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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登记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续延换证

登记变更重新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填写须知

一、登记申请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

二、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 “初次申请”: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 “续延换证”:所申请的登记证书到期,需换证的填写此项。

3. “登记变更”:因企业地址、代理加工利用企业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 “重新申请”: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或获证企业因故被取消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要求,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 “申请编号”: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 “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的中文名称。

7. “企业省份”: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省份(自治区、直

辖市)名称。

8. “联系人”: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名字;不能通过代理人申请。

9. 联系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含地区区号)或移动电话号码。

10. “企业名称(中文)”:同第6条。

11. “企业名称(英文)”:填写申请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和在提单中使用的英文名称。

12. “企业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办公地址。

13.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准确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14. “法人代表”:填写申请企业法人的名字。

15. “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写明地区区号。

16. “邮编”: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编。

17. “从事进出口贸易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8. “首次进口废物原料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9. “前次登记证书编号”: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登记许可,应填写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20. “登记变更内容”:已获得登记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只能变更地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变更加工利用企业的,需另附页(需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确认)。

21. “废物原料主要进口口岸”:填写到货口岸的名称。

22. “废物原料主要供货企业”:填写主要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注册证书号码。

23.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填写收货人代理的全部加工利用企业(登记批准后,收货人只能代理进口这些加工利用企业的货物)。如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页(需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确认)。

24. “主要部门情况”: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部门的情况,填写各部门的名称、在职员工人数、部门负责人的名字、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5. “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收货人是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填写,其他收货人不用填写。主要填写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6. “质量管理认证情况”: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应随附。

27. “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情况”:填写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的有关情况,如未满两年按照实际进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进口的注明“未进口”。例如:2006年9月份提交本申请表

的,填写2006年1~8月份,2005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28. “随附资料”:除按照规定必须随附的8项材料外,其它需要予以具体说明的材料目录,如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申请表中有关栏目需特别说明的补充材料等,应一一列明。

29. “法定代表人签名”:须申请企业法人的原始签名和企业章,复印件无效。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登记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续延换证 登记变更重新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填写须知 一、登记申请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 二、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 “初次申请”: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 “续延换证”:所申请的登记证书到期,需换证的填写此项。 3. “登记变更”:因企业地址、代理加工利用企业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 “重新申请”: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或获证企业因故被取消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要求,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 “申请编号”: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 “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的中文名称。 7. “企业省份”: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省份(自治区、直

辖市)名称。 8. “联系人”: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名字;不能通过代理人申请。 9. 联系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含地区区号)或移动电话号码。 10. “企业名称(中文)”:同第6条。 11. “企业名称(英文)”:填写申请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和在提单中使用的英文名称。 12. “企业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办公地址。 13.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准确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14. “法人代表”:填写申请企业法人的名字。 15. “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写明地区区号。 16. “邮编”: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编。 17. “从事进出口贸易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8. “首次进口废物原料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9. “前次登记证书编号”: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登记许可,应填写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进口废物原料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有关报检要求的通知 各进口废物原料企业及代理报检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自2006年8月15日起在天津、上海、珠海、宁波、厦门局正式推广使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为保证系统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企业端电子报检数据的要求明确如下,请有关企业及时做好预备工作。 一、每个报检批的物资必须差不多上或者都不是废物原料,并属同一大类(具体分类详见《能够进口的废物原料分类表》)。涉及不同大类的进口废物原料应分单报检; 二、发货人项必须填写国外供货企业证书号; 三、本局已要求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在电子报检软件界面之“许可证/审批号”栏中增加3种类型证书:自动类的环保证书(编码为25)、限制类环保证书(编码为24)、装运前检验证书(编码为23);在“随附单据”栏中增加3种单据:自动类的环保证书(编码为M)、限制类环保证书(编码为G)、装运前检验证书(编码为H)。请在录入电子报检数据时如实填写。 四、每一条物资信息必须至少填写一份环保证书编号。环保证书号能够填写多个,使用逗号(英文半角)分割; 五、一份报检单只承诺填写一个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证书号只能是英文字母和数字),涉及两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进口废物原料,必须分单报检; 六、运输工具、启运国家、启运口岸为必填项; 七、运输工具如选择“海运集装箱”、“陆运集装箱”或“空运集装箱”方式,则必须输入集装箱规格、数量、箱号。运输工具不是集装箱方式的,其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为必填项。船运、火车运输、汽车运输或者飞机运输的集装箱,其运输工具项不应选择“船舶”、“火车”、“汽车”或“飞机”,而应选择“海运集装箱”、“陆运集装箱”或“空运集装箱”。除此3种集装箱运输工具的均属散装情形。例如运输工具选择“船舶”的,则表示该批物资是船运散装;

关于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管理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2009年第91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1751934.html,)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检验检疫废物原料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题1(广东局) 2007年3月11日,A公司向某检验检疫局X办事处报检进口一批废纸,货物来源地是美国,装货港为美国纽约,申报品名为废旧瓦楞纸箱,共20个40英尺集装箱,申报重量400吨,金额72000美元。报检时报检员声称《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原件还在快递途中,保证一个星期后补交,当场提交《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合同、提单、装箱单等报检资料。X办事处受理报检人员使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境外供货企业信息和装运前检验证书信息均已存在。对所提交的提单进行审核,发现?收货人:TO ORDER?。X办事处检务人员同意A公司提交保函后接受报检,并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对《装运前检验证书》进行了核销。 由于近期码头货柜场内集装箱货物太多,该20只集装箱废纸放在平时堆放空集装箱的码头岸边,从12日上午9:00开始使用硫酰氟实施熏蒸处理,当天下午3:30码头工人独自开锁(封识)开箱门散毒。13日上午10:30,报检员把加拿大中检公司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复印件交给X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李科长,请求查货。李科立即安排小陈、小黄两位具有上岗资格的检验员到达现场检验检疫。小陈、小黄依据《装运前检验证书》复印件随机打开5个集装箱,从其中的一个集装箱中铲出一捆废纸拆开,发现该捆废纸中夹带废胶卷,废复写纸,废玻璃,废塑料袋。小李、小黄立即找来码头工人将夹带物进行分拣,经称重得出:废胶卷1千克,废复写纸1千克,废玻璃2千克,废塑料袋2千克。 进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没有发现异常。 相关资料显示,该批废纸每个集装箱装纸20捆,每捆重约1000千克。小李、小黄经计算发现夹带物共6千克,没有超过检验规程中规定的?夹杂物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质量的1.5%?要求,认为环保项目合格,于是检务部门就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该通关单的备注栏中作如下声明:?本通关单适用于X口岸一次性通关。? 问题:请你指出上述检验案例中有无违反现行规定要求的地方?如有,请指出主要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于因故无法提供《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纸质正本的,可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核查电子证书,对《装运前检验证书》电子证书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 2.美国纽约的废纸不应由加拿大中检公司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应由美国中检公司出具。 3.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应注明具体收货人名称,而不能是?待定?。 4.废物应在指定专门熏蒸区内进行熏蒸和散毒,而不应随便在岸边(非熏蒸区)操作。 5.熏蒸时间不够(一般需12-24小时) 6.该次查验,检验检疫人员没按要求进行掏箱,也没按开箱要求和开箱比例进行开箱。掏箱、开箱的集装箱号码及数量由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确定,而不是人为随机选定。掏箱比例为 10%,开箱比例为50%。 7.废胶卷属严格限制的夹杂物,其最高限量为0.01%,而废复写纸,废玻璃,废塑料袋属一般限制的夹杂物,其最高限量为 1.5%.应分别计算其夹杂物限量。该捆废纸中废胶卷的夹杂物为 0.1%,已超过0.01%的最高限量要求。应判定为该批货物环保项目不合格。 8.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不应出具通关单,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证书,并将货物移交海关和环保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题2(广东局) 2009年3月7日,A公司向X检验检疫局报检进口一批废塑料,货物来源地是美国,装货港为美国西雅图,申报品名为PE膜,共9个40英尺集装箱,申报重量216吨,金额10万美元。报检时报检员声称因货物急需通关,只能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传真件,其正本申请2个工作日内后补;此外,提供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的企业名称为B公司,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X 局受理报检人员使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境外供货企业信息和装运前检验证书(CI09004256HK)信息均已存在,其中装运前检验证书显示发货人为C公司。X局经研究,决定由A公司提交保函后接受报检,并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对装运前检验证书进行了核销。 3月8日X局安排一科具有上岗资格李四和已参加培训未获上岗资格的张三两位检验员到达码头检验。到达码头后,李四发现没有携带放射性检测仪,张三声称一直以来废塑料放射性检测均无超标情况,建议这批货物不做放射性检测,李四采取了其建议。按照检验规程规定,两名检验员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指定的集装箱号进行开箱检验,但在核对集装箱号过程中,发现一个非指定开箱的集装箱号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因非指定开箱,两名检验人员对其不作检验。 查验过程中,两名检验员目视发现柜号为KWLU5414717集装箱装的薄膜表面有泥土粘附,并夹杂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废木片、废玻璃等,遂抽取1捆分拣,称重375千克,共分拣出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废木片、废玻璃5千克。于是检验员停止了检验,书面记录了查验情况和拍照,认为环保项目不合格,并回到单位向科长进行了报告,声称该批货物为农用薄膜且有大量使用过的塑料容器,遂对全批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进行退运处理。 问题:请你指出上述检验案例中有无违反现行规定要求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因故无法提供《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纸质正本的,可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核查电子证书,对《装运前检验证书》电子证书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 (2)《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的企业名称为B公司,《装运前检验证书》却为C公司,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 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 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 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 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 企业注册制度的有关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国质检检函[2004]105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12.29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 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有关通知 (2004年12月29日国质检检函[2004]10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人民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内地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了注册管理措施,公布了予以注册的企业名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59号和第202号公告)。为保证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外贸合同卖方为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报检,所申报的进口废物原料种类必须是已经批准

的类别。 二、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正式使用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根据供货企业的注册资料(见附件2),对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申报H.S.编码是否属于批准注册产品种类涵盖范围(见附件1)进行核对。2005年2月1日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要求报检人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在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后至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正式使用前的阶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本局报检的列入《需实施重点查验的注册供货企业名单》供货企业(见附件3)的第一至第三批货物实施100%掏箱检验。如未发现环保和质量问题,则转为正常检验水平。 四、2005年1月1日后,各局上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编号,属于集装箱承载的应列明不合格货物的集装箱号。 五、各局在执行本通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注册产品种类涵盖H.S.编码表 2.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料(略) 3.需重点查验的注册供货企业名单(略) 附件1: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 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 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 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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