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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者xxx医患纠纷情况说明

关于患者xxx医患纠纷情况说明
关于患者xxx医患纠纷情况说明

关于患者xxx医患纠纷情况说明

Xxx,女,40岁,xxx乡xxx村人。

2012年2月20日上午9时,患者因“轻微规律宫缩4小时”为主诉入院,接诊医生xxx,科主任xxx,护士xxx,制定诊疗计划,经输液治疗,因只有轻度宫缩,下午16时患者要求出院。21日上午10时30分因羊水早破再次入院,给予输液治疗并于上午11时55分顺产一男婴,情况良好。产后15分钟阴道出血量多,经肌注缩宫素,出血量减少,12时50分出血再次增多,给予宫体肌注垂体后叶素2支,并于13时15分转县人民医院。

2012年2月21日下午15时,患者xxx以“产后3小时,阴道出血3小时”为主诉,由xxx卫生院护送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xxx主治医师、护士xxx接诊后发现患者被褥、衣裤大片血迹,面色、眼睑苍白,口唇发绀、四肢冰冷,立即制定诊疗计划并告病危,上报医院请医院专家会诊并参与抢救。约下午15点20分,患者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40分钟后出现心跳但无呼吸、血压,瞳孔散大,将病情告知家属,家属商量后要求切除子宫并签字。在手术室及外科医生协助下护送至手术室,重症监护下仅有心跳,其他指征均无,导致子宫切除手术无法进行。诊断产后大出血、DIC、脑死亡、肾衰、子宫后壁肌瘤。边抢救边将病情告知家属。下午

17点33分家属签字放弃治疗。

2月23日,患者家属来卫生局反映情况,卫生局医政股有关人员对其家属进行了接待,讲解了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家属选择做医疗事故鉴定,下午3点由卫生局开据医疗技术鉴定委托书,家属自行去xxx做尸体解剖,查明死因。

2012年3月27日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xxx系失血性休克、DIC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目前,患方已起诉xxx卫生院及尉氏县人民医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时间:2010-01-18 15:48 来源:中顾网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29,880人参与) 【找法网医疗纠纷】基层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1.1 医德医风存在问题一些医务人员医德水准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患者缺乏应有的尊重;二是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患者诊疗;三是因工作责任心差,引发医疗差错和事故,如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诊断错等;四是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患者中不负责任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引发矛盾;五是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太忙无暇过细地做工作。 1.2 医疗质量存在问题一是医务人员因为技术原因或是业务水平所限,或是病程演变尚不足以认清,以致误诊误治;二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医疗设备的故障所造成的医疗过失;三是院内交叉感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四是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创新过程中也会有失误和挫折;五是医患双方认知上存在差异,对医护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按医疗原则实施正确的诊疗护理,而对患者及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患者的感受及疗效。双方由于对疾病、治疗方案认知上的差异可引起纠纷。六是医患双方的不良情绪引起纠纷,如:医护人员的厌烦、不满、紧张及不安全感等不良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全程监督医疗护理操作,违反了医院制度及操作原则,给医疗护理操作带来不便,同时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 1.3 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患者到医院就诊己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需要医院提供综合性的人性化服务。若医护人员言行不谨慎,说话不注意技巧,工作不讲究方法,都可以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有的医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1.4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知识 1.4.1 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以及病情预后等情况,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使用情况。如果医护人员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问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致医疗纠纷。《医德规范》第五条中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患者的隐私,这是每个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医护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不应不分场合地随处谈论,否则会因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而致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泛滥背后的六大问题

医患纠纷泛滥背后的六大问题 每一个老医务工作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慨:说实话,近年,我们的医疗服务比过去“规范”得多,该交代的反复交代,该记录的写得不少,每一个病人出院,病历有很厚的一沓,可以说比领导的秘书还辛苦。每次医患纠纷发生,我们那些所谓的“专家”们,总是可以找到医疗服务中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瑕疵,总是不停地逼着医院、医生需要这样那样地改进,总是增加这样那样的告知,总是在完善着越来越多的医疗文书,增加着医务人员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越来越严重地拉远了他们与病人的距离,然而,医患纠纷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努力”而减少,一旦发生时,患方和我们自己,总能用自己打造的“枷锁”将自己越绑越紧,使自己总也无法逃脱自掘的坟墓,最后将自己埋葬。上上下下,我们医疗卫生系统内部,总在深刻的“反思”着自己的“不足”,也许是源于我们的“善良”,也许是源于我们天然形成的比别的人更强的“内省力”,也许是源于我们本来的技术优势和“内行”,然而,“烦恼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思来想去,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几近绝望。想一想原本医患纠纷也不是“医”单方面的问题。记得八年多前,一位叫做汪丁丁的经济学家曾经预言:在未来20年内,在中国社会面临的诸多挑战中,“医患纠纷”将成为最引人注目的挑战之一。莫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许是,但不全是。 一年前,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

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当前中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什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据西方有关国家的统计,当人均收入达到1000至3000美元,一个国家就会进入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这个时期大家都开始意识到自己该有的权利,又不想失去往日的特权。于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呈井喷式集中爆发。而医患纠纷多发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这一特殊阶段,人们心理失衡,总想以某种他们“自以为是”的方式寻找平衡。于是他们仇官、仇富,甚至仇色,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这时候,很多案件“无缘无故”,就像西安前几天发生的,街头拾荒者11秒砍杀拉杆箱女,两人素不相识,均为社会底层可怜人,前世无怨今世无仇,也只为一句没有多大问题的话,却可能发生如此惨剧。然而,正如胡总书记所言,许多问题的发生,除了有客观因素之外,还有我们自身主观方面的不足,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那么就医患纠纷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医患纠纷多发考验着执政者的灵魂。 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院;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肯定是我们的制度。人们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一种方式更有效,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选择哪一种。当甲这样做取得成功之后,乙

2015秋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考题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有关卫生法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A、用社会舆论等方式调整卫生社会关系 B、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卫生社会关系 C、具有强制性 D、是调整卫生社会行为的准则 2、所有卫生法规都以( B )为根本目的: A、减轻痛苦 B、保护生命健康权 C、尊重生命 D、保护财产权 3、医疗行为的违法情形不包括( C ): A、故意 B、过失 C、并发症后果 D、过错 4、、医疗纠纷是由( D )所导致: A、医方的问题 B、患方的问题 C、只是治疗问题 D、各种医疗服务问题 5、医疗纠纷发生在( D ): A、医疗服务中 B、医疗服务后 C、、医疗服务前 D、医疗服务全过程及结束后 6、医患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卫生法律关系,它主要是( C ): A、行政管理关系 B、刑事法律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 D、合同医患法律关系 7、患方的权利不包括( B ): A、就医权 B、接受治疗的决定权 C、获得诊断权 D、获得治疗权 8、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 A ): A、医方和患方 B、医方 C、患方 D、医院 9、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主体性质是( A ): A、公益性 B、营利性 C、商业性 D、私营性 10、医方的权利不包括( B ): A、职业权 B、拒绝治疗权 C、人格权 D、继续教育权 11、有关医疗行为不正确的说法是:C A、具有利益性与正义性 B、慎独是其最高的伦理标准 C、技术评价标准的绝对性与侵害性 D、具有风险性 12、护士必须通过( D )后才能进行执业活动: A、卫生行政处罚 B、卫生行政奖励 C、卫生行政诉讼 D、卫生行政许可 13、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 D )年: A、5 B、15 C、20 D、30

医患纠纷处置预案

医患纠纷处置预案 为了依法合理.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启动条件 一旦本院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即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 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医患纠纷分类 (一)一般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及成因发生意见分歧,尚未发生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 (二)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占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或办公场所,或占据床位而据不出院;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欧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以尸体相要挟,或抬尸游行闹事;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披麻戴孝、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发生“打、

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医患纠纷处置基本原则 (一)教育疏导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先,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升级。 (二)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医患纠纷,做到公平公正。 (三)协调配合原则。发生医患纠纷后,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共同处理医患纠纷。 五、医患纠纷的预防 (一)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医务科.护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患纠纷处置职责 (一)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弄清争议所在,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弄清基本情况.。 (三)实事求是向患方通报调查的情况,阐明院方意见,力

医患矛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医患关系是指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最常见、最活跃的医疗人际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认识水平,价值观念的变化,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的医疗保健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医疗质量和水平也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医疗服务远远满足不了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日趋激化,为了进一步地改善医患关系,现将医患矛盾的成因及防范措施分析如下: 1 医患矛盾发生的原因 1.1 患者自身原因。1.由于医学发展还远未达到可以治疗一切疾病的程度,许多疾病的病因还很不明了,有些检查手段也是有风险的。患者由于知识的缺乏对疾病的预后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导致病人过高的期望与实际的结果产生偏差,而把责任归与医方,导致矛盾的产生。 2.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现在医患纠纷医患矛盾之所以激烈,还在于患方找不到快捷有效的解决途径。 3.是个别人员无理取闹。目前,社会上个别人有理就闹,无理也要取闹,通过群体闹事造势,向医院、政府施压,进而达到个人的经济企图。尤其近年来,出现了“职业医闹”,专门寻找医患纠纷,帮助患方将事态扩大,寻求经济回报。 1.2 医务人员的原因。1. 新形势下,医疗服务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复合模式,即从生理服务扩展到心理服务,从医疗服务扩展到社会服务,医务人员的职责远远超过了“救死扶伤”的范畴,社会给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医务人员不能主动与患者进行交流和沟通,满足患者来自生理、心理及人格方面的需求,即便治疗是成功的,也有可能得不到患者的认同。2、还有少数医务人员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更看重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淡化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佳,医疗行为不规范,影响了整个医疗队伍的社会公众形象和信誉,增加了患者不满情绪。加剧了医患矛盾。3.医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医院医疗质量存在隐患,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差错事故发生,或是技术水平低下造成误诊误治等;服务态度冷淡、工作作风漂浮,如某些医院存在的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等;行风建设方面甚至还存在违纪违规现象,如“红包”、药品回扣等问题,这些都是造成医患 之间不和谐的因素。 1.3社会的原因。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多数群众靠自费就医,医疗费用上涨速度超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患者负担加重,经济利益在就医行为中变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而,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截止目前,没有哪一种模式普遍适合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现阶段,还需要我们自己来探索合适的纠纷处理模式。近几年,我院推行了“三个一”工程,多措并举,使医疗纠纷得到了人性化解决。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

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关于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每所医院年平均发生暴力伤医事件约27次。然而是什么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案例:2013年10月25日上午,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人事件,3名医生被一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患者因患鼻炎在温岭医院进行了微创手术,但四五个月后复发,医生复诊确定无问题,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过去一年,已有7位医生死于这样的暴力事件,另有28人受伤。卫计委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医院安全指引,要求每家医院每20张病床至少配备一名保安,或保安人员总数不得低于医护人员的3%;指引还呼吁医院安装报警按钮、保安门及扫描仪器来杜绝致命武器,并增加监视摄像头及加强巡逻。 17日,多名患者家属打砸上海中西药大学附属某医院,并拉扯打骂医务人员;21日,医生熊旭明被患者家属围殴,眼角受伤、脾脏破裂;25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医生被刺身亡,两名医生受伤……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10天里全国共发生6起患者伤医事件。 专家观点: 事实上,很多无辜医生受害恰恰说明了有些人行凶时已无理智。一些病患常年奔波寻医问诊,委屈和愤懑压在心口,有时医生一个小小的苛责或是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引发不满情绪,进而演化为暴力伤医。 与此同时,误诊误操作、诊疗费用高、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等原因也是“导火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数据显示,委员会成立两年多来,医院有责案件为1800多件,超半数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失。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通过提高诊疗费用、推进医药分离、大力发展社区医院等方式,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不过,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医院考核机制等原因,医院的“逐利冲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眼下,医疗卫生领域,护理、诊疗服务的费用与成本并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价格倒挂,一些医生以开‘大药方、大检查’创收,医院商业化、盈利化普遍存在,加剧了患者的反感和不信任感。” 此外,医疗资源供求失衡也是医患矛盾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数据显示,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大医院繁重的诊疗任务难免影响医疗质量。专家表示,医生多换位思考才能获得病患的理解和信任,对于医生的付出患者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当前医患纠纷成因和解决办法

当前医患纠纷成因和解决办法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患之间在沟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够,在医护行为过程中,一旦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上、态度上、服务上、费用上不能令患者满意,投诉和医疗纠纷就易产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所谓的“医闹”,这给医疗安全构成了威胁。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已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给医院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医院管理者、全体医护人员共同面临的问题。医患之间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的关系?这是我们各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务工作者都要深深思考的问题,都在尝试着各种办法,试图寻求一个最佳的解决途径。就当前医患纠纷,我们正努力分析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 医患纠纷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引发在医院各个科室、部门的患者或家属与院方之间发生的矛盾与争议。形成医患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过高。由于患者不理解目前治疗

手段所能达到的客观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在治疗达不到期望值时而产生纠纷。比如:一患者因肝硬化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大出血,术后肝衰竭死亡,患者家属不能接受现实。二是由于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目的,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时,就容易引发纠纷。三是少数患者谋求不正当利益。少数患者及亲属存有不良动机,动则就以大额赔偿要挟,肆无忌惮地扩大事态,自认为“小闹小得,大闹大得,无理取闹也得”。坚持不认同医疗行为及诊疗结果,企图通过吵闹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容易小题大做,制造矛盾,抓住不放,天天到医院无理取闹,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损害医院的声誉,在有些地方出现一些专门吃“医疗纠纷”的讨钱帮,他们主动介入医患纠纷,向院方索取高额赔偿,从中提取佣金。 2、医方原因。一是服务态度差。有些医务人员思想没有转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冷淡,语言生硬,缺乏耐心、细心和热心,使患者及家属发生不信任感,一旦在诊疗过程中,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就会成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诱因。二是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范、常规办事,医疗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急救设备不会正确使用等都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三是医患沟通不够。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治疗的期望值较高,加上医务人员对发生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解释,没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容易引起患者对医疗过程及结果的不认

关于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xxxx区医患纠纷数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许多甚至以悲剧收场,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市就发生一起患者持刀刺杀医生造成1死2伤的悲剧。诸多因素导致了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大量增多,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经统计,我区近三年来,共发生医患纠纷184起,2021年83起,其中两家区级医院78起,乡镇卫生院5起;20xx年59起,两家区级医院56起,乡镇卫生院3起;截止2021年11月,两家区级医院38起,乡镇卫生院4起,整体呈下降趋势。 (二)我区医患纠纷特点。 1、事发突然。医患纠纷发生后,特别是发生死亡的纠纷,患者死亡后家属在短短几分钟内或者数小时内就与医院引发矛盾冲突。 2、参与人员多。我区大部门为农村地区,宗族观念重,亲朋好友众多,参与人员普遍认为,人数多、规模大,就能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对医院形成压力,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3、矛盾易激化。医患纠纷发生后,矛盾激化,暴力倾向日益凸显,经常有一些家属认为病人死亡是医生治疗措施不当造成的,进而在医院办公区域打砸办公设施,对医生进行谩骂甚至殴打。 4、索赔要求高。一旦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死者家属往往向医院提出不切合实际的巨额赔偿要求。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款少则8万、10万,多则100万、200万,医院根本无力承担,使事件发生之初双方就形成僵局。 5、持续时间长。一旦院方不能满足患方要求,患方就采取总总手段在医院频繁闹事,甚至打持久战,例如:今年8月9日,孕妇产后死亡,其家属在医院闹事长达2周。 6、社会影响差。医患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家属不能控制情绪,在医院甚至到区政府堵大门、拉横幅、摆花圈、烧纸钱等,容易被媒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八大要素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每一家医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处理好与坏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医院的信誉和发展。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门科学,感情代替不了原则,道理代替不了法律。 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处理医疗纠纷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协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第一环节。它是建造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商也是一门艺术,他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可分为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患者投诉“控告期” 此阶段是患者(家属)情绪最难控制,有时甚至失态。怨气、牢骚、愤怒会一股脑的向院方发泄,向医生发威。 此时院方(医生)一定要冷处理。听其言,无声胜有声。 第二阶段:耐心勾合期 院方要和患者(家属)倾心交谈,做好记录,用“规范化语言”回答患者置疑。 此阶段是患者观察院方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否有诚意的“考验期” 第三阶段:患者争辩期 此期是在院方初步向患者解释后患者仍不满意,为自己疾病的现状和治疗二次争辩。 患者在这一时间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如同“对驳公堂”一般。 此阶段院方要耐心听、听其言观其行,冷静对待,泰然处置,静观其辩。 第四阶段:院方对疾病解释期 此阶段是院方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病情,此时的解释至关重要,他关系到调解是否成功。院方是医学界的先生和老师,此刻你应当起到一个传道解惑的大师。 第五阶段:患者三次争辩期(患者置疑期) 此期是患者对自己本身的疾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对自己疾病症状的痛苦感到疑惑不解而再次置疑,但语气较前有了明显缓和,甚至不争,以商议的探讨的口气和院方 对话。 此时院方要讲他的置疑讲深,讲透。 处理好会向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向发展,处理不好问题更严重。 此期双方都是心身疲倦。 第六阶段:责任分担期 责任双方互相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为最后解决实质问题铺垫。 第七阶段:终结期 此期经双方讨价还价,明确责任,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气氛中签好协议书,妥善处理好,双方均满意,气定神闲,握手言和。 把握好每一个阶段的运做,在处理医患纠纷中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有时本来已经处理好,调解好的纠纷到了曲尽剧终收尾结束阶段由于院方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漏洞,甚至一个眼神都会导致整个谈判的破裂,前功尽弃,终结为零,100-1=0的真理再现,矛

(推荐)浅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浅析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患关系是以医生为主体的人群与以患者(或就医者)为中心的人群之间的关系。它是医生和患者之间发生的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它同任何人际关系一样,既可以用法律来规范,又可以用伦理道德来调节。医患矛盾是医患关系恶化的结果。近年来,医患矛盾日趋激烈,医疗纠纷层出不穷。 医患纠纷的发生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不同。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有其一定规律。在临床中,同一疾病因病人的心理、生理和家庭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医务人员往往不易完全掌握疾病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变化;另外,又由于医院可利用的医疗设备和资源的不同,在医疗效果上也不尽相同。但人们不完全了解医学的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对现代医学又充满期望时,一旦遇到不满意的诊治结果,就误认为医院和医生有问题,加之当前医疗体制存在缺陷等,这些都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本文将这些原因概括为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卫生制度的变革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除了表现为医方与患方相对应的基本结构外,还与政治、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生产力水平等相关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医疗制度一直进行着改革,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每一次医疗制度的改革均对医患关系形成一定的冲击。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以卫生高投入及广覆盖的医疗费用保障机制使全国绝大部分人在发生疾病风险时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费用保障。随着国家对医疗福利保障投入不足及政府行政管理责任缺失,使公立医院改变经营方式,公益性被弱化而遂利性增加,出现了服务质量下降、价格上升及诱导消费等一系列问题,医患间的信任基础削弱,加剧了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低投入及低覆盖使医疗服务逐步演变为私人消费品,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药品应用与个人医疗支付能力失衡,个人医疗负担加重,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当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认为花费了相当的医疗费用却得不到想要的结果时,医患矛盾一触即发,医疗纠纷在所难免。 2、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者,可以运用集体的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制约医方,并为患方承担一定费用,分担风险。目前由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在我国以自费主导的体制下,医患双方陷入直接的交易关系中,缺少中间缓冲区,一旦出现人财两空或者对收费不满时,矛盾激化就会将怨集中到医院和医生身上引发医疗纠纷。 3、医疗资源分布不均 医疗资源过分向大城市集中和向大医院倾斜,患者不能被合理分流,大医院不堪重负,患者多、时间紧、劳动量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医生工作压力过大容易出现焦躁情绪,除了完成业务外无暇为患者考虑太多,从而出现服务态度差、不注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等问题。小医院则由于医疗资源不足,技术力量低下,出现漏诊、误诊率高等问题。 4、法律法规不完备 近年来, 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医疗行业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也在相当的程度上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但是, 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一个法律是针对整个医疗系统的。在这个系统中, 既包括了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包括了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如何裁决的法律依据。但现实中, 这一领域的法律是缺失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地强调医务人员在医疗过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最优的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当今社会,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非常紧张,医患纠纷也十分频繁。如果不幸发生了医患纠纷,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医患纠纷到底有几种解决途径?接下来请看下文小编讲解。 一、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患纠纷,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一)协商调解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三)诉讼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赔偿金额偏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专业性较强,但如果医疗纠纷经医疗技术鉴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作为患者要提起诉讼,医院就一定会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出示,这对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说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要慎重。对于诉讼来说,由于涉医纠纷庭审过程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患者最好能聘请一个懂医又懂法的律师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大家一点,涉医诉讼的问题周期通常较长,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教学总结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不断扩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有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要求医院给予的经济赔偿也越来越多,这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也成为法学界、医疗卫生界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正确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级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②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③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④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4.防范措施不得力:医疗纠纷事件之所以多,而且难以处理,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医院防范措施不得力。许多纠纷是由于医患之间认识上的差距而引起,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很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医务人员观念陈旧,没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准备,早期处理不得力,态度生硬,不能换位思考,导致患者家属情绪激化。还有部分科室领导,当本科医生与患者发生矛盾、纠纷时则擅自处理,至局面无法收拾时方上报医院,这时往往协调困难。另外,某些医院在确有医疗过失的纠纷事件中,不能对患者表示同情理解,而是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至使医患矛盾逐渐加深。笔者认为,医院一方对医疗纠纷事件的早期处理非常重要,应尽量在防止纠纷扩大方面下功夫,才能变被动为主动。

医院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院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医疗安全的核心理念:防范胜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医疗安全原则 一、质量为核心 质量是医院的水平、档次、形象、声誉、认可、资本和效益,是前人努力和奋斗的结晶,需要我们一代代传承、光大和提高。质量是水平和责任的综合体现;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安全,没有安全就有纠纷。 1、预防为重点 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医务人员从细节、环节和过程入手,严格遵守医疗规程,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全面维护患方权益。 2、培训为基础 培训的目的是警钟长鸣,提高医疗风险意识,确保医疗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维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意识 1、法规意识 依法执业;遵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双签字) 2、质量意识 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确保疗效、保障安全、维护健康。 3、服务意识

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被动服务-满意服务-主动服务-感动服务。 4、安全意识 遵守诊疗常规,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规范书写病历,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效益意识 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防范医疗纠纷的8项措施 一是严格依法行医; 二是提高医疗质量;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遵守医疗规范; 五是履行告知义务; 六是加强医患沟通; 七是尊重患者选择; 八是强化行风建设。 四、解决医疗纠纷的4种途径 一是双方协商;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节; 三是医疗技术鉴定; 四是民事诉讼。 五、医疗安全的中心任务

坚持从源头、环节和过程防范,努力减少或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使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六、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七、医疗纠纷分类 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 有过失医疗纠纷和无过失医疗纠纷。 ①、有过失医疗纠纷: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②、无过失医疗纠纷: 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属于疾病自然转归,而患方却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 八、医疗事故分级:医疗事故分四级11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构成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就构成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甲、乙二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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