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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无罪辩护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孔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孔的一审法庭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谈被告人、查阅案档,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孔的公诉,辩护人做出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孔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案件编号4116280500002012080066刑事侦查卷宗犯罪嫌疑人姓名栏中,并未出现孔的名字。另鹿公刑立字20121529号鹿邑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中也未出现孔的名字。故此份立案决定书只能证明对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但没有注明案件所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以孔并非犯罪嫌疑人。故孔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二、刑事侦查案卷中有证据证明孔不在案发现场在刑事侦查案卷宗31页至35页,孔本人供述自己未曾参与去孔令家中拉嫁妆的事情。卷宗44页至47页吴习的供述中也证明了孔没有参与到孔令家拉嫁妆的事情,并且证明了当时孔因烧伤严重在家养伤。卷宗117页至120页孔章的证言、121页至124页孔领的证言、125页至128页孔青的证言、133页至136页米兰的证言,均证明了孔不在案发现场并且也证实了孔被烧伤的事实及严重性。卷宗129页至132页孔广的证言、137页至140页赵安的证言、141页至142页谷玲的证言,页均证实了孔烧伤的事实存在,印证了孔所述和证人所述的真实性。所以,孔不在案发现场。三、卷宗中相关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卷宗29页至30页询问笔录,从书面中不能看出此份笔录系何机关的询问笔录,

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卷宗48页至50页对许敏的调查笔录存在程序违法,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所以此份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卷宗52页至54页对许敏的询问笔录不能看出是何机关作出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卷宗中相关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卷宗记载案件发生时系1995年元月15日,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许敏也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案已过追诉时效。五、本案并非刑事案件卷宗记载此案因孔令和许诉领婚姻纠纷,引起孔令的家属到孔令家拉嫁妆的事情。事发后公安机关并未予以立案,充分证明了此案系民事案件而并非刑事案件,孔令授权其母亲黄到其家中拉回所属的嫁妆,因孔令和前夫许领并未和其父亲许敏分家所以黄不能分清财产的所属多拉回了一部分财产。此案至多属于民法上的财产侵权故不属于刑事案件。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辩护人刘建峰律师2014年3月2日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变成。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色。)步骤①的作用是:。

)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这个实验说明了:。

、有一次小明上街买回来一袋黄豆芽放在阳光下,下午去打开一看,发现许多黄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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