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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

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

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

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

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

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

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

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

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

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

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

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

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

(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

客户授信。

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

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0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

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

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

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信额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

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

授信额度。一般金额机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

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九条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

(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

(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

外汇交易;

(五)买断式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正回购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以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债项评级AA+级以上(含)或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同等风险水平的债券为标的的买入返售交易;

(七)存放金额、期限对等(折算为人民币的存入金额不小于存

出金额,且存入期限不短于存出期限)的本外币互存业务;

(八)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资金运营中心内设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全行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授信”)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同业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同业客户经营财务情况及信用状况,提出同业授信额度核定审核

意见;

(二)管理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监控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

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建议,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和控制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指导、检视各相关部门关于同业授信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运营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协助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

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章授信调查及发起

第十五条授信调查是指授信发起机构和授信调查人员根据目

标客户需要或我行自身业务发展需求,通过现场考察、高层访谈、电

话沟通或收集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

析评价,并提出书面授信方案,为授信审查审批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调查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人员”)

负责实施,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我行针对优质金融机构客户主动办理的内部授信业

务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方式。

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调查而采取非现场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主办人员需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非现场调查的具体方式和各种资料的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授信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性质不同,授信调查应收集的基本资料分别如下:

(一)我行主动授信类金融机构

1.近一年年报(财务报表部分);

2.其他相关公开信息。

(二)申请授信类金融机构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金融机构许可证;

5.开户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及附注);

10.主要财务指标表;

11.我行授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需为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机构主、协办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

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授信申请人调查内容如下: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

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网点分布、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客户关联企业情况: 1.关联企业成员范围及变化情况; 2.客户关联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 3.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4.客户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5.客户与我行关联情况。

(三)客户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

(四)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

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

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

1.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等;

此外,对于监管评级较低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调查除上

述指标外,还应关注股本结构、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

在当地银行中的整体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2.对证券类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

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

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

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综合类券商自营

业务开办情况等。

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

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

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等情况。此外,还应区别财险

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

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

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5.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不良资产运营能力、投资收益,合格资本、最低资本、集团合并财务杠杆率、资产公司杠杆率、资产公司流动性比率等各项监管指标,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资产管理公司排名等;

6.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1)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

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财务公司中

的排名;

(2)背靠企业集团。资产规模、资本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集团下属主要成员单位

情况、集团内上下游公司企业协作能力、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操作水准,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支持程度等。

7.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资金实力及行业分布、融资途径、专业

人员配置、租赁业务行业分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单一客户融

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业务资格等。

8.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主要股东经营业务、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人员履历、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资格、外汇业务资格、已发行基金数量、规模及运作业绩、管理费与资产规模占比、业务资格等。

第二十条经办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权威网站等获取客户资质信息等相关资料,验证前

述取得的资料和信息,如以往处罚情况、重大事项公开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员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依据综合分析评价,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的有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初步确定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币种等,形成授信

调查报告。经办机构主、协办人员分别在授信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授信调查申报机构各级负责人应对授信材料进行

初审,确定授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并在授信调查报告

上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发现授信调查材料不够完善,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申报机构必须确保上报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授信对象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

并签章说明。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如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原因。

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调查人应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

识别及陈述该笔授信业务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同时须在信贷管理系统内提交至资金运营中心。

第五章授信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总行其他部门或分行发起的授信申请,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授信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

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

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特征,在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审查相关送审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查人员进行授信审查时依据的资料主要有:

(一)申报机构报送的授信调查资料和授信调查报告;

(二)授信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三)审查人员自身掌握的授信对象情况、行业状态等有关信息;

(四)审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查人员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程序不规范、基本资料不全的,可以予以退回;发现送审材料存在事实不清、资料不齐

或材料存在疑点的,应要求授信调查机构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二)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四)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五)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六)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方向等。

(七)不同类型金融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

应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批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币种、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

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授信审批决策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具体实施,各级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根据经批准的书面授权书确定,不得超越权限

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进行最终决策前,应审阅相关送审材料以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意见。在充分知悉授信相关情

况后,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在对项目进行利弊权衡和分析

判断后做出授信决策。

第三十四条授信审批决策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审批人外出时应按照我行授权相关规定办妥授权事宜:(一)有权审批人未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转授权或超

过授权范围进行转授权,酿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由转授权人负全

部责任;

(二)有权审批人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转授权的,由被转受权人对其审批的授信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授信到期前,授信使用机构应在授信到期前一个月收集拟继续对其进行综合授信的同业客户的相关授信资料,并按

照规定对其进行授信工作。对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其最新授信

资料的金融同业客户或无法落实管理的金融同业客户,资金运营中

心有权根据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收回或调剂额度的分配。对于

业务到期未续做,所造成的业务损失,由原额度发起机构承担全部

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遵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同业授信额度使用登记统计工作交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各业务单位开展相关同业业务时,需填写纸质版《ⅩⅩⅩⅩ银行同

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金运营中心审核,中心

经办人员确认相关交易对手等同业机构的分类授信额度是否足够,

对符合的分类授信额度予以扣减,并出具意见。同业授信额度应逐

步通过系统刚性控制,在未实现系统控制前应设立台账,专人管理,及时核对。发现同业授信额度超额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纠正。

(二)各业务部门需使用同业授信额度时,可于T-1日经内部相关审批流程后提交《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至资

金运营中心,经资金运营中心审批同意后,与相关业务资料一起提

交运营部门放款。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在办理相关同业业务放款时,需检查业

务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是否有《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并核查资金运营中心意见。

第六章授信后尽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指我行对客户实施

授信后,授信后管理机构通过对授信对象经营变化及市场上各种可能

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

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行为。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行授信后尽职管理的目标是:

(一)对各种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

前控制,主动、及时、及早发现并防范授信风险;

(二)对授信客户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

动深入营销和服务增值,维护和发展我行优质目标客户;

(三)发现我行授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授信管理基

础工作,提高我行授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授信后检查由授信申请机构与授信使用机构负责

实施,其中授信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对授信对象进行授信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在其他金融机

构的履行情况等全面风险状况;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对其办理的具体业务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授信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授信对象存在潜在风险

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金运营中心与风险管理部报告。

第四十条已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向资金运营中心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

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5000万元;出现严重流动性问题或连续3年亏损且无明显改善;

(二)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三)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四)授信对象业务资质被撤销、债务到期未及时兑付;

(五)发生规模及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存款挤提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如对上述授信对象需再启用授信额度,须重新按照正常授信流程进行申报。

第四十一条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信使用机构应继续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做好授信后客户维护工作:

(一)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我行授信业务及授信品种的意见,

以及对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开展深入营销,扩大与客户的合作领域;

(二)适时推介我行最新金融产品,深入挖掘客户合作价值,提

高我行集中授信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二条授信后档案管理。

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档案由该授信发起机构按照总行档案管理

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附件2:《调查报告模板》

附件3:《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审批表》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的授信,中长期则是一年以上的授信 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都是出口地银行给予出口商资金金融通的方式。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打包贷款是银行只凭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作为要求预支金额的凭证,而出口押汇则 是银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垫款的依据。 2、打包贷款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前,是出口商因购货、包装、装运的需要而要求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出口押汇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后,是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在交货后押汇而提前取得资金。 3、在打包贷款业务中,银行通常只付给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通常在买单 时付足全部金额。 4、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出口商人需提交信用证后,订立一份合同即可办理;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 出口商需填写总质权书和申请书,有时还需提出保人出面担保,填具担保书。 收款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10天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载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一向挂失止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和《招商银行境内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二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涵盖的各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及或有负债业务。 第二章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上报的授信业务资料明细第三条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要求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四条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五条分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评审建议表; 2.定量指标评分情况表; 3.定性指标评分情况表; 4.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5.分行各级审批意见; 6.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第六条复议的授信业务上报的审批资料: 1.复议报告及分行各级复议意见; 2.新的情况补充资料。 第七条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并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备注栏注明,如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执照变更、新的会计年度报表等,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三章上报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第八条完整性要求: 1.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第二章的要求上报,不能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2.授信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提示的要求撰写,逐项说明和分析,保证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公客户授信操作流程,旨在加强对公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公客户的授信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对公客户:是指办理或有意向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授信业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 2)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本行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贸易融资、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3.2缩写与分类 1)内部授信:是指确定的授信额度后,内部掌握,供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时参考、控制,对外保密。 2)公开授信:是指在内部控制线或额度内告诉客户部分授信额度。

3)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内授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4)集团授信:是指本行对集团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单一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职责与权限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 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zz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z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40号)等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的行为。上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条本质上属于为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由总行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投资业务战略规划、业务目标; (二)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审查同业投资业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同业投资业务准入风险指引; (五)负责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系统营销、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 (七)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 (八)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同业投资业务,负责牵头落实各项批复要求,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及签署; (九)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同业投资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十)负责监督和指导事业部做好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与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事业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二章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授信,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以下简称申报行)收集资料并评审后,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初审。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按权限报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对注册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分行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行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资料。 (一)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二)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三)申报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券商/非券商类)表(见附2); 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见附3); 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见附4); 5.申报行各级审批意见; 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类/财务公司类/信托投资公司类/金融租赁公司类)(见附5);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境内机构)(见附件6)。 第五条上报授信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

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授信管理办法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 目录篇~【目的与定义】目的: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二、 其他三、 【总则】授信额度申请第一條、 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第二條、 【一般授信】 新客户授信第三條、无担保授信第四條、担保授信第五條、 【专案授信】通则授信-第六條、项目单(行单) 一般-行单)授信(第七條、项目单-特殊审批)第八條、项目单(行单授信 【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第九條、 1 【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 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 第七条汇整表

2 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目的与定义】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含借用)(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1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有设定抵押担保、 2 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1、 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行单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短期交易需要, 三、其他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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