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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由《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提到了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与处罚问题,有些工商部门的同仁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模糊,在此谈谈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权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即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审批权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查处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本条的内容有些归工商,有些归其他部门。比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归工商管辖,因为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商是主要的监管部门)

四、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再重复。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未依法取得批准”的情形包含无证、无照经营,被吊证、吊照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属于“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知道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九十六条解释了危险物品包含危险化学品,该法条指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项法律有规定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依据上位法)。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该条规定我们看出:(1)工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决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工商部门是对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3)“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执罚机关的规定,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律没有说在罚则上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那么,应该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工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管职责,在对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同时,对于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没收、无害化处理等有规定的,还要依据相关法规进一步采取措施。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酒类流通等工作领域中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20**年9月底,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63人次,执法车辆148辆次,检查定点屠宰、酒类经营、成品油销售等经营户117户,查出无证经营22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8份,发入宣传材料132份,引导规范办证1户,依法取缔5户,立案查处5户,罚没款2.2万元。通过查处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成品油销售市场和城区生猪屠宰、肉品销售市场规范守法经营,维护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促进了市场繁荣稳定。 二、具体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了商务系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刘红敏同志任组长,钟九云同志任副组长,商务执法大队一科、二科、局内贸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宣讲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肉品、酒类、成品油经

营者和消费者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半年来,我局紧紧围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经营这三项工作,切实开展查无工作。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平时每周一次,节假日每天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执法大队巡查人员不管是晴天雨天,白天黑夜,酷暑严寒,坚持下乡、进场、入户巡查,及时掌握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情况,发现私屠滥宰、无证加油站、酒类经营不备案、不使用随附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二是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在加强平时巡查的同时,面对一些藐视法规,屡教不改的无证经营户,我们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半年来,我局联合工商、公安、农粮、安监、商务执法大队、乡镇等部门开展了6次联合执法,查处3个肉品经营户,取缔了2个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有效地打击了无证经营行为,净化了市场。三是改进作风,热情服务。在对无证经营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的同时,我局另一方面又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帮助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完善各项条件,申领证照,并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推行便民措施,为酒类经营者备案,成品油经营者办证提供方便,从而尽量降低无证无照经营率,优化市场经营行为。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6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意见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 1 -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结合石景山区实际,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断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石景山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考核、总结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四、工作重点 - 2 -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查办无照经营案件常识 执法探讨 2008-09-03 16:37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为辅的执法格局。作为基层工商机关,无论是从行为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都应是我们的主要职责。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能,有效查办无照经营案件,以下为个人总结的工商执法机关查办无照经营类案件的一些基本常识,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要件 1、当事人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活动。 这里的生产活动,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只从事了生产,尚未销售的行为;销售指的是以赢利为目的购入商品后,再从事销售行为。也包括以赢利为目的只存在购买商品行为,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活动指的是从事了生产,也进行了销售的行为;服务活动指的是从事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活动。 2、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 这里我们所说的“违法”既违反具体法律、法规中具体条款明确规定的行为。 实践办案中,应当收集证据来证明确定“违哪个法”的依据。主要对经营者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查取证。如查明属于个人经营的,即违反了《个条》中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办理执照条款。这样就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依据了。然后按《无照办法》给予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 1、无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应当取得许可证(前置)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单纯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无需取得许可证,可直接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3、有证无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4、执照失效后的无照经营行为 执照失效包括执照被吊销、注销、有效期满。

无照经营 取缔办法 Word 文档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篇一: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自7月中旬开始,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稳妥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为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协调、组织开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制定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间、步骤和要求,强化了监管责任。并于20xx年7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划职责分工和责任分解,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3、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宣传引导。我局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零无证无照、全亮照”为工作目标,把城乡街道商贸集散区、学校周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同时,与有

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4、全面排查,扎实清理。一是本着“先易后难,先整治无前置条件后整治有前置条件,先本单位组织取缔,后各职能部门联合取缔”的原则,结合个体工商户验照、企业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力量对全县经营单位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无证无照经营动态,分步骤整治;二是抓热点、攻难点。近期全县信息业处快速发展时期,网吧、游戏厅、手机店不断增加。我局和工商等多家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全县信息业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强制关闭1家,查处2家,下达限期办理通知的5家。震慑了无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三是开展维修资质评定工作,对已建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加以规范,督促其提高维修能力和素质,规范其经营行为;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移动电话入网企业的管理,做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报备等工作。以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的成效。 为了贯彻落实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移动电话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工商局参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促进移动电话生产企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落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问题 一、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 1、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机关: 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4、5);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1、5)(不包括教育、科技、民政、劳动、广电、发改、经贸、农林、水利、无委等) 2、无照经营活动的管辖范围: 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注册的,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教育法》规定的学校) 教育,医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非企业民办单位是否应当办理登记? 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投资者是否收取回报。(收回投资成本后的盈利,表现为利润分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暂无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本身未提及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两种类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个规定是否有效?) 无照经营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里需注意的是,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按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住所之外设点经营;经营行为以货、款交割为标准;与非特定对象交易。) 3、无照经营活动的类型 《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无证无照)]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须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照)]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证无照)](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过期,失效;(无照)]。(未办理年检,而从事经营活动不能列入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 为规范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维护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X年我局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策疏导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和集中查处相结合,综合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现将我局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稽查分局、食安股、药械股全体人员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稽查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日常工作。为保证查处工作有效落实,我局分别制定了《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市场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辖区内的药械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商品批发和农村小商店等工商个体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药械经营活动行为、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行为、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方案对查处取缔专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三打两建"开展摸底清查,严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今年我局组织各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县辖区的餐饮和"三品一械"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并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制订疏导治理意

见和措施,认真分析无证无照经营"四品一械"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办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暂不具备条件但经过整治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向经营者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强化经营者的法规意识、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从年初至10月底,我局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共出动执法人员447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84车次,检查餐饮单位742家次、"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991家次、日化用品经营使用单位413家次、农村小商店116家次。对18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进了责令整改,对6家商店无证经营药品执行了当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对1家无证批发药品的购销部进行了立案取缔;对26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过期的餐饮单位责令其停业办证,对1家长期无证从事餐饮活动的餐饮单位进了立案处罚停业整顿后再申请许可,取缔了1家无证从事餐饮活动且拒不办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一是深入宣传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我局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发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发放各类共发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单20590份,发放宣传册1000多本,宣传画报550多张,制作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栏37期,张贴宣传标语28条,悬挂宣传横幅3条,发出宣传短信80000条,通过教育疏导与查处取缔相结合,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由《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提到了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与处罚问题,有些工商部门的同仁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模糊,在此谈谈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权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即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审批权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查处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无证无照清源行动通知 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员单位、责任单位: 今年以来,我县各职能部门加大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台政办发〔〕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当前文明城市复评中心工作,县证照办决定组织开展代号为“清源行动”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行动时间和重点区域 1、行动时间:6月10日至6月11日 2、重点区域:三街道城区范围为查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省级文明城市复评工作顺利通过,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本着“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积极处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行动小组要主动和媒体联系,及时报道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和成效,让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理念深入人心,增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X 府办〔xx〕1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平安x”、“和谐x”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查处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生产、储存、经营领域。 (二)重点区域:城镇社区及乡镇所在地、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工矿、校园周边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其他无证无照经营易发的地区。 (三)重点行业:以食品、医药、煤矿、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品、冶金有色、成品油、燃气(含液化气站和存储点)、餐饮、文化娱乐、网吧等为重点,特别是对当前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行业、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娱乐服务行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网吧行业、房地产行业、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物业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和农贸、农资市场等要加大清理查处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部门也可结合本辖区、主管行业实际,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选择一至多个无证无照经营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图文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释义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2 号)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12 月6 日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2002 年12 月 6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税务、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未 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转致条款的相关问题探讨稿

浅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致条款 【内容简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致条款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本文针对长期以来对转致条款的模糊认识,从四个方面指出该转致条款的转致范围是处罚依据而不是处罚主体。针对无照经营案件经常出现的法律竞合问题,本文提出了三原则并予以阐述。最后,本文就专门法律中无照经营管辖主体的法律保留事项作了分析,指出应依据职权法定和法律优先原则确立执法主体。 【关键字】转致处罚依据管辖主体法律竞合法律优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迄今为止已经实施六年了,它是一部以工商部门为主实施的行政执法法规,颁布之后拓展了工商执法的范围。但由于《办法》第十四条存在转致条款,从而给执法人员适用这部法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转致的范围、转致的原则和转致的具体指向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办法》在无照经营管理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立法是为了使《办法》与整个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统一协调起来,保证各种类型无照经营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连续性。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也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转致条款虽然只有短短的一行字,但对适用《办法》作了明确的限制,决定了《办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原有无照经营法律体系的拾遗补缺,保证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不缺位。按照该法条要求,处罚依据该转致的都要转致,无论相关法律、法规是在《办

法》公布前还是公布后施行的,是已经颁布的还是将来要颁布的。此外,依据转致过去的法律法规,可以给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准确定性。《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什么经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照的经营行为,转致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法》和转致法律结合对照,才能准确定性处罚。二是合理性原则。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的思路一直是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二为一,体现在一张营业执照上,这就直接导致众多的经营资格许可专门法律中出现了工商部门的职权。《办法》的出台,既是这一思路的延续,同时也主要考虑到工商部门建制范围广、执法能力强,通过重新定义无照经营概念,将特许经营资格的管理,同时赋予了工商部门,从而出现了边界不那么清晰的“双重管辖”局面。相对于前置特许部门只需要掌握专业许可法和《办法》,工商部门需要掌握的法律众多,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十四条第二款的含义,合理看待工商部门在无照经营管理中所处的角色,防止走向“包打天下”和“无所作为”两种极端。 二、转致条款是处罚依据的转致 执法人员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理解最困扰的地方是这是处罚依据的转致还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我们分析,该转致条款不是执法主体的转致条款,而是处罚依据转致条款。理由如下: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五种违法行为按照《办法》予以查处,这是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能,此处没有附但书条款。二、从行文逻辑上分析,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应该同属处罚依据的性质。第十四条第一款表述了工商部门处

周集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实施方案

周集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实 施方案

周集乡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实施方案 为推进”平安周集”建设, 切实维护我乡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 构建和谐安全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根据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 综治办[ ]44号) 和沭阳县综治办、工商局《关于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 综治办[ ]21号) 、《关于建立沭阳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沭综治办[ ]7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 现结合我乡实际, 就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将无证无照经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考评范围, 与综治其它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坚持”整治和规范并举, 打击和疏导并重”工作原则,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深入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 ( 一) 工作目标 1、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对一些存在区域性、长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要进行大力整治, 努力消除大面积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 3、对一些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要加大监督力度, 在学校周边、车站、集贸市场、工商业集中区等地段和重要节日期间要加大监督, 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二)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作用, 积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 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及服务, 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对群众生活确实需要, 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单位, 要加强教育, 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 规范经营行为。对严重扰民及影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重点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部分条款解读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解读 解读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而从事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不包揽一切无照行为的查处。因此,在调查处理有些无照经营行为时,应当搞清楚该行为是否已经由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如果有,就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者将案件依法移交。 解读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采用列举的办法,利用第四条明确了五种情况是违法的,也就是解决了无照经营的表现形式。如果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这五种情况可以归纳为: (一)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直接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有证无照——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照已失效——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无证有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这五种情况中,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无证无照、直接无照、有证无照”,总之一个主要特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从来就没有营业执照。在实际执法中,直观的标准是他没有营业执照,法律标准是依法他应当办照。法律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二类是“照已失效”的情况。包括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三种情况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类是“无证有照”的情况,这个“证”是指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

2018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围绕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推进精准监管、联动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发展活力营造更优环境,进一步提升全市市场主体证照管理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查处违法情况严重、屡查不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户;积极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预防和遏制因无照经营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以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活动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

的无照生产经营活动等为重点对象;以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地区,集贸市场、校园及周边、社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三线三边”等无照经营易发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非煤矿山、易燃易爆、食品药品、农资等生产经营行业,餐饮、文化娱乐、美容、电子游艺、中介、房地产等行业等为重点行业,全面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三、实施步骤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4月30日)。各县(市)工商局、各城区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充分利用非公经济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各类宣传活动,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特别向群众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办照的简易性和便利化,同时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1日~31日)。各县(市)工商局、各城区分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无照经营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做到“底数清”、“户数明”,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同时,对具备办照条件的无照经营者,要教育、引导其及时补办相关证照,使其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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