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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题目 张潇剑

国际私法考试题目 张潇剑
国际私法考试题目 张潇剑

简答题

一、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

2.具有涉外因素,是指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考虑,至少有一个因素与

外国有联系。

3.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3.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二者是

相互排斥的关系。但是从国际私法总体来讲,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作用

1.发展我国对外民事交往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行为准则。

2.保障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的法律武器。

3.维护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我国合法权益、发展我国与各国人民友好往来的法律保障。

四、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体现

1.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独立自主地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

3.外国公民和法人在一国境内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4.一国在司法管辖权和裁判方面不受外国干涉。

5.允许各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制外国人的民事权利。

五、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体现

1.国家有权要求对等或互惠。

2.双方当事人应当贯彻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原则,做到真正相互有利。

3.国家对一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应实行不歧视待遇。

二十二、简述国内判例在国际私法渊源上的地位。

首先,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各国却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首先,在国际私法领域,情况错综复杂,仅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其次,在案件涉及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时,更需要直接援用他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最后,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发展和完善。

二十五、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应当具有的特点。

(1)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2)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无拘束力。但现实中会影响到非缔约国的立法和实践。

(3)所规定的国际私法规范一般来说与条约缔约国国内法上的国际私法规范一致。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应以条约规定为准(“条约必须遵守”),除非该缔约国作出了保留,且条约本身允许保留。

六、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的巴塔路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并且具体规定了解决各类法则冲突

的原则:关于人的问题,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关于物权问题,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关于人的行为问题,适用行为地法。

2.巴塔路斯最先抓住了国际私法的根本问题: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3.法国的杜摩兰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契约案件时,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适用当事

人双方协商选择的那个法律;若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确地表示适用何国法律,法院则应推断其默示的意思。极大扩展“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力图限制、削弱属地主义原则。

4.法国的达让特莱采取极端的属地主义,认为一切习惯法都是属地法,只有纯粹关于

人的规定才适用属人法。关于人或物划分不清楚时,就适用物法。达让特莱的学说倾向闭关自守,维护封建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落后性。

5.荷兰的胡伯的“国际礼让说”,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三个原则:一国法律只在该国

领域内有效,并拘束其全体臣民,在境外则无效。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不论是常住的还是临时的,都可以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根据国际礼让,一国法律如在其本国业已生效,即可以在他国保持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他国的主权及其臣民的利益。这一学说首先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

七、属地说

美国人斯托雷继承了荷兰学派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但是有突破。

1.属地主义,各国对其境内的人、物、行为等都有管辖权和法律约束。

2.根据主权原则,法律无域外效力。

3.外国法在内国能否适用,应当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内国法律没有规定,则可

以基于国际礼让,在不危及本国利益的限度内适用。

斯托雷对胡伯的学说的发展在于:

1.斯托雷虽然也明确把“国际礼让”表述为一种内国法上的规定,完全的把国际私法

看作国内法,但认为内国法上无禁止性规定,才可适用国际法(国际礼让);

2.斯托雷的学说建立在大量分析美国洲际冲突的丰富判例基础上;

3.斯托雷抛弃了“法则区别说”将法律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的分类方式,而是根

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分析法律适用问题。

八、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为了使得同一个案件在不同国家能够得到一致的处理结果,萨维尼认为要按照法律关系的“本座”(seat)处理(用来确定法域),“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准据法。前提是,内外国法律是平等的。具体:

1、关于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即“本座”,适用住所地法。

2、关于物,物是有形并占据空间的,物之所在地为物权关系的“本座”,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关于行为,行为地为“本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4、关于债(与物不同,没有实体,故借助一定的法律条件划分其形态及本座),区分合同和侵权:

(1)合同之债,如果有合意则根据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合意,则适用契约履行地的法律。(履行地比订立地更适合表现合意债权的外观形态,是实现债权的场所。)

(2)侵权之债,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结果发生地比行为实施地更能体现。)

5、关于程序,程序问题的“本座”是法院地,适用法院地法。

6、例外:公共秩序保留,如果外国法损害了本国法院地的利益,则适用内国法。如果依照法律关系的“本座”指向适用的某一外国法违背了内国具有绝对强制性的法

律规定,如禁止重婚,则不得适用外国法;对于内国不承认的外国制度,诸如奴隶制度,内国也不得适用。

九、国籍法说

孟西尼是意大利人,民族主义者,拥护国籍主义,希望意大利可以统一。主张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以此反对封建的属地法原则。具体:

1、应当以当事人的国籍法作为准据法。(取代荷兰学派的属地主义、萨维尼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的观点)

2、例外:意思自治,可以适用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公共秩序保留,如果外国法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有碍主权行使,则适用内国法。孟西尼的“国籍主义”对后世立法影响很大,很多国家都采用了国籍主义。

十、既得权说

戴西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主义为出发点,主张法律的效力仅及于其本国境内,但又认为,为了保障合法规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维护;

每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应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既得权,也应被他国承认、保护;

基本观点:首先确定管辖权;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权利,都应得到承认和执行;考量是否与公共秩序违背;为了取得能既得权性质,只应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外国法律为准;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其法律关系的效力。

总而言之,域外效力不是基于外国法,而是基于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矛盾之处在与不承认外国法及其域外效力,却承认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十一、本地法说

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的主张:外国法在本地以本地法的形式适用,将外国法合并到本地法中,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的法律。承认和实施的也是依本国法创设的权利,即亦为一项本地权利。即外国法(转换成)——本地法——本地法院。

十二、法院地法说

艾伦茨威格

(1)首先认为,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可以通过对法院地实体法规范的解释结果来决定应使用的法律。(因为他认为,法律选择和管辖权确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争议。)

(2)其次,为了防止“挑选法院”,提出“方便法院”理论:为每类法律关系确定一个最适当的法院,主要考虑法院审理该案件是否方便。

争取解决了管辖权冲突,也就争取解决了法律选择问题;

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仅仅是一种例外,这是其“法院地法说”的一个核心内容。

十三、最密切联系说

在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该法律关系有观点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以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有关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十四、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利弗拉尔

(1)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

(2)维护洲际秩序和国际秩序。

(3)司法任务简单化。

(4)法院地政府利益优先。

(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

十七、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关联词和系属三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指具体适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包括连接点和准据法。

关联词起语法结构的作用。

二十四、何为“行为地法”?试举二、三例。你认为适用“行为地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为地法是指完成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时所在地国的法律。

如合同缔结地法,是指合同缔结地所在国的法律。

又如合同履行地法,是指合同履行地所在国的法律。

又如侵权行为地法,有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两种理解。

适用行为地法时,应注意行为地有多个时,如何确定行为地法。

二十六、法院地法适用的情形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情形:

1、在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一国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没有可据以适用的实体法规定时,则

适用法院地法。

2、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某些实体问题,如涉外离婚或涉外侵权等事项。

4、识别问题。

5、当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一般不予适用,而转为适用

法院地法。

三十、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三十四、时际法律冲突

含义:一个国家内部的新法和旧法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引起冲突,新法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内国(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具体又有三种:

(1)连接点的内容发生变化。

(2)确定连接点的时间因素发生变化。

(3)内容和时间因素两者都发生变化。

——解决办法:只有当新法中说明有溯及力,才有溯及力,否则认为没有溯及力、适用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时的冲突规范。如果新法没有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则没有溯及力。

【2】连接点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连接点所指向的目标发生变化。

例如,“婚姻的一般效力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的冲突规范没有变化,但是原来的共同住所地是甲国,现在搬到了乙国,那么连接点的指向也从甲国法变成了乙国法。

解决办法:无一致的解决办法,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可变原则和可变原则。

不可变原则:在确定准据法时,不论连接点所指向的目标是否改变,并不导致变更准据法,即仍然适用原来的准据法。

可变原则: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适用当事人新的国籍国法或新的住所地法作为准据法。

总的原则:一方面,不应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稳定性受到损害,不能允许当事人借改变连结点所指向的目标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能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继续发展造成不利的或不合理的影响,不能给有关当事人带来不便。

【3】冲突规范本身没有变化,但是所指引的准据法(实体法)发生变化。具体:(1)经立法程序修改,产生新法和旧法的不同规定。一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但

是如果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则可以。由立法机构根据职权修订了法律,跟冲突规范的解决办法是一样的

(2)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化,是否适用新的准据法,有争议。以下是几种不同的观点:

A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旧法。因为当事人选择某一准据法,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考虑的,不应该随着准据法的改变而改变。

B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新法。因为当事人选择了某国的法律,就意味着交给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去支配,应该受到该国法律变化的影响。

十五、识别产生的原因,举例

首先,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解不同。对此性质的认识不同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如时效的性质问题,有的国家认为是实体法问题,有的国家却认为是程序法问题。

其次,不同国家对同意法律术语的理解不同。如对于蜂房,法国认为是动产,荷兰认为是不动产。

十六、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和特点

作用: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它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必要补充手段。

特点:

1.符合主权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2.含义不具体,运用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安全阀。

3.和其他限制外国法效力的识别、反致等制度相比,更直接和彻底地排除了外国法的

效力。

4.从法律上将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相应的外国法。

十八、简述仲裁和诉讼作为争端解决方式的异同点

它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十九、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法律规避

1.主观上,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意图是故意的。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是由冲突规范指引而本应适用的那个实体法,而且必须是强行

性或禁止性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是通过改变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并且这种行为从形式上

看往往是合法的。

4.客观结果上,该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

二十、挑选法院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异同。

挑选法院是指一方当事人选择某一特定的法院进行诉讼,以为获得最有利的裁判。而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时任意一方可向某特定法院进行诉讼。

挑选法院的目的是挑选冲突规范,因为冲突规范指向一个实体法。

1)挑选法院在国际私法中是不正常的,是原告钻法律的空子,对自己有利。国际私法的最理想境界是,任何一个涉外案件,到任何一个法院去起诉结果都一样,但是现实中不可能。

2)选择管辖权是合同的协议选择,是法律认可的一种行为。

二十一、分析“育儿嫂案”

首先,管辖。其次,识别,是侵权还是违约。法院地法说,即当事人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由当事人决定。侵权需要证明过错。

二十七、法律规避的效力

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存在争论,两个争论的焦点:

1、应否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

(1)法律规避的行为无效(主流)。根据“诈欺使得一切归于无效”原则,作为诈欺行为的法律规避及其结果理应视为无效。

(2)法律规避的行为有效。法律规避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有漏洞(即冲突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规避),不能责备当事人。

2、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只限于规避内国法,还是包括规避外国法?

(1)法律规避仅指规避内国法(大多数国家)。例如,法国实践禁止规避内国法,而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有效的(弗莱案)。

(2)法律规避不仅包括规避内国法,还包括规避外国法。例如,阿根廷民法典明文规定。

二十八、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解决方法

如果发生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能否补救,即当事人能否因此提起上诉。这与是否将外国法视为事实有关,有的国家不承认外国的法院是法律,而是事实,所以在这个国家适用外国法律错误而上诉,则会驳回,因为上诉法院不审理事实问题。包括两类情况:(一)适用错误

适用错误又包括三种情况:

(1)应当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

(2)应当适用外国法,却适用了内国法。

(3)适用外国法时,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却适用了乙国法。

——总结性质属于违反了本国冲突规范(反致),一般都允许当事人上诉,纠正错误。(二)解释错误

又称理解错误,是指将法律的具体内容搞错了,或对其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各国存在两种做法:

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一方面,这些国家将外国法看作是事实,而最高法院只是作为法律审,只受理下级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案件,而不受理以“事实不当”为理由提出的上诉案件。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是为了保证内国法律解释的正确性和一致性。而对外国法律最有权力解释的是外国的最高法院,如果内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与该外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不一致,或有错误的解释,会影响自身声誉。

2、允许当事人上诉。

主要有两个理由:

(1)错误解释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相当于错误解释了内国法,应当纠正。(2)在外国法内容的证明上,上级法院的法官知识更丰富,更容易证明外国法。如果让下级法院对别国的法律在解释上拥有最终决定权,而不允许上级法院复审,不合适。

二十九、简述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这是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国际惯例补充原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

三十一、外国法内容证明的方法

世界各国对外国法性质有三种理解,于是产生三种不同的证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

1、持“事实说”的国家主张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外国法看作是单纯的“事实”而不是法律,因而完全由当事人提出证明,法官没有依照职权去证明的义务。

2、持“法律说”的国家主张由法官依照职权去证明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官知法”原则,认为法官应当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3、持“折中说”的国家主张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证。

更侧重于法官的调查,但在法官不知道或很难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当事人协

助调查。

三十二、外国法不能证明时的解决方法。

1、以内国法(法院地法)取代之。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例如,美国对于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做法。

3、适用相近的法律。例如,一个厄瓜多尔人在一战刚结束时,在德国法院就父亲的遗产继承起诉,无法证明《厄瓜多尔民法典》,法官就适用了相近的《智利民法典》。

4、适用一般法理。例如,日本有这种实践。法理主要指的是一般法律原则、学说,例如,英国既得权说曾经被应该法官用于判案,并且是在该案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国法律体系都存在的共同的法律原则可以适用。

三十三、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它们都使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未能得到适用,而适用了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法律,因此这两者都被称为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2、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规避:是当事人的行为。

公共:是一种国家行为,法院地国拒绝适用外国法,与当事人行为无关。

(2)性质不同

规避:目的具有违法性,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

公共:合法的手段,只要不是滥用都是合法的。

(3)后果不同

规避:多数国家都认为规避法院地国内国法的行为无效,甚至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公共:有效,并且当事人不用负责。

(4)角度不同

规避:禁止当事人逃避本国法适用的角度,“拉回”当事人。

公共:拒绝适用外国法的角度,“推出”外国法。

——因此,法律规避应当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能与公共秩序保留混淆。

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的渊源

由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超出一国领域的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两重性和多样性。两重性表现为国际性和国内性。多样性则表现为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被称为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被称为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除了这四项以外,学者学说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国内立法分为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些判决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依据。在英美法系是实体法的一部分,但是我国不承认。但是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充分认识到判例的作用。

国际条约是国家质检缔结的确定、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

际条约成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前提是这一条约是主权国家平等协商订立的。

国际惯例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成为法律者。分为任意性和强制性。通常只有在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时才予以适用。

学说是指通过著述表现出来的法学家的个人主张。在国际私法方面,学说不是渊源,而是一种补充材料。

在国际私法的五种渊源中,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没有异议的。国内判例和学说有争议。但是即使不将二者视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也并不否认二者在解决有关问题时的参考意义。

二、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首先,需要考察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私法主要还是国内法,因为国际私法在性质上和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公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在运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时,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还都是主要适用国内法规范。但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

其次,需要考察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由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组成的,它是这三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或另两个方面,或将它们截然对立起来,是不妥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最后,需要考察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调整着具有民法性质的社会关系,而且国际私法是国内民法的适用法,亦如前述,每一个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对国际私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国际私法上的许多制度(其中尤其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是为了保证国内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而确定里。因此,国际私法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主要还是属于私法的范畴。

三、什么是临时仲裁?中国对临时仲裁的态度?哪里规定的?怎么评价?

临时仲裁是与机构仲裁相对应的,是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正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对某个仲裁案自行创设自己的仲裁程序,寻找仲裁员。

中国不承认临时仲裁。《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有效仲裁协议的三个要件,第三个是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就意味着中国不承认临时仲裁。

但是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纽约公约是承认临时仲裁的。我国提出保留的条款也没有临时仲裁这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的,适用国际法,中国提出保留的除外。因此,中国在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冲突时应首先适用公约规定。所以,中国虽然不承认本国的临时仲裁,却必须执行外国的临时仲裁案件。而在中国产生临时仲裁,却由于在裁决地是非法裁决,得不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这样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对等。因此,我国也许需要考虑一定程度上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

四、论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例和适用规则

三种立法方式:

1、直接限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所适用的外国法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否则拒绝适用。规定一个原则,具有由法官自由裁量。这种方式简便灵活,为多数国家采纳。

2、间接限制:指出内国的某些法律是具有绝对强行性的规范,或者是必须直接适用的,从而在这个范围内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这类强行性规范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或“公共秩序的法律”。

3、合并限制:兼采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适用规则:

对于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标准,有两种主张:

(1)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可厌性、有害性或邪恶性,而不管具体案件适用外国法的结果是否会使得本国利益受损。

(2)客观说(主流):不但要看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不妥,而且注重外国法适用的结果在客观上是否确实违反了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称为“结果说”。

五、论“中国留日学生案”中体现的国际私法的问题以及中国对此问题的立场。

该案体现了国际私法中的反致的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生效之前,中国法律对反致没有规定,求助于法理。法院的选择适用法律是一种权力的行使,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国家权力的分支。因此,应当将法院对于法律适用的权力界定为公权。由于属于公权,根据“私法无规定即自由、公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没有规定即应视为禁止反致(中国冲突法指向日本实体法)。所以即使在中国起诉,还是要使用日本法。本案中,妻子最后随序女儿继承了全部保险金,而死者的父母并没有继承该保险金。故,我国不承认反致,在有些请款下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而后来的立法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六、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

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比利时诉西班牙,由联合国国际法院审理。该公司在“加拿大”注册,股东是“比利时”人,公司在“西班牙”的巴塞罗那经营。当时西班牙对外资不友好,宣布该公司破产并且国有化,西班牙政府妥协要补偿,但是补偿的货币是“比塞塔”(软通货、价值下降),并且数额还不足。该公司希望比利时政府出面。

联合国国际法院首先要考虑管辖权问题,首先双方都是国家,没有问题(比利时是国家,西班牙是国家)。但是有主体适格问题(是不是符合标准的国家)。西班牙作为被告适格,因为纠纷是因为西班牙的政策引起的。但是西班牙损害的是这个公司的权益,而非股东的权益,应该由公司的国籍国出面,股东所在的国家比利时出面不适格。而且公司的国籍应该是在加拿大(注册登记地),公司所属国主张外交保护应该是顺序上第一位的,只有当加拿大不主张权利的时候,比利时才可以主张【即公司的国籍国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股东的国籍国的权利是第二位的】。但是这个案子当时,加拿大也在和西班牙周旋【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而是通过外交途径】,因此最后比利时的起诉被驳回【国际法院15比1驳回比利时的起诉,说,股东的利益可以在西班牙国内法院诉】。

可见,当时国际法院适用“注册登记地”来界定法人的国籍。虽然并非判例法,因此不具有先例的性质,但是肯定对国际社会有影响【国际法院的法官代表各大法系、公正有威望】。

用注册登记地来确定,很容易确定,效率方面是有优势的,

但是也有问题:注册登记地是可以变化的,当事人可以为了规避而选择,而且本案中该公司与注册登记地的联系并不密切。(虽然是在加拿大注册登记的,但是并没有在加拿大经营,加拿大政府平时也对该公司没有任何的管理和监督,与加拿大的实际联系不密

切。)

七、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

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

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

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

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八、试述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台湾将来也会同祖国内地统一。按照“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将保留其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区际法律冲突现象。

与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比较,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以下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特别行政区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这种立法的高度自治,只是国家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历史和现实,在一定的时期内,给予它的一种特殊待遇。有鉴于此,有些学者把中国的区际冲突叫做中央与地方的法律冲突。而港、澳、台之间是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冲突。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各种性质法律之间的冲突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阶级性质完全相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香港与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地区法律之间的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多元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而澳门和台湾地区属于大陆法系,中国内地的法律属社会主义的中华法系。因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为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时表现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根据中英、中葡两个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可以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签订和履行有关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香港及澳门的需要,在征询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这样,就会有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某法域而不适用于其他法域的情况出现,可能导致各法域的本地法同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协定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不同国际协定之间的冲突。

九、试论公共秩序保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2、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3、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情形与作用。第一,按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基本法律制度相抵触,则不适用原应适用的外国法。第二,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具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第三,按照内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可不予适用。

4、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列举萨维尼、孟西尼、戴赛等人的理论。总的来说,对于何为公共秩序,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观说强调外国法本身的可恶性、有害性或邪恶性,不注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是否因适用外国法而受到损害。第二,客观说不重视外国法本身是否不妥,而注重个案是否违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该说又具体分为联系说和结果说。联系说认为除了外国法违背公共秩序外,还必须个案与法院地国有实质联系,才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则不应排除。结果说认为只有当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危及法院地

国公共秩序时,才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仅外国法内容上的违反,并不一定妨碍其适用。客观说,尤其是其中的结果说,既能维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的公正解决,因此为各国实践所普遍采用。

5、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各国规定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可分为三种:间接立法方式,即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直接适用的,从而当然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直接立法方式,即在国际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即不得适用。合并限制的方式,即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6、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在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别。第二,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第三,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也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第四,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不应一概以本国法代之,必要时可适用与该外国法有较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

7、我国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应用。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一向持肯定态度。在1950年《关于外国人与外侨、华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条款。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表明:第一,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较灵活。第二,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这有利于适当限制公共秩序的运用。第三,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特有的。学者们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情况有: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适用外国法有损我国主权与安全;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采取报复措施。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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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A. 识别 B.反致 C. 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国际私法考试题目 张潇剑

简答题 一、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 2.具有涉外因素,是指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考虑,至少有一个因素与 外国有联系。 3.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3.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二者是 相互排斥的关系。但是从国际私法总体来讲,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作用 1.发展我国对外民事交往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行为准则。 2.保障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的法律武器。 3.维护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我国合法权益、发展我国与各国人民友好往来的法律保障。 四、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体现 1.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独立自主地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 3.外国公民和法人在一国境内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4.一国在司法管辖权和裁判方面不受外国干涉。 5.允许各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制外国人的民事权利。 五、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体现 1.国家有权要求对等或互惠。 2.双方当事人应当贯彻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原则,做到真正相互有利。 3.国家对一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应实行不歧视待遇。 二十二、简述国内判例在国际私法渊源上的地位。 首先,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各国却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首先,在国际私法领域,情况错综复杂,仅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其次,在案件涉及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时,更需要直接援用他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最后,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发展和完善。 二十五、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应当具有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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