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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

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

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日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十四条首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在入保之日起30天内发生的约定保险事件,本会不承担赔付保险责任。保险期满后15日内续保者,不受30天免责期的限制。

第四章赔付规定

第十五条在长治市社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以下治疗时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第十六章经长治市医保中心同意,患病职工到异地住院治疗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特殊情况赔付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30天限制时,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条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

第二十一条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章规定领取赔付金。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第二十二条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章免除赔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从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大病保险的金额不在赔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自住院职工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之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在一个互助期内不向公司代办所提出赔付医疗互助保险金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虽在赔付范围,由于职工不能提供长治市社保中心或长治市社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统筹支付结算表的。

第七章申领手续

第二十九条住院职工申请赔付医疗互助保险金应向本代办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证明(此证明由公司工会出具);

(二)个人申请;

(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

(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五)住院证、出院证(复印件);

(六)诊断书(复印件);

(七)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费统一收据(医保收据);(八)住院费用汇总单(结算清单)。

第(四)至(八)项内容要求加盖医院相应部门的印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 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 (2015年试行版) 保障对象 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 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 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 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 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恐怖袭击; 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 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称:重大疾病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例: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教程文件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2016年7月版) 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1、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保障费 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45元。 第四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以前参保,目前仍在保障期内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 保障期限 第六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三条)。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在其进单位两个月内参保)。 特种重病的范围 第八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后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22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

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者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互助保障典型材料

抓住重点扎实工作 开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新局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岭代办处 尊敬的各位领导、工会的各位同仁们,大家好: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岭代办处在总会和市总工会的正确领导和积极关心、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覆盖面。努力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赢得了广大职工的喜欢和爱戴,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现将近年来的互助保障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宣传到位,为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本级工会领导重视。由于我县互助保障工作起步较晚,以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2010年制定工作计划、下发工作要点时,把开展互助保障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定以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作为主线,带动其他各项互助保障工作的开展。在市总召开的“松原市在职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动员会”之后,立即向主管工会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房华同志做了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又先后开了3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如何做好此项工作。并制定了《长岭县总工会关于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作的方案》;二是宣传到位。2010年10月10日,在县宾馆2楼大会议室召开了全县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保障动员会,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是县直机关、农林牧场、各乡镇的党政领导和工会干部。县委副书记房华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对全县开展此项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同时又以“两办”的名义转发了市里的文件,而且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连续一周做了公告。并印发宣传材料1000份下发给基层工会,宣传职工互助保障知识,使广大工会干部、职工进一步了解到互助保障事业给职工切身利益带来的好处。通过上一阶段的宣传动员、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截止2011年3月份,共为2878名职工参保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费207216元;为352名职工参保了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费23232元;为128名女职工参保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费4864元;为52名职工参保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保费1352元;为21名劳模参保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保费268000元;共计为3431名劳模和职工参保了各项互助保障计划,保费504664元。 二、以人为本,精心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为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代办处制订了“文明、诚信、严谨、高效”的八字工作方针。在工作上做到急职工之所急,想职工之所想,每次接到电话咨询,都一一回答:在实际业务工作中,简化办事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处处为基层和职工提供方便,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受到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好评。 三、做好理赔,树立信誉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 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互助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上交总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结存状况。重点审核保障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监控保障金的结存状况。不定期复查理赔案例,审核其程序是否合规。 第四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A方案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XX市区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 (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

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 文档(以EXCEL S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 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 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第五条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 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六条中心 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第三章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七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他收入。第八条互助金标准及形式: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5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经费负担可采取以下形式:由职工个人交纳或本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 参照《XX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本单位为职工交纳,并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试行版)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由上海市总工会委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运作,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为明确相关责任要求,市职保会特制订《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障)。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持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工会会员,均在会员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有效会员信息。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 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 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保障期限 第三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半年。 1.每年7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当年6月30日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有效会员信息。 2.每年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半年,自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6月30日24时止。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上年12月31日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上年新增有效会员信息。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1.每年7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每份保障费24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12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由市总工会划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账户)。 2.每年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每份保障费12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6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由市总工会划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账户)。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参保单位重复为被保障人参保的份数)。 保障责任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

职工互助保障

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 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 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 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 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 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 门诊住院双重保障 普遍受益重点关怀 特殊群体特殊关爱 快捷服务理赔到京卡 覆盖面广收益职工多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 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 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原发性卵巢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社区参保常见问题解答-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社区参保问答 1:“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哪些保障? 答: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的退休人员,只要在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四种治疗,包括住院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留观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的个人自负费用,市职保会将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给付)。一个保障年度内,个人累计最高报销(给付)金额为4万元。 医疗费用报销(给付)的标准为: ⑴住院、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的报销(给付)标准是: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70%报销。 ⑵门诊大病治疗的报销(给付)标准是: 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报销。 2、哪些退休人员可以到社区参保? 答:“退休住院保障计划”是由单位组织退休人员团体参加的保障计划,因此,有单位的退休人员应该到其所属单位参保。单位不组织参保或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及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参保对象”)个人可以到社区参保。有单位、并且单位组织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不能到社区参保。 3、“社区参保对象”什么时候、到哪里可以办理参、续保手续? 答:“社区参保对象”可于每年6月份至就近的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参、续保手续。无单位的新退休人员,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到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经市职保会信息核对确认,方可有效。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 基本保障条款 (2020年4月版) 总则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 第二条保障对象 (一)住院基本保障A0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 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题答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反应问题答疑 一、关于保障经费的问题:市总工会与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保费分担比例是多少? 答:据我们目前了解的信息: 1、市总工会与区县总工会分担比例:市总工会分担60%,区县总工会分担40%; 2、市总工会与局、总公司、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分担比例:市总工会分担55%,局、总公司、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分担45%; 具体办法及分担比例,以市总工会财务部下发文件为准。 二、哪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免费保障? 答:享受免费保障的在职职工,要具备三个条件: 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所在单位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 3、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 三、哪些单位需交费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答: 1、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也有工会组织,但不向市总工会交纳工会经费,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一年度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总数的70%,职工总数低于30人的单位,应100%参保。 2、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参保条件同上。

四、在保障责任期内退休的职工,是否仍享有此项保障待遇? 答:在保障责任期内仍享有此项保障。保障责任期终止后,不能再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五、原享受免费保障的在职职工,调入未建工会组织或不向市总上解经费的单位,是否仍享有此项保障待遇? 答:在保障责任期内仍有此项保障。保障责任期终止后,随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六、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随所在务工单位参加此项保障计划,但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七、总部在外省市,在北京有分公司的职工,如何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 1、在京分公司已组建工会并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且员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可免费参保。 2、在京分公司未组建工会,但员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交费参保。 八、有京卡·互助服务卡,所在单位也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答:不能参加。因为本计划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的。 九、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职工,能否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不能参加。因为本计划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开展的。如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杨浦区医养照护行业工会会员保障计划协议给付申请审批表区工会名称参保编码 区工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基层工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被保障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 被保障人地址被保障人手机 给付项目1、特种重病保障□2、意外伤害保障□ 3、被保障人是否参保市职保会的相关保障计划:是□否□ 给付原因意外给付原因:700 意外伤害710 意外全残720 意外身故 重大疾病给付原因: 癌症:801 肺(气管、支气管)802 胃803 肝804 乳腺805 食管 806 肠及肛门807 胰腺808 膀胱809 白血病810 宫颈、卵巢、宫体 811 其它()812 甲状腺813 鼻咽喉814 肾815 脑 816 恶性淋巴瘤817 恶组818 恶性黒色素瘤 重型肝炎:821 急性822 亚急性 830 尿毒症840心脏瓣膜手术850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86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70 颅内肿瘤手术890 主动脉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881 肾脏882 心脏883 肺脏884 肝脏885胰脏886 骨髓 900 急性心肌梗塞910 脑中风后遗症920 严重Ⅲ度烧伤 填入相应代码 附病史资料名称: 1. 2. 3. 4. 5. 6. 经办人: 区工会盖章: 年月日 付款方式划帐 付款 单位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银行 付款 1、上海银行□ 2、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 3、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 以下由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填写: 医院编码鉴定表编号终审鉴定日期年月日除外100 原位癌200 A期慢淋白血病300皮肤癌400一期何杰金氏病500 T1前列腺癌 保障金给付总额(大写)万仟佰拾元 其中:1. 意外全残元 2. 意外身故元 3. 意外伤害元 4. 重大疾病元 合计:元 审核员:复核员:出纳:市职保会盖章: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医养照护

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做法与思考

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做法与思考 单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做法与思考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是全国总工会主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一项利国利民互助互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在职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患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意外伤害,以及女职工患特殊疾病,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其提供互助救济的活动,它深受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 近几年来,XXXX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有效地帮助了职工因病、因意外伤害而造成的生活困难,缓解了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职工队伍的稳定。本文就我们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谈谈粗浅的看法和思考。 一、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必要性 1、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以来,对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欢迎。但目前医保只能说是一个基本的、低层次、低水平的保障,个人自付部分还比较高,特别是患大病职工,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对于特困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贫困交加。

2、从困难职工的现状看。近几年来,随着地质工作快速发展,职工的总体收入逐步提高,但XX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待岗职工占四分之一左右,目前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特困职工,其中70%以上特困职工是因病致贫。鉴于上述情况,我队工会在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在队行政大力支持下,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陆续开展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等四个互助保障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仅为意外伤害、患大病职工减轻了经济负担,也弘扬了工人阶级的互助友爱精神,也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也为工会如何为职工办实事走出了一条新路子。 二、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主要做法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了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这件好事办好,队工会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引导各级工会干部克服怕风险、怕麻烦、怕吃亏的思想,把思想统一到工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树形象、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形成共识。 2、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落实。利用多种形式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发动,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利用生动的实例现身说法。突出宣传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引导职工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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