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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2002-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计法规[2002]274号)自2005年5月24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国土厅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统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一、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市、县、区│水田│旱地│菜地│园地│鱼塘│备注││││├────┬──┤││││││││糖料蔗地│其他││││││││││旱地│││││├─┼──────────────────┼──┼────┼──┼──┼──┼──┼───────┤│一│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1301│1258 │1032│3388│2984│3783│1、南宁市辖区││类│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柳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桂林市辖区和梧│││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州市辖区的产值│││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基数标准可以根│││、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据实际情况适当│││平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上浮,但最高不│││北流市、横县、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能超过10%。2、│

││。│││││││土地(耕地)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是││二│阳朔县、临桂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1069│1031 │907 │2313│2333│3353│平均标准,已经││类│县、恭城县、蒙山县、防城港市辖区、上│││││││包含土地(耕地)│││思县、东兴市、凭祥市、宾阳县、上林县│││││││的复种、套种、│││、隆安县、扶绥县、江州区、宁明县、龙│││││││间种和立体种养│││州县、合山市、鹿寨县、象州县、武宣县│││││││等综合利用情况│││、兴宾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县、右│││││││。│││江区、田东县、平果县、金城江区。││││││││├─┼──────────────────┼──┼────┼──┼──┼──┼──┤││三│龙胜县、马山县、大新县、天等县、融安│915 │815 │841 1900│1767│2847│ | │类│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罗城县、││││││││││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

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单位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

1、混合(砖)结构元/平方米400

2、砖(石)木结构元/平方米280

3、其他结构

(1)木结构元/平方米180

(2)泥墙瓦面元/平方米150

(3)泥墙草面元/平方米100

(4)其他元/平方米80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线路万元/公里 2.9

2、380伏送配电线路万元/公里 4.6

3、1万伏输电线路万元/公里7.8

4、迁移变压器万元/公里300

三、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万元/公里 4.3

(2)管道200对万元/公里 4.2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万元/公里 2.7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万元/公里 3

(2)直埋24芯万元/公里10.5

四、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元/立方米140-200

2、水井元/眼1000-1700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元/立方米300

2、坟墓元/座400-500

3、晒场元/平方米50

4、围墙元/米50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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