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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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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

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打架斗殴的行为

第十五条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动手打人的行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协助盗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文物、古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看、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等;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发布具有威胁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信息;

(六)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第五章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五)自行拆散已装订好的试卷或隐藏多余的空白卷;

(六)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三)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以及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

场;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五)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二)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等;

(三)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四)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七)阅卷教师认定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二)被认定作弊后拒不承认、拿走或撕毁物证、口头或书面威胁证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接听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书面“违纪行为调查报告”。“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因打架致伤的伤势证明,现场勘验报告,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十三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十四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和学院提出的初

步处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节申诉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听证请求。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复查或听证。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复查或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申诉或听证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节送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一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网络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其他

第五十二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的违纪处分不能撤销。处分决定书原则上要记入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记入学校文书档案。悔改表现好的学生,经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将处分决定书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在本办法中未提及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款

项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从诞生之日虽然只有几十个人的一个组织,在嘉兴南湖上开会讨论党的建设时就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中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今天是一个有近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和新中国的执政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历代党的总负责人都不遗余力地强调党的纪律建设,谆谆告诫全党要坚守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因为只有纪律严明了,才能朝气蓬勃,才能无往而不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从党内来讲,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在《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讲到:《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我认真学习后,从内心深处感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有了《党章》做保障,有了《条例》做基础,有了纪律做根本,我就相信,我们党的领导就会更加伟大、更加坚强、更加有力;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就有了希望,我们的梦想就一定能实现。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 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回归自然、回归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中国农业大学开展2017年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备案工作的通知_中国农大考研网

中国农业大学开展2017年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备案工 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附件1)、《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基地与兼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附件2)等文件要求,研究生院决定开展2017年各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及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队伍建设 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是是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人才培养平台,落实产学结合的重要载体;是各学院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办学要求,也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培养学院应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队伍建设,为推动专业学位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提供保障。 二、备案工作程序 1.各学院依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的遴选标准和遴选程序,其中外聘导师遴选要求应不低于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第一导师需通过招生导师资格审查。优先选择与我校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单位。 2.各学院应按照本学院制定的标准和遴选程序,严格做好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组校外实践基地及外聘导师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经学院审核通过的基地及外聘导师,需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协议,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3.研究生院备案通过的基地,由各学院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基地牌匾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书。基地及外聘导师的合作时间一般为三年。合作期限内,正常履行合作职责和义务的基地及外聘导师,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聘。 4.为推动各单位建立一批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对各学院备案通过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研究生院将定期组织实践基地的信息收集和实地考察工作,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对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基地推荐评选学校的示范基地;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缺失或未能实质性开展工作的基地将取消备案。 三、材料报送及时间要求 1.校外实践基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国农业大学()学院校外实践基地汇总表(附件3)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备案表(附件4)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1.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无故晚归3次以上(含3次)或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天(或累计旷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2天(或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3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连续离校5天(或累计旷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3次迟到按1次旷课计算。 6.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 分;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火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请假报告制度 1.请假1天以内者(含1天)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系主任批准 3.请假4天道7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处长批准 4.请假7天(不含7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院长批准 5.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者,应提交证明,准假全同病假。 6.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舍务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7.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1/3者,应休学。 8.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 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9.一学期一门课程因事假缺课1/3者或因病假缺课1/2者,取消 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门课程评教资格。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中共党员纪律处罚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开设社会保障硕士和博士的学校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点高校(71)高校名称研究方向 安徽财经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 (02)社会保障基金 (03)农村社会保障 安徽师范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 (02)中国社会保障史 (0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北京大学(01)社会保障 (02)社会福利 (03)社会工作 (04)社会政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01)社会政策 北京交通大学(01)社会保险 (02)就业与失业保险 (03)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 北京师范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与国际比较 (02)社会保障政策与实务(01)按专业招生不分方向 长春工业大学(01)社会保障资源管理研究 (02)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03)非政府组织发展研究 大连理工大学(01)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保障研究 (02)养老和医疗保险研究 (03)失业保险与再就业研究 (0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研究 (05)社区社会保障研究 东北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02)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 (03)社会保障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00)不区分研究方向 东北师范大学(01)社会保障原理与社会政策 (0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03)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 (01)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02)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 (03)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0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05)社会保障精算研究 东南大学(01)医疗保险统计与精算 (02)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管理 (03)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福建师范大学(01)劳动经济学 (02)社会保障学 (03)人力资源管理 复旦大学(01)社会保障 广西民族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02)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 (0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广西师范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 (02)社会保障政策与实务 (03)社会保障法 贵州大学(01)社会保障政策与法律研究 (02)社会保障制度与改革发展 (0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河北大学(01)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资金运营 (02)劳动就业理论与政策 河北经贸大学(01)中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02)社会保障管理创新 (03)特殊群体社会保障 河海大学(01)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党员教师学习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教师学习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 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 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 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 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 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 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 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 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 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 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 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 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 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盘信镇第二完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原则: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1、批评教育(口头、书面批评);2、警告(含严重警告); 3、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第四条、处理条例: 1.聚众打架:学生纠集本校(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主犯一律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从犯带回家教育1周,视其反省状况确定是否回校。打架致伤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且还要交保证金500-2000元;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个别打架: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谁先动手,谁付主要责任,出现第1次警告,第2次严重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致伤致残者,同第1条处理。 3.矛盾纠纷: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相互吵架。谁先说脏话,谁付主要责任,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若致使矛盾升级而打架者,则同第1、2条处理。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和班会检讨处理。 ①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的。 ②上早(课间)操、跑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③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④在午休时间内打闹影响别人休息的。

⑤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无故不上交作业1次的。 ⑥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师寝室、办公室的。 ⑦在校园内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私爬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的。 ⑧卫生值日不认真者。 ⑨学生衣冠不整、不佩戴红领巾、穿拖鞋上课、染发、女生不准穿短裙及奇装异服进校园、出口成“脏”的。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①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者。 ②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教育接受态度不诚恳的。 ③在校园内私自携带智能手机,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的。 ④旷课一节的。(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学校集会) ⑤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 ⑥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损坏物品价格的两倍予以赔偿)赔偿外,视其情节 给以批评教育或从严处理。 ⑦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围墙边、堡坎上(或爬墙)喊、买校外食品(零食)1次,批评教育,2次警告并交保证金10元至50元。 ⑧私自攀爬校园内高层护栏(走廊)或窗口(寝室或教室)、树木的。 6.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处以严重警告。 ①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②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的。 ③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④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⑤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戏厅一次的。 ⑥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7.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以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①一个学期出现3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的。 ②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的。

中国农大网络教育专升本入学考试模拟题

中国农大现代远程教育专升本入学考试复习指导 (内部资料)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升本层次入学考试复习指导模拟题(1)(考试时间150分,满分200分)注意:请将所选答案字母用HB、1B、2B 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语文部分(每题5分,共50分) 1.下列词语中加横线的字读音完全相同的一组是:(B) A.交口称赞称心如意拍手称快 B.调查研究油腔滑调内查外调 C.行云流水行家里手行将就木 D.装模作样模模糊糊劳动模范 2.下列各句中加横线的成语使用恰当的一句是:(D) A.今年5月14日,武汉商场黄金柜台发生了一起震撼人心的持枪抢劫案。 B.你们对此人不了解,但我们对他的底细一目了然。 C.今天天气真好,我们在操场上真是有如坐春风之感。 D.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走私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3.下列词语有错别字的一组是:(B) A.风声风声鹤唳B.世故人情事故 C.精心漫不经心D.剧增与日俱增 4.对下列词语意义的解释完全正确的一组是:(A) A.流刑(流放的刑罚)流星赶月(形容迅速) B.声气(声音中带气)声泪俱下(形容极其悲痛) C.临刑(将要受死刑)临危受命(危难时期被任命) D.虚造(凭空捏造)虚与委蛇(假装出来的声势) 5.依次填入下面一段文字括号处的最恰当的一组关联词是:(A) 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只能是两个文明同时建设、相互促进的结果。只有两手都硬起来,()能两个文明一起上;单有一手硬,()可能有一时的效果,()最终两个文明建设都上不去。 A.才虽然但B.就即使反而C.所以尽管可D.就也而 6.对下列加横线的词,解释完全正确的一组是:(B) A.怡(安然)然自得素(颜色单纯)昧平生 B.怒不可遏(阻止)闲庭信(随意)步 C.咸(一种味道)与维新解甲归(回家)田 D.离群索(寻找)居侃(从容)侃而谈 7.依次填入下面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B) (1)山东石臼港的建设顺利,九月中旬,已完成年施工计划的90%。 (2)为了迅速扭转年亏损局面,厂党委决定精通业务、有决策能力的退休科技人员。(3)她想和女儿谈谈,可是女儿的却很冷淡。 A.截止启用反应 B.截至起用反应 C.截至启用反映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畅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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