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行政法治视域中的城管制度初探

高军[摘要]我国现行的城管制度设计违反了依法行政、行政合理、权力制约等行政法治原则。强化城管制度的做法只能使其更加非理性和暴力化,完善城管制度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城管制度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出现了规模膨胀、流动人口增加、环境污染、交通拥挤等一系列问题,传统城市管理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解决城市执法主体分散、行政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责任不清等问题,国务院发布国发[1996]1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决定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城管制度在我国遂应运而生。然而,自城管制度诞生以来,社会对它的评价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政府部门往往对之评价甚高,认为它对于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来自媒体的报道来看,城管形象往往却是负面的,经常和野蛮执法联系在一起。特别是2006年底发生在北京的小贩杀死城管队员,以及2007年4月发生在南京的城管吓死一名卖水果妇女等极端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网络上对城管制度的讨伐之声更是不绝于耳。对一个制度存在着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促使我们反思该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在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评价,权力普遍受法律评价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1]从行政法治的视域考量,可以发现,现行的城管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一、现行城管制度不符依法行政原则

1.城管制度来源的合法性尚存疑问。现行城管制度产生的直接依据是上述国发[1996]13号《通知》,而该《通知》的依据则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授权立法的规定。迄今为止,城管制度诞生已有十年,“试点”的城市已扩大到三百多个,各地城管也一直在“执法”,可是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却始终没有产生一部具体

的、明确的、独立的法律、法规。虽然,国务院曾先后下发过数个《通知》,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原则、要求和程序。但是,在城管所涉及的城市规划、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里,本来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相应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行使。笔者认为,职权依法设定后即具有法定性,职权之间的界限不得被随意打破,权力的集中与转移从实质上来讲是一个宪政问题。这里对《行政处罚法》本身是否有权授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改变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职权设定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16条授权范围是否过于宽泛,关于国务院可以转授权的规定是否恰当等问题姑且不论,仅对于国务院通过一个指导性质的、带有临时性、政策性特点的《通知》来对行政处罚权的转移进行规范是否恰当这一点而言,实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更何况《行政处罚法》第17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该《通知》显然不属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同时无论按照1987年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规定,还是按照2002年1月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的规定,该《通知》显然也不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国务院的《通知》本身难免有违法之嫌。

2.城管制度违反了权力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对公权力行使来说,“法无授予权即无权”,此即权力法定的原则。具体而言,行政权只有经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设定,才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经立法设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来限定行政权力的范围。[2]以此要求来观照,可以发现,现行的城管制度违反了权力法定的原则。

首先,城管是否具有作为执法主体的身份目前尚不无疑问。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其行使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

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组织。虽然,国办发[2000]63号文及[2002]17号文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但是,实践中,各地城管队伍的编制非常混乱,差异极大。例如,仅就上海而言,黄埔区的城管队员就有8种身份,而浦东新区的城管队员更是有12种不同编制。[3]从全国范围来看,有些城市设立作为一级行政机关的城管行政执法局,但大多数城市还是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大)队,属于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上没有足够的保障,有些地方城管的“执法经费”甚至都靠“自筹”。[4]

其次,城管的执法范围无统一的规定,处于极混乱的状态。到底城管应该管什么,至今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立法来规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集中执法权的工作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建设部来牵头日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事实上,在各个已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往往只是地方领导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显得相当的随意。有关职能部门也乐得将一些获利不大的行政处罚权当作甩包袱而“转移”,但对于有利可图的处罚权,即使地方政府规定该处罚权已“转移”给了城管部门,但往往这些职权部门并不理会。例如,北京市政府把打黑车的职能统一交给城管部门,但是,北京交通管理委员会也一直在行使打黑车的权力,而交委会是有法律依据的,我给你的职权是政府临时划给你的,我随时可以要回来。这就变成了两家都在管,势必造成冲突。[5]实践中,各地城管的执法范围往往差异极大。例如,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任务包括15个方面106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目前行使着10个政府部门的13个方面167项行政处罚权,而北京城管执法组织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已经由改革之初的5个方面共94项,增加到14个方面308项。[6]事实上,现行城管制度中,一些地方的“政府令”赋予城管部门的部分职权依法无据。例如,许多城市出台的“政府令”将部分行政许可的权力赋予城管部门。事实上,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只是指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不包括行政许可权、收费权等其他行政管理权的集中。因此,这种做法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原则的同时,还明显突破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宗旨和范围。

3.城管执法的直接依据——“政府令”常与法律优位的原则相冲突。法律优位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权之行使,不问其为权力的或非权力的作用,均应受现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违反法律之处置而言”。 [7]换言之,即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当前,各地城管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各个城市的政府部门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效力之低下姑且不论(绝大部分不属于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广义的法律系列),甚至其中的一些规定往往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令”中,往往规定行政执法局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上述“政府令”中的规定本身违法确凿无疑。

4.城管事实上采取的侵害性行为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权之行动,仅于法律有授权之情形,始得为之,换言之,行政欲为特定之行为,必须有法律之授权依据”。 [8]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保留原则还特别要求行政权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侵害,必须取得议会立法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得为之。现实中,城管普遍对公民的财产与身体采取种种“即时强制措施”以及对公民财产采取“罚没行为”(所谓城管执法,给人的印象就是打人、掀摊、抢东西,因此,“执法局”也被市民戏称为“只罚局”、“执罚局”),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不符合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①执法者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②目的符合公共利益,当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③无偏私,首先是执法者在执法行为中不得有自己的利益,其次是不能有偏见;④不得作出不合理行为,具体又包括:不得做不合具体法律目的的行为、相关原则、一致性原则、比例原则。[9]

1.罚款提成违反了行政机关不得从行政行为中获利的原则。从法理上来说,行政权力的根源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其直接的依据则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职权无权自由处分,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罚款只能全部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绝不能因拥有行政处罚权而从中获得利益。当前,很多地方的城管依靠“罚款”来“创收”已是公开的秘密,例如,有作者在分析广州市城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时就曾指出,“目前,除市财政能全额拨给市城监支队经费外,区城监队伍的经费,绝大多数未按行政单位标准全额拨足,罚款虽交区财政,但返还给区城监大队的经费则视罚款数额而定,据各区城监大队反映,城监队伍经费每人约需3.5万-4.5万元(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办案设备、经费等),现在许多区财局只按人均1万元/年标准拨款,其余靠区城监大队自行解决”。[10]事实上,这种现象并非广州市所独有,相当一些地方的城管经费都是靠“罚没款”的“创收”来补充甚至来解决的。城管执法中,靠行政权力“罚款”为本单位“创收”,甚至下达“罚款指标”、“罚款”与队员的福利奖金挂钩等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伦理,属于典型的公权力异化,它不可避免地造成执法中的腐败,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2.城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但是,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正如弗兰克?福特认为的那样,“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设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 [11]目前城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这种状况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城管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缺陷。例如,作为目前城管主要执法依据之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身就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作为各地城管执法直接依据的“政府令”,由于大多由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缺少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的参加,以及缺少公众的参与,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往往存在着不少的缺陷,特别是其中常常存在着大量的“情节严重”及类似的模糊性概念,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需要城管部门自由裁量,这样势必造成执法的混乱以及相对人的困惑,为城管的权力寻租埋下了种子。

三、城管制度的设计不符合权力制约的原则

1.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缺失。在法治社会,授予权力的同时即意味着责任,权力与职责是统一的,不存在没有职责或职责不清的权力。当前城管事实上在行使着广泛的、对相对人的法益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然而,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城管立法,城管的主管部门、城管执法的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城管执法的责任承担等目前都尚不明确,约束城管权力似乎只能靠各地“政府令”中的“政府自觉”,以权力约束城管权力的有效机制远未建立。

2.以权利约束城管权力的缺失。同样,由于统一的城管立法的缺失,各地城管的法律地位尚不统一,在城管城法过程中,相对人不服城管处罚决定的,是否可以提起听证和复议?如果可以,具体如何操作?另外,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提起?以谁为被告?城管部门执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相对人是否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等等。以上这些问题,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尚不明确,事实上难以实现。

3.以程序约束城管权力的缺失。对程序的重视源于人类的本性,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指出:“历史上最早的正义要求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像《圣经》中告诫法官‘既要听取隆者,也听取卑微者’等等。”[12]国内外行政法学界通常都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以及在该原则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当代,程序控权理论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重视。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在其权威著作《行政法》一书中提出:行政法的精髓就在于对行政裁量权力的控制。就控制行政裁量权力而言,“对程序的漠视终将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威廉?道格拉斯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13]具体而言,程序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裁决必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等等。总之,行政程序在行政活动中的事先设置,其目的在于“防止专横、任性的行政决定的产生,同时保障行政机关办事公平而又有效率”。[14]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行政处罚法》中已确立了相对完备的行政处罚程序。然而,事实上,在当前城管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法》中的程序性条款规定根本未得到遵守。由于程序的缺失,当前城管所行使的权力,基本上属于一种不受限制的强制性权力。从相关报道的情况来看,城管人员在处罚过程中随口要价,相对人就

地还钱的情形比比皆是;在本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城管对相对人财产采取“暂扣”措施,不出具暂扣清单,更无签字盖章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性冲突事件不断上演,一些地方政府也意识到城管执法中程序缺失的危害,因此规定了城管执法中必须履行向相对人“敬礼”的所谓“人性执法”程序,试图柔性地化解此类矛盾。笔者认为,这还是基于人治的、“亲民”思维的产物,并未达到权力制约的高度,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程序控权的问题。

由于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位,因此,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人们所看到的只是城管队员上街驱赶小商贩,但是这些被驱逐的小商贩却无法对自身权利予以有效地救济。其实,退一步来说,即使是有相应的救济渠道,但是根据我国的国情,面对救济的时间、金钱付出等高额的成本, [15]弱势群体往往也只能望而生畏,或者只能忍气吞声,这样社会的不满将郁积;或者激愤之下转而采取私力救济,当前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不断乃是明证。

结语

针对当前城管执法中不断上演的暴力性事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现行城管制度是基于传统的“单位人”思维而产生的,即试图用单位的管理模式(非法治模式)来管理“自由人”的城市,从本质上讲,有关部门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权力行使的便捷和规避法律。[16]笔者认为,这一看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遗憾的是,有关部门似乎对此缺乏必要的反思能力,没有考虑到,或不愿意去思考城管制度设计的本身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反而认为主要在于城管保障措施不到位,因此一味地强调要强化这一制度。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支配下,有的城市为加强城管的“综合执法能力”,专门为城管执法人员配备了各种警械等以对付“暴力抗法”;还有的城市花费巨资在街道上安装摄像头并设置统一的监控中心以彻底清查“无证摊贩”;有的人大代表甚至建议“城管部门应当被赋予像公安

一样的刑事执法权,以应对暴力抗法者”。事实上,以上做法和建议都没有认清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也没有认识到法律之所以有效的根本不在于强制,而在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对法律自觉的服从,更没有基于“执政为民”、“政治文明”的立足点。这类做法和建议,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只能使现行的城管制度更加

非理性和暴力化,从而加剧底层群众的反感甚至敌视情绪,最终只能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笔者认为,完善城管制度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舍此别无他途。

1.当前,城管制度设计的权力行使便捷的功利性目的由于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中产生了混乱的局面以及大量暴力性冲突的严重后果,城管制度处于严重的合法性危机的状况。因此,必须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来解决城管制度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在城管立法方面,可以参考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类似事项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例如,在我国香港地区,警察机构内部设专职城市管理的“小贩科”,由民事警察直接负责城管执法,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也大都采取的是这种模式。在我国,警察执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有相应的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相对人救济途径也比较完备。因此,将现行城管制度纳入警察系列是可以考虑的一个途径。但是,由于城管制度在我国已推行了十年,改变现行的体制较为困难。因此,更务实的办法应当是:在十年“试点”积累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由国务院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进行全国范围内城管统一的立法,使城管制度走出当前的法律地位及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的困境。

2.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绝不是空洞的口号,作为宪法性规范,它们理应具有规范的效力,应当成为检验包括一切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宪法性准则。因此,按照其要求,在进行城管立法时,必须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立法价值应服从伦理正当性的要求,必须坚持弱势群体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意识,奉行政府行为克制,在行政权必须损害相对人权利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在设计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时,应当考虑到“城管是管穷人的”这一事实(城管的主要“执法对象”是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其他种种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乡下层民众),尽量降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成本;在涉及到利益冲突的衡量与取舍时,应当始终以人权作为逻辑的起点与终点,特别是必须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所谓的“城市的秩序”、“市容市貌”的整洁、甚至道路的通畅等关系的权衡方面,生存权必须占第一位。考虑到小商小贩古今中外各国城市中均有之,甚至改革开放之初,广州以及其他一些城市搞活经济都曾从推行“马路经营”开始的等事实,小商小贩对繁荣城市经济和方便市民生活功不可没,

他们没有任何理由被驱赶、被侮辱。(2)权力制约的原则。权力具有腐败的天然倾向,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因此,在设置行政权力的同时,绝不能寄希望于“我们的干部大部分是好的”那种无根据的、抽象的“公务员性善”的假设,坚决摈弃那种将公务员清廉主要寄于“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落后的管理模式,必须设置相应的通过权力、权利、以及程序来制约行政权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以此来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扼制行政权力无限扩张的天然冲动倾向,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3)立法程序公开、民主的原则。由于城管立法与公民权益休戚相关,同时城管职能涉及众多的职能部门,为避免产生“部门立法”所导致的“部门本位主义”现象,笔者认为,国务院在进行城管立法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地位相对超脱的机构或团体起草,充分重视和采纳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建议,同时,立法草案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应当听取城市弱势群体的意见,对于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来决定。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283.

[2][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92-193.131.

[3][6]瞭望新闻周刊.北京城管队长被刺动摇队员信念:这样值得吗?[EB/O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9758349.html,/fhnews/countrynews/l

[4]参见. 姚爱国.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D].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论文

[5]中国新闻周刊.城管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问题集中体现[EB/O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9758349.html,/c/2006-09-01/

[7][8]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 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2.

[9]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法律出版社,2000.366.

[10]沈禄秋. 综合执法是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必由之路[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9758349.html,/

[12]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235.

[13]转引.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14]王名杨.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6.

[15]参见.高军.王斌余案背后的法理思考[J].民主与科学,2005(5).

[16]参见.周永坤.城管吓死人的制度性反思[EB/O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9758349.html,/blog/guyan/

城管各项制度

中队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中队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队工作计划,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实验,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政令畅通,按时完成园区管理办及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熟悉掌握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社会状况、地理环境以及监控重点,及时检查本中队工作的落实情况,主动加强与区内企业和施工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协调。 五、组织队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教育,同时做好对队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 六、切实提高中队整体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违法行为。 七、严格遵守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副中队长职责 一、副中队长协助中队长工作。 二、熟悉掌握中队辖区情况及执法中队的工作情况,协助中队长抓好中心工作,做好所分管的工作。 三、协助中队长贯彻落实中队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请示报告。 四、按照中队领导职责的分工,对所分管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创新,共同做好城管执法工作。 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中队抓好队伍建设,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六、完成中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中队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中队行政事务工作; 二、负责中队文字处理工作,文件、公文、函件的接收、登记、保密、传递、保管、督办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中队物品、物资、装备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中队信息报送工作; 五、负责对各小队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纪问题查处; 六、负责对各小队执法业务工作的检查、考核; 七、负责草堂基地内土方、垃圾车辆《准运证》的办理工作;

关于印发《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县城管字[2012]11号 关于印发《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2月15日

城管局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建设,搞好机关效能建设,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学习秩序,保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坚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辅导和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3、坚持集中学习日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实行“5+1”、“8+2”学习制度(即“5+1”每星期抽出1天时间来学习,“8+2”即每天8小时抽2个小时为学习时间,规定每月每一周的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机关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有事必须请假。 4、坚持摘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班子成员读书笔记不少于3万字,撰写4篇以上心得体会。其他干部职工读书笔记不少于2万字,撰写2篇以上心得体会。 二、工作制度 1、服从组织和领导分工,严格坚守工作岗位。

2、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责任心,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多办好事和实事,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3、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善于掌握新情况,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以及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作妥善处理。 4、建立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8:30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例会。汇报本周分管、主管及挂点等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安排和要求。 5、坚持不定期地召开工作汇报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6、实行首问责任制。被首问的干部职工要设法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上级转来的信访件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不得扯皮、推诿、敷衍塞责。 7、严禁赌博,一经发现,除按有关党纪处理外,年终考评定为不称职。 三、请休假制度 1、实行事假请休制度。请假程序及要求:因私事请假的,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写明请假理由,请假半天,由科室领导批

3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制度

金洲镇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制度 一、管理内容: 1、内务管理规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容,文件材料、法律文书归类整理。 2、票据及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规范票据,并及时结算。 3、案卷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城管局制定的文书;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到县城管局审批、备案;建立案件登记台帐。 4、镇容镇貌管理规定:镇区内有店外经营、流动摊贩的;临街门店占道装修、擅自占道堆物、作业或进行其他影响镇容镇貌的;镇区街道设置落地招牌、横幅、墙面广告等影响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伫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街道旁建筑物、电杆等物体上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刻广告的;垃圾乱堆放的。 5、执法形象规定:执法必须2人以上,不得单独进行执法;执法时必须着制服、携带执法证、配戴胸牌;带齐综合执法文书和票据,举止文明,不得有简单粗暴行为;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宁乡县城管局队容风纪等规定。

二、工作纪律 1、办公室成员夏季上班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内勤每天负责搞好办公室卫生,下班时锁好门窗。 2、办公室各成员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3、办公室成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须向领导请假。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违章时,先出示证件,按照法规,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5、执法队员应妥善保管暂扣物品,不得私自处理、发还或占为己有。 6、执法队员按政策规定收费,罚款时必须出具财政规定的正式票据,切实履行收缴程序,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 7、所有开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在外擅自签单,否则一律拒付。 三、考核办法 对城管队员实行计分制考核,每个城管队员负责一个路段,并以所在路段维持镇容状况的好来量化队员的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个路段进行打分,月底对城管队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中队在城管局、大队的正确领导下,以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长效管理提升年”为抓手,以创建东门大街“省市容管理示范路”为载体,加强学习交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在辖区各条道路上,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积极倡导全体人员“立足本职,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号召全体人员明是非,知荣耻,从我做起;通过参加“春训班”活动后,提高了队员们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心,也推动了执法管理工作向成熟发展。中队各项工作正在向预期的目标进行,运作正常、发展良好,效果明显。 半年来,全中队共纠正门前出摊(超出门窗占道经营)3656起、沿街乱晾晒858处;清除乱涂写、乱张贴656处;清理破损门头广告招牌、灯箱、小黑板665个;拆除过街条幅2566条;清理乱堆放120处;整治废旧收购点9处;纠正违章停车450余辆;清除废弃电线杆8根;出新电话亭、报亭20余处;发送市局、大队各类通知1000多份,批评教育1500多人次。 一、加强队伍建设力度,全面完善执法风貌

1.从严治队,加大执法队伍建设 中队肩负一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广、责任重、要求高。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执法队伍。针对中队执法人员人数多,年龄层次大、文化水平、执法观念迥异的特点,中队以军事化来要求每一名执法队员,以(第一,请保留此标记。)准军事化的队伍标准来打造执法队伍,以此规范化队伍建设。严格组织纪律和培养过硬作风一直是中队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今年上半年中队为锻炼队员意志,增强队员团队服从意识,提高队员业务能力,每个月自行组织中队进行一次军事训练和两次政治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队员守则》、《队员行为规范》、《八项纪律》、《六条禁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并要求每一位队员严格贯彻执行。 2.全心为民,提升行风评议绩效 中队一直以效能为轴线,进一步加强行风作风建设。一方面以加强队伍建设和转变工作 作风作为城管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开展了严格、规范、系统的学习教育和思想、纪律整训活动,使队员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城管所各项规章制度 城镇管理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镇市容市貌的管理。 二、负责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三、负责城镇环境卫生的管理。 四、负责城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相关审查。 五、负责城镇各类占道的管理。 六、负责城镇各类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七、负责城镇绿地的管理。 八、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城镇管理所学习制度 一、城管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法律、法规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二、每月召开2次部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知识进行学习。 三、参加学习人员必须准时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缺勤。 四、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每缺席一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5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元。

城管所值班制度 一、为方便群众办事,确保城管所安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轮流值班制度。 二、各班次早8时30分接班,次日8时30分交班,值班人员负责好办公室的卫生、用水、用电。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 三、保护好城管所财产安全,凡值班丢失的公共财物将视其情节,由值班人员全额或差额赔偿。 四、值班人员凡擅离职守,不履行值班职责造成重大失误的追究其值班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值班人员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一次,罚款5—10元,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城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严守财经纪律,坚决按财会管理规定办事。 二、厉行节约,城管所实行统一计划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应事先造计划,由主管领导审签后,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开支。 三、城管所资金不准借予私人,收费人员每月15日前和月底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向镇财政所交清,不及时交清或坐支所收款项的将从本人工资中进行处罚并追缴未交清的款项。 四、城管所所有收费票据必须统一在镇财政所领销,不得自制收费票据,否则按贪污论处。贪污公款500元(含500元),一经查实,立刻停发工资,并进行解聘用工关系。

城管中队工作职责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9758349.html,)/文秘知识/岗位职责 城管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集镇商铺进行监督管理。集镇所有商铺不得越出门面摆摊设点进行交易,所有物品必须摆放在商铺内,不得占用人行道或道路进行摆放。 二、负责集镇临时交易区域的规划以及对临时摊点的管理。所有临时摊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区域内交易,不得越出规定区域随意设置摊点进行交易。 三、负责集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布标横幅的管理。集镇所有商家必须按要求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店招店牌要及时予以取缔;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布标横幅要及时予以拆除、取缔。 四、负责集镇主要街区建筑物临街面遮雨(阳)蓬设置的管理。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遮雨(阳)蓬要组织人员及时予以拆除。 五、配合镇交警协管中队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施工运输车辆的治理。

六、做好《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 七、制定实施重大执法活动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负责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理。 2、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和设施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的排污、排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负责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值班室人员职责 一、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行为规范,接受各方监督。 二、执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职责明确,工作求实,严格按照有关条例、办法,办理信访事项。 四、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作好台帐记录,耐心解答各种咨询,遇有超出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向主办人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指明,并主动联系,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 五、认真监听电台,及时调度各中队处理突发事件。 六、对反映问题有出入或无理上访的,耐心疏导,热情解释,以理服人。 七、积极投稿,加强城管执法宣传工作。 八、做好大队其他日常工作。 内勤员职责 一、在中队长的指导下,处理好各类内勤工作。 二、登陆oa办公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输入、查阅案件处理记录,并认真做好记录、统计工作。 三、做好中队文书、文档等资料的日常管理,视情况及时增补。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

城管协管员岗位职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县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每周轮休一天。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制度

四中队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制度 一、管理内容: 1、内务管理规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容,文件材料、法律文书归类整理。 2、票据及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规范票据,并及时结算。 3、案卷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城管局制定的文书;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到县城管局审批、备案;建立案件登记台帐。 4、县容县貌管理规定:辖区内有店外经营、流动摊贩的;临街门店占道装修、擅自占道堆物、作业或进行其他影响镇容镇貌的;镇区街道设置落地招牌、横幅、墙面广告等影响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伫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街道旁建筑物、电杆等物体上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刻广告的;垃圾乱堆放的。 5、执法形象规定:执法必须2人以上,不得单独进行执法;执法时必须着制服、携带执法证、配戴胸牌;带齐综合执法文书和票据,举止文明,不得有简单粗暴行为;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宁乡县城管局队容风纪等规定。

二、工作纪律 1、1、办公室成员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管段人员上班时间:上午:7:00-13:00,下午:13:00-19:00;。内勤每天负责搞好办公室卫生,下班时锁好门窗。 2、办公室各成员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3、办公室成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须向领导请假。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违章时,先出示证件,按照法规,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5、执法队员应妥善保管暂扣物品,不得私自处理、发还或占为己有。 6、执法队员按政策规定收费,罚款时必须出具财政规定的正式票据,切实履行收缴程序,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 7、所有开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在外擅自签单,否则一律拒付。 三、考核办法 对城管队员实行计分制考核,每个城管队员负责一个路段,并以所在路段维持镇容状况的好来量化队员的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个路段进行打分,月底对城管队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

城管中队工作职责

城管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集镇商铺进行监督管理。集镇所有商铺不得越出门面摆摊设点进行交易,所有物品必须摆放在商铺内,不得占用人行道或道路进行摆放。 二、负责集镇临时交易区域的规划以及对临时摊点的管理。所有临时摊点必须按要求在规定区域内交易,不得越出规定区域随意设置摊点进行交易。 三、负责集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布标横幅的管理。集镇所有商家必须按要求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店招店牌要及时予以取缔;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布标横幅要及时予以拆除、取缔。 四、负责集镇主要街区建筑物临街面遮雨(阳)蓬设置的管理。对未经镇城管办同意擅自设置的遮雨(阳)蓬要组织人员及时予以拆除。 五、配合镇交警协管中队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施工运输车辆的治理。 六、做好《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 七、制定实施重大执法活动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1、负责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理。 2、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和设施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的排污、排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负责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值班室人员职责 一、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行为规范,接受各方监督。 二、执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职责明确,工作求实,严格按照有关条例、办法,办理信访事项。 四、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作好台帐记录,耐心解答各种咨询,遇有超出责任范围的问题,及时向主办人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指明,并主动联系,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 五、认真监听电台,及时调度各中队处理突发事件。 六、对反映问题有出入或无理上访的,耐心疏导,热情解释,以理服人。 七、积极投稿,加强城管执法宣传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管中队管理制度

城管中队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结合河口城镇发展实际,成立河口镇城管中队,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如下: 一、人员配备 1、河口镇城管中队隶属镇城建环保服务中心,配备固定人员2---3名,中队负责人由城建中心主任兼任。 2、中队一般工作人员为临时性工作岗位(合同工),一律实行聘用制,面试通过后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半年一签,到期可续签。 3、中队一般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月工资800元。 二、行为规范 1、中队工作人员上班(上岗)和执行任务期间,一律着制式服装。 2、严格作息时间。每天上午7:00点---11:00点执勤,下午13:30分---16:30分执勤;节假日或临时性执行任务时,按照行动需要和统一部署,确保时间安排。 3、建立考勤制度。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不得无故旷工;队员有事请假一天以内向队长申请,一天以上向分管领导申请。半年迟到10次、脱岗5次、旷工3次或旷工长达5

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停职),停职期间停发工资。 4、执勤时间内,不得饮酒、打牌,不得闲聊、品茶、看报,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通讯工具不得无故关机,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并告知其它联系方式。 5、带头讲文明、讲卫生、讲形象,坚持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不得酒后执法、酒后驾车,不得态度粗暴、行蛮斗狠。 6、中队工作人员作为临时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镇政府机关的日常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无条件辞退;更不得利用职务(执法)之便,进行非法(违反规定)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负。 三、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国家、省、市、县、镇关于城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依规建设、文明经商、遵守公共秩序和保持公共环境的意识。 2、加强镇区环境卫生监管,积极宣传、引导、督促、教育城镇居民树立卫生意识,引导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污水固定倾倒,建筑垃圾运送城外妥善处理,及时制止居民垃圾乱丢乱倒、电线(电话线、晒衣绳)乱搭乱牵、广告(商标、横幅)乱贴乱画等不讲文明卫生的行为,督促管片环卫职工全天候保洁,积极配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

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

某城市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汇编 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 O七年元月

前言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全面建设,严格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我局全体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保证队伍全面履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们对局工作机构职能、各级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汇编成册,以求用科学的制度规范人,用严格的制度约束人,培养队伍勇于吃苦、乐于奉献、听从指挥、遵纪守法、敬业爱岗的良好作风,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崇川区城市管理局 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元月

规章制度目录前言 一、各级职责 1.局(大队)主要工作职责 2.局领导分工 3.办公室职责 4.法制科职责 5.业务科职责 6. 督查中队职责 7. 中队长(副中队长)职责 8. 中队内勤职责 9. 队员职责 10. 城管协管员职责 二、行政管理制度 1.会议制度 2. 110工作制度 3.文明办公制度 4.请销假、考勤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 6.执法装备管理规定 7.印章管理规定 8.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9.财务管理制度

10.档案管理制度 11.队容风纪考核量化细则 12.路段(小区)管理考核量化细则 13.到岗到位考核量化细则 14.办公秩序考核量化细则 15.执法规范考核量化细则 三、政治工作制度 1.党课制度 2.联系点工作制度 3.民主生活会制度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党员教育制度 6.党风廉政教育制度 7.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8.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9.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建设制度 10.政治学习制度 四、依法行政制度 1.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罚没物资管理暂行规定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5.岗位责任制度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城管中队管理制度.doc

城管中队管理制度1 城管中队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结合河口城镇发展实际,成立河口镇城管中队,并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如下: 一、人员配备 1、河口镇城管中队隶属镇城建环保服务中心,配备固定人员2---3名,中队负责人由城建中心主任兼任。 2、中队一般工作人员为临时性工作岗位(合同工),一律实行聘用制,面试通过后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半年一签,到期可续签。 3、中队一般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月工资800元。 二、行为规范 1、中队工作人员上班(上岗)和执行任务期间,一律着制式服装。 2、严格作息时间。每天上午7:00点---11:00点执勤,下午13:30分---16:30分执勤;节假日或临时性执行任务时,按照行动需要和统一部署,确保时间安排。 3、建立考勤制度。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不得无故旷工;队员有事请假一天以内向队长申请,一天以上向分管领导申请。半年迟到10次、脱岗5次、旷工3次或旷工长达5 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停职),停职期间停发工资。

4、执勤时间内,不得饮酒、打牌,不得闲聊、品茶、看报,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通讯工具不得无故关机,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并告知其它联系方式。 5、带头讲文明、讲卫生、讲形象,坚持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不得酒后执法、酒后驾车,不得态度粗暴、行蛮斗狠。 6、中队工作人员作为临时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镇政府机关的日常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无条件辞退;更不得利用职务(执法)之便,进行非法(违反规定)行为,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负。 三、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国家、省、市、县、镇关于城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依规建设、文明经商、遵守公共秩序和保持公共环境的意识。 2、加强镇区环境卫生监管,积极宣传、引导、督促、教育城镇居民树立卫生意识,引导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污水固定倾倒,建筑垃圾运送城外妥善处理,及时制止居民垃圾乱丢乱倒、电线(电话线、晒衣绳)乱搭乱牵、广告(商标、横幅)乱贴乱画等不讲文明卫生的行为,督促管片环卫职工全天候保洁,积极配 合环卫职工维护环境卫生。 3、加强街道市场秩序整顿,坚持每天街道巡逻检查,督促执法,及时制止商户出店经营、广告箱(广告牌、篷布)占道摆放、商品货物超店铺摆放、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靠等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使座商归其店、行商归其点,菜摊、地摊、车摊、水果摊按指定位置经营,切实保障街面整洁、市场井然有序。

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城管中队执法车辆管理 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执法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队伍形象,现就规范执法车辆使用、保养管理规定如下: 一、用车管理 大队共有一辆皮卡车和九辆摩托车。原则上车辆由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队员驾驶。各牵头人为车辆管理负责人,大队长为总负责人。控违办主任为控违人员车辆管理总负责人。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执法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必须带头盔,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用途。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3、服从领导的指挥调度,做到令行禁止; 4、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检修,按规定进行修理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驶安全; 5、爱惜车辆、节约开支、努力降低油耗和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三、管理规定 1、不准驾驶或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不准驾驶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在非执法行为时出入酒楼、商场或

娱乐场所;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遮盖、涂改执法车辆号牌。 2、执法车辆必须实行集中管理,下班后按规定统一停放,一律不准开回家。姜灶片停放在镇政府,川叠公路片和川港片停放在川港居委会。 3、在执行公务期间,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4、注重执法车辆的日常清洁和养护,车身完好无损,标志标识清晰明显,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 5、车用油料按照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镇区摩托车凭发票实报实销,每车每月不超过100元,皮卡按公里数实报实销(对每月1号到下月1号行驶里程表进行拍照)。控违用油参照《川姜镇管控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方案》实行。 6、车辆实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为车爵士汽车维修,摩托暂定为姜灶中华摩托维修)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巡查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7、督查中队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街道)法律顾问,是指镇(街道)根据需要,聘请的为镇(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街道)法制办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

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街道)委派代理镇(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街道)指派,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街道)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协助镇(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其他镇(街道)法律、行政事务。 第六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街道)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七条镇(街道)法律顾问在镇(街道)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街道)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街道)承担。

城管内部管理制度1.doc

城管内部管理制度1 城管大队内部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每个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大队特制定以下制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 一、组织领导 大队成立管理考核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管理办法 坚持“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大队管理考核小组每月小结一次,将扣罚情况及时公布,并将结果存档,作为年终评先选优依据。 三、管理制度 巡查制度 1、早晚班巡查制。大队所有干部职工参加平时市容市貌早、晚班巡查,大队统一排班,早班从7点(冬天早上从7点半)开始,到8点半结束,晚上从7点半开始,到9点结束。轮到值班的人员,必须准时上岗巡查,整治县城区市容市貌,并把巡查情况报大队考核小组。如果轮到值勤时,大队考核小组查到没上岗一人次扣50元,推迟上岗,提早离岗,一人次扣20元,巡查不到位每次扣该班每人20元。 2、市容正副候班制。市容一、二中队,采取正副候班

制,每天上下午各一个正班,一个副班,轮流上岗,正班必须时刻在城区主街道巡查,发现突发情况及时处置,遇到特殊情况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分管领导,请求增援。副班在单位候班,及时支援正班。如遇特殊情况要离开,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要做到在接到电话通知五分钟内赶到单位接受任务分配。如没及时上岗巡查,一人次扣50元,推迟上岗一人次扣20元,没及时发现上报并查处违法行为每次扣该班每人20元。 3、市政、规划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划和市政工作按照集中整治,分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人员、定片区、定责任”的“三定”管理模式,将任务分解到中队,中队再包干到个人。队员每天要去自管片区巡逻,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突发事件,大队考核组每周不定期上街抽查。包片队员查到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或制止,如24小时内未上报或采取措施制止,每起扣该片区责任人50元。 4、办公室值班制。办公室要完善电话、来访接待、值班制度,将值班人员表公开,将责任落实个人头上。如值班人员当天有事需离开,需和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另安排人员顶班。如出现办公室无人值班,一次扣当班责任人50元。办公室值班人员要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工作,对来人、来电热情接待,态度谦和,把好“窗口服务”。 考勤制度 1、签到(退)时,必须按指纹机设定的时间准时签到(退)。签到(退)时大家必须确认通过验证,未通过验证要查清原因,并通知办公室主任刘智平,否则视为无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