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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常民发〔2018〕31号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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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常民发〔2018〕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村工作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7日

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为推动全市民政工作的落实,根据省、市民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各县市区民政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村工作局。

二、评估内容

全面评估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厅部署的重要任务、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以及民政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

作落实情况;各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上级临时交办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类政策、法规、纪律执行情况;各地在全国、全省、全市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工作。

三、计分办法

按照年终考核1000分计分(共17大项,见附件),年底由市局统一评分。设立“特色加分工作”4类和“一票否决事项”共6项,由市局相关科室、单位记录。

四、评估程序

1.日常评估。各地要对照指标任务,经常性进行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评。各考评项目的平时得分,由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各地平时表现打分。

2.年终评估。12月中旬,市局对各地民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验收,由各牵头科室、单位分别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打分,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办公室汇总。各地同时向市局办公室申报加分(附相应证明材料)。市局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单位对各地特色工作加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12月下旬,局办公室综合各科室、单位评估结果,提出年度综合评估意见,提交局党组。

3.党组审定。市局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综合考虑各地考核得分、平时工作表现等因素,最终确定各地考核等次。其中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单位将以政府名义通报各地党委政府。工作落后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市局名义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函,提出改进意见。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18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评估细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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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常民发〔2018〕36号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正文: ----------------------------------------------------------------------------------------------------------------------------------------------------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 常民发〔2018〕3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农村工作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9日 常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 为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服务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18〕51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设施 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互助幸福屋、宜老自助屋、医养健康屋和乡镇(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 (一)互助幸福屋。依托村级活动中心、幸福院、卫生室、“三留人员关爱之家”、村民住宅、农庄等

场地,发挥村级组织、低龄老人、留守妇女的作用,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定期探访、邻里守望、日间照料、健身保健、文化娱乐、家庭旅居等养老服务。 (二)宜老自助屋。依托城市社区服务用房和住宅小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发挥居民自治作用,主要为附近的活力老人提供以文化娱乐、社会交往、健身保健为主,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服务为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老年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医养健康屋。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小区诊所等场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上门巡诊、特色诊疗等社区基本医疗与其他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康养服务。 (四)日间照料中心。由政府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服务设施,主要为周边老人提供短期照护、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 (五)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以乡镇敬老院等专业养老机构为中心,拓展并延伸社会化养老服务,主要为本乡镇范围内老人提供日间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管理要求。设立服务设施应向当地村(社区)申请,经乡镇(街道)批准。设施建设和运营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具有餐饮、医疗等服务功能的还应取得相应部门的许可证书。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服务台账。无偿服务项目及对象,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公示于显眼位置。经批准的的服务场所悬挂全市统一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识。 (二)人员要求。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能贯彻养老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为老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应有良好的组织、沟通与协调能力。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应具备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业务知识、岗位技能。 (三)设施配备及相关要求 服务设施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三屋”的使用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两中心”的使用面积应达到650平方米以上,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及辅助用房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1.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2.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3.老年人精神慰藉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多功能活动室和心理疏导室。 4.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 5.设施设备。应配备办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安防等相关设施,还应按要求配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三、服务内容及标准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04.02 •【字号】兰民发〔2019〕56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近期,江苏盐城响水、湖南常长高速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山西长治、北京密云、四川凉山等地相继发生多起森林火灾,造成了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沉痛。3月24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荣灿专门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民政厅印发了《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全省、全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专项行动相关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3月下旬起至7月中旬,在全市民政系统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现将《兰州市民政系统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杨帆 电话:139****9555 邮箱:***************** 兰州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日 兰州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电﹝2019﹞50号)和市安委办《兰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安办发﹝2019﹞24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3月25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专题安委会部署,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围绕进一步强化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殡葬服务场所和福彩站点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事故隐患,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安全生产落实落地落细落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推进新时代兰州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按照查警示教育情况、查规划设计、查安全投入、查制度健全、查操作规程、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防范和惩治民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防范和惩治民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10.31 •【字号】渝民〔2019〕112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防范和惩治民政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7号)、《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8〕170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56

号)精神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重庆民政统计改革创新,为全面开创新时代全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现就建立防范和惩治民政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计体制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系列文件,市委、市政府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进行了专题部署,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和更严要求,统计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民政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民政统计数据客观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是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升科学决策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党的十九大对民生民政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市委、市政府对民生民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全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契机,民政统计数据也将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当前,重庆民政统计工作仍然存在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理念和方法亟待创新,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统计服务和产品供给不够充分;职责不清,数据打架现象时有发生,数据权威性和统计监督职能体现不充分,民政统计公信力受到质疑等问题。 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湘民发〔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湘民发〔202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湖南省基层社工站服务项目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8月18日

湖南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 我省2018年起实施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现已全面提升为涵盖市县乡村四个层级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以下简称基层社工站)。基层社工站项目是各级民政部门促改革强基础提质量的重点工程,是为基层民政事业服务的综合性平台,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有效载体。为推动项目提质增效,切实做好民政惠民政策落实和兜底服务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社工机构培育、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工服务中始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民政主责主业,按照民本化、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五化”民政建设的要求,精准高效地将社会福利政策和党委政府关怀传递到社会救助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身边。发挥社会工作贴近基层一线、具有专业方法、善于整合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社会工作+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协同机制,打造“社会工作+民政业务”服务品牌。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基层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拓展基层社工站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联动政府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机构和志愿者,形成众智众筹、共建共享的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巩固乡镇(街道)社工站点全覆盖成果,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构建综合服务体系,持续强化社会工作对基层民政工作的人才支撑和专业支撑。到2023年末,建成覆盖全省的市级服务指导中心、县级社工总站、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和部分村(居)社工室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立一支包含一线社工、专

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民政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民政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民政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度假区综治办,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聊城市民政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3日

聊城市民政局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 化工作方案 为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保障服务新旧动能转化重大工程,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切实增强民政服务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以及《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办字〔2018〕29号)、《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的部署要求,现就全市民政系统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服务聊城高质量发展,以政府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为改革理念和目标、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流程再造为关键、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以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为衡量标准,持续推进削权减证、流程再造、精准监管、体制创新、规范用权“五大行动”,建立“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的权责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次办好”即“一次办结、群众满意”,主要是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是从“办”的角度对政府自身提出的目标要求和服务理念,也是对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零跑腿”和“只跑一次”服务理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29 •【字号】龙政办发〔2018〕129号 •【施行日期】2018.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关于印发 《龙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龙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龙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 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3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建立完善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体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救治救助,综治、公安、人社、民政、财政、卫计、残联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与服务管理机制有效运转。到2018年底,实现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机制,配齐配强精神卫生队伍,专业防治机构配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达到5人以上,全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达到3.8名/10万人。完善并推进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承担本市范围内精神障碍预防、诊疗、紧急处置与疑难病转诊和对基层培训指导职能,积极配合烟台市精神卫生专科联盟发展,提高全市精神病防治诊治水平。(牵头单位:市卫计局)(二)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减轻患者负担。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并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定额标准。对符合转诊条件在异地就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按照我市转诊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三)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推动免费救治。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9.08.27 •【字号】长民发〔2019〕76号 •【施行日期】2019.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民发〔2019〕7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全市性各社会团体: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抓好清理规范工作。 长春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7日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5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现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费,逐步营造“不敢乱收费”、“不能乱收费”、“不想乱收费”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民政牵头。民政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综合指导、协调督办。 2.归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业务单位归口负责对所主管、主办的社会团体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3.分级负责。按照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规定,清理规范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 4.标本兼治。边抓规范发展,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清理对象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局依法登记(或直接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社会团体,重点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四、清理规范的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重点对下列两大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一)社会团体违规收取会费行为,主要包括: 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2.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未按照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的; 3.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标准的; 4.未按规定申办使用《长春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9〕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民发〔2019〕3号 各市州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制定了《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19年5月5日 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民政厅将开展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组织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社会组织强制

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防止出现行业垄断和欺行霸市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社会组织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者修改是否召开了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是否超过4个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向同一家会员企业重复收取会费现象。 (二)清理社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组织是否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降低了盈余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存在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价格垄断、欺行霸市行为。 (三)清理社会组织发展会员行为。社会组织是否严格坚持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是否存在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阻碍会员企业退会;是否存在黑恶势力操控社会组织或者扰乱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情况。 (四)清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了报批,社会组织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是否收取了费用,是否存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行为。 三、推进步骤 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全省各社会组织主动对照清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统计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社会组织2018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由市州综合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31日前)。按照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同步整改的原则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联合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开展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检查。结合各市州社会组织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对市州进行督促检查。 (三)整改规范阶段(11月底前完成)。对摸底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收费案件。建立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制度,将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清理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抽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8〕79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18〕7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4日 陕西省民政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民政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民政数据安全,充分发挥民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陕西省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指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由民政政务信息系统存储的民政服务对象、民政服务机构等有关工作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民政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省民政厅建设或管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应用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政数据共享,是指存储在省级民政信息系统的数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省民政厅和各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其他部门间开展的交换共享。 第四条数据管理与应用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民政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省民政厅办公室统筹管理。 省级民政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平台交换,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按工作职责具体负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做好民政数据管理工作,形成省、市、县三级数据归集与共享机制,确保数据之间的有效关联及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时效性。 (三)全程管控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维护、应用和共享的全面管控体系。 (四)授权共享原则。民政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省民政厅办公室是全省民政数据共享的主管处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省级民政数据共享由陕西民政多业务数据集成平台和陕西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支撑,做到对外一个出口,对内一个入口,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可按程序向省民政厅申请共享数据。 (五)粒度适中原则。数据使用单位应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为前提,对需要共享数据粒度进行拆分细化,按最小化原则申请需要共享的数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民政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和省民政厅直属单位。 第六条省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权限负责省级民政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省级民政信息系统建设及民政数据标准规范制定、融合交换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制定本地区民政数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民政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本地区民政数据管理工作,并配合省民政厅完成本地民政数据采集填报及交换共享工作。 第八条相关技术支持或服务单位应根据授权和委托,做好民政数据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 见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8〕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含运营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下同)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含外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等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 1.降低登记条件。对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实行“零收费”,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设立、变更登记费及工本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应依法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并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办理登记为养老机构的,到辖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对利用闲置资源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到土地性质调整、规划临时变更、消防验收、环保评估等事项,可按《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操作办法》(苏政民发〔2017〕6号)执行。 2.放宽经营范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超出其法人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可以直接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3.简化审批流程。凡申请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无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为老服务型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手续,及时进行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签订协议,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放宽设立许可。凡利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建筑,已正常运营或准备开办养老机构的,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在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只要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鉴定结论为A级或B级安全的房屋,可作为提交消防审验合格意见或备案的凭证,待消防验收合格后,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凡利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齐全,并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的养老机构,可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补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民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8.09.03 •【文号】民发〔2018〕115号 •【施行日期】2018.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 《“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 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民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等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领域健康发展,按照《“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民发〔2018〕60号)相关要求,我部制定了《“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 2018年9月3日

“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依托“互联网+”,促进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方式,也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主动作为,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以及慈善募捐等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依然面临信息化基础薄弱、信息公开不广泛、互联网服务不充分等问题。当前,运用“互联网+”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任务很紧、场景很广、创新很快、潜力很大,需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加快行动、主动作为,着力在未来三年(2018-2020年)将《“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的相关任务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一、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和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坚持统筹布局。强化“一盘棋”思想,服从大局安排,聚焦《“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的目标和重点,落实具体工作任务,深化部门合作、上下协同、纵横联动。 ——坚持用户导向。以群众的办事需求、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社会力量的参与需求、行政机关的监管需求为着眼点,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办事流程,改善用户体验,推动信息惠民。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民政局2018—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民政局2018—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兰民发〔2018〕60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兰州市民政局2018—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 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兰州市民政局2018—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兰州市民政局2018—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

为扎实开展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开创文明城市创建新局面,根据中央及省、市委对创建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新安排,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兰州市民政局2018—2020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强化思想引领为核心,以立德铸魂为指引,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创建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载体,以创建文明单位为抓手,筑牢思想道德基础,培育文明社会风尚,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干部职工文明素质,为建设美丽幸福新兰州凝心聚力。 二、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从2018年起,全市民政系统要紧扣建成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文明城市这个总目标,在多年创建的基础上,巩固创建成果,保持创建常态,深化创建活动,提升创建水平,动员局系统干部职工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努力建设文明城市,为实现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把全国文明城市的高标准变为日常管理新常态,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按照市委“一年夯实基础、两年稳步提升、三年全面达标”的工作步骤,结合民政工作全力实施创建文明城市各项行动,使局系统创建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服务对象生活质量明显提升。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灵魂主线,夯实基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创建文明城市的全过程,抓好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社会风尚建设和孤残儿童、流浪

高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 应对工作总结

高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总结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高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总结篇1 11月28日,湖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防范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28日下午,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罗毅君主持召开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视频会议,动员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会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抓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参建单位根据雨雪冰冻天气状况及预报限制作业,加强对在建高支模、高边坡、深基坑、围堰等风险等级较大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水库、水闸、堤防、农村水电站等重点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测,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处置寒潮低温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影响,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会议强调,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城乡居民供水安全、移民库区生产生活、病险水库、堤防险工险段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注意防范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灾害,确保人员安全。 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和专人值班制度,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安全

宣传引导。要增强主动性和敏感性,遇紧急情况要提前介入、快速反应、有力调度、高效处置,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高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总结篇2 受强冷空气影响,20xx年1月7日晚上21时,xx乡出现低温寒潮天气,辖区内多路段和桥梁出现冰冻现象,极大的影响到辖区居民 的出行安全,低温凝冻天气发生后,xx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1月7日晚上21时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抗凝冻保障通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分管应急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立即组织人员兵分两路奔赴抗 凝冻保障通工作前线,一组人员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在各交通要道设置“道路结冰、注意安全”提示标识,同时将排查 出来的已经结冰的重要路段及桥梁进行登记;另一组人员再接到重要道 路结冰的地点及消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结冰的路段及桥梁撒盐除冰,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组织各村(居)村干部加大对通村、通组公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做好除冰、安全提示、劝返,灾情统计等工作。 二、我乡在本次抗凝冻工作中参与的人员为余人,使用工业盐3吨。 三、截至目前,我乡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无凝冻导致的 伤亡情况,无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家庭财产损失,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并民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 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并民发〔2020〕2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 《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

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3.对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4、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要在2021年底前逐步退出低保政策保障范围,用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来覆盖。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对于因城中村改造、整体拆迁、股权分红等原因带来的家庭收入增加较大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特困对象,要及时退出。对于社会失能、半失能靠自身无法生活且本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对象,可以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在足额缴纳有关费用的前提下,敬老院(供养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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