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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则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姓名岗位部门得分 年月日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式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 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 3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 否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 否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 否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 同上否

24号文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对照表原规定修订情况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新《消法》全文修改前后对照表(红色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现行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评审规则修改对照表 (2014年1月9日,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规则(2005年)规则修改稿(2014年)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案件审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阐明制定评审规则 的目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 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 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 1.根据新法法条序 号及程序设置变化进 行相应修改 2.对各类评审案件 所涉商标规范表述。 1

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 动,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 式办理。 1.删除“争议案件 的”表述,避免引起歧 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 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对照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修订对照表 (阴影加粗部分为修改,双删除线部分为删除) 修订稿原条文第六章期转现交易新增 新增 第四十四条期转现交易是指交易双 方协商一致,同时买入(卖出)交易 所期货合约和卖出(买入)交易所规 定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 交易行为。 新增 第四十五条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 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应当按 照交易所规定进行备案。具体条件由 交易所另行规定。 新增 第四十六条在交易所办理期转现交 易相关业务的,应当是符合交易所规 定条件的结算会员,并需向交易所进 行备案。会员办理期转现交易相关业 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满足开展期转现交易 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 (二)具备满足开展期转现交易 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期转现交易业 务管理制度;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应当通过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的会员参与期转现交易。 新增第四十七条会员办理期转现交易业 务备案,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期转现交易业务会员备案 申请书; (二)期转现交易业务准备情况 说明书;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 件或材料。 新增第四十八条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 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 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 会员申请取消期转现交易业务 备案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取消期转 现交易业务备案情况说明。 新增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 的备案申请材料或者取消备案申请 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 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会员。

者其他相关合约范围、期货合约成交 价格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新增第五十一条交易双方就期转现交易 意向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交易所相 关规定提交期转现交易申报。 新增第五十二条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 期货合约交易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 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所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 后,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合约交易申 报不予以确认,期货合约交易申报不 生效。交易双方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有 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的交易。 新增第五十三条通过期转现交易达成的 期货合约交易,其成交结果不计入相 应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 价、最高价、最低价、开盘价、最新 价、收盘价等价格的计算。成交量、 成交额、持仓量在交易所确认生效 后,计入相应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 交额、持仓量。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 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 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 调、解决。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 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修订前后对比简表

修订前后对比简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变化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无变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 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 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 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 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 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 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将“注册一年以上” 条件转移至第十条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 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无重大变化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 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1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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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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