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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

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

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复查决定;

(6)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臵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

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郯城县教育局书面申诉。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郯城县美澳学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最新版)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XX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院行政监察部门、院团委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校行政监察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八条学生本人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为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投诉举报答复模板

投诉举报答复模板 (一)以法定期限受理并书面回复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我局疑问:通过何种方式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还是书面告知?有无法律依据? 我局作法:因我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是五日内回复,我们现在都是在五日内回复,并且这个五日的起点是第一个接受到申诉举报信的部门(比如一般职业人都会向省、市一级的12365平台进行申诉举报,平台再接转到各个县区局处理,这个5日就是12365平台收到的时间,而不是本局收到的时间),回复一律以挂号信函发出,并且能够查询到投邮情况,如果用电话,那你就等着被复议好了,职业人为了钱肯定会否认接到你电话的。 (二)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申诉举报人 答复意见: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条件]、[奖励级别]、[奖励标准]、[奖励程序]进行。 我局作法:同样处理,同时有些地方规定申诉案件不适用举报奖励。 (三)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人退回申诉举报人货款并赔十倍偿货款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建议举报人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我局作法:见下条 (四)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举报人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录影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答复意见:此要求不在我局法定职责权限之内,无法支持解决。 我局作法:此条和上一条是申诉人的具体申诉请求,一般这个数字都是以12365形式出现 对这些我们不要直接答复他支持还是不支持,否则你就给他留下借口说你违法乱作为,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他的申诉要求,而且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十倍赔偿的规定,你在没调查的情况下就否定他的请求,被他一看就是个菜鸟,吃定你了。 我们的做法是采用调解方式处理,让企业来回复他的要求。 (五)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 答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由企业自行履行产品召回程序,拒不召回的,由我局责令其召回;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召回的,属于流通环节活动,建议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相关规定。 我局作法:这条分2种类型处理。一种是不符合法定召回条件的,直接回复他不符合召回。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及时公正地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规范申诉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列条款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的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审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中,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期满后可以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期内辞职或免职的,由原部门重新选派。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送达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五)拟订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 (二)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部门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党委书记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学生申诉申请的受理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的退学处理不服的; (三)对学院及系(院)所作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因如下事项而提起的复查申请: (一)对学院不授予毕业证书不服的;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客户投诉质量问题处理管理程序 1目的 快速协调、处理、解决客户在使用本公司产品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建立起规范的顾客投诉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处理机制,改变以往质量问题久拖不决,无人负 责的情况。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顾客投诉、反馈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3职责 3.1 业务部负责收集、识别、反馈、报告客户反映、投诉的质量问题。3.2 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对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并分析原因,提 出整改的预防、纠正措施和建议。 3.3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技术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改进措施;3.4 常务副总和生产副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召集质量分析会议,界定质 量问题的责任,提出、制订、实施和检查质量整改措施的执行; 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的培训,负责对影响质量工 作人员的调配、招聘、培训和技能的考评; 3.6 其他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支持质量整改措施的执行。 4管理要求 4.1业务部建立客户反馈产品质量信息的《客户投诉记录表》,对客户反馈的信息 进行记录、分类、汇总整理,根据问题的类型、数量、严重程度等进行初步分析并答复客户;每月月底将此《客户投诉记录表》向质检、生产部门进行反馈,使 质检和生产部门及时掌握客户的质量要求; 4.2对我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出现的批量质量问题、重复再发生问题或产品退货 等严重的问题,业务部按要求填写《客户反馈质量问题处置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告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营销副总、生产副总经理;并将客户投诉的原 件附件同时发送公司生产、质检部门。 4.3对发生顾客提出退货、索赔等重大问题时,公司常务副总或生产、营销副总 应在接到《客户反馈质量问题处置报告》后的1小时之内,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到问题发生的部门、现场分析原因、提出措施、拟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在24小时之内将问题分析处理、解决办法,上报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并反馈给业务 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一 1、目的 1、1耐心承接投诉、确认投诉真正原因、积极跟踪反馈、热情服务客户; 1、2明确投诉分类与投诉处理途径,以及各类投诉的处理权责; 1、3认真受理客户投诉,收集市场、客户与产品的相关信息、数据,改进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与控制运输损耗。 2、适用范围 2、1所有涉及本公司的产品、市场、客情维护与客户服务的各类形式的投诉内容。 3、定义 3、1客户投诉内容不仅仅局限在产品质量、产品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内容,同时包括对企业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行为、态度与专业水准的不满的投诉; 3、2不同类型的投诉纳入不同的职能部门处理,设置不同的处理权限与申报流程。 4、 职责: 4、1销售员负责投诉的承接、传递,以及将按照审批权限获得审批的处理结果向投诉客户回复、解释,包括对客户投诉当时情绪的安抚; 4、2销售员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客户的现场拜访与咨询,鉴别投诉内容与投诉问题的产生原因,包括产品质量问题与使用不当的责任界定; 4、3售后服务部负责投诉处理的分类传递与呈报审批; 4、4质检部门负责不良品的返修,包括不良品产生原因地追查、不良品改进措施的提议,申请改进报告与负责监督落实; 4、5营销副总负责对客户投诉的回复处理决策与意见的审批,被投诉部门负责投诉内容的限期改进与责任负责。 4、6所有产质量问题投诉事件以及投诉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的执行,都必须知会或申报管理者代表与总经理。 5、程序: 5、1投诉分类 5、1、1客户服务行为的投訴 5、1、2营业人员专业工作事务投诉 5、1、3 产品质量投訴 5、2投诉承接 5、2、1 销售员与公司服务部电话承接辖区客户的各类投诉事件; 5、2、2 当接收客户口头、电话或传真投诉时,应耐心、细致地听取、了解客户投诉的对象与投诉内容,确认客户投诉的真实原因,并安慰投诉客户的情绪,使之情绪稳定后,按照《客户投诉登记反馈表》栏目要求,逐一登记并确认投诉事项; 5、2、3将经过客户确认的投诉内容,认真记录在《客户投诉登记反馈表》中,且需将记录复述给客户一遍以求进一步确认投诉内容;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一、目的及适用围 (一)目的 为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的责任,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规处理流程,提升长安铃木品牌形象和客户满意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长安铃木汽车(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经销服务合同的长安铃木经销商、服务商。 二、相关文件 本管理办法通过引用以下文件的条款而成为本管理办法的一部分,如被引用条款发生改变,本管理办法随之改变。如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长安铃木汽车保修手册 三、术语 客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客户中心系统、、传真、电子、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信件、口头等形式最终传达到公司客户 中心的表达不满或要求答复、予以支援等均界定为客户投诉。亦称客 诉或投诉。 重大客户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定义为重大客户投诉:①与车辆有关的客户投诉(火灾、大事故);②与车辆安全气囊有关的客户投诉;③达不到 换车条件客户要求换车;④达不到退车条件客户要求退车;⑤达不到 换整机条件客户要求更换发动机总成;⑥达不到换总成条件客户要求 更换变速箱总成;⑦客户投诉到媒体、消协、工商局等公众部门、起

诉到法院;⑧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投诉(转向、制动、发动机突然熄火 等)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的客户投诉;⑩其它认为有必要制定重 点管控的客户投诉。 特案保修:对于确因此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投诉,有些虽然已超出了保修围,但经公司研判并同意,其维修费用可以提供特案申请结算。此部分由 技术支持系授权处理。需说明的是,特案作为特别理赔费用的一种补 充,仅限于适当补偿,即并非所有超出保修围的质量投诉均属于补偿 围,也并非修理费用全额补偿。 特别理赔:为避免客户的过激行为对公司及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为与客户建立长期友好、协作、信任的关系,提高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而给客 户提供服务保证围以外的维修保养服务或商务费用,亦称善意补偿。 有效客户投诉:①由于经销商/服务商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态度、服务管理、服务技术)造成的客户投诉;②在处理客户投诉过程中,由于经 销商/服务商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未将长安铃木形象的维护放在首 位、跟踪力度、配合程度、执行程度)造成向负面方向发展(包括但 不仅限于客户重复投诉;客户投诉升级、处理程度加大;长安铃木损 失扩大、长安铃木形象受到损害)的客户投诉。 A级定义: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定义为重大客户投诉: 关于车辆重要安全部分的投诉(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等) 关于车辆火灾、车祸的投诉 有可能发展成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投诉 有可能招致媒体报导的投诉 要求厂家给予书面确认或答复的投诉 警察、工商、消协等公共机构介入的投诉 提出更换车辆及损害赔偿要求的投诉 反复修理的投诉 客户堵门的投诉 B级定义: 媒体投诉:在一般投诉性质基础上,因客户对相关解释(如保修政策) 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达到客户诉求,客户为了扩大关注 面,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有权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申诉受理的范围和机构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应包括学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申诉办”)。申诉办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办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的院(系)与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具体要求、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 (四)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应当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与申诉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申诉办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撤回申诉后又提出申诉的; 4.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的; 5.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诉材料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被撤回的,申诉程序自行终止。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办进行复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书面审查可以要求被申诉人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申诉办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好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新生因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上款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

干名。申诉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和若干名专家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申诉申请) 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号、所在学院、专业、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明或证据。 申诉申请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

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诉复查)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应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复查原则)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复查内容) 申诉委员会就申诉人所受处分(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运用、处分处理依据的适用、处分处分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复查形式)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委员会议的方式,复查学生的申诉。委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委员会主任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学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利,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条学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校学生会等单位、部门和学生团体的相关负责人(根据职务替代原则自动更替),以及法律专家、学生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9至11人组成。申诉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生会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学生在递交申诉申请时,应当告知其回避权利。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诉求);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学生申诉制度51975

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客户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流程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业铝材管理体系文件 NSL-YX3-006-1 客户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流程 编制: 审核: 标检: 批准: 2012-02-23发布 2012-03-01实施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工业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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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流程 1.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南山铝材工业型材客户投诉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南山铝材工业型材厂所有的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的处理。 3.职责 3.1售后服务部负责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的反馈,并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确认。 3.2质量管理部针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会同工艺技术部及问题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确认提出处理方法或措施;推动落实处理方法或措施并跟踪、关注对质量问题所采取措施的落实、改进情况,直至问题关闭。 4. 程序 4.1 问题反馈 客户出现质量问题后,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问题反馈: 4.1. 1 售后服务部、销售部跟单员如果接到客户的质量问题投诉,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与生产部; 4.1.2 客户直接反馈到售后服务部。 4.2 问题处理 4.2.1售后服务部、销售员从客户处接到质量问题反馈后,如有必要应及时到客户的加工厂或客户公司进行先期问题分析、确认; 4.2.2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确认时如果非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则由客户自行处理;如果是我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部、销售员负责填写《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QHSE/R-0211-166-1提交给工业型材质量管理部进行处理; 4.2.3质量管理部接到反馈通知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如有必要需到客户的加工厂或客户公司对问题进行处理; 4.2.4质量管理部联系生产、工艺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就该问题协商沟通、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并填写《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QHSE/R-0211-166-2,对问题进行处理。 4.2.5如果由质量管理部填写的《质量异常信息反馈单》QHSE/R-0211-166-2中,

XX学院学生手册-12、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 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法律顾问和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与申诉案件的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过申诉案件处分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申诉人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各个学校应该结合各校办学治校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校申诉制度。结合牛志奎老师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和自己在网上查询的一些资料谈谈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的理解! 首先作为一个制度当然有主体,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政教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科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应该要有明确的申诉范围,能够让学生明确自己当自己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擅自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4.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

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 5.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要有明确受理机构,能够让学生知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去哪些地方和组织申诉! 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每个制度都有程度,有了程序才能有条理。申诉制度的制定应该有简单明了的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产品质量市场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常烟规字[2006]28号 常德卷烟厂 产品质量市场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快速准确做好我厂市场质量信息反馈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及时解决产品质量市场投诉现场处理用烟问题,进一步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顾客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诉受理人指市场业务人员、卷烟销售处售后服务人员、三级站售后服务人员。 第三条产品质量市场投诉处理原则:“包退、包换、包赔”。发生投诉的产品如不属于我厂质量责任的原则上不予调换,如要求我厂处理的,应与责任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卷烟销售处领导和分管厂长批准后执行。发生投诉的产品属于我厂质量责任的 —1—

原则上实行“退一换一”,对严重质量缺陷的产品,如消费者要求索赔的,投诉受理人必须以文字形式向技术中心三级站报告,经三级站负责人批准后再进行处置,索赔总量在10条及以上的需报请分管厂长批准后执行。发生投诉的产品属于我厂质量责任其等量调换在20条及以上的需报请卷烟销售处负责人和分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投诉受理人对于有疑问的投诉需向技术中心三级站进行咨询或将样品带回进行鉴定后再做处理;因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投诉受理人必须将样品带回技术中心三级站做鉴定后再做处理。 第五条投诉受理程序:投诉受理人在接到产品投诉后应在24小时之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所有产品质量市场投诉过程中,由投诉受理人填写《常德卷烟厂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单》(附表1),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的须经消费者签字。投诉受理人对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在24小时内将《常德卷烟厂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单》报送技术中心三级站。投诉处理的卷烟每月由投诉受理人集中回收交到技术中心三级站进行处置。 第六条投诉处理用烟领取程序:产品质量市场投诉处理用烟由卷烟销售处根据实际“退、换、赔”数量向技术中心三级站提出计划,经技术中心三级站确认并报分管厂长签批后,按《常德卷烟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申请单》领用程序办理领用手续,由卷烟销售处妥善保管。具体帐务处理按科研检测用烟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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