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白皮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白皮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白皮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白皮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白皮书

内蒙古信元信息安全评测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背景 (3)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什么 (3)

2.1计算机信息系统 (3)

2.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4)

三、等级保护内容 (4)

3.1 为什么要做等级保护 (4)

3.2等级保护内容 (6)

3.3相关政策及法律依据 (6)

3.4等级保护工作意义 (8)

四、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与保护 (10)

4.1“自主定级、自主保护”与国家监管 (10)

4.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10)

4.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 (11)

4.4五级保护和监管 (11)

五、等级保护具体内容和要求 (12)

5.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12)

5.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 (17)

5.3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19)

5.4 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34)

5.5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 (42)

六、内蒙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心 (43)

6.1 团队组成 (43)

一、背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程度越来越高,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已成为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当前,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既有外部威胁,又有自身脆弱性和薄弱环节。信息安全滞后于信息化发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不明确;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不突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缺乏依据和标准;监管措施有待到位,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1994年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要抓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设。这一重大决定,明确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中关于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国家信息安全问题的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信息安全的发展主线、中心任务,提出了总要求。对信息系统实行等级保护是国家法定制度和基本国策,是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重要领域信息系统的安全,使安全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等级保护制度。《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自2007年开始,为了提高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从国家层面开始推动我国的政府、金融、电力、通信、交通灯基础行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什么

2.1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

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即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信息的定义:信息是对事物运动状态和特征的描述,而数据是载荷信息的物理符号。信息管理过程就是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判断、决策的过程,管理活动中流动的是信息。

2.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广义上为涉及到该工作的标准、产品、系统、信息等均依据等级保护思想的安全工作;狭义上称为的一般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安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的综合性工作。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按其重要程度及实际安全需求,合理投入,分级进行保护,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信息安全综合防护能力,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并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拉动信息安全和基础信息科学技术发展与产业化,进而牵动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

三、等级保护内容

3.1 为什么要做等级保护

当前,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一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网上渗透和颠覆活动不断升级,我们将长期面临敌对势力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所带来的信息安全威胁。二是境内外反动势力在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对我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频繁进行攻击破坏。2006年就发生几十起攻击我卫星广播电视和插播事件,今年以来又发生多起卫星受干扰事件和光缆遭人为破坏事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正成为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进行攻击、破坏和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三是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非法入侵十分严重。

据公安机关调查,今年1-6月,我国平均每月截获计算机病毒6.6万个,累计感染计算机达1.18亿台次。今年初在我国发生的“熊猫烧香”病毒案,短时间内就出现病毒变种700余个,感染了445万台计算机,大批网民的网上帐号、口令被窃取。四是网络违法犯罪持续大幅上升。仅2006年,公安机关就查处网上违法犯罪案件4万多起,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万多名,同比大幅上升。犯罪分子利用一些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漏洞,使用黑客病毒技术、网络钓鱼技术、木马间谍程序等新技术进行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给用户造成严重损失,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五是网上失、窃密情况严重。一些国家和地区间谍情报机关利用我一些单位、人员和信息系统防范不严、警惕性不高、安全措施不力的状况在网上大肆对我进行窃密活动,目标直指我党政军要害部门和重要信息系统。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危害严重的网上失、窃密案件。六是网络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信息系统运行事故时有发生。金融、民航等重要信息系统连续发生运行事故,不仅直接影响生产业务的正常运行,而且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

面对复杂的信息安全形势,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信息安全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政治局第38次学习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当前,国际上围绕信息获取、利用、控制的斗争日趋激烈,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利益成为信息时代的重大战略课题。要求我们必须敏锐地把握当今世界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确保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1)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与标准要求

2)实现信息系统等级化保护和等级化管理。

3)帮助客户了解自身系统的安全性,了解信息安全现状和所面临的威胁,从而

获得从业务面到技术面的整合需求。

4)帮助客户了解自身系统的安全要求底线,避免盲目的整改系统及采购设备,

造成资金与资源的浪费。

5)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体系、完善信息安全架构,保障客户的业务数据安全与

连续性。

6)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客户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

件的发生。

3.2等级保护内容

●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公开信息分类分

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信息系统按业务安全应用域和区实行分级保护。

●对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分级管理。

●对等级系统的安全服务资质分级管理。

●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五个规定动作: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

检查。

3.3相关政策及法律依据

3.3.1相关政策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及标准,等级保护作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整改建设的标准,逐步进入落地阶段:

2003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中办发[2003]27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公安部、保密局、国密办以及国信办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4]66号文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年公安部、保密局、国密办和国信办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7]43 号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公安部、保密局、国密办和国信办联合发布的公信安[2007]861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公信安[2007]1360号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2008年公安部发布的公信安[2008]736号文件《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2008年公安部、保密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发改高技[2008]2071号文件《关

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9年公安部发布的公信安[2009]1429号文件《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信安[2010]303号文件《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

3.3.2国家相关政策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3.3.3地区性政策及其他行业指导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文件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第183号政府令《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自2012年2月1日期施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进入落地阶段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保密局、内网办联合发布内发改高技字(2012)2242号文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内政办(2013)13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3.3.4其他行业指导性文件

2007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监信息[2007]44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建议》、电监信息[2007]50号《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国家卫生部发布卫办发[2011]85号文件《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建议》

2012年央行发布银发[2012]163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指导意见》,[2012]17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3.4等级保护工作意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保护信息化发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能按照标准进行安全建设、整改,信息系统安全与否也有了一个衡量尺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效体现“适度安全、保护重点”的目的,将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到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按标准建设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有效保护重要信息系统安全,有效提高我国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整体水平。

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协调;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有利于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置,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利于明确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利于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信息安全模式

3.5等级保护涉及行业及系统

根据等级保护相关政策要求,需要实施等级保护的信息系统包括:

◇党政:(党委、政府等)

◇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等)及财税系统(财政、税务、工商等)◇经贸:(商业贸易、海关等)

◇通信:(邮电、电信业、广播、电视等)

◇能源:(电力、热力、燃气、煤炭、矿业、油料、水利及供水等)◇交通运输:(航天、航空、铁路、公路、水运、海运等)

◇社会应急服务:(医疗、消费、紧急救援等)

◇教育科研:(教育、科研、尖端科技等)

◇国防建设系统:

◇国有大中型企业: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重点网站及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场所的信息系统。

四、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与保护

4.1“自主定级、自主保护”与国家监管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所属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时,按照所定等级,依照相应等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信息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自主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管。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公安、保密、密码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负监管责任。由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仅影响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也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必然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管。

4.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4.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1、受侵害的客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三是国家安全。

2、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为三种:一是造成一般损害;二是造成严重损害;三是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4.4五级保护和监管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五、等级保护具体内容和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主要分为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的内容。

5.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信息系统定级原则:“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具体可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要求执行。

定级工作流程:确定定级对象、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审核。

确定定级对象

a)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内网、外网、网管系统)。

b)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

统。

c)各单位网站。

d)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从管理机构角度划分

划为同一定级安全域的系统应只有一个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负责和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系统遵循统一的安全管理策略。由不同管理机构控制下的信息系统,其安全责任主体不同,会导致以后等级建设和维护中的一些问题。

从业务类型角度划分

具有相同的业务处理模式、处理类似的业务信息的业务系统,可划分为一个定级安全域,进行定级。

从相同的物理位置或相似的运行环境划分

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的物理位置或所处的运行环境,将面临相似安全威胁,有利于采取统一安全保护措施的业务系统,划分为的一个定级对象。

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具有唯一确定的安全责任主体,也就是定级信息系统的主管机构应该唯一,主要是防止当信息系统出现安全问题时,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这也是与等级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方针相对应的。承载单一或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如果系统承载的业务单一,这是比较理想的情

况,但在实际情况中,一般都是一个系统承载了多项业务,而且业务边界也要比定级指南中所描述的复杂的多,这将是在定级阶段面临的比较多的问题。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等级的确定将由两方面决定:

a)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b)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在这两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表: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下表:

定级方法

①确定定级对象;

②确定业务信息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③综合评定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④得到业务信息安全等级;

⑤确定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⑥综合评定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⑦得到系统服务安全等级;

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的较高者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定级应考虑信息系统在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方面。业务信息安全等级是从业务系统承载的业务数据安全角度出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是从系统承载业务提供的服务安全出发。在这两方面分别确定等级后,由两个等级中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信息系统等级。如下图:

定级报告

定级报告是为详细了解和掌握定级过程情况由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负责填写的文档。定级报告作为《备案表》表三的附件,要在信息系统备案时一并提交,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起草定级报告时可以请技术支持单位协助。

定级报告的构成和起草

①信息系统描述

简述确定该信息系统为定级对象的理由,该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的主管单位和部门,该信息系统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有主机、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构成的人机系统),该信息系统承载着独立或单一的业务应用,业务应用主要包括哪些,各包含哪些功能等。

②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第一步:简要描述信息系统所处理的主要业务信息,包括各项业务的主要数据项有哪些等

第二步:确定业务信息受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

第三步: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第四步:查表确定业务信息安全等级

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第一步:简要描述系统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要求等等

第二步:确定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

第三步: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第四步:查表确定系统服务安全等级

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

定级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①同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能随着部、省、市行政级别的降低而降低。

②新建系统在规划设计阶段应确定等级,按照信息系统等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5.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

信息系统备案工作包括:信息系统备案、受理、审核和备案信息管理。具体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 备案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备案;其他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各部委统一定级信息系统在各地的分支系统,即使是上级主管部门定级的,

也要到当地公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备案表

备案表是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记录,也是公安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重要信息系统管理的重要凭证。

公安机关只有通过备案表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系统及其运营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统计等工作,并实施有针对性地监督、管理措施。

备案表由四张表单构成

表一是单位信息,每个单位填写一张

表二是信息系统基本信息

表三是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

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在系统整改、测评等工作完成后再行提交的信息。表二、三、四可以复印使用,使用时要注意编号

如一个单位有6个信息系统,则只需要填写一张表一,分别填写六个表二、三(四),此时,表二、三(四)遵循1/6、2/6、3/6……6/6的编号规则。

备案所需材料

①保护等级为二级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属地、保卫关系所属公安机关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纸制盖章和电子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纸制盖章和电子版)

②保护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属地、保卫关系所属公安机关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纸制盖章和电子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纸制盖章和电子版)

受理备案与审核

公安机关受理备案,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定级准确、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由公安部统一监制的备案证明。

5.3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等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在已定级的信息系统中,大多数信息系统在建设之初还没有将等级保护要求作为安全需求加以考虑。

由于建设年代不同、所在地域差异、设计人员和实施人员的水平差距等都会造成其信息系统的保护水平参差不齐。

通过等级保护工作的推进,使信息系统按照等级保护相应等级的要求进行设计、规划和实施,将国家的政策性要求、机构的使命性要求、系统可能面临的环境和影响以及机构自身的需求相结合作为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

使具有相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能够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的保护水平和满足自身需求的安全保护能力。

安全建设整改的目的

●探索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思路

●确定信息系统保护的基线要求

●了解信息系统的问题和差距

●明确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目标

●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安全建设整改基本流程

●第一步:制定安全建设整改工作规划,对安全建设整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第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现状分析,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确定安全建设整

改需求。

●第三步:确定安全保护策略,制定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

●第四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安全责任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步:开展安全自查和等级测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整改。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do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一般来说,信息系统需要靠多种安全措施进行综合防范以降低其面临的安全风险。本标准针对信息系统中的单项安全措施和多个安全措施的综合防范,对应地提出单元测评和整体测评的技术要求,用以指导测评人员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角度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单元测评对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各个层面的安全控制点提出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测评要求。整体测评根据安全控制点间、层面间和区域 间相互关联关系以及信息系统整体结构对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影响提出测评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等级测评结论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未规定给出测评结论的具体方法和量化指标。 如果没有特殊指定,本标准中的信息系统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的测评要求表示该要求出现在当前等级而在低于当前等级信息系统的测评要求中没有出现过。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要求,包括对第一级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系统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单元测评要求和信息系统整体测 评要求。本标准略去对第五级信息系统进行单元测评的具体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安全测评服务机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安全测试评估。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可以参考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71.8和GB/T 22239-2008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附件2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试用稿) 公安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9 —

目次 1范围 (11) 2术语和定义 (11) 2.1 业务信息(Business Information) (11) 2.2 业务信息安全性(Security of Business Information) (11) 2.3 业务服务保证性(Assurance of Business Service) (11) 2.4 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11) 2.5 业务子系统(Business Subsystem) (11) 3定级对象 (11) 3.1 信息系统的划分 (12) 3.2 信息系统和业务子系统 (12) 4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要素 (12) 4.1 决定信息系统重要性的要素 (13) 4.2 定级要素赋值 (13) 5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步骤 (15) 6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方法 (16) 6.1 确定业务信息安全性等级 (16) 6.2 确定业务服务保证性等级 (16) 6.3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18) 7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 (18) 8附录 (20) 8.1 实例1 (20) 8.2 实例2 (21) —10 —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1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为4级及4级以下的信息系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提供指导。 有关部门根据文件确定涉及最高国家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该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定为5级,不再使用本指南的方法定级。 各行业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指南制定适合本行业或部门的具体定级方法和指导意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业务信息(Business Information) 为完成业务工作而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使用的各种信息。2.2 业务信息安全性(Security of Business Information) 保证业务信息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程度的表征。 2.3 业务服务保证性(Assurance of Business Service) 保证信息系统完成业务使命程度的表征。业务使命可能因信息系统无法提供服务或无法提供有效服务而不能完成或不能按照要求的目标完成。 2.4 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服务的人机系统。 2.5 业务子系统(Business Subsystem) 由信息系统的一部分组件构成,是信息系统中能够承载某项业务工作的子系统。 3定级对象 如果信息系统只承载一项业务,可以直接为该信息系统确定等级,不必划分业务子系统。 如果信息系统承载多项业务,应根据各项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信息系统分成若干业务子系统,分别为各业务子系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各业务子系统的最高等级决定。信息系统是进行等级确定和等级保护管理的最终对象。 —11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目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4.1 测评原则 (2) 4.2 测评内容 (2) 4.2.1基本内容 (2) 4.2.2工作单元 (3) 4.2.3测评强度 (4) 4.3 结果重用 (4) 4.4 使用方法 (4) 5 第一级安全控制测评 (5) 5.1安全技术测评 (5) 5.1.1物理安全 (5) 5.1.2网络安全 (7) 5.1.3 主机系统安全 (9) 5.1.4 应用安全 (11) 5.1.5 数据安全 (13) 5.2 安全管理测评 (15) 5.2.1 安全管理机构 (15) 5.2.2 安全管理制度 (17) 5.2.3 人员安全管理 (17) 5.2.4 系统建设管理 (19) 5.2.5 系统运维管理 (23) 6 第二级安全控制测评 (27) 6.1 安全技术测评 (27) 6.1.1 物理安全 (27) 6.1.2 网络安全 (33) 6.1.3 主机系统安全 (37) 6.1.4 应用安全 (42) 6.1.5 数据安全 (47) 6.2 安全管理测评 (50) 6.2.1 安全管理机构 (50) 6.2.2 安全管理制度 (52) 6.2.3 人员安全管理 (54) 6.2.4 系统建设管理 (56) 6.2.5 系统运维管理 (61) 7 第三级安全控制测评 (69) 7.1 安全技术测评 (69) 7.1.1 物理安全 (69) 7.1.2 网络安全 (76)

7.1.3 主机系统安全 (82) 7.1.4 应用安全 (90) 7.1.5 数据安全 (97) 7.2 安全管理测评 (99) 7.2.1 安全管理机构 (99) 7.2.2 安全管理制度 (104) 7.2.3 人员安全管理 (106) 7.2.4 系统建设管理 (109) 7.2.5 系统运维管理 (115) 8 第四级安全控制测评 (126) 8.1 安全技术测评 (126) 8.1.1 物理安全 (126) 8.1.2 网络安全 (134) 8.1.3 主机系统安全 (140) 8.1.4 应用安全 (149) 8.1.5 数据安全 (157) 8.2 安全管理测评 (160) 8.2.1 安全管理机构 (160) 8.2.2 安全管理制度 (164) 8.2.3 人员安全管理 (166) 8.2.4 系统建设管理 (169) 8.2.5 系统运维管理 (176) 9 第五级安全控制测评 (188) 10 系统整体测评 (188) 10.1 安全控制间安全测评 (188) 10.2 层面间安全测评 (189) 10.3 区域间安全测评 (189) 10.4 系统结构安全测评 (19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测评强度 (191) A.1测评方式的测评强度描述 (191) A.2信息系统测评强度 (19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关于系统整体测评的进一步说明 (197) B.1区域和层面 (197) B.1.1区域 (197) B.1.2层面 (198) B.2信息系统测评的组成说明 (200) B.3系统整体测评举例说明 (201) B.3.1被测系统和环境概述 (201) B.3.1安全控制间安全测评举例 (202) B.3.2层面间安全测评举例 (202) B.3.3区域间安全测评举例 (203) B.3.4系统结构安全测评举例 (20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 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方案

XX安全服务公司 2018-2019年XXX项目等级保护差距测评实施方案 XXXXXXXXX信息安全 201X年X月

目录 目录 (1) 1.项目概述 (2) 1.1.项目背景 (2) 1.2.项目目标 (3) 1.3.项目原则 (4) 1.4.项目依据 (4) 2.测评实施容 (6) 2.1.测评分析 (6) 2.1.1.测评围 (6) 2.1.2.测评对象 (6) 2.1.3.测评容 (7) 2.1.4.测评对象 (9) 2.1.5.测评指标 (10) 2.2.测评流程 (12) 2.2.1.测评准备阶段 (13) 2.2.2.方案编制阶段 (14) 2.2.3.现场测评阶段 (14) 2.2.4.分析与报告编制阶段 (17) 2.3.测评方法 (17) 2.3.1.工具测试 (17) 2.3.2.配置检查 (18) 2.3.3.人员访谈 (19) 2.3.4.文档审查 (19) 2.3.5.实地查看 (20)

2.4.测评工具 (21) 2.5.输出文档 (21) 2.5.1.等级保护测评差距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2.等级测评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3.安全整改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时间安排 (22) 4.人员安排 (22) 4.1.组织结构及分工 (23) 4.2.人员配置表 (24) 4.3.工作配合 (25) 5.其他相关事项 (27) 5.1.风险规避 (27) 5.2.项目信息管理 (29) 5.2.1.责任法律保证 (30) 5.2.2.现场安全管理 (30) 5.2.3.文档安全管理 (30) 5.2.4.离场安全管理 (31) 5.2.5.其他情况说明 (31)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 见》、《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 办法》的精神,2015年XXXXXXXXXXXXXXXXXXX需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示例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XX平台系统描述 (一)2014年8月,XX正式上线,XX隶属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主要是通过线上XX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衔接,为二者提供中介服务进而实现借贷关系。通过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解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投融资难的问题。目前该XX平台系统由公司运维部负责维护。我公司是该平台系统业务的主要负责机构,也是为该信息系统定级的责任单位。 (二)此系统是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是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该系统金融业务数据信息进行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机制。 该系统相关的用户数据中心网络,资金管理等边界部分都是等级保护定级的范围和对象。在此次定级过程中,将该系统的网络设备和数据中心连同业务数据作为一个定级对象加以考虑,统一进行定级、备案。该系统的网络设备和数据中心还要作为整个系统的分系统分别进行定级、备案。 (三)该系统业务主要包含:用户身份安全信息、业务平台数据、购买服务等业务,并新增加了法务审核,风险控制等等业

务。系统针对业务实现的差异分别提供实时联机处理和批量处理两种方式。其中:通过网络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连接,均采用约定好的报文格式进行通讯,业务处理流程实时完成。 业务处理系统以内部财务结算模式,负责各类买入转让还款的业务处理,包括与第三方实时连接、接口协议转换、非实时批量数据的采集、业务处理逻辑的实现、与会计核算系统的连接等。系统结构拓扑图如下: 二、XX平台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定级方法参见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XX为旗下借贷平台主要是通过线上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衔接,为二者提供中介服务实现借贷关系。通过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解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投融资难的问题。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侵害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旦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遭到入侵、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为宣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简称《定级指南》)国家标准,由标准起草人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讲解标准的主要内容,解答标准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1.1定级指南标准制修订过程 1.1.1制定背景 本标准是公安部落实66号文件,满足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所需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之一,是其他标准规范文件的基础。本标准依据66号文件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原则,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重要作用,信息系统承载业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提出了分级的原则和方法。 本任务来自全国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WG5工作组负责管理。 1.1.2国外相关资料分析 本标准编制前,编制人员收集与信息系统确定等级相关的国外资料,其中主要是来自美国的标准或文献资料,例如: ●FIPS 199 Standards for Security Categorization of Federal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s(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 ●DoD INSTRUCTION 8510.1-M Do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Manual(美国国防部) ●DoD INSTRUCTION 8500.2 Information Assurance (IA) Implementation(美国国防 部) ●Information Assurance Technology Framework3.1(美国国家安全局) 这些资料表明,美国政府及军方也在积极进行信息系统分等级保护的尝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分等级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重点保护的思想不仅适用于像我国这样的信息技术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信息化发达国家。但仔细分析起来,这些文献资料中所描述的等级在其适用对象、定级方法、划定的等级和定级要素选择方面各有不同。 FIPS 199作为美国联邦政府标准,依据2002年通过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适用于所有联邦政府内的信息(除其它规定外的)和除已定义为国家安全系统之外的联邦信息系统。根据FIPS 199,信息和信息系统根据信息系统中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的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CCCC-CCCC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DDDD-DDDD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以下简称等级测评)工作的测评过程,既适用于测评机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安全测试评价,也适用于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完成之后,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现状进行的测试评价,获取信息系统的全面保护需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271.8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CCCC-CCCC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DDDD-DDDD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3术语和定义 GB/T5271.8、GB17859-1999、GB/TCCCC-CCCC和GB/TDDDD-DDDD确立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 国家档案局 2013年7月

目录 1.工作背景 (2) 2.适用范围 (2) 3.编制依据 (2) 4.档案信息系统类型的划分 (3) 5.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 (4) 5.1档案信息系统的定级原则 (4) 5.2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 (5) 5.2.1受侵害客体 (5) 5.2.2对客体侵害程度的划分 (5) 5.2.3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划分 (6) 5.3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的方法 (6) 5.3.1确定定级对象 (7) 5.3.2确定受侵害的客体 (7) 5.3.3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7) 5.3.4确定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8) 5.3.5编制定级报告 (10) 6.评审 (10) 7.备案与报备 (11) 8.等级变更 (11) 附录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 (12) 附录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14)

1.工作背景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近年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规章和标准,加强了对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于2011年建立了54个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等级保护联络员制度,档案行业为其中之一。 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档案部门通过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的数字档案资源越来越多,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档案局编制《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 2.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操作规范,适用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下同)及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综合档案馆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地市级档案局馆和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本《指南》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附件乐3:乐山《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 金阳县人民医院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金阳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描述 金阳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主要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LIS、PACS、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传染性疾病报告系统、医院门户网站等系统组成。本系统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人流、物流、财流进行综合管理,对医院从事医疗、办公等活动在各阶段中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处理、汇总,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信息支撑。该信息系统的平台运行维护主要有网络中心承担,医院始终将信息安全建设作为安全重中之重建设和管理,将其确定为定级对象进行监督,网络中心为信息安全保护主体。此系统主要由提供网络连接、网络服务的硬件和数据控制的软件程序两大要素构成,提供网络连接和服务的硬件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构成了该信息系统的基础,其主要为保障数据的传输和程序文件的运行;数据控制文件系统、程序源码成为信息表现的载体,二者共同完成院内医疗、办公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金阳县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定级方法参见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本信息系统主要处理的业务有医院日常业务运行、医院最新动态、院务公开、等。旨在保障医院业务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院务透明度、扩大医院社会影响力。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患者、法人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侵害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定级对象的具体侵害行为,侵害形式以及对客体的造成的侵害结果)表现为:一旦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遭到入侵、修改、增加、删除等不明侵害(形式可以包括丢失、破坏、损坏等),会对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本信息系统由于具有一定的脆弱性,需要不定时进行对该系统进行程序升级和漏洞防范,所以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破坏,可能会影响医疗、办公正常秩序和正常行使工作职能,导致业务能力下降,从某种角度可侵害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等。 3、信息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当此信息受到破坏后,会对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造成一些严重损害。 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的确定 依据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程度,确定业务信息安全等级为二级。 (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系统服务描述 本信息系统主要为医院业务的正常运行、日常办公活动正常开展和提供医疗咨询等服务。2、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系统服务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医院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得侵害结果为:可以对患者、法人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业务能力下降,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医患法律纠纷等)。 3、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上述结果的程度表现为:患者、医院和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损害,即会出现一定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目录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4.1 测评原则2 4.2 测评内容2 4.2.1基本内容2 4.2.2工作单元3 4.2.3测评强度4 4.3 结果重用4 4.4 使用方法4 5 第一级安全控制测评5 5.1安全技术测评5 5.1.1物理安全5 5.1.2网络安全7 5.1.3 主机系统安全9 5.1.4 应用安全11 5.1.5 数据安全13 5.2 安全管理测评15 5.2.1 安全管理机构15 5.2.2 安全管理制度17 5.2.3 人员安全管理17 5.2.4 系统建设管理19 5.2.5 系统运维管理23 6 第二级安全控制测评27 6.1 安全技术测评27 6.1.1 物理安全27 6.1.2 网络安全33 6.1.3 主机系统安全37 6.1.4 应用安全42 6.1.5 数据安全47 6.2 安全管理测评50 6.2.1 安全管理机构50 6.2.2 安全管理制度52 6.2.3 人员安全管理54 6.2.4 系统建设管理56 6.2.5 系统运维管理61 7 第三级安全控制测评69 7.1 安全技术测评69 7.1.1 物理安全69 7.1.2 网络安全76

7.1.3 主机系统安全82 7.1.4 应用安全90 7.1.5 数据安全97 7.2 安全管理测评99 7.2.1 安全管理机构99 7.2.2 安全管理制度104 7.2.3 人员安全管理106 7.2.4 系统建设管理109 7.2.5 系统运维管理115 8 第四级安全控制测评126 8.1 安全技术测评126 8.1.1 物理安全126 8.1.2 网络安全134 8.1.3 主机系统安全140 8.1.4 应用安全149 8.1.5 数据安全157 8.2 安全管理测评160 8.2.1 安全管理机构160 8.2.2 安全管理制度164 8.2.3 人员安全管理166 8.2.4 系统建设管理169 8.2.5 系统运维管理176 9 第五级安全控制测评188 10 系统整体测评188 10.1 安全控制间安全测评188 10.2 层面间安全测评189 10.3 区域间安全测评189 10.4 系统结构安全测评19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测评强度190 A.1测评方式的测评强度描述190 A.2信息系统测评强度19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关于系统整体测评的进一步说明196 B.1区域和层面196 B.1.1区域196 B.1.2层面197 B.2信息系统测评的组成说明199 B.3系统整体测评举例说明200 B.3.1被测系统和环境概述200 B.3.1安全控制间安全测评举例201 B.3.2层面间安全测评举例201 B.3.3区域间安全测评举例202 B.3.4系统结构安全测评举例202

(整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

1建设方案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并考虑信息系统实际情况,从计算环境、区域边界和通信网络出发,按照“分级分域、深层防护”的安全策略,提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方案。建设中,拟采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品,实现对信息系统的等级化防护,结合技术措施,实现具有等级保护深度防御体系。 1.1 建设方法原则 以自主知识产权和国产化信息装置为基础,建成“分级分域、深层保护”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遵循统筹规划、深度防御,统一标准、统一规范,自主产权、国产为主,强化管理、注重技术的原则。 统筹规划深度防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达到国家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的各种安全要求。制定落实等级保护政策的安全总体防护方案,做好统筹规划是前提,完成自主研发的应用和数据库防护设备、移动存储安全管理系统进行网络隔离,建设符合需要的三级安全管理中心是防护基础,对信息系统的等级化深度防御是核心。以“分级分域、深层保护”策略为核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总体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标准是建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的最基本要求,是各单位横向集成、纵向贯通,信息共享的前提。同时,在全面推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深度防御工程时,按照统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规范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信息安全防护水平的

一致。 自主产权,国产为主:确保信息安全,核心安全防护设备要立足于国产产品,选用满足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以有效抵御互联网风险。 1.2 系统安全建设方案 1.2.1 等级保护三级系统技术要求 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三级系统的安全建设要在安全管理中心支撑下,按照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构筑三重防护体系。 其具体描述包括: 1)计算环境安全设计 用户标识和用户鉴别。在每一个用户注册到系统时,应采用用户名和用户标识符的方式进行用户标识,并确保在系统整个生存周期用户标识的唯一性;在每次用户登录系统时,采用强化管理的口令、基于生物特征、基于数字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安全强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机制的组合进行用户身份鉴别,并对鉴别数据进行保密性和完整性保护。 强制访问控制。对在对安全管理员进行严格的身份鉴别和权限控制基础上,由安全管理员通过特定操作界面对主、客体进行安全标记;应按安全标记和强制访问控制规则,对确定主体访问客体的操作进行控制;强制访问控制主体的粒度应为用户级,客体的粒度应为文件或数据库表级;应确保安全计算环境内所有主、客体具有一致的标记信息,并实施相同的强制访问控制规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doc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一、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信息系统描述 (一)该信息系统于2014年4月上线。目前该系统由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办信息股负责运行维护。九龙县县政府办是该信息系统业务的主管部门,信息股为该信息系统定级的责任单位。 (二)此系统是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是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门户网站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服务器托管在九龙县电信公司机房 (三)该信息系统业务主要包含:等业务。 二、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 (一)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业务信息描述 该信息系统业务主要包含:九龙新闻、信息公开、在线下载、旅游在线、县长信箱等业务。 2、业务信息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公众利 —9 —

益。 侵害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定级对象的具体侵害行为,侵害形式以及对客体的造成的侵害结果)表现为:一旦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遭到入侵、修改、增加、删除等不明侵害(形式可以包括丢失、破坏、损坏等),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可以表现为:发布虚假信息,影响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法律纠纷等。 3、信息受到破坏后对侵害客体的侵害程度的确定 上述结果的程度表现为严重损害,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等。 4、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的确定 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 (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1、系统服务描述 该系统属于为民生、经济、建设等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其服务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通公民、法人等。 2、系统服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客体的确定 该业务信息遭到破坏后,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客观方面表现得侵害结果为:一可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法律纠纷等);—10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服务要求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测评机构应为成都市本地机构或在成都有常驻服务机构; 3. 参选人必须具有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 4. 参选人必须具有近3年内1例以上,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项目的实施业绩(以合同或协议为准); 5. 参选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履行本项目合同。 6. 参与项目实施人员中应至少具备3名以上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师资格证书的测评工程师。 7.本包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目标 本项目将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保护测评准则》和有关规定及要求,对我单位的重要业务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通过开展测评,了解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差距,出具相应的测评报告、整改建议,根据测评结果,协助招标方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后期整改工作,落实等级保护的各项要求,提高信息安全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配合完成公安系统等级保护备案。 等级保护测评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测评。测评主要包括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安全技术方面主要涉及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配合相应等级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 三、测评内容及要求 1.完成上述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协助学院编写相应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2.完成上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测评后经用户方确认,出具符合信息系统等级测评要求的测评报告; 3.协助完成上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 4.对上述信息系统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报告编号:( -16-1303-0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说明: 一、每个备案信息系统单独出具测评报告。 二、测评报告编号为四组数据。各组含义和编码规则如下: 第一组为信息系统备案表编号,由2段16位数字组成,可以从公 +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备案证明(或备案回执)上获得。第1段即备案证明编号的前11位(前6位为受理备案公安机关代码,后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顺序编号);第2段即备案证明编号的后5位(系统编号)。 第二组为年份,由2位数字组成。例如09代表2009年。 第三组为测评机构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省级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的前两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编号:00为公安部,11为,12为,13为,14为,15为,21为,22为,23为,31为,32为,33为,34为,35为,36为,37为,41为,42为,43为,44为,45为,46为,50为,51为,52为,53为,54为,61为,62为,63为,64为,65为,66为兵团。90为国防科工局,91为电监会,92为教育部。后两位为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测评机构顺序号。 第四组为本年度信息系统测评次数,由两位构成。例如02表示该信息系统本年度测评2次。

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基本信息表 注:单位代码由受理测评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

声明 本报告是票务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本报告测评结论的有效性建立在被测评单位提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基础之上。 本报告中给出的测评结论仅对被测信息系统当时的安全状态有效。当测评工作完成后,由于信息系统发生变更而涉及到的系统构成组件(或子系统)都应重新进行等级测评,本报告不再适用。 本报告中给出的测评结论不能作为对信息系统部署的相关系统构成组件(或产品)的测评结论。 在任何情况下,若需引用本报告中的测评结果或结论都应保持其原有的意义,不得对相关容擅自进行增加、修改和伪造或掩盖事实。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完整篇.doc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试 行)1 附件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等级测评活动,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以下简称“等级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等级测评机构和人员及其测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等级测评工作,是指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具备本规范的基本条件,经能力评估和审核,由省级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等保办”)推荐,从事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省级以上等保办负责等级测评机构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测评机构的能力评估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等级测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四)从事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五)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六)具有满足等级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测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八)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九)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测评机构及其测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客观、公正、安全的测评服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基本保护要求,包括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指导分等级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 GB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71.8和GB 17859-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保护能力 security protection ability 系统能够抵御威胁、发现安全事件以及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恢复先前状态等的程度。 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概述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五级定义见GB/T AAAA-AAAA。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 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如下: 第一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个人的、拥有很少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关键资源损害,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恢复部分功能。 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 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