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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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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1

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司法局基层股唐建军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三个月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二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十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

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

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首部《人民调解法》正式出台。《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

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

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二是首次确认了人

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三是《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重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附则(第34—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

1、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臵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第7条)

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

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第8条)

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第9条)

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12条)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

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成年公民(第14条)

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务、泄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第15条)

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补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第16条)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第17条)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第19条)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第21条)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3、24条)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

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第28条)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34—35条)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六项规定。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

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型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节经费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与其它调节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六项规定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人民调解员会无偿为民调解各类纠纷

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怎样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臵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其民事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密切。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

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设立”是“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和各民族成员调解相关民间纠纷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本工作制度。另外,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

(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近年来,各地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办法,将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被群众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无论是推选产生还是聘任产生,两者只有选任方式的差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作用同等重要。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文明调解、廉洁自律,保护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

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

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

人民调解员培训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根据长顺县司法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我司法所在前一阶段对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的基础上,又于2011年9月1日组织乡辖5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人民调解法》知识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司法所从2011年5月5日开始就积极协调乡政府、县司法局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乡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分局副局长、长寨镇司法所所长、公证处主任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中,既有身处基层人民调解岗位、公证岗位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调解员”司法所长陈邦亮,又有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办案多

年的资深公证处主任胡家宽,还有身处基层一线的司法助理员王树凯,他们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乡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乡政府共投入一千余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20册、乡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14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乡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5课时,邀请乡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从2011年5月5日开始至2011年9月1日结束,现

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第一篇: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度,在领导的关心和领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始终牢记自己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身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工作取得一些成绩,现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调解员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实际调解经验。作为我个人而言,自己从事调解工作时间并不长,法律基础也相对较为薄弱。为此,我在平时工作着重加强于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配套政策法规的学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同事们请教,深入领会相关政策的实质。同时,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也经常虚心向同事们请教调解的经验与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事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细心、热心、耐心,攻坚克难,尽心尽责。在每一次开展调解之前,我都会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拟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根据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而有针... 第二篇: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 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截止2014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 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 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

人民调解员培训测试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调解员培训测试题 单位:姓名:成绩: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起施行。 A. 20XX年8月28日B . 20XX年1月1日 C. 20XX年10月1日 D.20XX 年5月1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A.司法行政部门 B.信访部门C .公安部门D.民政部门 3、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A.乡级B .县级C .市级D. 省、自治区级 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A.三年B .四年C .五年D. 六年 5、人民调解员根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A.调解纠纷 B.维稳形势C .纠纷性质D.特殊情况 6、以口头协议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不可以D..不需要C 可以 B..应当A .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内共同向 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A. 30 日B . 45 日C . 60 日D.90 日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A.起诉B .申请强制执行C .申诉D. 上诉 9?、法律援助主要为()的人士提供。 A、下岗 B、经济困难 C、残疾D.公务员 10、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后,可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 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A、半额B 、不需要C、全额 D.随意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 ()。 3、人民调解委员应当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 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怎样调解学生冲突

怎样调解学生冲突——学生调解员的作用 “马老师,王晓辉和赵明明打架了!”一学生慌慌张张地跑来说。 我急忙赶出去,发现王晓辉骑在赵明明的身上,正要挥拳头,见我过来,王晓辉赶快站了起来。 我敢说类似冲突每个学校都会发生,每天都在上演,请想想看大多数教师是怎么解决的吧: “王晓辉,你竟然骑在别人身上打,你给我站着反思去!” “你们下课不好好玩,以后取消课间休息,现在站墙根去!” “你们俩下午把家长叫来!” 我把上述解决冲突的方法称为“简单处理法”,该法或许一时凑效,但从长远来看,隐患无穷。在工作中我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方法,而代之以“彻底说服法”现在我把王晓辉叫到办公室。 我一语不发,只是静静地听,“马老师,是他先找事,他骂我是肥猪。骂完他就跑,一边跑一边骂。”看我不说话,他接着说“真的,你问问,很多人都听到了,我刚当上组长,我绝对不会找他事的。” “我相信,是他找事,不用问,也不用调查,我相信你!”听完我的话,王晓辉竟然哭了。 “可是,你知道他为什么找事吗?”我接着问。 “他看我选上了组长,他没有选上,嫉妒呗。”他用力擦了下眼泪说。 “你理解得非常对!有句话叫‘小不忍——’”我故意停顿,他接着说“则乱大谋” “对,你没忍住他的挑衅,跟他打起来,这样你在大家的心目中会有怎样的印象,你知道吗?大家刚把你推选为组长,就出现这样的打架现象,你想会不会降低在大家心中的威信?古代有位大军事家叫韩信,他在参军前有位屠户找他事,让他干什么?” “从裤裆下钻过去。”说到此,他忍不住笑了。 “可韩信忍了,你如果能像他一样......” “老师,我错了。我绝对不会再打架了。” “很好!但是你知道吗?一个好的领导者不仅仅是能忍让,更重要的是有领导力,让大多数人愿意跟从你,让你的对手服你,别人既然挑衅你,说明还对你不服,你有什么办法让别人佩服你、信服你、跟从你,回去好好考虑一下,晚一天交给我一份计划。” 王晓辉走了,可调解工作远远没有结束,接下来得找赵明明谈话。 我知道这样的谈话很费时间和精力,大多数的班主任老师还担任着繁重的教学工作,让他们对每一个纠纷和冲突事件用这样的方法去解决不太现实。在工作中我们尝试引入学生调解员的方法。 首先要学生推挑一部分威信高的同龄人作为调解员候选人,接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给他们一些基本的调解方法,比如让他们了解调解的主要流程: (一)讲述经过——让争执者分别介绍争执过程。 (二)交流看法——让争执者互相听听对方在冲突中的体验,争执双方必须仔细倾听对方的谈话并把听到的内容重复一遍。 (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帮助争执者分析在该问题中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指出该如何解决问题,并使双方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致意见。 (四)写下书面协议——调解员在协议表中记录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由争执者在表上签名。 (五)互写道歉信——该法在实践中被证明非常有效,哪怕在写信时还不太情愿的学生在接到对方的道歉信后,非常感动,发自真心地想与对方修好。 其次要给予这些学生足够的荣耀和自豪感,让他们佩戴诸如“我是大家选中的优秀调解员”之类的绶带或袖章,让他们愿意调解,以此为荣。而且学期末要有对他们的奖励等。 第三,为了便于管理,除了突发事件,必须当时解决外,学生调解的时间最好安排在每天的自由活动时间,地点可选择在校园几个固定的僻静处,由学校老师轮流视察,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人民调解培训 主讲人:肖九木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发生矛盾纠纷,如何申请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纠纷当事人去其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用书面形式。 三、不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吗? 纠纷当事人自愿接收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调委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哪些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七、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收费吗? 不收费。

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同志们: 人民调解工作以便民、及时、贴近群众的特点,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历来被誉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可以说,近年来,在玉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在座各位的共同 努力下,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比一年进步,维稳成效是一年比一年显著。上个月,自治区组织各地市交叉检查,我市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也获得了比较好的评价。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组织、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天,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又在这里举办,充分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满昌学副市长本来今天工作日程很满,接着马上还要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但他对我们来自维稳一线的同志很关心,特地改变行程,专门过来看望我们,来问候大家,给大家鼓劲,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满副市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长期奋战在维稳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点:

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同时,群体性纠纷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我们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调解员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总体看,我市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仍然有部分调解员的素质与所承担的人民调解工作不相适应。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正规化、规范化轨道,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的方式,已经从原来的基本靠辈份压服,靠威信降伏,转变为主要靠

人民调解法习题答案

精心整理 人民调解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D、以上三项都对 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 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 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 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 B、合法合理 C、合情合理? D、公平合法 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___年。 A、二??? B、三??? C、四??? D、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__。 A、五章三十五条? B、五章四十条 C、六章三十五条? D、六章四十条 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__。 A、依法原则????? B、自愿平等原则? 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 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 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_负责。 A、派出所??? B、基层法庭?? C、综治办??? D、司法所 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 C、可以受理???? D、坚决拒绝 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 B、应当给予批评? C、可以予以更换? D、不予以更换 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___。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 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 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 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

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

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

培训班开班动员讲话稿 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 精品

培训班开班动员讲话稿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动员讲话第一道防线.可以说,近年来,在玉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年比一年进步,维稳成效是一年比一年显著. 上个月,自治区组织各地市交叉检查,我市的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也获得了比较好的评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市委、市政府领导在组织、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全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又在这里举办,充分说明了市委、市政府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满昌学副市长本来今天工作日程很满,接着马上还要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但他对我们来自维稳一线的同志很关心,特地改变行程,专门过来看望我们,来问候大家,给大家鼓劲,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满副市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代表市司法局党组向长期奋战在维稳 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讲三点:一举办这个学习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年的社会实践证明,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健康开展的决定因素.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许多和以往不同的特点. 同时,群体性纠纷以及由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从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更严. 但是,客观地说,面对新形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素质、工作手段方法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适应.由于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主体、内容多样性的要求. 我们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都建立了调委会.这些调委会名义上有多名人员,但往往身兼数职. 且实际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主要是一名调解主任,并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

2020年人民调解员培训试卷汇编

人民调解员考试卷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日起施行。 2、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过、, 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的。 4、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 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 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 5、、和应 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6、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 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7、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负责。 8、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文 化程度。 9、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也可以。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调结。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 人民调解工作。( ) A.司法行政部门; B.信访部门; C.公安部门。 2、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 )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 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 A.三至九人; B.三至七人; C.五至九人。 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 )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调解员的培训

调解员的培训 参考文献:李洁. 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研究[D]. 湘潭大学, 2013. 1.调解员的设立 人民调解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虽然目前设立了调解员,但是调解员还未实现规范化、职业化管理和广泛推行。另外,调解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及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这不仅仅包括必要的法律知识,还应包括实践能力、调解技巧和经验,必须经过必要的专门法律知识训练以及相应的辅助技能培训。 2.调解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人民调解员职业化要求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尽职尽责把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出本职业特有的职业习惯,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以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制度整体竞争实力的目的。 一要尊重当事人。当事人受到尊重的对待,从而对人民调解员的公正表示信任,人民调解制度才能沿着预想的发展轨道走下去,否则会走上“强制调解”的畸形发展道路。 二要用心倾听。倾听属于有效沟通的必要部分,但对于调解这一特殊职业来说,我认为倾听的重要程度,有必要成为专门的一种职业习惯进行培养。 三要善于沟通。沟通带来理解,理解带来合作。 3. 调解员的培训 一理论基础:人本主义理论中的三个充要条件(核心):共情,无条件的积极关注,真诚一致。基本符合调解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可作为调解员培训的理论基础。 二心理学基础知识:态度改变、情绪的控制与管理、言语交际、社会认知、归因三心理咨询的方法与技术:倾听、尊重、积极关注、共情等技术

教案--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程序) (一)本单元学习目标和要求:通过理论讲授和个案分析,使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回访等内容;通过分析比较,使学生明确人民调解程序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显著区别,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基本知识的讲解,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终止。 解决方法:以《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调解程序不拘形式、灵活便民为突破口,着重理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层含义;针对调解终止问题,重点讲透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调解终止的情形、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终止后的其他救济等。(三)教学方法:本单元的教学方法主要融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于一体,辅之于小组讨论与角色扮演方法。利用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形式进行。 (四)学习方法:任课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认真讨论,鼓励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老师做点评。学习方法还是实行“任务驱动,自主学习”。 (五)教学内容:人民调解启动方式和调解员的确定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的实施(调解步骤) 调解回访 模拟调解(实训) (六)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管辖程序,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既可以由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调委会主动调解,这完全是由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指定、选择调解员和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作出了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节;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本环节除了讲授以上主要内容,还要让学生了解,不论是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调解员以及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都不是无原则或盲目的,而是根据调解纠纷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并有针对性的做出的。 第二环节:重点讲授调解前的准备。结合实例,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讲清调解前需做好的三项准备工作,即选定人民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拟定调解方案。首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其次对具体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最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定具体详细的调解方案。 第三环节: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模式,结合具体纠纷,演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步骤。根据调解法第22条的规定,实施调解的基本方法步骤就是一听、二讲、三劝、四帮。一听,即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概况,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讲,就是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交通肇事、医患关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各位调解员: 你们好~我们尚武镇的人民调解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今天我们就进行这个一年一次的培训。这次培训很重要,一个是人民调解法从今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二个是我们的村级换届选举后,村两委人员变化比较大,村人民条件委员会的调解员相应的也进行了部分调整,三个是这次培训恰逢春耕大忙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化解,保障我们尚武镇春耕大忙的顺利进行,根据尚武镇关于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安排意见,今天我们进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参加培训。在正式培训前,我们先来学习两份文件。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通过解决民间纠纷,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人民群 1 / 15 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之花”。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有这么三个: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

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 2 / 15 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学计划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学计划 篇一:农广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内黄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20XX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20XX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和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 求,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紧紧围绕河南省委、省政 府提出的“确保粮食稳产增产,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农村和谐稳定”的总目标,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整合资 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建立新型职业农 民培育制度,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 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人才 支撑。 二、培训任务 20XX年县农牧局下达我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xxx人。其 中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别为xxx人

(一)生产经营型培训。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 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二)职业技能型培训。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 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三)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 化服务人员。 三、培训对象 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自愿为原则,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方可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 (一)年龄在18~55周岁以内的,在本县从事粮食、蔬菜、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学计划)牧、果树等产业生产经营并有继续发展意向的劳动者。 (二)自愿接受本校安排的各项专业培育,并且有时间到省、 市大中专院校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 1、在本县从事粮食生产、蔬菜种植、果树种植、畜牧养殖一年 以上,及有意向继续发展的有一定文化基础的有为人士确定为初 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 四、补助标准和培训时间 培育时间和补助标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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