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分析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分析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分析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分析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

四、熟知本单位车辆情况、驾驶人配备情况、客运班线情况及行驶线路、道路等级等具体情况,熟知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应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科技信息部共同举办的技术培训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监控、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科技信息部管理职责

一、科技信息部GPS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卫星监控系统平台运营、抽查、统计报表、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处理技术故障、统一设备购置、安装。

二、制定系统平台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设备台账、库存管理;设备款、SIM流量费、平台服务费的统计、核对、支付;催收各分(子)公司设备款、服务费。

三、对各分(子)公司GPS监控平台监控员、设备维修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每天通过企业网站、监控QQ群向各分(子)公司、相关部门公布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每月向安全部、各分(子)公司公布全司车辆动态监控违法数据汇总。

五、科技信息部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钉钉”信息平台向各分(子)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等人手机发送动态监控情况通报。

六、与监控系统平台运营商、设备供应商签订平台租赁合同,维护平台、设备正常运行;与通讯运营商签订合同,保障网络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 GPS中心报表监控员职责

一、报表监控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各项操作。

二、每天抽查监控各分(子)公司车辆,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已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车辆总数的10%,抽查中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平台处警,并通知分(子)公司平台监控员,由分(子)公司监控员督促驾驶人遵守安全行车规定,并做好记录。每天将统计出的车辆违法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科(安机科)通报。

三、每天白班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每天统计出前一天或当天车辆离线、超速、疲劳驾驶、凌晨2至5时违法数据,制作汇总统计报表。

五、及时解答各分(子)公司平台监控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六、每天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工作QQ群向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

七、及时与分(子)公司监控员、设备维修员核对各项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八、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各项数据、报表任务;协助其它部门、单位查询、统计需要的各项数据。

九、报表监控员实行白天值班制,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

十、报表监控员值班时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班长、分管领导报告。

十一、收集、整理、存档各种抽查记录、报表,资料保存3年;分(子)公司上报的违法行为处罚落实情况资料做好存档备案,资料保存3年。

第十六条GPS中心设备技术员职责

一、设备技术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平台功能、设备维修技术,及时发现平台、设备故障,与平台运营商、设备厂商进行协调沟通。

二、要建立、更新全司所有车辆监控设备的台账、内置SIM卡台账;自己维修、检查的设备要做好维修记录。

三、应对监控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设备的库存管理,保管工作,建立库存设备台账。

四、应与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加强联系,协助解决技术故障,及时将分(子)公司的返修设备送修。

五、每季度应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监控相关资料,并协助解决发现的故障,做好巡检记录。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解决问题,并填写抽查记录。

六、设备技术员或班长按月、季度统计服务费、SIM卡流量费、平台费、设备款等数据。

第十七条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管理职责

一、管理本单位行车动态监控工作,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

二、清查、核对所有应安装卫星监控设备、视频设备的车辆,确保全部按规定安装到位;旧车更换新车、更换设备,应书面报告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申请安装设备(或领用设备自行安装)。应安装监控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负责。

三、做好新增车辆、车辆更新、报废、转让的数据收集,上报工作,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

四、通过监控平台了解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实时动态。对本单位监控平台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落实教育、处罚;对科技信息部GPS 中心每天、每月通报的动态监控数据按规定处理、落实;必须做到处罚(处理)率100%(错误数据、飘移由分公司证明可免予处理),每月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报安全部;另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报一份备案存档。

五、检查本单位监控平台日常工作,对监控中发现的车辆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纠正、处理。严格落实卫星监控设备不在线(不定位)不开《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制度,安排专人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具体操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相应人员负责,但安全部门必须监督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经常离线

的车辆,要利用出车前打招呼和设备维修人员一起检查设备情况,重点检查人为屏蔽、损坏设备的行为。

六、对不服从行车安全管理的驾驶人提出处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给予相应的处罚。值班监控人员上报的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经警示后仍未改正的,安全员应联系车辆承包人、驾驶人,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仍未改正的安全员或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应向交警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本单位监控、维修员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监控值班、处警信息发送、监控数据采集处理、监控设备检修与维护、监控数据统计等各项报表、台账。

八、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安全科(安机科)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屡次违法的驾驶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驾驶人,报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值守人员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九、每月组织监控平台人员、安全员召开行车安全分析会,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处罚、教育、公示。

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安机科)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上车提取视频资料(内存卡)。车辆发生较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单位值班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确保运行车辆实时监控,对人为干扰和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每天通过集团公司网站信息公告栏、监控工作群接收GPS中心发布的监控数据,并落实监控中的安全隐患。

十三、监控值班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能保存15天以

上,安全科负责人应定期对夜间监控人员值班情况察看视频查岗。

十四、做好设备安装、维修及设备款、服务费的催缴、收缴工作。

十五、根据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监控平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或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合理安排监控工作。

十六、每天登陆“湖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网”查看本单位违法车辆信息,并按规定处理。

十七、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应在手机上安装监控软件手机版,能实时查看、了解本单位车辆运营情况、车辆离线、违法等情况(账号密码与平台相同)。

十八、定期对本单位所有车辆按道路运输证的行驶线路进行普查,将长期越线经营的车辆统计,将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分(子)公司安委会报告、向生产科(运调科)通报。

十九、凡在运管三级协同系统中有的三类以上班线车辆必须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临时报停、长期停运、保牌保线的车辆,也必须确保车辆设备上线,如不能上线,应通知本单位生产运输部门办理报停、报废手续。

二十、动态监控台账、资料、报表应保存3年,违法行为处罚相关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八条分(子)公司监控员职责

一、实时监控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对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运行时出现的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统计每日车辆违法情况,记录处理动态信息,填写专项报表,报安全科(安机科)处理。

二、设定重点监控车辆,对本单位所有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全程跟踪监控,做好监控记录。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途运营、屡次违章、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等。内容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是否按规定的经营线路行驶、是否超速、是否疲劳驾

驶、凌晨2点至5点运行。信息台帐每班记录一次,由监控值班人员记录;对凌晨2至5时长途客运班车要重点监控,重点车辆监控报表每天报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

三、车辆发班前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联网,对离线、未定位等不正常的班车不得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同时报告安全科(安机科)领导,并通知维修员处理。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连续掉线10分钟以上或者累计掉线15分钟以上情况的车辆应及时电话联系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通知维修员处理。监控员要对行驶途中的车辆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离线(不定位)应立即电话询问车辆情况,并分析离线(不定位)原因,待车辆回站再通知维修员处理。

四、安装有3G(4G)视频设备的车辆,在车辆发班后,每天应在平台抽查两次以上视频监控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处警并向安全科(安机科)领导报告。平台每次查看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每次查看后要及时关闭视频监控窗口(防止流量费超标),每次抽查应截图留存,并做好3G视频抽查记录台账。如因工作人员未关闭视频监控窗口导致超流量费,由该分(子)公司承担超标费用。每天监控人员应查看时应检查3G视频设备工作是否异常(摄像头、内存卡等)发现3G视频设备存在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员处理。

五、收到并确认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发送信息向驾驶人进行安全提示。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安全科(安机科)。

六、根据本单位生产科(运调科)提供的车辆营运线路,设置车辆正常行驶线路,车辆离开规定线路将触发越线行驶报警。当发现越线报警后应及时处警,并电话联系车辆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询问原因,做好记录,并将越线经营车辆情况向安全科(安机科)领导报告。

七、监控员每天应查看车辆发班情况,重点查看车辆越线报警,在未设置好越线报警功能的情况下应经常查看营运车辆轨迹回放,查看是否按运管部门核定线路行驶。如未按核定线路行驶,将车辆轨迹图及监控平台记录打印交安全科(安机科),安全科(安机科)通知生产科(运调科)处理。

八、对出现违法行为的车辆及时发送警示信息,纠正其违法行为,屡次违法的应电话警示,并立即报安全科(安机科)领导,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九、对疑似驾驶员人为破坏和屏蔽车载终端的行为要立即联网车辆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待车辆回站后由维修员上车检查,并将情况报告给安全科(安机科)领导处理。

十、接到上级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要求在10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十一、熟知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安装、操作的基本功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爱护平台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十二、做好监控系统防计算机病毒、木马以及计算机黑客攻击的防范工作,严禁在监控系统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拷贝文件,在客户端上不得操作与系统无关的任何作业,确保系统使用安全。

十三、监控中应及时发送警告信息和有关指令,对无法监控和拒不执行警告信息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并做好记录。

十四、建立完善的车辆监控日志台帐、违章处罚台帐。所有监控车辆运行的监控资料按规定保存完整,各级监控操作人员及管理员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十五、认真填写各项监控报表、台账;监控相关台账、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违法行为处罚等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分(子)公司维修员职责

一、熟知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安装、操作的基本功能,并按规定程

序进行作业,爱护平台设备、车载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熟知车辆电路、车辆监控设备的安装、维修,负责建立本单位全部车辆设备安装台账、维修台账应保存3年。

三、维修人员每天应主动查看本单位车载监控设备工作情况,发现设备离线、不定位,应及时检查、修复。并做好终端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排查车载设备的故障做好登记。每天通过登陆3G(4G)视频客户端平台查看视频设备工作是否异常(摄像头、内存卡等)发现视频设备存在故障应及时维修处理。

四、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营运信息、维修信息,根据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国道或其它道路,对本单位营运车辆进行速度限制。

五、合理计划本单位监控设备的备用机、配件,当缺少备用机、配件时应提前书面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申请,及时将故障设备返GPS中心或运营商处维修。

六、对经常离线、不定位的车辆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及时发现设备及平台故障并上报;对驾驶员人为屏蔽、损坏监控设备,应主动检查,取证后向安全科(安机科)领导报告。

七、每月对本单位所有监控设备、3G视频设备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并做好将设备例检、故障排除情况登记。

八、设备维修员在检查设备故障时应检查设备内电信、移动流量卡是否正常。电信、移动备用卡由维修员保管,且不得用于私人手机上网,否则备用卡产生的上网或其它费用由维修人员承担。

九、原则上维修员应在1至4天内恢复离线、故障设备(按车辆外出最长4天往返计)。

十、设备维修员应安装监控平台手机端软件,实时查看、了解本单车辆及设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驾驶员、车辆承包人的职责

一、正确使用车载监控终端,接受本单位监控平台的管理,发现监控终端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分公司监控平台工作人员。

二、车辆承包人、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说明正确使用和保养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设备,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 卡、SD内存卡,私自取出属人为破坏监控设备,将受到处罚并承担设备维修费用。

三、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设备是否良好进行检查,或到监控平台查询车辆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以保证在行驶过程中系统正常。

四、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不得私自关闭或屏蔽GPS设备。

五、驾驶员收到车载终端或者监控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正常运行。

六、车辆承包人承担卫星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初装费和每月运行的服务费用。

七、接受公司对动态监控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接受本单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运调)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子)公司生产科(运调科)应根据安全科(安机科)开具的《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单》安排车辆发班,凡因监控设备不正常无派班通知单的车辆一律不得安排发班。

二、分(子)公司生产科(运调科)应核定本单位所有车辆行驶线路是否符合车辆实际行驶线路,如车辆经常未按核定线路行驶,应更改道路运输证的行驶线路或对车辆承包人、驾驶人按规定处理。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由生产科(运调科)处理。

三、生产科(运调科)在本《办法》下发后15日内,应将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核定行驶线路资料交给安全科(安机科),用于设定车辆越线经营线路。车辆变更行驶线路,生产科(运调科)应及时通知安全科(安机科)监控平台及时调整车辆行驶线路资料。每天早上(或提前一天下午)生产科(运调科)应将《车辆营运计划表》送一份给分(子)公司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以便监控。

四、平台运营商为所有分(子)公司均分配有两个监控平台账号(账号详见附件1),一个归安全科监控平台使用,一个归生产科(运调科)使用。生产科(运调科)应查看本单位车辆行驶动态轨迹,对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车辆加班、停班、报修、包车等情况只有生产科(运调科)掌握,因此生产科(运调科)值班人员应登陆监控平台,检查停班车、包车、报修车辆的运营情况,发现车辆有私自营运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处理。

六、车辆因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停运(10天以上)导致车辆监控设备离线,生产科(运调科)必须及时到当地运政部门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如因未办理报停手续,监控设备离线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由分(子)公司负责。

七、分(子)公司车辆下线、报废、旧车换新车,生产科(运调科)应及时在运政部门办理注销、报停手续。运管部门对监控设备未上线进行处罚,如因车辆长期停运(未办理报停手续)、保牌保线、报废未注销手续,导致监控设备离线被上级罚款,由分(子)公司承担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集团公司运输生产部应督促各分(子)公司生产科(运调科)落实动态监控车辆越线经营的管理同时督促落实车辆报停、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务(安机)部门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所有新车上户,机务部应及时通知科技信息部及时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章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二十三条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技术工作由科技信息部负责。

二、集团公司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在车辆上安装的卫星

定位装置,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告目录中。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二十四条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一、按照国家示范工程的要求,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新装车载终端应为经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合格的北斗兼容产品。

二、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三、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凡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必须安装符合(JT/T794-2011)标准的卫星监控设备,并与省运管局平台联网联控,其它车辆推行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凡我司建制车辆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车辆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五、各分(子)公司新购客运车辆或旧车换新车,由分(子)公司

安全科向科技信息部GPS中心出具书面安装报告,GPS中心安排厂方技术员或将设备下发至分(子)公司维修人员安装。由集团公司统一车辆采购后,由机务部通知科技信息部GPS中心安排技术员安装卫星监控设备。应安装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车辆,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未向科技信息部GPS 中心书面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负责。

六、根据各分(子)公司安装的卫星监控设备数、视频监控设备数,科技信息部按10%的比例为各分(子)公司配发备用机,备用机用于车载设备故障返修时用(不影响车辆正常发班)。分(子)公司备用机数量不足可申请多配发,备用机由分(子)公司承担费用。

七、因设备故障(非人员损坏)需返修的车载终端在产品保修期内,由各分平台维修员检验,返回GPS中心或运营商处理,应办理返修设备的送修登记。

八、根据电子产品设计使用寿命,卫星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质保期为1年,1年内(非人为损坏)发生设备故障由设备供应商免费更换或维修;使用年限在1-2年发生故障的(非人为损坏)由设备供应商保修(集团公司负责保修费用);超过2年的设备发生故障,能修复的由设备供应商修复,不能修复的必须更换新设备,设备费用由车辆承包人承担。所有设备最长使用不能超过4年,超过4年的设备必须更换。如属人为损坏,除按规定处罚外,设备厂商将收取配件费与维修费,该项费用由车辆承包人或者驾驶人承担。

九、车辆新旧更换,新车上线必须安装新的卫星监控设备,原车旧设备由各单位拆下做维修备用。车辆报废,车辆所在分(子)公司机务部门应通知安全部门,由维修员拆下旧终端。

十、各分(子)公司维修员在设备供应商安装设备时应陪同安装,熟练掌握安装、检修技术,对安装好的车载终端及时做好记录,填写《车辆安装、维护登记台帐》,并将车辆资料、运营资质输入系统平台,并将

相关资料通知GPS中心工作人员或平台运营商,以便实现联网联控。

十一、车载终端的使用与操作由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按车载终端操作规程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指导,使每位驾驶员都能熟练掌握操作车载终端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一、分(子)公司监控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车辆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其它突发事件,发信息警示后,仍未改正的,应联系车辆副班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再向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由安全人员联系车辆驾驶人、车辆承包人进行下一步处理。

二、车辆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向监控员报告车辆发生应急突发事件,值班监控人员应马上向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由安全人员进行下一步处理。

三、车辆发生应急突发事件或事故后,分(子)公司监控员应及时打印车辆事故前后轨迹、截图,一份留存,一份交安全科(安机科)。

第五章监控、维护及管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平台监控及设备维修工作流程(以下所指监控员均指分(子)公司平台监控员)

一、监控员应分三班(24小时)工作制,每班应根据车辆调度发班表查看车辆发班时间,提前查看车辆在线情况,做好离线(未定位)车辆登记,并通知维修员检查。设备正常在线、定位且联网正常的开具《车辆卫星监控设备联网正常派班通知单》。通过车辆运行轨迹分析判断数据异常的原因,汇总不在线车辆的信息。

二、对违章车辆通过系统平台发送警示信息,并在监控日志上做好记录,经多次警示无效后应电话提醒,仍未改正的报告安全科(安机科)负责人。

三、监控员每天要查询车辆动态信息,认真填写《车辆监控日志》。监控员每月对违章超速次数最多的车辆进行排名,例出重点监控车辆、

重点违章驾驶人,并建立《重点监控车辆》台帐,每日重点跟踪查询台账上的车辆。

四、安装有3G(4G)视频设备的车辆发班后,监控员每天应查看两次以上,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处警,每次查看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应在系统中设置为1分钟自动关闭视频窗口),每次查看完要关闭视频监控窗口(防止流量费超标),每次抽查应截图保存并做好视频抽查记录台账。每天应在软件客户端检查3G视频设备工作情况是否异常(摄像头、内存卡等)发现3G视频设备存在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五、监控员应将离线车辆通知设备维修员,维修员应尽快上车检查,恢复设备正常工作。

六、监控员每日应将车辆离线(不定位)原因、越线经营、疲劳驾驶、超速、超员、其它违法行为等监控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安全科(安机科)。

七、每天上午,GPS中心会向各分公司监控人员、维修人员或安全人员询问车辆离线原因,各单位应如实上报。

八、终端设备自身原因故障,设备维修员应更换备用机,SIM卡损坏应及时更换备用卡。

九、车载终端故障返修时,维修员将需要返修的设备送至GPS中心或直接送至设备厂商处(应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十、分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在收到监控平台递交的车辆离线、超速等各项报表后进行分析,由安全人员对存在问题的车辆打招呼,进行安全教育。

十一、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在每次路检路查工作中,对本单位车辆的车载终端和视频设备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章车辆限速标准

第二十七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控系统平台最高限速标准为:高速公路为100公里/小时;国道

或其它路段由各单位安全科(安机科)考察各线路限速值,最高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限速以当地实际限速标准为准;夜间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只能以当地路段实际限速的80%行驶。车辆限速由分(子)公司监控工作人员设定,报警不得设定时间范围。

第七章违法行为处罚

第二十八条超速处罚标准

一、连续超速30秒以上,且最高速度超过规定限速在5%之内(含本数),记一次轻微违法,每次处罚50元。

二、连续超速30秒以上,且最高速度超过规定限速在6%(含本数)-20%(不含本数)之内,记一次严重违法,每次处罚100元。

三、连续超速30秒以上,且最高速度超过规定限速在20%(含本数)以上的,记一次特别严重违法,每次处罚500元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驾驶人、车辆承包人进行处理。

四、因卫星监控设备存在一定误差,因此超速违法处罚按30秒计。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应按规定对驾驶人、车辆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理。

五、如属设备故障、数据漂移引起的速度不准确,驾驶人应向分(子)公司提出复查申请,由平台监控员、维修员核对平台数据、验证属实再报安全科(安机科),此条违法记录可以不做处罚。分(子)公司每月上级部门反馈处罚报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错误数据。如监控员明显能看出属定位不准导致的卫星信号漂移可以直接记录为错误数据(一直以某一速度行驶,下一秒突然速度提升50%以上,或车辆不可能达到的某个速度的)。

第二十九条疲劳驾驶

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否则应认定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疲劳驾驶每次处罚20元或根据国

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凌晨2-5时违法营运

客运车辆于凌晨2时至5时没有停止运行或没有实行接驳运输的,应认定为夜间违法行驶。接驳运输是指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的运输方式。夜间违法行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开车打电话、未系安全带、从事与驾驶无关的事

通过抽查视频监控中发现的驾驶人开车打电话、未系安全带、从事与驾驶无关的事,应截图为证,每次处罚100元或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超员

通过视频监控中发现车辆超员,应截图为证,通知本单位安全科(安机科)查实,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人为阻碍监控

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关闭、切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电源、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人为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行为。确认驾驶人存在上述行为且证据充分的,应认定为人为阻碍监控违章行为,经监控人员、维修人员核实,每次对驾驶人或车辆承包人处罚2000元,同时对该车做停班1至3天处理,驾驶员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违规值守

监控值班人员在监控时间缺岗,或者不坚守岗位致使车辆营运期间无人监控超过规定时间的,以及未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应认定为违规值守行为。违规值守经查实,对违规值守人员每次处罚100元;如因值班人员违规值守,车辆违法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教育由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落实。

第三十六条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制度(流程)

1、分(子)公司监控人员每日汇总统计本单位营运车辆所有违法

行为,填写车辆动态监控违章情况汇总表,报本单位安全科(安机科)。

2、安全科(安机科)依据规定,对违章车辆驾驶员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开具违章处理通知书。

3、违章车辆驾驶人按照处理通知书的要求接受处理。

4、安全科(安机科)将处理结果等材料存档,记入企业内部的违章驾驶人诚信档案。

第八章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按季度对各分(子)公司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项目为:设备安装率、在线率、处警率及各种记录资料。考核结果抄报安全部一份,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绩效考核范围,安全管理扣分由安全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所有报警(超速、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凌晨2至5时、离线等),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值班员必须及时下发信息处警,并做好记录。平台每一条报警未处理,则该条报警每30秒向省局平台自动重复上报数据。原则上不允许监控人员批量处警,但因系统原因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时弹出报警窗口导致的未能及时处警的,监控员每30分钟查询一次“告警处理”、“历史告警明细”报表,将未处警数据及时处警。

第三十九条监控员、维修人员管理

一、利用监控平台电脑玩游戏、聊天、看电影、从事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罚款100元。

二、监控员职责要做的工作或车辆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处警、填记监控日志等,每次对当班人员处罚100元;各项报表未按要求填写、上报,每次处罚50元。

三、车辆发生事故,因车辆有违法行为而监控人员未进行提醒、登记、处理,按《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四、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在终端发生故障后应及时联系车辆检查、维修;车辆离线超过4天,且车辆在站内或指定场所,维修人员未维修、更换设备的每次处罚50元。

五、各分(子)公司应制定出更详细的管理、处罚制度,加强对监控员、设备维修员的管理。以上对监控员、维修员的处罚、管理由所在单位落实。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条卫星监控设备、3G视频设备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北斗GPS备服务费100元/车/月。

二、3G(4G)视频设备服务费160元/车/月。

三、分(子)公司留存的服务费应用于维修设备、添置工具等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四、所有在运管部门车辆台账系统中正常使用的车辆必须保持设备正常上线,凡未在运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必须交纳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车辆卫星监控工作其它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2016811

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第5号令)、湘运管办发〔2013〕17号《湖南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第三条集团公司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卫星定位设备(3G、4G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省级平台联网联控,四类班线客车推行安装卫星监控设备。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是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子)公司负责车辆实时24小时动态监控本单位全部车辆,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落实卫星监控监督管理职责,其中科技信息部负责卫星监控平台系统运行、设备管理、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安全部对GPS 中心通报的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GPS中心每天、每月向各分(子)公

司、各部门发布监控数据、报表。第一种发布方式: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告信息栏;第二种发布方式:工作QQ群文件共享中。各分(子)公司、各部门查看、下载所有通报的数据、报表。 第七条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采用租赁形式,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签订合同,租用监控系统平台、统一采购终端设备,由平台运营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集团公司提供平台联网及设备维修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内设GPS中心,负责系统平台运行、抽查、督促检查分(子)公司监控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客运分(子)公司必须设立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能覆盖本单位全部营运车辆。 第九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为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内设机构,分(子)公司安全科(安机科)对监控平台及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并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管理职责;监控平台应由安全科(安机科)副科长以上干部分管。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监控平台专职监控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并实行24小时监控,分(子)公司应按要求配备监控人员。各分(子)公司设备维修员原则上按每天有1名维修员值班配备,最少配备2人,为确保设备在线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信息部GPS中心编制5人,设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参与轮班。其中报表监控员3人,实行白天轮班制,报表监控员负责抽查车辆、统计数据、发布违法行为报表;设备技术员2人。 第十二条专职监控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知道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对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正确示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司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规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GPS 监控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有效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渝交委安〔2011〕4号)、公运集团公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装有GPS、3G摄像系统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3 容 3.1 平台安装要求: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3.1.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3.2 平台监控容 3.2.1车辆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 3.2.2车辆的运行区域线路是否超出核定的运行区域线路; 3.2.3是否疲劳驾驶,驾驶员驾车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3.3 公司平台监管职责:

3.3.1 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车管部监控平台的日常监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及时掌控车辆的运行状态。 3.3.2 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发现车辆恶性超速、单车多次超速等情况及时报告,对所有报警信息及时处警,同时向车管部平台发送气象、道路环境等相关安全信息。 3.3.3 负责对车管部平台营运监控系统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备份、查阅、分析和处置,做好运行日志、数据抽查工作记录,并将上线率、定位率、处警率、处罚情况等相关数据填报月报表,上报集团安全保卫处。 3.3.4 协助系统营运商做好监控系统的安装、升级、检修、调试、系统维护、终端转户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良好。 3.4 车管部平台监控职责: 3.4.1 车管部平台对运营车辆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报警,及时处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4.2 车管部平台应将规定的数据格式将车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通讯地址、营运车辆号牌及类型、载重吨(座)位、营运线路及起讫站点、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基础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 3.4.3 做好每日运行日志及运行数据抽查记录,确保对所有监控车辆在一个月度期的运行轨迹进行全部抽查,检查的容主要包括:车辆终端信号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是否存在超速、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运行轨迹异常等。对终端信号中断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恢复终端信号传递;对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在排除技术原因的情况下,根据异常数据对其进行直接处罚;

企业车辆管理监控

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机构设置 公司设置车辆动态监控中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中心的总体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安保科负责。 二、主要职能 (一)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新建或者变更卫星定位平台,在投入使用前要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二)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 (三)必须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五)定期进行车辆动态监控隐患排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或改进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道路运输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信

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三、监控人员职责 专职监控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专职监控人员的职责是: 1、监控人员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 2、必须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帐。 3、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4、发现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车辆,要及时督促车辆经营者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要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5、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6、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7、必须爱护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好监控台帐、档案和资料,按规定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四、违规处罚规定 (一)车辆有关人员破坏或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改变卫星定位功能和安装位置、干扰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工作或阻碍警告提示音声响的,第一次的对车辆经营者处以200元罚款,对当班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停岗1个月、参加公司组织的违章驾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 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及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及时通知停止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密切监控。 6、对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单设备故障进行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行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服务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基础信息,便于车辆及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服务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10、驾驶人员应规范管理并爱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发布的提示提醒和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情况。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 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 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及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辽宁中环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寰游天下”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公司配备了专用的GPS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控台账,做好监控记录。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用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日常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切不可将主线进行拖拽,防止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四、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

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对于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每次将归于当事人罚款100元。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行拆卸影响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六、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上报,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并做好记录。

危货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制度2018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 2、驾驶人员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系统不能正确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

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以免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0道每空2分15*2=30分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3、()、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4、()、()、()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5、()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7、()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8、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二、选择题每题10分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A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B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C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D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E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2\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B)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C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D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元罚款。A200 B400 C600 D800 4、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A2 B4 C12 D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

客运班线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总

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因此,公司特制订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确定由宏地监控平台为平台运营商,由该营运商负责公司平台的建设、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管理。 2、公司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车载终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实时上传车辆位置、状态、违章报警灯等休息。 (2)车辆超速或连续行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车载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自动提醒驾驶员。 (3)公司监控平台依据车载终端上传的信息或者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提醒驾驶员。 (4)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使用企业能实时视频监控的车载终端。 (5)安装车载终端时,接线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标准操作,确保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正常运行。 3、公司在车队建设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安排3人负责监控工作。 4、车辆驾驶员负责监控终端的日常保护,不得随意移动,不得遮挡摄像头等,车载终端出现故障,由公司及时通知由监控平台,由宏地监控平台处理。 二、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和考核办法:

1、、监控及监控终端运行维护管理: (1)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车载设备实行台账登记,对其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故意损坏和违规操作者按规定落实处罚; (2)驾乘人员负责车载终端的管护和正确操作,不得私自拆卸车载终端,不得改变车载终端的初装位置。凡故意拆卸车载终端或故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新购、维护、一安装费用外,按规定接受处罚; (3)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或乘务员要实时接收公司发布的指令信息,并准确执行和操作; (4)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的路面、气候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实时监管理人员,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2、监控及维护工作流程 (1)监控中心应每日查看车辆在线情况,做好在线车辆监控数据的登记分析工作;通过车辆运行轨迹分析判断在线数据异常的原因;汇总不在线车辆的信息; (2)监控中心应每日将查实的车辆超速等违规情况报安全科汇总; (3)监控中心对抽查中发现的超速车辆,应在监控平台上实时监控其运行情况,对其进行安全警示; (4)监控中心要每天对所属运行车辆进行两次监控动态监管信息抽查,填写《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台账》,每日对重点关注车辆查询数量不少于总车数的30%; (5)安全科在每次路检路查工作中,对本公司车辆的车载终端和视频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间题要立即与宏地平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分析问题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6)监控中心要每月对车辆监控监管情况进行小结,内容包括车辆在线情

车辆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 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 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三次超速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连续两次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停岗学习1天。 3.多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附则: 疲劳驾驶的界定 车辆驾驶员24小时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得少于2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疲劳驾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客运分公司)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制,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本规程。 一、GPS 监控管理操作规程 1、通过GPS 监控平台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2、GPS 限速设臵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山区道路不得超过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100 公里/小时。 3、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4、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5、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6、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辆滞留,夜间22 点至日 6 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 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 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22 点至次日 6 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7、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 平台不能登陆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 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流程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及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辽宁中环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寰游天下”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公司配备了专用的GPS 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控台账,做好监控记录。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用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日常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切不可将主线进行拖拽,防止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四、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对于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每次将归于当事人罚款100元。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

行拆卸影响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六、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上报,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并做好记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修订稿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808-2011 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公司车辆动态监控 操作规程

XX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卫星动态监控系统的功能,有效实施对公司车辆的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程。 一、系统登陆: 1、双击桌面上的图标或者打开“开始”→“程序”,进入监控系统双击即可启动。 2、在服务器名上输入本地服务器的地址,输入完后,请检查您输入的服务器名、数据库名、用户名称和连接密码是否正确,单击“确定”系统连接数据库成功。 二、开启前检查准备: 1、班前准备 上班前值机员应对各类报表及当班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当班重点问题及当前处理异常做全面了解,并检查系统运行正常。 2、交接班 监控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岗位交接班,在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将本班系统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认真交代清楚,并对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报,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班中要求: 1、文明作业 衣冠整洁,随身携带上岗证,文明用语,接听外线来电用普通

话,态度和善,待人友好。 2、检查线路运行情况 接班后认真检查各种线路连接情况,要保持线路连接牢固,发现线路连接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 GPS 监控管理操作: 1、经过 GPS 监控平台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2、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山区道路不得超过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3、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经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4、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5、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6、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