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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附录1

No:(检验报告编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批准:审核:检验:

续报告No:共3页第3页

注:“*”项为重要项目

附录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附录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附表

(可以从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网站上下载此文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 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 (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臵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性质:自行检查 自检日期:

叉车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 注册代码制造单位改造单位车辆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 额定起重量(kg)(全)自由 起升高度mm 动力方式门架形式 车辆牌号 检验性质自行检查 检验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 检验概况1、经自行检查,车辆符合《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2、此车辆不在易燃易爆场合使用。 3、此车辆的用途,使用环境符合设计、制造及《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中相关要求。 结论合格(公章) 自检人员:日期:年月日

序号项类项目 编号 检验项目与要求 检验 结果 结论 11资料核 查 1.1 叉车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使用登记证, 制造许可证(进口车辆除外)、型式试验合格证、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自行检查 报告齐全、上一年度检验报告。 符合合格 22结构型 式 2.1 核查车辆结构型式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符合合格 33主要参 数测量 3.1 主要参数(额定起重量、自由起升高度)应与出厂 文件保持一致。 符合合格 4 4整车外 观检查4.1 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符合合格 5 4.2 叉车所配置的各种仪表应工作正常,功能有效。符合合格 65铭牌和 安全警 示标志 检查 5.1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 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产品编号、制造日 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同时,应 当在铭牌上注明“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游乐场所使用”。 符合合格 7 5.2 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叉车 的显著位置。 符合合格 8 6动力系 统检查6.1 发动机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 损坏。 符合合格 9 6.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 常起动、熄火。 符合合格 10 6.3 发动机无漏水、漏油现象。符合合格 11 6.4 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 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 在叉车的安全处。 符合合格 12 6.5 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 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 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10mm。绝缘层必 须牢固,防止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 无项项无项项 13 7传动系 统检查7.1 机械传动的离合器应当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 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符合合格 147.2 机械传动叉车,换挡应当平顺。符合合格157.3 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无项项无项项 167.4 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 机。 无项项无项项 177.5 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 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符合合格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及方法》)的规定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超重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代号:检验日期:检验流水号:资格许可证号: 号牌(自编)号所有人 号牌种类车辆类型品牌/型号 VIN(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燃料类别 驱动型式驻车轴转向轴悬架形式 前照灯制前照灯远光光束能否单独调整 初次登记日期出厂年月里程表读数 检验类别检验项目登录员引车员 代号台试检测 项目 轮(轴)荷 (kg) 最大制动力 (10N) 过程差最大差 值点(10N)制动率(%) 不平衡 率(%) 阻滞率(%)项目 判定 单项 次数左右左右左右左右 B 制 动 * 一轴 二轴 三轴 四轴 驻车 整车 动态轮荷(左/右)(kg)1轴 - 2轴 - 3轴 - 4轴 - H 前 照 灯 项目 远光发光远光偏移近光偏移灯中心高 (mm)强度*(cd)垂直(mm/10m)水平(mm/10m)垂直(mm/10m)水平(mm/10m)左外灯 左内灯 右内灯 右外灯 X 排 放 * 高怠速 CO(%) HC(10-6) λ 怠速 CO(%) HC(10-6) 排气烟度1:2:3:平均值 S 车速表 km/h A 侧滑 m/km 路试制动性能 *制动距离平均减速度制动稳定性路试检验员人工检验项目不合格否决项(打编号)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打编号)检验员 1 车辆外观检查 2 底盘动态检验 3 车辆底盘检查 检验 结论 批准人整车判定/总检次数 备注 送检人 (签字) 单位 盖章 荆州晨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罚款。检验合格后请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有不合格建议维护项时请及时调修车辆。1、计算公式: 一/二轴制动率=一/二轴最大制动力(左+右)÷轮重×100% 一/二轴不平衡率=一/二轴过程差最大差值点(大者-小者)÷一/二轴最大制动力中大者×100% 驻车制动率=驻车最大制动力(左+右)÷整车重(轮何(左+右))×100%

铁路货车车辆基础知识

单项选择题 1.()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的简称。(B) A. KMIS B. HMIS C. TMIS D. CMIS 2.铁路全部车辆按其用途可分为()。(B) A. 客车和货车 B. 客车、货车和特种用途车 C. 客车、货车和企业自备车 3.铁路货车虽种类繁多,但其结构大致相似。一般由哪五个基本部分组成?(A) A.车体、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装置和车辆内部设备 B.车体、侧架、轮对、轴、轴承 C.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动力装置、轮对 D.车体、转向架、制动装置、动力装置、轴承 4.车型C70中的字母C代表()。 (A) A. 敞车 B. 平车 C. 罐车 5.罐车属于()。(B) A. 通用货车 B. 专用货车 C. 特种车辆 6.毒品车属于()。(B) A、通用货车 B、专用货车 C、特种车辆 7.敞车属于()。(A) A、通用货车 B、专用货车 C、特种车辆 8.铁路货车主要车种基本型号编码中X代表()。(C) A、平车 B、矿石车 C、集装箱平车 9.铁路货车主要车种基本型号编码中N代表()。(A) A、平车 B、矿石车 C、集装箱平车 10.铁路货车车型中“SQ”代表()。(B) A、保温车 B、小汽车双层平车 C、水泥车 11.铁路货车车号采用()位数字代码。(C) A、制造企业自定 B、6 C、7 12.车辆供装载货物的部分称为()。(A) A. 车体 B. 底架 C. 地板 13.轴重是指车辆总重()与全车轮对数之比值。(A) A. 自重+载重 B. 自重+标记载重 C. 自重+超载重量

14.车辆底架两心盘中心间的水平距离叫()。(C) A. 固定轴距 B. 轴距 C. 车辆定距 15.车辆标记中○MC代表的含意()。(C) A、禁止进入机械化驼峰的车辆 B、此车可装运特种货物 C、符合国际联运条件的货车 16.空车时,车体或罐体上部外表面至轨面的垂直距离为()。(A) A、车辆高度 B、最大高度 C、实际高度 17.设计车辆时,根据各种条件所规定的容许速度叫做()。(B) A、实际速度 B、构造速度 C、最低速度 18.车辆白色横线标记代表的含意()。(C) A、装运酸碱类货物的罐车及专用危险品的特殊车体(或罐体); B、装运液化气体的特种罐车标记; C、救援列车的专用车辆标记; 19.车辆“特”字标记属于()。(B) A. 共同标记 B. 特殊标记 C. 专用标记 20.固定配属标记的专用货车应按规定涂打(),定期检修原则上均由配属段、专修段负责 施修。(B) A. 制造标记 B. 配属标记 C. 红色标记 D. 黄色标记 21.行包快运专列技检作业时间,有调中转为()。(C) A. 10分钟 B. 15分钟 C. 25分钟 D. 30分钟 22.偏载和偏重的区别是()。(B) A、偏载为左右偏,偏重为前后偏 B、偏载尚未超过每个转向架规定的压力,偏重超过了每个转向架规定的压力 C、偏载为一个货车转向架所受的压力超过货车标记载重的的1/2,偏重为超过了每个转向架规定的压力 23.车辆换长属于()。(A) A. 共同标记 B. 特殊标记 C. 专用标记 24.车辆换长的计算方法:车辆全长÷()。(B) A. 10M B. 11M C. 16M D. 18M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

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 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 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6号 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 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 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 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 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 ((((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

机动车检验报告和仪器设备检验表

机动车检验报告和仪器 设备检验表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式样1)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 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有效期至:YYYY-MM-DD 许可证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XX路XXX号检测机构电话:XXXX-XXXXXXXX 注1、注2、注3三个检验项目仅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式样1)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 表机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即驻车制动仅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要求检验。

制动动态轮荷仅在使用平板制动台检验时,需打印检验参数,按左/右格式打印。 4.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不合格为“×”;不要求检验为“—”(式样2)其他类型载客汽车使用(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除外) 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有效期至:YYYY-MM-DD 许可证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式样2)其他类型载客汽车使用(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表机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能单独调整等。 2.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不合格为“×”;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3)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使用 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有效期至:YYYY-MM-DD 许可证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

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知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6888626.html,/来源:中华九州网时间:2010-06-11 1、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仅限于在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码头、货场、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厂内火车专用线等企事业单位区域内使用运行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运输作业、搬运作业以及工程施工作业等。其种类繁杂,厂矿、企业自制、改装的机动车辆也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仅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轨道式搬运车辆(工矿内燃机车、工矿电机车和电动平车)、汽车以及工程机械。 随着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厂内交通运输车辆不断更新,目前厂内运输车辆的种类很多,按照普查分,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九类: (一)轮式自行专用机械(5010)。主要包括内燃叉车、内燃装载机、简易翻斗车等车型。 (二)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5020)。主要包括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推土机等车型。 (三)蓄电池(5030)。主要包括蓄电池货车、蓄电池叉车等车型。 (四)客车(5040)。 (五)汽车(5050)。 (六)方向盘轮式拖拉机(5060)。 (七)手扶拖拉机(5070) (八)手把式三轮机动车(5080)。 (九)其它机动车(5090)。 2、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 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液压系统和电气设备。图3-1是一般平衡重式叉车的总体构造图。 图3-1 平衡重式叉车总体构造图 1.门架; 2.驱动桥; 3.变速箱; 4.方向盘; 5.倾斜油缸; 6.换速换向手柄; 7.离合器和脚制动踏板;8.油门踏板;9.手制动杆;10.车身;11.前轮;12.后轮;13.发动 机 (一)动力装置 目前厂内机动车辆用动力装置主要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类。内燃机又分柴油机和汽油机两种。内燃机一般由机体、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供给系、润滑系、冷却系、点火系(柴油机无)和起动系等部分组成。 1、机体 机体是发动机的基本骨架。它包括:气缸体、气缸盖、气缸垫、缸盖、上曲轴箱(大多与气缸体制成一体)、下曲轴箱(油底壳)等主要机件。 2、曲柄连杆机构 包括活塞、活塞环、活塞销、连杆、曲轴、飞轮等机件。曲柄连杆机构的主要作用是:气缸内燃料燃烧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推动直线活动的活塞,经连杆驱动曲轴作旋转运动,也就是将燃料燃烧的化学能转化为以一定扭矩和转速旋转的曲轴的机械能。 3、配气机构 配气机构由进气门、排气门、气门弹簧及弹簧座、摇臂及摇臂轴、推杆、挺柱、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围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要求。 第二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编号:SY-AQ-0071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 度 Periodic inspection system for declaration of motor vehicles in the factory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使厂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厂内机动 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 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 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 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报检制度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

行验收检验。。 2、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TSG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育限公司王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谢英华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威 中困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景为科钱剑雄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测线号:01 资格许可证号:XK2014018 一、基本信息检测类别注册登记检验 检验报告编号2011206-0039检验机构名称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号牌号码注006554所有人徐建林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王牌牌CDW3040N使用性质 注册登记日期2014-12-06出厂年月2014-10-08检验日期2014-12-06驱动形式前驱动前照灯制2整本质量2600 kg 车辆识别代号(或出厂编号)LJVN34D77ET006554 发动机号码 (或电动机号码) 00890438 二、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授权签字人 检验资料1单位名称(盖章):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三、人工检验结果检验员陶化敏序号检验项目结果判定具体不合格项目情况备注1车辆唯一性检查合格无 2联网查询合格无 3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合格无 4车辆外观检查合格无 5安全装置检查合格无 6底盘动态检验合格无 7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合格无 四、仪器设备检验结果检验员唐飞序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标准限值结果判定备注8一轴制动率/不平衡率≥60%/≤20%合格/合格 9二轴制动率/不平衡率≥35%/≤24%合格/合格 10三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1四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2五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3六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4驻车制动率≥20%合格 15整车制动率≥60%合格 16前照灯左外/内灯过光发光强度30500/—≥18000cd/—合格/— 17前照灯右外/内灯过光发光强度20300/—≥18000cd/—合格/— 18前照灯左外灯远/近光垂直偏移—/~—/合格 19前照灯左内灯远/近光垂直偏移—/——/——/— 20前照灯右外灯远/近光垂直偏移—/~—/合格 21前照灯右内灯远/近光垂直偏移—/——/——/— 22前照灯总发光强度50800<225000cd合格 23车速表指示误差~40km/h合格 24转向轮横向侧滑量-5~5m/km合格 25路试制动性能--- 26路试驻国坡度性能---

场(厂)内机动车辆年检注意事项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受理流程 一、携带资料、检验费报检 1、报检申请,使用单位应在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报检;(格式见附件1) 2、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自查表;(必须加盖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可参照附件4格式,内容不少于法定检验报告书的项目) 3、检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二、缴费、登记信息 三、我所安排检验计划,提前通知受检单位并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四、准备相关资料配合现场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见附件3) 五、如果经检验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在《场(厂)车整改通知书》约定的整改时限前,将填写处理结果并加盖公章的《场(厂)车整改报告》报至我所,逾期不报视为超期不整改,将出具不合格报告。 六、报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00之前(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七、只受理使用单位(使用主体责任单位)的报检,其他单位代理报检概不受理。 公开邮箱:密码86166393 联系电话:86166393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2014年6月1日 附件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检申请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单位现有台场(厂)内机动车辆,经我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符合《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自检报告,现申请进行现场检验。 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 报检设备所在地址: 使用单位名称(章): 注: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申请送达日期: 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61号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载重量≥5t的,加收50%; (2)有小型起重装置的加收100%; (3)检验周期为1年1次。 附件3: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所需准备资料说明(一)* 注册登记表。 (二)安全技术资料: 1、*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检验必须提供) 2、* 上个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3、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自检报告

No. 厂内机动车辆 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检验日期 车辆牌号 自检人

说明 1、本记录适用于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 2、本检验报告依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GN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3、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资格并持证上岗。检验时应佩带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检验用仪器设备应完好并在计量检定期内。 5、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 6、凡“合格”内容均划“√”;“不合格”内容均划“0”,“无此项”及“检定无此项”内容均划“/”。 7、原始记录应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原始数据更改时应在数据上划横杠,并加盖检验员章,更改后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文字表述更改时应在错误文字上划一横杠并随后书写正确文字,并在横杠处加盖检验员章,不得随意涂改。 8、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生效。若核对有误,应根据具体情况更正或重新检验。检验人员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9、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及时清点保养检验仪器设备,以备下次使用。 10、凡带“*”项为重要项。 11、本报告书所测数据和结论均在检验状态下得出的。

No. 共5页第1页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厂牌型号 驱动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空车重量 颜色动力方式 底盘编号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投用日期 仪器设备 或 计量器具 名称编号使用记录名称编号使用记录 1、测滑仪5、制动踏板压力测试仪 2、转向参数测试仪6、常用电工工具 3、声级计 4、电流表 检验现场确认 符合()不符合() 露天()胸卡佩带()其它()非露天()安全帽佩带() 有毒()安全带() 高温()工作服() 粉尘()手套() 现场整洁()绝缘鞋() 照明()警示标示悬挂,放置() 检验项目项目 编号 标准及技术要求检验结果结论 1、整车检查1.1*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订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 及档案齐备全。 符合/无牌照/技术资料不齐全/档案 不齐全 1.2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符合/编号不清晰/无编号 1.3 车辆必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件齐全、完整。 符合/不整洁/不周正/不齐全/不完 整 1.4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雨刷器符合/无后视镜/无雨刷器/无此项1.5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符合/无防护装置/失效 1.6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符合/不齐全/失效 1.7*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或行驶 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 符合/不符合特殊安全要求/无此项1.8 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DB1495的规定。 车辆污染排放应符合DB14761.5或GB14761.6的规 定。 符合/噪声不符合规定/排放不符合 规定 2、动力检查 2.1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 损坏。 符合/不牢固可靠/松动/脱落/ 损坏 无 此 项2.2*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 常启动、熄火。 符合/性能差/不平稳/异响/不 能正常启动/不能正常熄火 2.3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 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现象。 符合/性能差/不正常/不牢固/ 漏电/漏水/漏油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知识参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 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制造许可 (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机动工业车辆自检报告

机动工业车辆年度自检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自检人员 检验日期 自检结论

机动工业车辆年度自检报告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检验地点 车辆牌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车辆名称使用区域场(厂)内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型号 出厂(底盘)编号燃料种类 发(电)动机编号驱动 额定起重量KG 空车重量KG 最高时速颜色 自检人:检查日期:年月日 校核人: 使用单位盖章:

项类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号编号 1 1 1.1 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资料核查 2 2 2.1 结构型式结构型式 3 3 3.1 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主要参数测量距、轮距前悬距等 4 4.1 发动机(或行走电机)、底盘的编号 5 4.2 车辆的整体外观状况 6 4 4.3 后视镜 7 整车外观检查 4.4 驾驶室、刮水器、座椅 8 4.5 车辆的各种仪表 9 4.6 车辆的车外噪声、污染物排放 5 10 铭牌和安全警示 5.1 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 标志检查 11 6.1 发动机(电动机)与车架的连接状况 12 6 6.2 发动机的运转情况 13 动力系统检查 6.3 发动机各系统的运转情况 14 6.4 电动机的性能 15 7.1 离合器的性能 16 7.2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17 7.3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7 18 7.4 传动系统运转情况 传动系统检查 19 7.5 液力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0 7.6 静压传动叉车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21 7.7 内燃叉车发动机的起动 22 8.1 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23 8.2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24 8 8.3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mm 25 行驶系统检查8.4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26 8.5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27 8.6 减震器的性能 28 9 9.1 方向盘位置 转向与操纵系统 29 9.2 转向机构状况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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