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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12082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 ±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六)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七)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版心内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

(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

1.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秘密★1年”、“机密★10年”、“绝密★30年”等。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

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规范顺序排列;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根据联署机关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高检发〔2012〕1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高检院机关内设部门之间行文原则上不编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两个姓名之间空一字,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应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确需使用,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等。

2.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有多个主送机关的,一般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从左至右横排,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中断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

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如:“2012年7月1日”。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7.印章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8.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9.附件:公文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三)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间一般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除将“抄送”两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四)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如“- 1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五)二维条码

1.条码位置:对于没有版记的公文,条码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以版心右下角为参照点);如公文带有版记,条码则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距版记下边缘3mm,距版心右边缘5mm。

如果公文不需要批量印刷,可以将条码打印在公文的右下角或将打印出条码标签贴在公文的右下角;电子公文的二维条码随版式一并生成,具体位置同上。

2.条码大小:建议尺寸宽50mm,高大于10mm、小于25mm,可容纳175个汉字的内容;如果内容超过175个字,条码可以适当加宽,但高度不能超过25mm,加宽后,条码的容量最多不能超过250个字。

3.条码内容必须与相应公文内容一致。

4.条码与其对应的公文具有同等的密级、紧急程度,对于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要视同其所对应的公文。

5.印制条码应确需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在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要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6.绝密级公文上的条码,标题字段应为空。

三、公文表格、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

(一)公文表格用法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装订在封三前,不得装订在公文最后一页(封四)上。

(二)公文标点符号用法

公文中标点符号用法应符合GB/T 15834相关规定。

(三)公文计量单位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用法应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相关规定。

(四)公文数字用法

公文中数字用法应符合GB/T 15835相关规定。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居中排布,其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2.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3.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4.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5.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6.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7.首页不显示页码。

8.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二)命令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命令》,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和正文间有一条红色分隔线(0.35mm),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4.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三)纪要格式

1.纪要具体标志为《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等,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纪要标志下空2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第×届第×次”,并用圆括号括入,按届顺序编排,一般用3号黑体字。

3.纪要编号下空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4.在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下印1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5.分隔线下空2行编排正文。

6.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列席、记录等具体内容,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会议时间、地点及出席、缺席、列席、记录人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每一项内容均另起一行。

7.纪要不加盖印章。

8.纪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五、主要公文版式及适用

(一)《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各类公文版头、版记格式见附件1,下同)

1.适用于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重要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干部任免由承办部门审核;送分管党组成员审阅后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3.承办单位送办公厅机要处编发文字号并加盖党组印章后送文印室编排和发送。

发文字号为(各类发文字号见附件2,下同):

高检党请〔20××〕×号

高检党发〔20××〕×号

高检党任字〔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内容具体情况决定。

5.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机要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3份备存、归档。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

1.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通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

3.公文由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

4.承办单位送办公厅秘书处编发文字号并加盖院章后送文印室编排。

5.承办单位将公文清样送办公厅秘书处进行技术性审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高检发〔20××〕×号

6.公文发送范围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纪委,

中政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高法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

高检院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委员。

(可根据公文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7.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秘书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1.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下发通知、通报,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涉及综合业务的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

3.请示、报告和涉及综合业务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涉及具体案件办理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4.承办单位办公室编发文字号后送办公厅秘书处加盖院章并送文印室编排。

5.承办单位将公文清样送办公厅秘书处进行技术性审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高检发×字〔20××〕×号

6.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7.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秘书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文件》

1.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根据授权,代院发布通知、通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厅主任审阅后报院领导签发;或者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3.承办单位送办公厅秘书处编发文字号并加盖办公厅章后送文印室编排。

4.承办单位将公文清样送办公厅秘书处进行技术性审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高检办发〔20××〕×号

5.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6.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秘书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1.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事项,督办事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案件以及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签发,或由分管副主任审阅后报主任签发。

3.承办单位送办公厅秘书处编发文字号并加盖办公厅章后送文印室编排。

4.承办单位将公文清样送办公厅秘书处进行技术性审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高检办字〔20××〕×号

高检交办〔20××〕×号

高检办发复〔20××〕×号

5.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6.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秘书处3份备存,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六)《高检院办公厅通报》

1.适用于印发高检院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厅主任审阅后报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

3.由检察长办公室编发期号后,送文印室排版印制并发送。

4.发送范围

主送:中共中央办公厅(6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0),全国政协办公厅(22),中央军委办公厅(2),中纪委(5),

中政委(5),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综合研究局(2);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

高检院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委员。

(可根据公文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通报的备存、归档由办公厅检察长办公室负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信函

1.适用于机关各内设部门就主管业务工作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相关部门行文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3.各内设机构编发文字号,加盖印章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分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5.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备存、归档,承办单位办公室3份备存、归档。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纪要

包括《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等,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1.由会议记录人起草,送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2.由承办单位编发文字号,送文印室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第×届第×次)

3.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各类会议纪要的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4.由承办单位将公文成品印刷件3份备存、归档,送办公厅档案处2份归档。

(九)特定版式及适用

1.《最高人民检察院命令》

(1)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评和晋升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警衔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督以上警衔,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送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或由检察长授权政治部主任签发。

(3)由政治部编发文字号,加盖检察长印章后送文印室印制并分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警衔)令字〔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主送及抄送单位。

2.《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1)适用于以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名义,传达贯彻中纪委、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落实中纪委、高检院有关决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关工作等。

(2)联合发文的主要形式为通知、通报、决定等。

(3)由公文承办人起草,送纪检组、监察局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组、局领导签发,或者由分管组、局领导审阅后报纪检组长签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纪监〔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院纪检组、监察处(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抄送中纪委、中政委,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

(1)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党委〔20××〕×号

(3)公文发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高检院党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1)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发文字号为:高检纪委〔20××〕×号

(3)公文发送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高检院党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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