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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又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主要有:

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文件,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国际惯例

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二是心理因素

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一是调整私人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

5、其他辅助性渊源,

包括:(一)判例。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二)学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的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原则不仅要求各国政治上平等,而且要求经济上的互利。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一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起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

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的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五、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一)跨国性。

(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六、BOT(即建造-营运-转让,其英文全称是Build-Operate-Transfer)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的经济交往形式,是指众多投资者或参加者对东道国的大型公共或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设计、施工、经营,并在合同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交付东道国政府,是融投资、贸易、工程承包、服务等于一体但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经济交往方式。

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有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七、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国家书面协议,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八、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九、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范围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贸易。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十、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十一、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十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十三、国民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十四、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十五、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十六、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区域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十七、国际合营企业: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

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十八、配额制度: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

十九、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十、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十一、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二十二、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十三、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十四、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十五、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措施

1、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的保证;

2、关于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各国对外国投资利润汇出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两种

情况:一是原则上不作限制,允许税后利润自由汇出;二是在允许自由汇出的原则下,附有某种限制或条件。

3、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和经济特区的鼓励和优惠。

二十六、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1、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

2、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

3、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十七、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十八、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本国企业向外国商业银行贷款项目中的一种,这种银行贷款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涉及不同国家的汇率和法律还涉及不同国家的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如果贷款发生纠纷的话,甚至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

二十九、国际银团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组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

三十、国际项目融资: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偿还贷款或投资。

三十一、追索权是指项目投资人因为没有如期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收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

三十二、国际债券: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

三十三、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十四、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

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三十五、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三十六、国际商事仲裁,如果包含国际商事利益,仲裁就是国际性的。

三十七、平行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不同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十八、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ADR的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问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表现形式: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3、模拟法庭。

论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1、合同的订立。在我国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此外还需列明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

3、保险单的种类。包括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指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重复保险单(重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凭证。

4、承保风险与损失。承保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5、代位与委付。代位是指当货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留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6、保险责任的起讫。承包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货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7、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通知、索赔。

8、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二.乌拉奎回合与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1、GA 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2、一般义务和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资格的认可;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3、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如反欺诈、防止违约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等。

4、具体的自由化承诺。GATS具体承诺的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与逐步自由化的谈判。

5、争端的解决。GATS第22条规定了成员间的协商程序,凡在GA TS执行的任何事项,成员之间应进行双边协商,协商未果,则可与另外的其他成员进行多变协商。

6、附件。GA TS 的8个附件是GA TS的组成部分,是对GA TS相关条款所作的补充规定。

三、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1)依我国《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举办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

体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对它们既有地域管辖权又有国际管辖权。(2)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外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但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对于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必须缴足注册资本,并保障该企业享有足够的经营自主权;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在国外,发生债务纠纷时追索起来很困难,因而应事先采取某种保证措施。

四、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1)境外投资的核准。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4、投资主体具有相应的投资实力。(2)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外汇来源及外汇风险的事先审查;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输出;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外汇监督。(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实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2、投资单位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职责;3、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4)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政治险别包括限制汇兑风险;征收险;战争险;政府违约险。

案例题

案例:A和B都是WTO成员方为了维护其稀有资源不被耗尽,政府对铝土矿(bauxite)、焦炭(coke)、氟石(fluorspar)、碳化硅(silicon carbide)和锌(zinc)的出口数量配额限制,但在国内没有采取任何限制措施。B是这些资源的购买方,实施出口限制后,B进口数量下降,价格上升,直接影响到B相关工业对这些资源的需求。B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认为A实施的出口数量限制违反了WTO的规定,要求A取消出口限制措施。A则认为,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有权对本国自然资源产品是否出口设置限制。问题:A国是否可以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其自然资源出口实施限制?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

国际实行国有化是其经济主权权利的行使,国有化赔偿问题是国内法管辖事项,而非依传统的国际法进行赔偿

案例:

1956年7月,埃及政府宣布将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的措施,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英国、美国、法国在伦敦举行会议商议对策。随后,关于运河管理等问题被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在此期间,英法以埃以战争为借口,出兵埃及并企图以武力解决此事。以后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努力下,英美同意用和平方式解决因运河国有化而发生的纠纷。1958年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埃及一揽子向苏伊士运河公司支付2800万英镑,不到求偿额的10%,且分6年付清。

问题:(1)埃及是否有对苏伊士运河公司实行国有化的权利?(2)苏伊士运河国有化是否构成对外国财产的歧视?(3)埃及政府提出对苏伊士运河公司股东的补偿条件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

(1)埃及有权对苏伊士运河公司实行国有化。这个问题涉及东道国政府对境内的外国人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关于国有化的合法性,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激烈的争论,是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矛盾斗争的焦点之一,如今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充

分肯定,这是弱小民族经过长期的奋斗才获得的合法权利。

(2)苏伊士运河国有化不构成对外国财产的歧视。这个问题涉及国有化权利的限制和条件。国有化权利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其主权权利的一部分。目前,西方国家在承认国家有实行国有化的权利的同时,又对这一权利提出种种条件或限制,认为违反了这些限制,国有化行为就是非法的。作为主权国家,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社会和经济的重大变革,对国内私人财产,不论其属于本国国民或外国国民所有,依法律规定,按正规法律程序,只要对外国国民没有歧视待遇,完全有权实行国有化。埃及对前殖民主义者采取的反措施,是完全符合国家对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并非对外国财产的歧视。

(3)埃及政府提出对苏伊士运河公司股东的补偿条件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这个问题涉及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关于国有化的补偿原则,目前国际上仍存在分歧。西方国家把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定国有化是否合法的一个标准。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依据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认为应考虑国有化国家的赔偿能力,应酌情给予补偿,这一观点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也有所反映。根据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国有化补偿问题是国内法事项,由国有化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

案例: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储存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露,致使当地居民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达3-4万人,其余受害受伤者达52万人。该案发生后,某些受害人的代理人和印度政府向纽约联邦法院就美国公司的赔偿案提起了诉讼,该法院经过一年左右的审理后以“非适宜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t)为由驳回。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印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认为这一毒气惨案的发生,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因为博帕尔工厂是由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设计的,工厂的贮气设备设计太差,又没有安装它在美国的同类工厂安装的应急预警计算机系统;同时,这家公司没有就这种剧毒气体的危险性对住在工厂附近的老百姓发出过警告,住在附近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这家工厂到底生产什么产品。甲基异氰酸盐这种剧毒气体只能少量贮存,有的西方国家早已停止生产和贮存这种剧毒气体,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仍然不顾当地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警告而决定在博帕尔工厂大量贮存。1989年2月,印度政府与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达成了一项赔偿协议,由后者为印度博帕尔的毒气泄漏案赔偿4.7亿美元,作为该事故的最后解决办法,印度方面则免于追究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其他连带责任。

[问题] 本案中,作为跨国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对其印度子公司的债务负责?这种责任的根据是什么?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对博帕尔惨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具体来说:

(1)当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

直接负责任,因为这时子公司已失去独立性,实际上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地位差不多。案例1: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 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2:

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发出一封信函称: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FOB(××港),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为15日。该信函以平信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乙国B公司。B公司在考虑两天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快件方式当日寄交。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回复信件于2001年11月5日才到达甲国A公司。而甲国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于本国C公司。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信件未作任何答复。2002年1月,乙国B 公司根据A公司信件中的FOB 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 公司,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存在。B公司遂向甲国某法院起诉。

[问题]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本案中,要约人甲国A公司的要约以平信的方式发出,5天之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而B公司的承诺以快件的方式发出,本不应该超过要约有效期到达,但由于邮局传递失误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超过了要约有效期。本案的关键是该承诺到达要约人A公司的时间晚于要约所规定的要约有效期,所以该承诺是否有效需要看其晚到的原因究竟是什么。《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承诺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本案中乙国B公司的承诺属于因其他因素造成逾期的承诺,甲国A公司因未及时拒绝该承诺导致承诺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日应为2001年10月25日。但是,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0条的规定,如果承诺通知在2001年10月25日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是因为那天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要约有效期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案例3: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

[问题]关于该案,依据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没有成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中国山东公司的复电对价格作出了修改,因此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有效承诺。故甲国公司2003年6月14日的要约已经失效。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的回电是针对中国山东公司6月17日反要约的,是对6月17日新要约的反要约。本案中,中方虽然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6月14日发盘已经失效,因此,该发盘构成新要约,而对于该新要约,甲国公司未予答复,而是将货物转卖他人。可见,甲国公司对6月21日的发盘并没有承诺。因此,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合同,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案例:

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问题]: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1.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约定,B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付货物,而B却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A也没有同意B所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构成了违约。

2.因为B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A可以采取的针对措施有:第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除非卖方撤销了合同。第二,撤销合同,向卖方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就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润要求卖方赔偿,第四,可以补进货物,并就因此而多支出的部分要求卖方赔偿。

案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越南

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答:本案中买方韩国朴氏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韩国朴氏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本案中,B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B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向B 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

案例: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

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美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002年9月9日,日本某蜂蜜品牌公司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其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该商标由文字和图形共同组成。文字为“JAPAN FULL FLA VOR”,图形为一只蜜蜂和三朵红玫瑰花。中国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直接表明和叙述了商品的性能等特点,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注册申请。之后,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受日本公司委托请求复审,复审的主要理由是:“JAPAN FULL FLA VOR”文字和图形商标已在包括日本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得注册,且为公众所知。中国和日本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商标已在日本等多个国家获得注册,也应该能够在中国获得注册。最后,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再次驳回了日本公司的上述商标申请。

问题:(1)我国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直接表明和叙述了商品的性能,从而驳回注册申请,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该申请的决定是否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1)我国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直接表明和叙述了商品的性能,从而驳回注册申请,其法律依据是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日本公司以“JAPAN FULL FLA VOR”申请作为文字商标,该文字的含义直接描述了其商品的性能特点,故不应予以注册。

(2)我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并不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作为成员国,应根据本国的法律决定是否给予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而不受其他成员国所提供的保护状况的影响。

案例1:美国的A公司在B国设立了由A公司完全控制的生产化工原料的工厂。公司设立前,分别向INA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风险财产险(不含战争险),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投保了战乱险。后来B国政局动荡,该A公司的美籍高管被B国一个旨在推翻现任政府的政治极端组织绑架,并作为政治筹码向B国政府施加压力,逼迫其下台。为此,A公司决定不再派技术人员到B国,该决定直接导致了生产线的关闭和停产。之后,该工厂关闭,并将一些剩余设备出售,收回一部分剩余财产,但损失依然惨重。由此,A公司向INA保险公司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但遭到两者的拒绝。于是A公司对前者提起诉讼,并得到相应赔偿。之后,A公司又将后者就争端提交仲裁程序。

问题:(1)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属于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战乱险的范围?

(2)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否应该对A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1)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由于绑架美方高管人员而引起的连锁反应的直接后果,A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已经属于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战乱险的范围。

(2)A公司已经经过诉讼从INA保险公司处得到了相应赔偿,按照一般的保险实务,其对B国的求偿权也应该转移给INA保险公司,因此就无法保证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偿付赔偿金后能从B国受偿,即其代位求偿权是无法实现的。同时,A公司在损失发生后已经自行处置了剩余财产,未将其转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该行为也违反了其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因此,尽管A公司的损失属于战乱险的投保范围,但由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无法实现,所以有理由拒绝A公司的赔偿请求。实际上,A公司的请求属于惩戒性赔偿,即损失赔偿超过了实际所受的损害,因此,不能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获得赔偿。

案例2:美国某公司与苏丹政府签订关于修建主干公路的合同,后因某历史事件的发生,两国中断外交关系,参加修建主干公路的美国某公司人员撤离苏丹,修路工程中途停顿。不久,美国某公司向苏丹政府提交了要求支付各种修路款项的发票清单约500万美元,苏丹政府偿还了28万美元,余数迟迟不予支付,也未说明原因。于是,美国某公司向本国的投资承保机构提出按投资保证合同规定,给予征收风险事故赔偿。但是投资承保机构认为索赔理由不足,拒绝赔偿。美国某公司遂转向苏丹政府索赔。苏丹政府提出反诉,指责该公司未经东道国许可,擅自停工撤员,破坏原订修路合同,理应向苏丹政府支付损害赔偿费。于是苏丹司法部正式驳回该公司的索赔要求。案件纠纷又转回美国国内,某公司再次向承保人提出索赔。问题: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否应向美国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结论:本案中美国某公司在第一次向海外私人投资机构提出索赔时理由不充分,因此被拒绝。在第二次索赔时已经确定了472万美元工程款已经无法从东道国政府处获得,并且已经在东道国寻求了正当地救济,符合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支付征收险赔偿的条件,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应向美国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例3:菲律宾地热公司于1971年9月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由该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部分的营运资金,作为回报,菲律宾地热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生产的产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1983年11月2日,菲律宾地热公司将从1982年12月开始的连续三个季度的收入存入菲律宾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1983年11月17日,由于当时的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决定推迟90天偿还外债的本金。随后实行的外汇管理制又要求商业银行把所有的外汇卖给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外汇储备基金,该资金只给重要的进口交易配给外汇。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经取得菲

律宾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基金中申请取得外汇。于是,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

问题:(1)菲律宾地热公司所遇到的风险属于哪种风险?

(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能否支付赔偿?为什么?

1)菲律宾地热公司所遇到的风险属于禁兑险。禁兑险是外汇险的一种。本案中的风险归因于东道国政府的消极限制措施,即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做出行动。美国、日本、德国等海外投资保证机构规定的合理期限为60天,《汉城公约》规定为90天。由于东道国汇兑的具体请况不同,这一期限也可由合同规定予以延长。(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能支付赔偿。事实上,它并没有等到菲律宾地热公司向非律宾政府递交汇出申请之日后60天届满,就向该公司支付了赔偿。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认为,一旦投保人提出汇兑申请,遭东道国政府拒绝之后,则应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险,况且非律宾政府的这种外汇管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有效,因此推定禁兑险自始发生,不再强求等待期限届满而立即向投保人做了赔付。

在连城商人有限公司诉加拿大皇家银行一案(1982)中,原告(连城商人有限公司)凭被告(加拿大皇家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了一笔价值662,082美元的货物,该信用证要求提单标明的日期不晚于1976年12月15日。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12月16日,装货经纪人却倒签了一份标为1976年12月15日的提单。原告对此并不知情,被告则以存在欺诈之嫌为由拒付原告的单据。

问题:1.英国法院关于本案判决的结论是什么?2.英国法院关于本案判决理由是什么?1)英国法院关于本案判决的结论是被告应对原告提交的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2)英国法院关于本案判决的理由是:国际贸易中保兑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的总体目的是赋予卖方获得付款的保证权;经英国法院判例确立的保兑行对卖方合同义务的唯一例外是,卖方为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欺诈性地向保兑行提交明示或暗示包含据其所知为不真实的关于事实的重大陈述;本案中却未出现这种欺诈例外,原告提交单据时并不知道货物装船日期不准确。

国际经济法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概况 1. 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法国摩莱里;德国怀特; 2.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语言方式;界定角度;目标清晰度不同; 3. 市场化进程:0-15非市场经济;15-35弱市场经济;35-55转轨市场经济;55-65发展中市场经济;65-75相对 成熟市场经济;75以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 4.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①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政府与国际 经济组织之间.②跨越国境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③ 美国(属人原则)福特公司与巴西(属地原则)合资办汽车:国际经济法是各法一角组成,是边缘的综合性法. 5. 主体有 国家(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者,参与者) 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 区域性专业性) 自然人 法人 6. 世界性: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WB 世界银行WTO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GATT 关贸总协定) 区域性:EU 欧盟(前身:欧共体)ASEAN 东盟APEC 亚太经合组织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SCO 上海合作组织 专业性: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IMC 国际小麦理事会UPEB 香蕉出口国联盟PUP 万国邮政联盟NAFO 北大西洋渔业组织 7.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流转关系:横向. 8. 萌芽阶段:?罗德法?罗马法?康索拉多海商法典?汉萨联盟式商务规约 9. 发展阶段:?布雷顿森林体系.三大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关贸总协定. 局限:加权表决制?按出钱份额决定表决权份额各国无条件平等削减关税 ?万隆会议:开启了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钥匙 ?77国集团和贸发会议”: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但不应要求对等互惠.”—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联合国建立《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 10. 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案件”?公平互利?发展 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讲 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 1.德国早期经济法标志《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双轨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卡特尔规章法》 战后德国最重要的经济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 2.德国现代经济法长处?群法有手,授权有度,口号明确?魔术四角—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 ?追求公正,抑制垄断 2.日本:经济宪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3.英美:重商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凯恩斯主义 市场失灵现象?市场调节的不均衡性?价值规律在特定领域的实效性?垄断倾向性?市场对特定部门调节的

国际经济法概论1-答案_百度文库

全国 2013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是 C A .有约必守原则 B .全球合作原则 C .经济主权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2.关于普遍优惠制,下列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体现了公平互利原则 B .具有互惠的特征 C .是否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主动权掌握在给惠国手中 D .要求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而不是歧视性地给予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接受 B A .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B .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C .不可以撤回,但可以撤销 D .不可以撤回,也不可以撤销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下列关于逾期接受的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 B .如发价人毫不延迟地通知被发价人其接受逾期接受,则该接受有效 C .如发价人接受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到达发价人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D .如因传递原因导致接受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向被发价人表示拒绝,否则该接受有效 5.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买方责任最小的术语是 A A . DDP B . EXW C . FOB D . CIF 6.下列关于汇付的说法,错误 .. 的是 D A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B .汇付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C .汇付一般包括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四方主体 D .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7.下列关于托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 .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B .实践中一般使用光票托收 C .调整托收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D .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小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⑵航行范围。⑶交船。⑷船东供应项目。⑸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⑵租金。⑶停租。⑷租期和还船。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答:按照传统观念,贸易与投资不发生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投资与贸易之间又的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和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互相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在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以下几点看: 1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带动贸易,而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2、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在一定时期内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3、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如何控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竞争优势地位以及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投资环节上解决各国采取的一些足以产生贸易扭曲和限制的做法创造了条件,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P 答: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技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最常见的有:1、搭卖条款 2、回授条款 3、不得反控条

国际经济法思考题

思考题 1、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 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1)A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因为A公司的 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买 卖合同有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 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 《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 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 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 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2、某年7月17日,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向美国B公司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发盘,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明书,是和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几日,B公司未见A公司有回电,又于7月29日去电询问是否受到起7月23日电。A于7月3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发盘,致该盘失效。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B于8月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你方发盘。望你方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赔偿你方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A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双方发生激烈争论。B见磋商没有结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A公司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2)A公司赔偿B公司因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1)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内的有关实体规范的国际公约有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网上作业1答案

1. 汇票的提示是指( B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A. 指定银行 B. 持票人 C. 出票人 D. 受益人 满分:3 分 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 ) A. 买方 B. 卖方 C. 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满分:3 分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 的风险从( D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 卖方交货时 B. 买方收取货物时 C.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D. 合同成立时 满分:3 分 4. ( D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可持续发展原则 D. 最惠国原则 满分:3 分 5.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A) 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B.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满分:3 分 6. 风险转移指的是:( B ) A. 风险本身的转移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 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 风险不再发生 满分:3 分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 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 ) A. 货物质量 B. 货物的原产地证 C. 交货日期 D. 货物数量 满分:3 分 8.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 C ) A. CIF比CFR大 B. CFR比CIF大 C. CIF与CFR相同 D. 没有规定 满分:3 分 9.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 C )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A.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B.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参考答案一最新版本

.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选择一项: A. 最惠国原则 B.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最惠国原则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选择一项: A.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B.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C.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股票承销协议 反馈 正确答案是: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选择一项: A.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B. 船舶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电力的买卖 反馈 正确答案是: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选择一项: A. 货物数量 B. 交货日期 C. 货物的原产地证 D. 货物质量 反馈 正确答案是:货物的原产地证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选择一项: A.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B.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C.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D.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反馈 正确答案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

名词解释 1.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根本上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 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2.remedies cumulative clause: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 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3.take-or-pay contract:提货或付款协议,是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的一种长期买 卖协议,主要规定,不论项目公司能否提供足够的或合乎要求的产品,购买人都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这项约定的价款应足以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及项目的有关费用 4.concession agreement:特许权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5.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 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6.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 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它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因素,这种根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也称为从源征税 7.lumpsum price:总付,指许可合同中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全部技术转让费,由被许可 方向许可方支付 8.royaltyprice:提成价格 9.no-challenge clause:权利不争条款,是指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专利技术后,在整个合同有 效期内,不得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进行无效诉讼。技术出让方亦不承担有关第三者控告该技术的使用构成侵权的应诉义务 简答题 1.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 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已与内国投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 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3.由于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 例急剧下降,为促进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宪政功能与宪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2007年08月17日星期五19:05 全球宪政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以对外贸易宪法化为例 052027015 于2007.5.22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择取标准: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惯识有点相悖的命题在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中国,有认真思考的必要,如汽车书的思路将是另一番解读。 4,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国内宪政的第二道防线”的宪法功能。 作者认为在内国中关于对外贸易会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宪法失灵”的问题,因此一种国际上公认的经济规一种各国国内宪政第二道防线的宪法作用,因为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间的一种共约,有更透明的制定过定,并且贯彻和体现了自由宪政的许多优点,以此良法来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和不妥当之处,就能有效地维护种合理的宪政框架之下。在此,以国际法来制约国内法,在各国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世界,有一定的可行性,问题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可信度问题,这里面包含着质量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前者它须能反映一些普世的经济

国际经济法1答案全

国际经济法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 0分) 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批泰国香米,双方签订ClF合同。在约定的装船日期, A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香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漫泡,质量降低。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的是(C ) A.A 公司 B.承运人 C.B 公司 D. 保险公司 2.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B ) A. 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 0 0 0 吨材钢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B. 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 C.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 D. 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 0 0 0 台冰箱的合同 3.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况是(D ) A.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B. 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 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D. 信用证与提单不符 4 . 甲国A 公司( 买方) 与乙国B 公司( 卖方)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 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 A.A 公司应向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国际经济法重要概念

重要概念: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3、国际货物贸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5、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是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也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7、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8、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9、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0、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11、技术贸易: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12、国际补偿贸易: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13、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14、国际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特许经营权,即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并给予对方人员培训、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15、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被许可方的商业行为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15、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即一个国家将本国资本(包括货币、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其它国家和地区。 16、国际BOT:指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该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等来回收投资成本、清偿债务并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17、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流动,为了预防和补偿由于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本国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开办的一种政府保险。 18、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19、卡尔沃条款:是一种契约行为,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寻求其国籍国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力,并只在东道国寻求补救的条款。 20、国际银团贷款: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 21、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22、国际证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23、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开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24、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25、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这一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7、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8、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9、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30、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自税法或税收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31、跨国联属企业: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32、转移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33、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34、资本弱化: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010-2015年司考真题国际经济法有问题详解

单选题 2010 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答案】C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选项B错误。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本题中,对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41.关于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 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保护的对象 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 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B 【考点】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该项容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中明确了,不属于补充容。 选项B正确。在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保护对象;在权利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精神权利给予了保护,不属于补充容。 选项D错误。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TRIPs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

1国际经济法论述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六节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派。 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两部分即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

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 雄和法国的卡罗、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以及斯坦纳、日本的樱井雅夫和左藤和男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 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 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海牙规则》、《世界版权公约》等 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等

国际经济法

本次作业需要您在完成第一章到第二章的学习之后再完成。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题,满分为100 分。 其中,单项选择题10 道,每小题3分,共计30分;多项选择题10道,每小题3分,共计30分;案例题5 道,每小题8 分,共计40 分;满分为10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1、( D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公平互利原则 D 最惠国原则 2、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A ) 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B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 ) A 船舶的买卖 B 电力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 )A 货物质量 B 货物的原产地证C 交货日期D 货物数量 5、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C )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A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B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C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D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有当事人之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才可以:(C )A 要求损害赔偿B 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 解除合同 D 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 D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 卖方交货时B 买方收取货物时C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D 合同成立时 8、风险转移指的是:(B )A 风险本身的转移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 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 风险不再发生 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 )。 A 买方 B 卖方 C 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10、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 B ) A 买方 B 卖方 C 承运人 D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 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BCD )A 国际条约B 国际商业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组织决议 2、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ABCD )A 个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确定下列哪些事项?(AB )A合同的成立B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C合同的效力D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4、要约的效力,因以下(ABCD )发生变化?A要约人的撤回B要约人的撤销C受要约人的拒绝D要约的有效期已过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十分确定,即必须具备下列哪些内容?(ABC )A有明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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