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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效益

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效益
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效益

法律成本的结构构成和效益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立法现象,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寻求和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分析和阐明法律的必要性、收益性、合理的调控范围以及法律效益的归属主体。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具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如果我们要了解法的成本,那我们必须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这四个角度一个一个来了解。下面让我阐述一下这四个方面的成本。

一,立法成本和效益

法从制定到实施整个流程所需要的成本,构成了立法的总成本,主要包括四部分:

1.立法体制成本。立法体制成本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为维持其立法体制的有效运行而投入的成本。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构成的。在这个立法体制架构内,立法主体越多,投入的相应立法体制成本就越高;相反,立法主体越少,投入的立法体制成本就越少。因此,立法主体的多少决定了立法体制成本的高低。建立一个合于国情的、科学的、高效率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立法资源,降低立法体制成本。

2.立法程序成本。立法程序成本也可以称为立法技术成本,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立法程序成本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产生,包括制定法律时所耗费的各种资源、时间和费用,其成本的大小与参与人数和所需赞成票成正比,成本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增加。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决策是独裁性质的,由一人说了算,则决策成本最低为零。”。即在独裁或者专制体制下,立法不允许人民参与,不需要民主程序,那么立法的程序成本也就非常低。

3.立法监督成本。立法监督是以立法活动作为监督客体的政权活动,“指特定主体在其监督权限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对有权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动态的立法过程和静态的立法结果。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体制尚不完善,立法监督的投入也很少,还没有完全实现立法监督的应有价值。从国外的立法监督实践看,立法监督投入越多,法律的实施成本也就相应降低,法律的社会效益也就越高。反之,法律的实施成本就会加大,其社会效益也就较差,甚至造成法律权威损失。

4.法律实施成本。一部法律的出台总会给一些人带来有利影响,使其处境改善;同时,也会给一些人带来不利影响,使其处境变坏。对于前者而言,这种有利影响就是法律追求的积极的社会效益;对于后者而言,这种不利影响所体现的是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作用。法律生效以后,一方面行政主体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也会产生对某些人的不利影响或净效用损失。

在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成本的效益比较低。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成本法则的破坏是经济效益低下的根本原因。同理,立法成本诸要素结构不合理,立法总成本与总产出严重失衡,是立法社会效益不高的根源所在。当我们为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欢欣鼓舞时,仍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勇于正视现实立法工作依然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成本偏大、立法效益低下等问题。只有正确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立法工作,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笔者对我国立法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研究

仅仅是粗浅的,定有诸多不当之处。谨以此文求教于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法制战线的同仁们,以期对我国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分析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二,司法成本和效益

随着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影响的扩大,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问题已经进入了研究者和各级法院的视野,成为司法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丰富,司法成本问题已经从单纯的时间成本扩大到物质成本,又从物质成本扩大到包括精神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研究。司法收益也已不再只是处理案件的数量,而是扩大到了正义的产出和权威的树立。因此,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涉及各种法治要素的综合性问题。

司法成本和司法收益究竟由什么构成?

对于司法成本的分类已有多种。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绩效评估标准来看,时间成本一直是司法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力成本也占有一定地位。有的法院也开始计算审判工作的财政成本,如案均耗资。可见,目前受到重视的还只是一些可以量化的成本,而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尚未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这其中有这样几个重要的概念:(一),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本身并不是司法成本,但将这些资源进行配置之后进入司法的“市场”则变为成本。目前看来,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当紧缺,所有可利用的司法资源均已投放“市场”,因此司法资源在另一种意义上成了司法成本的代名词。

(二),交易成本。是指司法制度设计、运行中所消耗成本。目前,我国司法的直接成本可能并没有那么高,但在司法过程中各种制度的交互作用、司法权力的监督制衡、成本收益之间的相互转换,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错误成本和纠错成本。波斯纳在其《正义/司法经济学》中曾提出,在法律活动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中,如果纠错成本高于错误成本,则应当容忍司法的错误成本。错误永远都会存在,而纠错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错误,甚至纠错机制本身就是错误。因此,这两部分成本在司法领域更显得复杂。

从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来分析,司法收益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完成工作量的物质性收益,主要表现在办案数量、标的额、各类具体活动等方面;另一类是寄托某种社会价值的精神性收益,主要表现在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方面。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人均结案、案均成本来计算。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方面的效率并不算低,很多法院的审限内结案率可以达到95%左右,而且中国的审限在总体说来是比较短的。不过,司法活动在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方面的收益,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自身难以量化,而且任何司法活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应当是变量,应当是恒定的。虽然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司法裁决,也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所享受的公平正义的质量,但我们不宜在设定司法收益目标时就将公平正义打折扣。

三,执法成本和效益

行政执法成本的投入是获得行政效益的必要条件,没有一定执法成本的投入,对有关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可能被认定行政违法,更不可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制裁,但目前行政执法成本过高,已影响了行政执法成本的顺利开展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在这里执法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时间成本,二是经济成本。

一、执法时间过长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个行政案件的执行必需通过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复议期为6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其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

月内,在三个月的时效期过后法院才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二、经济成本过高。随着法制进步,执法的程序越来越严谨,这本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但程序的严谨也使执法成本越来越高。举一个普通的质量案件为例,如果执法不顺利的话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抽样检验、行政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如果调查取证时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还要请司法局予以公正,这些程序都需执法成本的投入。近年随着物价上涨,检验费用等各项费用也水涨船高,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执法成本的过高。

近年来,各级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实现依法行政。但责任明确了,经费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种局面令执法人员感到尴尬和无奈。与此同时由于执行力度不够,违法成本相对降低,造成执法成本升高而违法成本降低的局面。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当执法成本低于违法成本时,执法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率地推进。目前,执法成本过高与履行职责之间的矛盾是困扰执法人员顺利开展工作难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提供较好的执法环境是一个十分廹切的问题。

四,守法成本和效益

守法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违法,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尽法律义务。一般来说,“不违法”是要求组织和个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守法,只要公民不做什么行为,就可以守法,这种情况,通常不需要成本或者不需要太多的成本。也有的时候,组织和个人守法,必须通过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的方式来实现,通常采取的是作为的方式,即要求组织和个人有所作为,这就会产生成本。

守法还有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护法”,指组织和个人基于责任感和对法律的认知,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活动,这是守法的一种相对比较高层次的表现形式。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每一个组织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为这种义务的履行创造条件,降低这种义务履行的成本,对“护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通过经济杠杆作用,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来引导人们更多地选择守法,是我们探索守法与守法成本之间的“反比例关系”的价值之所在。降低守法成本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包括:

其一,从硬件意义上,为人们守法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这是直接降低人们守法成本的方法,也是降低守法成本的基础性措施。在人行马路、火车站广场等地多设置一些诸如垃圾箱之类的物质设施,方便民众,让人们几乎不花成本就可以找到扔垃圾的地方,人们有什么理由不选择这种“轻松的”守法呢?人们又有什么理由去选择可能会导致被惩罚后果的违法呢?扔垃圾如此,其他方面也大致相似。

其二,制度设计要有利于激励、引导人们守法,并且是轻松的、低成本的守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降低守法成本的有效方法是制度设计,很多的时候这种制度设计还带有根本性意义,要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让人们守法有畅通的制度渠道和制度保证,更便捷、更有效率。

其三,建立对守法者的救济机制,是抵消和降低守法成本的重要方法。有的时候,守法的成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更多的时候,守法的成本是必需的,无法回避的。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当守法者为守法付出了成本或代价时,通过一个制度化的、正常运作的有效的机制,对守法者进行救济,既可以补偿守法者为守法支出的成本,让守法的“老实人”不吃亏,也可以对守法者形成一种激励,对全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起一种导向作用,引导组织和个人的守法

取向。

其四,建立对守法者的奖励制度,也是降低或抵消守法成本的一种方法。除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外,通常守法或多或少都是有成本的,要付出代价的。这种成本和代价,或者由守法者自己承担,或者如前所述的“拾金不昧”问题上由守法行为的受益人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由政府或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当然也不失为降低或抵消守法成本的一种方法。税务机关在餐饮业实行的发票“刮奖”办法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这种奖励尽管数额不大,却有相当的效果。

总之,不论是人大立法,还是公众守法和法院的判决,都要顾及法律成本,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这是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的最最根本的观点。

库尔班江·买买提力

法律学院1008班

学号:10010102066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浅谈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罗瑜20090857工程造价2班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特殊主体 2.国家机关 3.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4.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内部主体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A.经济权利 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包括: 1. 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某种行为 2. 根据自己的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 3. 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一定行为 4. 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B.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包括: 1.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定范围做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定范围不做出一定行为 3.当主体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 1.物---指的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物质。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4.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 【案例】 某百货大楼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0万套服装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百货大楼应于8月5日前向服装厂预付300万元,待服装厂于10月底前交付全部服装后结清货款。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征税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收入计费方式是()。 A、集中汇缴 B、直接缴库 C、统一缴库 D、分级缴库 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对于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的采购方式是()。 A、公开招标 B、单一来源采购 C、竞争性谈判 D、邀请招标 3、以下不属于指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部门是()。 A、国务院 B、国资委 C、自治区政府 D、直辖市政府 4、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政府采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政府采购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B、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具有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C、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D、政府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依法发布采购信息的义务 5、对预决算的监督按照监督的种类不同进行分类,不包括()。 A、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B、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C、对预算审核的监督 D、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6、《预算法》规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A、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资委 D、公安机关 7、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负责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统计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8、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属于()体系。 A、中央预算 B、地方预算 C、总预算 D、部门单位预算 9、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这种支付方式称为()。 A、财政直接支付 B、财政授权支付 C、财政委托支付 D、财政集中支付 10、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属预算外资金的,则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再设立各类过渡性账户,这种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称之为()。 A、直接缴库 B、集中汇缴 C、汇总缴库 D、分期缴库 11、下列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B、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评价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D、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2、下列各项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表述中,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是()。 A、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B、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C、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标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D、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应当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注意三点:一是国家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二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三是分类问题, 干预主体: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 实施主体 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

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重为15~30分之间,虽知识结构完整但内容相对抽象且考点分散,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需重点把握住三节的核心考点,围绕核心考点展开切勿孤立地记忆。 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试。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与国家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单选、多选) 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总结: 法律制度制定时间施行时间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例题多选题】关于我国的预算法律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 B.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C.《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D.《预算法实施条例》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原则: 1.公开性 2.可靠性 3.完整性 4.统一性 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例题单选题】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体现的是国家预算的()。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练习题)精选.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 ) A.资格 B、行为 C、权利 D、利益 2..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经营管理权 3.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利率 D、突发洪水 4.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国家检察机关 B、学校 C、厂长 D、学生会 5、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6、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7、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8、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9、经济法律关系()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10、下列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物 B.经济行为 C.客观事件 D.专有技术 1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12.企业的内部组织是() A、民法主体 B、宪法主体 C、经济法主体 D 、行政法主体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 、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C 、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1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关系 A 、奖励和处罚 B 、管理和服从 C 、权利和义务 D 、市场和计划 1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标的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生产资料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王某 B.西安市国税局 C.在中国居住14年的外国人杰瑞 D.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归结为() A、财 B、物 C、完成一定工作 D、非物质财富 5.无效的经济行为有() A、主体不合格 B、意思表示不真实 C、内容或形式不合法 D、显失公平 6.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行为 C、法律准则 D、法律事件 7.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货币 B、衬衣 C、修理自行车 D、祖传秘方 8.经济法主体能够享有的经济权利有() A、经济管理权 B、财产权 C、人身自由权 D、专利权 三、判断 1.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3.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与会计法(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的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次对《会计法》作了修改。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点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考&试大$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用的财富。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考&试大$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三)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权利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2)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第二,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混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来源:考试资料网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例解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1/92,不定项)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答案及解析]D。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试题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试题 姓名:学号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的是(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中央预算 B.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C. 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D.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预算 2. 下列关于预算体系组成的表述,错误的是(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组成 B.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C. 总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D. 预算组成不受限制,可随意编制 3. 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可以把我国的预算分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6级 B. 3级 C. 4级 4.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职权的是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B.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C.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D.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 按照分享程度划分,我国的预算收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仅包括中央预算收入 B. 仅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C. 仅包括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D. 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6. 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是(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税收收入 B.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C. 专项收入 D. 其他收入 7.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是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 A.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B.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决算 D.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8. 乡级政府编制的决策草案,由(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7996836.html, )审批。 A. 国务院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5级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讲解.doc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讲解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三种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教材P3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没有国籍的人,他们都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区别“自然人”与“公民”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是主体,这就意味着不仅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可以在我国签定合同,外国人乃至无国籍的人都是可以在中国与别人签定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 2)法人 法人的概念——教材P10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存在的必备条件(四个)——教材P10-11 a)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就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预算法律制度测试题

第四章预算法律制度 测试题 姓 名: 一、单项选择题 (本类题共 20 分,每小题 1.0 分。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 第 1 题、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人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 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 由( ) 确定。 A 、上级人大 B 、上级人大常委会 C 、上级政府 D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协商 第 2 题、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至少(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的执行 情况。 A 、 1 次 B 、 2 次 C 、 3 次 D 、 4 次 第 3 题、国家预算收入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 )。 A 、税收收入 B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 4 题、 所有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 科目都应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体现了国家预算的( )。 A 、公开性 B 、可靠性 C 、完整性 D 、统一性 第 5 题、我国预算法规定,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 )。 A 、三级 B 、两级 C 、五级 D 、七级 第 6 题、下列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 A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B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C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D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 7 题、下列关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表述正确的是( )。 A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B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不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 C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不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D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不包括直属单位的预算 第 8 题、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B 、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C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D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第 9 题、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 算职权不包括( )。 A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B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C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D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 10 题、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法、骨干法地位的法是( )。 A 、预算法 B 、政府采购法 C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D 、税法 第 11 题、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是( )。 A 、货币发行 B 、举借公债 C 、税收 D 、专卖收入 第 12 题、中央预算由( )负责审查和批准。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国务院 D 、财政部 第 13 题、我国各级预算都要实行( )的原则。 A 、收支平衡 B 、收支差异 C 、收支逆差 D 、收支顺差 第 14 题、下列有关各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B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C 、不定期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D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 15 题、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是( )。 A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B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C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D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第 16 题、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是( )。 A 、税收收入 B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C 、专项收入 D 、其他收入 第 17 题、下列有关各单位预算管理职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B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C 、专项收入 D 、其他收入 因此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 每个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罪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关系经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型关系,因此,其内容坠子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第二,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 双重结构性: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平等主体单开砀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而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干预和被干预为内容的关系,则属于五香管制型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根据其意志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种认识有一定局限性,虽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内容与实现都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但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法律规范只是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而使其成为法律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关系的思想性只具有相对意义,可能夸大了其主观性,而忽略了其客观性。为了将主观性与客观性恰当地结合在一起,应当将经济法律关系定义为具有一定主观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手段,更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因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事人。 既可能是组织,也可能是个体。组织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等国家机构,也可能是各类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经济干预权限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权,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及其机构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主导性,并不否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独立性。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地位作为基本前提,否则就是不正当干预。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笔记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行为的法律制度,它是由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构成的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概念: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法律规范的总称。 ●制定者:全国人大常及其委会 ●地位: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 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有关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 本依据。 ●现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①《会计法》:,该法共7章52条,主要对会计工作总的原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 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②《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 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立法宗旨: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内 容: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 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 ●概念: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 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制定者: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位:仅次于《会计法》 ●现行代表:《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都是以国务院**号令颁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概念: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 (财政部第**号令) ●典型代表:财政部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号《财政部门实 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 ●概念: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文件。 ●制定者:财政部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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