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秘师…201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在编不在岗
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一些学校教师在编不在岗现象仍然存在,个别教师甚至长期在编不在岗,在编不在岗问题影响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管理,也有损我省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把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作为常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常抓不懈。要采取综合措施,将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与学校定编、定岗、定责结合起来,与对学校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与校长和教职工
绩效工资分配结合起来,与校长任用(聘用)和教师职称评聘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教职工日常考勤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要建立健全与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和对学校监督检查机制,在发放教职工工资时,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考核结果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按规定发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新的学期已经开始,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结合开学工作检查,继续对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对长期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并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进修、病假、事假等原因长期离岗的人员,要逐人核查,确因病、因事请假的,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考勤制度处理;对其中以进修、病假、事假等为借口,长期不在岗的,要坚决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辞退辞职或解聘手续。对未经教育主管批准,擅自离开本岗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其他各类学校代课的,要限期归队,不能按期归队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辞退或辞职手续,并追究所在
- 2 -
学校校长的责任。对不再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原学校负责人,
要安排到学校其他教育教学岗位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对转
岗后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得享受在岗教职工的有关工资待遇。对因学生数减少等原因富余的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富
余教师调整到教师缺额学校任教,或经转岗培训后调整到公办
幼儿园任教、寄宿制学校担任生活指导教师。严禁教师在编不
在岗或在岗不履行教师职责,严禁教师个人找人顶岗代课,严
禁学校套用在编不在岗人员工资。对于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追回所领工资,统一上缴财政。
三、各市、县(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学校在编
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负总责,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清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深入学校,认真核查。清理工作要坚持
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核对基础材料,准确掌
握实际情况,将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名单、不在岗原因及离岗时
间等向教职工公告,接受教职工监督;要坚持边清边改,边查
边纠,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要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对教
职工擅自离岗疏于管理、提供方便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人员到各地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对本地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
- 3 -
员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认真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各县(区)教育局请于3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所填表格报所在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请于3月31日前将汇总形成的本市书面总结,连同市属学校、分县(区)表格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联系人:李蕾;联系电话:0551-*******;电子邮件:sfc@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0119401.html,
附件: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4 -
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 填表人:统计时间:年月日
学校类别在
编
教
职
工
数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数
在编不在岗人数清理后在编不在岗人数清理人数
合
计
病
休
事
假
离
岗
进
修
岗
位
变
动
擅
自
离
岗
外
单
位
借
用
外
学
校
借
用
其
它
原
因
合
计
病
休
事
假
离
岗
进
修
岗
位
变
动
擅
自
离
岗
外
单
位
借
用
外
学
校
借
用
其
它
原
因
合
计
其中
辞
退
或
辞
职
返
回
办理
病事假
手续的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高中
初中
小学
合计
说明:①表中中小学系指由政府部门核定编制,并由财政支付教职工工资的中小学;②在编在岗系指工资关系与所在学校的岗位相符;③
"病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纳入统计;④“因岗位变动”统计岗位变动后不在岗所有人员;⑤清理后,未履行病事假及脱产进修手续的按"擅自
离岗"统计;⑥"外单位借用"指教育系统以外单位;⑥表中数据关系1=2+3、3=4+…+11、12=13+…+20、3=12+21。
- 5 -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1日印发依申请公开共印10份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