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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和思想基础

现金流量法是折现现金流量法的简称,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法,其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Net Cash Flow),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1.矿业权价值由其在未来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决定;

2.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净现金流量;

3.在矿业权交易中,无论是卖者或买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交易价值是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

4.为公平交易所做的未来收益预测应以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基本尺度;

5.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构成,其中的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同时对矿业权出让评估,折现率也是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手段之一。

(二)方法特点

现金流量法主要特点是:现金流量只计算系统对外发生的现金的收和支即现金流出量和现金流入量,折旧、摊销等只在系统内部循环的非现金流量不参与计算;只考虑现金,不考虑借款利息。因此,现金流量反映了现金在某一个时期进入或离开这个独立“系统”的实际情况。

二、财务模型及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现金流量法的财务模型为: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 回收流动资金 现金流出量(-)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指评估基准日后需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折现系数

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

现金流量法矿业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一。 (二)计算公式

根据现金流量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

=-+?

-=

n

i i P r CO CI W 1

1

i 11

)(

式中:W p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r—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表一现金流量法矿业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进行现金流量计算时,在地质勘查和建设期内,由于矿山企业尚未有销售收入,净现金流量是负值;在试生产期,由于产量尚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矿山企业只能获得一部分销售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销售收入还不能全部抵偿当年的现金流出,继续出现负的净现金流量,只有当销售收入大于当年支出的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和流动资金增加额时,才能出现正值的净现金流量;进入正常生产期,产量已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在不需要支付更新改造投资的年份,只支出经营成本和税费,此时一般为正的净现金流量。

三、参数构成

现金流量法涉及的主要参数: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四、适用范围

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

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对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具备由符合资质条件单位完成并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符合资质条件单位完成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资料。

“符合资质条件单位”是指取得符合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设计资格的单位。

五、应用

矿业活动是从地质勘查工作开始,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阶段,到矿山设计,进入矿山建设、生产阶段、最后直至闭坑结束。矿业权交易活动可以发生在各个阶段,现金流量法适用于矿业活动全过程大部分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由于评估对象所处的矿业活动阶段不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也会有一定变化。

1.一般情况下,完成普查、详查工作的探矿权,矿床地质工作程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矿山开发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做地质工作,现金流量表要考虑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地质勘查投资和适当的地质勘查工作期限,这时在现金流量表中除基建期、生产期外,要设置“勘查期”。

2.一般情况下,完成勘探工作的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其矿床地质勘探工作已结束,矿床勘查程度能够满足矿山开发要求,评估基准日之后无需补充地质勘查投资,此时现金流量表中只有“建设期”和“生产期”。

六、应注意的问题

1.评估基准日之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中。

2.在安排后续地质勘查投资现金流出时,应根据下一步勘查方案或施工设计设计的工作进度或类比类似矿床勘查周期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额现金流出时,各年的现金流出额和流出时间应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资料设计的基建工期及工程进度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月)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3.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应与矿山开发规模、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匹配。

4.固定资产的残值在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结束年回收,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固定资产的余值。

5.流动资金按生产负荷分段投入。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6.应分清项目系统的现金流量流入、流出的内容。如折旧和摊销等是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未流向系统之外;作为现金流出项的是经营成本而不是总成本费用。

七、应用程序

1.核实产权、确定评估基准日;

2.核实矿产资源储量,计算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是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的基础数据,对评估结论公正性、合理性的影响十分显著。完成一个高质量的评估项目,评估小组应由地质工程师、采矿工程师、选矿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对地质(储量)报告中的资源储量进行分析利用。具体分析利用要求详见下一章。

3.合理确定假设条件,拟定或确定开发方案,确定合理的评估技术、经济参数

评估人员拟定或确定的开发方案是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一种假设条件,它应从市场、行业的角度合理设定有关参数,不应受当事人利益和经济实力的影响。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假设条件下,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确定或模拟建立最佳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有关经济、技术、管理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价,即对基本上采用(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4.确定折现率;

5.列出现金流量表,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工作;

6.得出矿业权评估结论。

第二节收益法

收益法是现金流量法的补充,有限制地使用。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

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原理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同时,某单项资产价值也取决于其对未来收益的贡献份额。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中的折现率与现金流量法的折现率内涵和取值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收益法评估的原理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均遵循预期收益和贡献的原则,都是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的方式来估算当前资产的价值。所不同的是现金流量法通过净现

金流量进行估算,收益法通过净利润进行估算。由于通过净利润的估算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为替代方法可以选用收益法,即限制使用收益法。

(二)方法特点

收益法的特点是相对于现金流量法而言,其特点如下:

1.评估对象的矿山生产稳定,持续经营;

2.评估对象的矿山已完成基本建设,其流动资金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正常运行,评估计算中没有建设期,一般情况下也没有试产期;

3.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由于“连续折旧”,更新改造资金也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以总成本费用代替现金流量法中的经营成本;

4.不考虑流动资金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以财务费用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

二、财务模型和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收益法的财务模型为:

销售收入(+)

总成本费用(-)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

折现系数

净利润现值(净利润×折现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二。

表二收益法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二)计算公式

根据收益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

=

n

i i ai

p r W

W 1

11

)1(

式中:W P —采矿权评估价值;

W ai —年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r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 n —计算年限。 三、参数构成

收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保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采选(冶)技术指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产品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采用收益法评估参数的来源和依据主要是生产矿山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地质储量核实报告、生产和财务报表或其他统计数据。

四、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由于矿山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矿山亏损,其矿山实际生产技术和经济参数常常难以反映行业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因此,原则上,经营性亏损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不能采用本矿山企业的技术经济参数采用收益法评估,而应采用代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的技术经济参数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

基于前叙的收益法的特点,收益法在计算矿业权未来收益时,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收益途径评估中应谨慎采用收益法。由于收益法和现金流量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收益途径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收益法。

五、应注意的问题

1.在使用收益法时,应特别重视区分和甄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要重视应用矿业权评估原则和规范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要注意矿山实际生产统计数据与行业平均技术、管理水平的比较利用。

2.资源储量核实。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已有变化。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二是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三是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所以,必须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计算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同时,计算可采储量选用参数指标时,要剔除矿山企业因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不同所造成的差异。如,采矿回采率或采矿损失率指标,矿山历史统计数据或现实数据可能随企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而变化,采矿权评估时,应采用反映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应指标。

3.固定资产及折旧。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以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账面值作为取值依据,但应当剥离与采矿权评估无关的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收益权益法限制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收益权益法是在特定条件下采用收益途径评估采矿权可以考虑的一种评估方法。我国矿山企业的现状是大中型矿山企业少、小型矿山企业多,小型矿山企业具有开采方法比较落后,技术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占用资源储量小,产品初级化的特点。采矿权评估中,某些小型矿山企业所能披露或提供的技术和财务经济资料不够充分也不规范,不具备采用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的条件;对某些矿山服务年限较短的采矿权,采用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失真问题。因此,根据这些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设计了收益权益法,以满足现阶段某些采矿权评估的需要。

一、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

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通过统计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而测算出来的,实质是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它包含着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采矿权权益系数与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呈正相关关系,与矿山总成本费用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生产总成本高的矿山,其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少,采矿权权益系数低;反之,生产总成本低的矿山,其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多,采矿权权益系数高。

(二)方法特点

1.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将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的计算过程简化、用采矿权权益系数代替。

2.收益权益法评估采矿权所需的信息资料比其他评估方法少。

3.由于采矿权权益系数是在其他采矿权评估价值基础上的统计结果,对评估对象自身的地质、采选(冶)条件及经营状况的反映是不够充分的。

二、财务模型及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收益权益法的财务模型为:

销售收入 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 (销售收入×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累计 (上年销售收入现值累计+本年销售收入现值)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 (销售收入现值累计×采矿权权益系数) 收益权益法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三。

表三 收益权益法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注:可将销售收入计算表合并到本表中。

(二)计算公式

根据收益权益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为:

()κ????

?

????+?=∑

=-n i i pi p r E W 11

11 式中:W p —采矿权评估价值;

E pi —年销售收入; κ—采矿权权益系数; r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 n —计算年限。 三、参数构成

收益权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方案、销售收入、折现率及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收益权益法所特有的,详见表四:

表四采矿权权益系数一览表

注:上表原矿、精矿、金属分别表示以原矿、精矿、金属销售并计价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四、适用范围

1.收益权益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但生产规模应符合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参见下一章参数及选取中“一般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参考表”)。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和国土资发[2004]208 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详见《矿业权评估指南》附录。

2.对于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权益法。

基于前叙的收益权益法对评估对象自身的地质、采选(冶)条件及经营状况的反映不够充分等问题,因此,收益途径评估时,对具备现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应使用收益权益法,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使用收益权益法。

五、应注意的问题

1.收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在使用时应注意不要超范围使用。

2.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如果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明显不匹配时,评估人员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但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除外。

3.评估时要注意采用的销售价格是原矿价、精矿价还是金属价,不同类型的产品方案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4.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其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技术条件、矿石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选取。

5.收益权益法的计算模型中不考虑建设期。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一、基本原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适用的评估对象具有以下特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沉积型矿产;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或者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

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一般情况,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现金流量法测算出具有上述特点的评估对象的净现金流量作为其价值评估的基础值(基础价值),然后由一组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这组系数是对一些能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选矿因素进行主观半定量化构成的,这组系数统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该方法类似澳大利亚的“期望值法”(Expected V alue,简称EV)。

地质勘查是一种风险工作,不同勘查程度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成果所蕴涵的地质信息不同,地质信息的不确定性带来了资源开发的风险,矿种不同风险性也不尽相同。一般地讲,随着矿产勘查工作程度的提高,工作对象的地质和开发风险降低,即矿产勘查的过程是降低未来开发风险的过程。也有一些沉积型矿产,根据所处的区域地质环境,根据地质理论和勘查经验,它们的成矿地质条件好、矿层层位和厚度比较稳定、赋存状况变化较小,通过进一步勘查,资源储量、矿石品质、开采技术条件等地质要素可能有一定变化,但变化不会很大。有理由认为这类矿产的探矿权可以采用收益途径估算其价值。但对于矿产勘查开发来讲,稳定是相对的,本着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进一步勘查的风险是必须考虑的。因此,在矿产地质信息基本成立的假设条件下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然后将可估计的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从基础价值中扣除。

二、方法的基本假设

1.勘查区范围属于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进行开发,假定在收集相关地质信息、通过类比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

2.假定根据勘查区已知地质情况所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与未来勘查结束后的开发方案没有较大偏差。

3.假定根据所拟定的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类比测算出的未来收益大致可靠。

三、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且采用成本途径等不能体现探矿权真实价值的探矿权评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方法提出时间较晚,目前实际应用较少,方法理论和参数选取可能存在不完善处,且上述适用范围的普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预查区探矿权可以采用其他途径的评估方法评估,因此,实际应用中应在全面衡量各种方法可用性后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四、使用条件

1.区域内矿层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通过类比和推断可以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须的参数。

2.根据上述地质资料可以拟定出矿山建设总体规划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类比,对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3.本区域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类比可以初步预测、量化。

五、“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R W P p a -?=1

式中:P a ——探矿权价值;

W p ——采用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R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1-R ) ——调整系数。 六、“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1.在勘查区范围确定之后,应在原有地质资料或结合周边生产矿井地质资料基础上估算资源储量。资源储量估算工作可以由评估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或专业人员完成,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编制及评审由评估委托人决定。评估机构应对地质资料和资源量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可用性进行独立的、负责任的评述。

2.应拟定或确定下一步地质勘查设计(或施工方案)。

3.应通过类比,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地质资料不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时,可考虑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应包含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内容)。

编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建设项目意见书可以由评估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完成,具体由评估委托人决定。

七、评估参数选取 1.探矿权基础价值(W p )

探矿权基础价值计算时所需要的参数有: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参数选取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

2.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主要指由于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地质矿产信息的不确定或可靠程度低所带来的矿山开发投资风险。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将这种风险的半定量化,据以计算因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属于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的要素主要有: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床变化规律与矿层稳定性、矿石品质及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地质要素差异较大,应根据各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相应的风险系数。

不同类型矿种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的测算和测算方法有待研究,本指南仅提供了适合我国北方地区分布面积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探矿权价值评估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我国其他地区煤矿、其他非煤矿种可按照本地区、本矿种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本矿种的风险要素和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鉴于:①我国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地质工作程度高,成矿地质条件好;②目前煤层稳定、埋藏浅、煤质好、交通便利的地域,大都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其周边需要进一步勘查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埋藏深,构造、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相对复杂,交通困难,勘查难度相对较大等情况。因此,对我国北方地区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暂作如下规定:预查(概查或找煤)阶段取0.35~0.58,基数值(平均值)0.46;普查阶段取0.24~0.36,基数值(平均值)0.30。

不同情况下的煤矿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取值详见表五。

表五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北方地区煤矿)

注:①表中风险系数参考了原地矿部定额队编制的《地质勘查工作矿产普查风险系数》;

②表中风险系数为一般取值但不是固定唯一值,实际取值可在区间内确定。

八、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2.计算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当勘查区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也可采用收益权益法等其他方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4.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的确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分析“资源储量估算地质报告”中所反映的各风险要素标志的基础上,通过论证、评判后归类取值。也可采用3~5名地质和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判赋值、求其平均值方式确定。

第五节 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它是在现金流量法评估计算出的矿业权评估价值基础上,根据各方勘查约当投资比例分割矿业权评估价值,以确定各方矿业权投资价值。因此,从上述原理上讲,该方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矿业权评估方法,而是一种矿业权评估价值分割的方法。需要明确的是,矿业权评估价值分割的方式不是仅此一种。由于管理机关确认的是矿业权评估结果,而不是矿业权价值分割结果,因此,需要确认评估结果的矿业权评估,不能使用该方法。

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步骤如下:

1.首先采用现金流量法的计算公式,计算矿业权评估价值W p 。

与现金流量法一样,评估基准日之前发生的各方勘查投资不列入现金流出项中。 2.计算各方勘查投资现值,计算公式为:

对各方的地质勘查投资,采用重置成本方法计算地质勘查投资,即:

()???

?

????+??=∑

=n 1i bi b 1U P εui P

式中:P b ——勘查投资现值

U bi ——各类勘查技术方法完成的实物工作量; P ui ——各类勘查实物工作量相对应的现行市价;

ε——其他地质工作、岩矿实验测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写等“四项费用”分摊

系数,30%;

i ——勘查实物工作量项目序号; n ——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3.计算各方勘查约当投资现值及其比例,即:

(

)bi bi R P +?=1T bi ()

()

∑∑==+?+?=

=n

i bi bi

bi bi n

i bi

bi

pi R P

R P T

T R 1

1

11

式中:T bi ——某方(i)的勘查约当投资现值

P bi ——某方(i)的勘查投资现值; R bi ——某方(i)的勘查投资收益率。

R pi ——某方(i)的勘查约当投资现值所占比率。

如果设定各方勘查投资风险相同、即相同的投资收益率,则各方勘查约当投资现值比例即为各方勘查投资现值比例,即:∑==

n

i bi

bi

pi P

P R 1

4.分割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各方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即:P pi W R ?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涉及的参数主要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选、冶)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这些参数的取值依据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技术、经济基础资料,如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初步设计、矿山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二是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财税规定,如地质勘查规范、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开采、选冶设计规范和规程、税费标准等;三是相关的各类统计信息资料,如统计年鉴、行业统计数据、价格信息资料等。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合理确定有关技术、经济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或依据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述,对基本上采用上述报告资料中的参数或矿山实际指标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参考或依据的报告资料等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让评估的矿业权以受让方委托完成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为依据时,必须经评估委托人(转让方)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同时还需评述该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无论评估对象是否已经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计价矿产品的价格、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水平等,对评估基准日的资源储量情况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勘查规范独立地进行经济分析、划分类别或估算,计算和确定评估中采用的可采储量参数。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一、保有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是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参数,它关系到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中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是评估基准日保有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包括:

1.经济基础储量,即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2.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即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3.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即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4.内蕴经济资源量,即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以及预测的资源量(334)?。

矿产资源储量不是静态和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矿产市场条件和开发利用水平等改变而变化的,因此,地质(储量)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不能不加分析而直接采用。

对于国家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应以代表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或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矿产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和基础储量,经过资源储量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储量分类和估算。

对于二级市场转让的矿业权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无论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否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独立地进行综合评述、经济分析,确定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和基础储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进行储量分类和估算。评估人员也可利用矿业权交易双方均认可的工业指标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储量分类和估算。

对探矿权以及在建、拟建矿山采矿权评估,一般其提交的资源储量尚未动用,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即为地质勘查提交并(或)经评审的资源储量。

对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保有资源储量指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经评审的保有资源储量扣除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与生产勘探净减少资源储量之和,即: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生产勘探新增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生产勘探减少资源储量考虑到生产矿山储量核实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较短,短期内(3年以内)生产勘探资源储量增减很小、可忽略,为简化计算,对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保有资源储量指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经评审的保有资源储量扣除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即: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动用资源储量生产矿山动用资源储量的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扣除动用资源储量的时段期间:对延续登记采矿权原则上应是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结束的期间;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又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扣除动用资源储量的数量: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扣除时段期间的采出矿石量和采矿损失量计算;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能力(确定采出矿石量)以及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或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采矿损失率计算。动用资源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动用资源储量=采出矿石量×(1-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

对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问题的非金属矿,上式中不计矿石贫化率。

需特别说明的是,对煤矿采矿回采率应采用国家规定的采区回采率(考虑时间不长,公式中不需再乘备用系数)。。

二、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指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中,用于作为评估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数据——参与评估计算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折算的基础储量。

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对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

1.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2.内蕴经济资源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分类处理如下:

(1)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对应于(111b)、(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2)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 无需做更多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估算的资源储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3.通过上述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进行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

4.地质储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5.预测的资源量(334)? 不参与评估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时,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和预测的资源量(334)? 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上述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应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执行。

三、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一部分矿产储量不能采出或采下的矿石未能完全运出地表而损失地下。凡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矿石在数量上的减少,叫做矿石损失。矿石损失包括非开采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采损失(采矿损失量)(参见下图),其确定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地质储量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矿山生产报表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等。

(据《采矿学》(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2001)修改)矿业权评估中,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露天开采设计的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的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产生的损失,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由留永久矿柱(指设计确定且以后不回收的矿柱)造成的损失,如边界、工业广场、井筒保护矿柱及永久构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的矿量。

评估确定设计损失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设计损失量未参与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计算时,此处对应的该设计损失量时也不计算,避免计算可采储量时重复扣除设计损失量。

2.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采用可信度系数对资源量进行折算的,计算设计损失量时应对该资源量所涉及的设计损失按同口径采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例如,(333)矿石量200万吨,设计永久矿柱损失60万吨,若可信度系数取值0.5,则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

采下损失

未采下损失

①设计应当开采而未采下的损失

②留下各种矿体不能采出的损失

由地质条件和

水文地质条件

产生的损失

留永久矿柱造成的损失——为保护井筒、地面建筑物、铁

路、河床及村庄等需要留保安

矿柱而不能回采的损失

①在断层等地质构造带内,由于矿床受到破坏

而不能全部采出的损失

②由于矿体边缘复杂不能全部采出的损失

③由于地下水等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致使个

别或零星矿体或其部分不能采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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