发展的历程。德国经过两个世纪的充实,它的《城市规划法》已经是相当完善,覆盖空间秩序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诸多层面。城市建设的水平代表着生产力的进步,城乡规划法的更迭也体现出社会公共秩序发展的新阶段。要结合我国实际博采众长,吸收各国先进经验来编制既能全面贯彻总体规划意图又给规划师、建筑师发挥他们智慧能力的再创造机会的法律文件。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国外;德国;比较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国外各国的法律文化对中华文明产生着强烈的冲击,特别是在对于现代城市规划这门起源于西方的学科而言,更是如此。但是我们国家在完善城市规划法之时,是否也要如同经济全球化一样,要接受某种“国际路线”?忽视法律中的残缺和漏洞固然不对,但是不顾传统而“矫枉过正”也是不可取的。城市规划法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有鉴于此,通过对比国外的城市规划法和我国城市规划法,本人大胆说出一些看法。

一、城乡规划法比较研究中的缺陷

1.1 对西方城市规划法律的差别性和发展趋势的忽视

目前,我国对西方城乡规划的研究还停留在对某国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的具体介绍和条纹的论述以及具体制度的探讨,缺乏对于本质区别的研究。很少涉及法律背后的目标、宗旨以及价值观点的讨论。

国内学术界对于国外的城市规划法的研究内容多以翻译为主,评价为辅。研究者多为在国外学习多年,或工作过一段时间,能够获得大量一手资料的人员,可以说对于本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没有十分深刻的研究和思考,所以导致我们对于国外的城市规划法的研究对比的成果没有得出一个很好的、贴近国情的实行方案。总的来说,我国城乡规划的比较研究依然处于简单地介绍、模仿的初级阶段。

1.2 对中国法律传统和现阶段实际国情的淡漠

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必须对我国原先的法律给予足够的关注。传统法律的制定一定是经过前人理性思考而得出的,在当时特定环境下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只是因为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大环境的变化,才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改正,使其更加适合当下的国情。然而,我国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几乎是“洋为中用”,摒弃了许多以往的法律内容。应该说,我国现阶段城乡规划法的制定不能摆脱之前的法律的影响,或者是直接超越国家行政的发展阶段而去移植西方国家一些观点及具体制度。要根据我们的发展情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改进,完全效仿西方的法律,没有顾忌到自己的情况,是不明智的选择。

1.3 对国内行政法研究者的研究成果没有加以考虑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徒弟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而城乡规划法是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

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说到底,城乡规划法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因而不应回避行政法的一些基础问题。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在以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趣为背景下所提出的,也充分反映了中国行政的发展状态,所以应该针对城市整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构建规划实施的平衡机制。可惜的是国内规划法的研究者还没有给予太多关注。

1.4 现有城乡规划法缺少必要法学指导

虽然我国现阶段有不少关于城乡规划法的研究,但参与研究的人员大多是规划研究者和教学研究人员,他们一般没有深入涉足法学知识,研究者通常缺少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对于法律中的基本概念也会出现弄混淆的情况。除此之外,在执法过程中缺少专业法律人员,也会导致无法探寻出重要经验,从而对制度的修订和改正也不管准确。

二、与德国城市规划法的比较分析

2.1 德国城市规划法的发展

德国的城市规划法是以《建设法典》为主导法律,覆盖诸多层面的综合体系。德国重视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立法、执法、审议、公众参与等机制的建设。十九世纪中叶制定的《城市公共建设法》可以算是德国最早的关于城市建设规划的管理制度,但是一直到了1960年,联邦德国才颁布了第一部完整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法《联邦建设法》。几十年来,德国不断从社会发展状况中寻找规律,对城市规划法多次调整,遵循了改善和简化规划审批制度、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主导思路,物尽其用地发挥了城市规划法的作用。

2.2 德国城市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2.2.1 德国城市规划法的基本特色

一是比较科学的规划方式。德国联邦只是制订了指导性的规划,并没有强制各州、各地区的总规、控规和详规,规划的制定必须先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初步制定完成以后会再次征求群众意见,而后通过会议审批的才能开始实施。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各级官员不得随意对实施过程进行更改。德国的城市规划最注重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突出道路的规划,在构建城市大体框架之前,安排好城市的道路建设,以保证城市建筑和道路规划的合理布局;二是突出城乡统筹,德国并没有建造超大型城市,德国的城市大多为充满农村田园气息的小城镇,这些城镇的人口一般在2000到1万。与中国的城市相比,德国的城市要小很多。慕尼黑、汉堡也就100万人口左右,而像法兰克福、科隆、不莱梅、杜伊斯堡等城市都不是很大,但非常发达。德国的城市建设以尽量保护历史风貌、历史遗迹为主,每个城市建设都独具风格。

二是便捷顺畅的交通。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城市公共交通,各个重要城市之间都有航班。全国公路总长度达50万公里,铁路也是四通八达,密如蛛网,而高速公鹿仅仅次于美国。便利的交通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居住地点和工作地点不受距离的限制,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的效率,改善了出行环境。

三是城市环保。德国大力提倡低碳生活,虽然德国盛产名车,但德国人本生大多出行时都是依靠城市公共交通。德国的各个城市的建设虽然都有自己的风格,但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就是绿化用地十分充足。城市中设有很多城市公园,各个公园相隔不远,规模都不大,所到之处满目绿色,说德国是林在城中,城在林中一点也不夸张。

2.3 德国城市规划核心法

2.3.1 什么是城市规划核心法

核心主干地位的权威性:在一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主干法制订或者修订后,各国都相应地制订或修改其他城市规划专项法、从属法规直至技术规范。

相对稳定性:城市规划核心法非同城市规划专项法和从属法规,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时

期,以保证整个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骨架的稳定。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工业国家的城市规划核心法的修订周期平均都未超过10年。

2.3.2 德国城市规划核心的主要框架

前面有提到,德国的城市规划法是以《建设法典》为主导法律,覆盖诸多层面的

综合体系。也就是说《建设法典》是德国城市规划法的核心法,它确定了德国城

市规划的基本框架。当前的德国城市规划涉及区域发展的规划层次有空间秩序规

划、州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建设指导规划四个方面。而州政府负责编制覆盖

全州所有地区的州域规划,各州的州域规划由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编制。州域

规划是确定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空间秩序规划中某些空间秩序和州域发展的规划

2.3.3 德国城市规划核心法的主要内容

规划核心法分为一般的城市建设和特殊的城市建设。一般的城市建设将对这个层次上的城市建设指导行为进行了划分,分成了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也可以说是预备性建设指导规划和约束性建设指导规划)。土地使用规划要求根据各地区的发展需求,表现整个地区发展所需要的土地类型。而建设法规则是包含了城市建设管理的约束性法规细则,它是在土地使用规划上加以编制的。一般的城市规划法中还对保障建设指导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进行规定,以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受由于规划而导致城市地价上涨等影响。

特殊的城市建设是指在一般规划层次之外的城市改造、开发、保护以及帮助社会贫困者、改善和农业生产结构的城市建设措施等内容。它规定了城市建筑史物的保护条令以及改善破旧建筑物立面形式或管线设施的城市建设命令。此外,建设指导规划的编制过稃中也要尽早地邀请同级的田地重整部门参与建设指导规划的制定。

2.3.4 德国城市城市规划法的制定与组织

按照《建设法典》的规定,各地区对建设指导规划的管辖权是指镇区政府对规划

编制的委托权,以及镇区会议对规划的审议权。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建设法典》

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和其他城建部门和国家部门的及早参与。新的规划程序规定,

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展示叶不仅要向市民提供规划的设计方案,而且也婴提供规

划编制所依据的有关地区发展战略和城市设计的多种选择方案。

联邦德国的镇、区肩负着管辖地方权限之内的自治管理以及作为国家派出机构的

委托管理选样2种任务。在过去,建设事务属于国家政府管理的一个方面。其中.建设审批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过去叫建设执法局,现在则分别称之为“建设监察局”、“建设管理局”和“建设法规局”。从事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形式和从属关系几乎是相对独立的。后者通常由国家的镇、区组织条例所规定。此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问题通过企业化的途径加以解决要比通过行政化的途径更快、更为有救一些。因此,德国不少镇、区成立或者组建了为城市更新和城市改造服务的股份公司.以便利用市场的机遇。

三、两大法系城市规划法的比较与借鉴

3.1 差异和发展趋势分析

(1)在历史传统上,行政法系是在德、法两国率先兴起的,是大陆法系。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相对比较成熟,而行政法的分支——城市规划法也不例外。英美法系则缺乏行政法传统,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否认了行政法的存在意义,所以其国的城市规划法比较法国与德国而言,缺乏完整性和严密性。

(2)在制度构架上。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划行政权较强大,规划执法权和行政强制权也较大,对规划执法行为的审查一般由行政法院进行;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城市规划行政权相对弱小,规划执法权和行政强制权也较弱小,对行

政行为的审查由普通法院进行。

(3)在学术思想上,由于英美法系长期奉行以戴西为代表的“规范主义模式”,规划法

学界普遍认为“规划法是控制规划执法机关行政的法”,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至于对规划行政权的合理维护则较少关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则发轫于狄骥的“功能主义式”,认为“规划法是规划执法机关实施管理的法”,强调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对于公众监督和参与的制度研究和具体实施不够热情。理论基础的不同导致了两大法系城市规划法在立法宗旨、制度构建以及具体实施上的悬殊差异。

3.2 借鉴性

纵观以上各国的城市(乡)规划法,用法治来建设和管理城市已势在必行。我国的城乡规划法编制可借鉴国外经验小断完善和改进。但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各国编制与实施规划法的利弊,要结合我国实际。来编制既能全面贯彻总体规划意图又给规划师、建筑师发挥他们智慧能力的再创造机会的法律文件。是日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同时不难发现,发达国家的规划法之所以能取得成功,除去本身技术上的优势外,更重要的是它适应于当地社会制度的需要。

(1)在实体法上,应该以大陆法系为主要借鉴对象,通过分析德国的城市规划法,不难看出,德国是我国应当借鉴学习的最佳对象,同时也可以吸收一些英美法系的特色,比如吸收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精神内核,促使规划执法主体依法行政。

(2)对判例法要持辨证的态度,虽然我国不能实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但应大力加强判例的作用,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城市建设法律制度初探》一

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此不复赘述。

(3)要对国外的城市规划法进行科学的比对,在对中外的行政法和法律及社会经济背景进行深刻比较后,才能对我国对其他发达国家城市规划法的差异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4)注重培养专业的城市(乡)规划法的法律人才。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它们都有专业的城市规划法的人才在规划法的实践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专业的人才能发挥专业的作用,有了专业的规划法法律人员才能探索到合理的法律制度,研究更加具体的问题。

四、关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

城市不仅是一个物质实体和经济实体,同时也是由不同年龄、不同阶段的居民构与,缺乏群众与舆论的监督,城乡发展就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方向,成为孤立的空中楼阁。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几乎没有什么涉及。而《城乡规划法》作为城市规划领域的主干法律,必然涉及到公众权益。城乡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所以,城乡规划应当更多的关注到社会的公权问题并以此作为城乡规划的价值取向。作为公权问题,那么就应该让公众参与

进来,征求公众意见,使得城乡规划法的制定更加符合公众需要。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应包括体现在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两大范畴。就各地推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情况看,较多的是体现在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而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所制定又分两个层次,一是知情,二是决策,真正有效的公众参与应是知情并参与决策,城市规划制定不仅要“周知”社会民众,更耍创造多元的途径和畅通的渠道让公众的意见结合到城市规划的决策,否则城市规划制定时的权益矛盾等问题在城市规划实施时仍旧要暴露和激化。从《城市规划法》的表述看,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明显是被排除在“一书两证”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而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前述的公权与私权(有时甚至是私权和私权)的矛盾最常见的也是在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引发的。尽管在城市规划实施中处理公众意愿是往往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更多的时候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但如何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规划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应作为修订《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取向问题而被关注并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文超详《走向平衡——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城市规划法比较研究》吴维佳《德国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发展、框架与组织》

王维山《对修订的若干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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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 案例1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 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地下室开挖层数,故将大量停车位设置在用地内地面上,但是仍然满足

不了停车指标,由于用地紧借绿线,且绿带宽15米,故次开发商欲将余下的100多辆停车位布置在市政绿带内,同时为提高小区内部景观配置,其还考虑将用地内一垃圾堆场设置在绿带内。 分析: 此案例开发商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相关条款及处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城乡规划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0题,其中1-20题每题0.5分,21-6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 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四条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 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1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 a,10 b,15 c,30 d,60 1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 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 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 ) 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随堂做练习题 第三章含答案

随堂做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60题,) 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C ) 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D )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D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C )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 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B )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 )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C ) A、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 A、3 B、5 C、6 D、8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C ) 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D )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B )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D ) A、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C )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1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日。( C ) A、10 B、15 C、30 D、60 15、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A ) A、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 16、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B )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D )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 D )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城乡规划法》知识考试

《城乡规划法》知识试题(共计100分) 部门: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40分。) 1、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A、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2、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A、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3、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 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 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 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A、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A、耕地耕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 B、耕地耕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C、农用地农用地转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D、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村镇建设许可证 6、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A、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 7、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 A、10 B、15 C、30 D、60 8、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A、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9、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批准。()A、城市、县人民政府 B、城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D、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1、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 A、允许 B、禁止 C、可以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2、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A、依法给予困难补助 B、依法给予生活补助 C、依法给予补偿 D、依法给予赔偿 13、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等形式,听取的意见。() A、座谈会建设单位 B、座谈会本地居民 C、听证会被许可人 D、听证会利害关系人 14、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 A、依法公开 B、依法保密 C、依法归档 D、依法上报 15、对未取得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A、选址意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D、施工许可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1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 A、规划核准 B、规划许可 C、规划核定 D、规划备案 17、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 A、各建设单位 B、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C、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D、各城市土地所有者 18、《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是指。() 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B、城市市区、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C、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D、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 19、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职责的区别是。( ) A、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 B、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 C、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 D、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

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读书笔记姓名:杨婉璐 学号: 班级:建筑班 指导教师:卢君君老师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时间:年十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网络资料(百度):《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析》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俞滨洋》 《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法的完善历程年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并设置相应城市规划管理构。 年,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使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 年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年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第一部法律。 年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年批准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年月,国务院以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 年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号)。 年月,国务院有发布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对城市规划法律执行的工作严格的、更高的要求。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也自然废止。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概述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 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 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制定城乡规划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 * 、公众参与等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

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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