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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公司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公司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附件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燃煤发电机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条基层发电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等原材料、环保设施和污染物为对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

排放。

第四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各基层发电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的领导机构,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控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行使环保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基层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七)负责基建和重大环保治理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等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竣工验收,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有关单位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

第九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

(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

(三)组织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基层发电企业因环保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督促落实反事故措施,对环保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基层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环保监督技术。

(六)负责制定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环保监督工作。

(七)参与基建和重大环保治理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环保设施“三同时”的竣工验收、新型环保设备鉴定等工作。

(八)审核有关单位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有关单位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第十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环保技术监督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检查、推

动、总结、改进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二)建立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监督的制度、标准、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

(三)制定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和所管理基层发电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对策。参与有关试验工作,掌握各有关基层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状况,建立健全环保监督技术档案,并确定监督工作重点。

(四)参与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对超标排放和违章操作有制止运行的建议权。

(五)组织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水平。

(七)参与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参与和环保技术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治理项目方案论证、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的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

(八)审核有关单位环保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有关单位同环保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各基层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试验仲裁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定期对各基层发电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督、监测。

第十一条各基层发电企业是环保设施的直接管理者,也是实施环保技术监督的执行者,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基层发电企业应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生产技术、设备管理、运行、检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环保专业的监督专责工程师参加,负责统筹管理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各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的三级环保技术监督网,建立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各级的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

(二)总工程师职责

1.负责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确保完成本单位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环保指标的完成。

2.组织建立与健全环保技术监督网,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审批本单位的有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环保技术监督网会议;

检查、协调、落实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制订对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督促、保持和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投用率,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合格率达到100%。

4.负责本企业基建工程、环保治理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加基建项目、环保治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组织环保技术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落实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环保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6.组织编制、修订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反事故操作演习。

7.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培训和宣传。

(三)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督促实施。

2.做好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环保

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生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并编制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3.制定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4.定期开展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网络活动,对环保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督促整改。

5.参与编制、修订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督促本企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习。

6.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

(四)基层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站职责。

1.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方法、要求开展本企业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2.按本制度规定(见表1)完成本企业各排放口及各种处理设施出口的污染物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五)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职责

1.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运行、检修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记录和相关台帐齐全,接受环保监督、检查和考核。环保设施发生异常,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本企业领导和环保监督专责人。

2.负责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3.负责除尘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

录。

4.负责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5.负责烟气在线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做好运行记录。

6.负责煤场及输煤系统的除尘设施正常运转;负责除灰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贮灰场管理,防止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并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7.负责做好脱硝设施及锅炉低氮燃烧装置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8. 负责做好各类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9.定期开展环保设施异常事件处理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章环保技术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环保技术监督是环保管理中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包括:

(一)燃料等原材料;

(二)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三)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四)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五)储煤场及输煤系统;

(六)贮灰场及粉煤灰综合利用;

(七)临时性污染源的处理与排放。

第四章对燃料等原材料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入厂煤的硫份、灰份等进行定期监督。

第十四条对燃油的硫份进行定期监督;对入厂脱硫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对入厂脱硝剂的质量进行定期监督。

第五章环保设施的监督

第十五条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一)电除尘器按照SDJ-88《电除尘器施工工艺导则》和SDJ72-85《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通用技术条件》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

(二)电除尘器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督按照DL461-92《燃煤发电企业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三)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除尘器的效率及烟气成份试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

(四)应定期对除尘器投运率、除尘器效率进行监督。

(五)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

及记录。

第十六条脱硫(硝)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脱硫(硝)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从规划设计、系统优化、设备选型、安装、启动调试的全过程加强监督,设施试运行阶段应完成脱硫(硝)设施性能试验,保证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二)脱硫(硝)设施应与企业发电主体设备同等管理,根据发电机组大、小修计划同步安排脱硫(硝)设施检修,不得无故停运脱硫(硝)设施。

(三)脱硫(硝)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

(四)脱硫(硝)设施必须同步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脱硫(硝)设施因故障需停运检修,必须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五)应定期对脱硫(硝)设施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投运率、脱硫(硝)效率、排放浓度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冲灰系统应正常运行,控制灰水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灰水应回收利用,灰水回收系统应采用有效的防垢措施。

(二)化学酸(碱)废水、含油污水、脱硫废水、脱硝废液、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含煤废水、含灰废水等厂区工业废水应

进行处理合格后回收利用,尽量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不能回用的工业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扩、改建的基层发电企业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

(四)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各排放口流量表的安装率进行监督。

(五)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

第十八条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一)基层发电企业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贮灰(渣)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贮灰(渣)场(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外排水应达标。灰场不造成二次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尽可能进行复土和表面固化处理。

(二)干灰的设备应正常投运,并良好运转。

(三)贮灰(渣)场(地)和干除灰设施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四)脱硫(硝)副产品贮存场地及综合利用处理设施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

(一)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

(二)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三)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四)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

第六章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烟气排放的监督

(一)基层发电企业烟气排放的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原电力部标准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

(二)烟气监测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进行测试(有烟气在线监测仪的可采用在线监测仪数据,但须进行比对试验),作为环境管理、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及环境保护统计等多项工作的依据。主要的监测项目有:烟气量、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和空气过剩系数等。

(三)烟气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测点位置的选择与测点布置应按“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写组编写的《燃煤发电企业锅炉烟尘监测采样位置与采样点数的有关说明》和HJ/T75-2007《火

发电企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规范》进行。

2.测试期间锅炉燃用煤种和运行工况需调节稳定,锅炉负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执行。而且锅炉不得进行吹灰、排污、打焦等工序。

第二十二条废水排放的监督

(一)采样点的设置:基层发电企业外排的废水排放口、厂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采样周期及监测项目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执行。详见附表。

(三)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采用国家环保局主编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其排放标准要符合国标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如果排水用于渔业和灌溉要符合GB11607-89《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和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年排水量大于500万吨的排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其它排水口应定时测量排水量。

第二十三条噪声污染的监测

(一)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标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工作。

(二)厂界噪声的测量周期为半年一次。

(三)噪声标准按照国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监督

(一)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二)对灰场管理(碾压、喷水、覆土、绿化、固化、场尘等)进行监督。

(三)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四)对脱硫(硝)副产品排放量及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其他监督

(一)在电力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根据HJ/T2.1~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996《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L500-94《火力发发电企业设计技术规程(环保部分)》及DLGJ102-91《火电发电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做好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保设施的设计;

(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按照国家环保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HJ/T255-200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的规定进行验收。未达标项目要制定措施限期解决。

第七章环保监督指标

第二十六条监督指标的内容及标准 (计算方法见附注):

(一)烟尘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二)燃煤硫份每季加权平均值;

(三)除尘器设施投运率不低于98%;

(四)除尘器平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除尘器效率大修前后各测一次(见附注);

(五)脱硫(硝)设施投运率不低于95%(见附注)

(六)脱硫(硝)设施脱硫(硝)效率不低于设计值(见附注);

(七)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八)氮氧化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九)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十)废水处理设施(见附注)投运率达到100%;

(十一)厂界噪声达标率不低于98%;

(十二)灰场设施完好,不发生污染纠纷;

(十三)粉煤灰(脱硫、脱硝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

(十四)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率100%。

第八章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各基层发电企业要自觉提高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技术监督这一有效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持续

改进”的原则,通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环保设施运行的特性和规律,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应保证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基层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环保技术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单位要做到监督组织机构、仪器、人员、规章制度、资料台帐、设备管理规范化,应按环保监督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督、监测和计量设备、仪表。技术监督测试和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各单位应保证购置和更新设备资金,努力实现技术监督、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实行月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如果发生污染事故要随时电话报告并尽快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分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下各类资料文件:

(一)各基层发电企业环保专工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建设单位同时移交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过程的全部档案和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类资料等。

2.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法令、法规、标准和要求。

3.环保技术监督的技术档案和各种原始记录以及规章制度。

4.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考核与管理制度,环保监督的实施细则及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5.各类环保监督数据资料和报表及水平衡系统图。

(二)各基层发电企业的环境监测站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环保监测试验室的安全操作制度。

2.仪器、设备、药品的检定、使用和保管制度。

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4.国家、行业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国家、地方制定的各类排放标准。

5.各专业图:除尘系统流程图;灰场地形图;全厂水的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厂界噪声测点布置图;全厂大气污染物测点布置图。

(三)各基层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环保设施台帐和工作档案、规程、标

准、检修台帐、运行日志、记录,并保证其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各企业应接受的考核

(一)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监测数据。新调入人员未获得合格证者,可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负责组织企业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发证,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可不定期的对各企业的试验室和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复试,复试仍不合格者取消持证资格。

(三)对环保设施运行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基层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注:

1.烟尘排放达标率

已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以自动烟气监测数据为依据,但需每年测出口浓度一次,对仪表数据进行比对,测试方法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标准》执行。

2.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

已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以自动烟气监测数据为依据,每年至少测出口浓度一次,测试方法按GB5468-91,对在线表计进行比对。

3.除尘器设施投运率

计算方法:(按每台除尘器计算)

%

100??∑-?=

hgL n hdc

hgL n Y

Y ——报告期除尘器投运率

hgL ——报告期锅炉投煤粉运行小时数 hdc ——报告期除尘器停运小时数 n ——除尘器个数 4.除尘器效率:

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标准》中的计算方法。 5. 脱硫设施投运率

计算方法:(按每套脱硫系统计算)

脱硫装置投运率为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正式投运后,脱硫装置投运时间除以相应发电机组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6. 脱硫设施脱硫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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