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社会志愿者等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及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增强监护责任意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影响、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给予科学的指导,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了解未成年人学习、品行、生活等情况,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保护。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知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

第十九条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谩骂、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

(二)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强迫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者卖艺、乞讨;

(四)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五)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与异性同居;

(六)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迷信活动;

(七)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沉迷网络;

(四)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

(五)赌博、偷窃、吸毒、卖淫、嫖娼;

(六)携带管制刀具;

(七)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阅读、观看、收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迷信、恐怖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九)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体育锻炼时间和参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管理,聘请、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卫生防病教育以及防火、防震、防溺水、防侵害等安全避险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逃生方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证校舍和活动场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并及时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用品,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年学生座位;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或者采取变相手段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和实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等情况,共同做好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帮助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解决活动中的困难。

第三十条依法设立的专门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措施管教。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舍和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文化用品、出版物等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益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制度,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虐待、遗弃、残害、拐卖、拐骗、绑架或者其他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解救受害的未成年人,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营运车辆所有人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营运要求。

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法定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经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七条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检查和指导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及时进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十条鼓励具有法定资质和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

生理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教育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食品、药品、用具、玩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营业性歌舞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进行造成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得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或者刑事案件合议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依法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十九条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讯问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到场。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卷。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保护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组织社会调查员,在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

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对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予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做好挽救和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犯管教所、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组织其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为其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五十五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未成年人的亲属,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章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解决其就学、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学校应当根据特殊群体的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

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盲、聋、哑、智障以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其康复、学习、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未成年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和专业要求的残疾未成年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盲、聋、哑、智障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机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迫害残疾未成年人,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歧视或者损害其人格尊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和监护,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养护、教育、医疗等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或者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救助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与学校、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辅导、生活关爱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

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

(完整版)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 安徽省 劳 动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真题】中考真题-江苏省连云港市2019年中考道德与法治试题(有答案)

2019年连云港市道德与法治中考试卷 一、选择题:请在下列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意的一项。(每小题1分,共16分) 1.2018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围绕宪法日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本次国家宪法日主题为 A.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B.弘扬宪法精神,全面推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C.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 D.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2.2019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预期目标是 A.5%-5.5% B.5.5%-6% C.6%-6.5% D.6.5%-7% 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置了“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三章,对如何促进家庭教育加以规范。这说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①只能依靠司法保护②需要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③主要依靠学校保护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 ③④ 4.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A.未成年人应该珍惜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 B.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可以免除责任 C.未成年人不成熟难以避免危害社会的行为 D.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5.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右图说明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宪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制约 ③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④地方性法规、各类条例是宪法的立法基础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 ③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下选项能够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是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B.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一)及答案 一、单项选题 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b )周岁的公民。 A.16周岁 B.18周岁 C.20周岁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c)的权利。 A.初级教育 B.基础教育 C.义务教育 3.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周岁 B.16周岁 C.12周岁 4.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a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为了搞活用工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

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项用工制度。 第二条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因固定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以内招收使用合同制工人,包括普通工种和技术工种,均 按本办法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办理, (一)劳动计划内使用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 (二)矿山、建筑、搬运、轮窖、化工等行业某些工种招用的农民轮换工;(三)商业、饮食服务业中使用的半日工、钟点工等。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对象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招工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收学徒 工(学员),也可以直接招收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录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各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股三至五年,轻术性较强的工种,劳动合同的期 限可以更长一些。合同期满后,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向保险机构交纳合同制工人保险基金和向劳动服务公司交 纳管理费的金额,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 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劳动合同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并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还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和权力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一)原订合同不合适,或生产(工作)情况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 (二)原订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修改,所订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的。 修改后的合同应重新办理签证、公证手续,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企业在劳动合同未期满前解除合同: (一)企业经上级批准关闭或停产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三)因国家计划调整或供产销情况变化而生产任务不足,劳动力多余又不能 改换其他工作的; (四)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一年以上治疗仍不能复工的; (五)合同制工人犯有严重错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被开除、除名的; (六)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教的。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辞退合同制工人: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的; (二)在本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确定为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的;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xx中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1)

xx中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中心,以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为重点,以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抓手,继续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立足学校,依托社区,向家庭延伸”的工作思路,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使我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xx(校长) 副组长:xx(副校长) 成员:xx 及各班主任 三、工作目标 1、降低和控制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 2、杜绝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 3、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主要工作 (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1.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未成年人工作计划,成立以党、政、工、团、队各条线负责人为主的学校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 2.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在校学生权益保护紧急事态预案”,并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 3.加强对校园内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1.在学校德育教育中,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学生进行“两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2.结合“全国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活动月活动,对学生进行活动安全、交通安全等内容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聘请交巡警、派出所等热心教育事业的同志担任校外辅导员,结合有关教育内容,为学生做专题教育讲座。 4.通过拓展课、专题教育等途径,深化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 5.落实教师和学生干部关心特殊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好特殊学生的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小学生的心理衔接工作。 6.全员参与、全面实施生命教育,通过课堂渗透、设计有亮点的教育活动,让学生知道尊重生命,学会保护生命,掌握一些自护自救的技能。 (三)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1.积极与社区联系,挖掘社区教育资源,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健全社会服务队和社会服务基地,使学生在社区展示社会公德的自我宣传教育,社会活动中的自我实践体验,争做社会合格小公民的自我意识锻炼,为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和假日生活创造条件。 2.寒、暑假期间,学校成立假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计划,指导学生的生活。学校大队部根据学生的居住地成立雏鹰假日小队,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区的各种实践活动。 3.利用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青少年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指导,使家庭和学校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保护工作。 4.每学期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周或安全教育日,精心策划丰富多彩、切合学生实际的宣传活动,如讲座、演习、召开主题队会等,通过学生听到的、看到的或亲身经历的事情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学到一些保护自己的本领。 xx初级中学校 20xx、12、29、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_省略_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为例_赵卿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5期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 ———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为例 赵卿*李庆** 【内容摘要】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又是监护权撤销制度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及监护权撤销制度直接关系到家庭、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利的保障。A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过程表明,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监护权撤销案件仍存在公益诉讼制度缺位、职能定位不清、流程规范缺失、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厘清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能定位、细化案件办理流程、扩展监督途径、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监护权国家监护检察职能程序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终于有了“尚方宝剑”,师出有名,但颇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未能纳入其中。 监护权撤销案件的办理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关系密切。监护权撤销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部分身份关系,该种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更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为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如果可以随意形成和变更,则社会秩序极易发生混乱,甚至还可能引发恶性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可见,身份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它在性质上不容私人“自治”,国家应当干预或介入该类纠纷的解决。对此专家均有过详细阐述。如宋英辉教授认为,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一个最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亲权。中心含义是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最终的监护责任和监护地位。当父母监护缺失、监护方式不当或监护能力严重欠缺时,国家应进行保护性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佳利益。①姚建龙教授也指出,中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长期留有空白,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监护的观念没有建立起来,这方面的投入和制度设计上是存在硬伤的。②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状制度的缺失,不仅影响到司法实务中撤销监护权诉讼的相关问题,更会对未成 *赵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处副处长,检察员。 **李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 ①参见张倩:《濮阳“猪娃”事件背后缺失国家监护》,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7月10日。 ②参见应琛:《儿童监护:从家事变国事》,载《新民周刊》2014年第6期。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法规 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所以在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来保护这些花朵,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保护未成年的,那么你知道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措施: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虽然法律中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条款,但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础的法律终究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法律。 法律中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责任能力、处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未成年犯罪独立的罪名,明确从宽处罚原则,适当降低处罚的力度,放宽减刑、假释的条件,借鉴外国以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 2.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当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强制性与必要性,将“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这样避免了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如果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转变办案人员的观念,让其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确保未成年人权利得到保障。规定到场成年人的条件。有些成年人虽按通知到场,但并不了解自己的责任与目的,缺乏法律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不到帮助作用。 3.对未成年人庭审模式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短时间内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很难实现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审时作出相关规定。 首先,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有些未成年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理解法官的专业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专业词语作出解释。不仅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有助于庭审顺利有序的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其次,法庭庭审氛围不宜过于紧张、压抑,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较小,心理承受能力低,在法院这种严肃的氛围下,难免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是初犯,在陌生、紧张的环境下,对自己的陈述不能做出完整真实的表达。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2018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方案

xx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力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未成年人在优良环境中得到健康成长。 二、总体目标 (一)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化、经常化、制度化。 (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我校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德育处、少先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综合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x及各班班主任

四、具体目标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防范与矫治工作。 1.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内容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违纪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明白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3.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以身作则,科学育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式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使自己品行符合道德规范。 (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形成。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带答案)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驶时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 注意,他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 1,社会保护的保护对象是不特定的。司法保护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比如关停黑网吧属于社会保护,它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广大青少年。 2,司法保护的主体是公检法机构。比如你的案例中,主体是公安机关,那就是司法保护。同时案例中得到保护的是具体的一个中学生,保护对象也是特定的。

练习: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保护。司法 3、南京的一些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公园等场所相继对中小学生优惠或免费开放,这一做法直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4、15岁的小童偷拿舅舅家钱物,舅舅请求公安机关免予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决定教育为主,对小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 5、江苏省率先立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的时间和作业量,学校应确实减轻学生负担。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6、录像厅、电影院挂出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牌子,这说明青少年受到了()保护。社会 7、襄阳市许多中小学周围都设立了治安亭,每天有警察专门负责执勤,以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这一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社会 8、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司法 9、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司法

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 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 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 乙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知法守法主题班会教案

学法知法守法主题班会教案 九年级二班教学目标: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过程: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 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 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 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则十分必 二、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 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 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宿舍偷窃 付*,男,2000级学生。该生于2002年4月28日晚在学生宿舍偷窃同学的手机一部。 鉴于该生事发后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较深刻的检讨,根据《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付*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二、打击报复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是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 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 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 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 案例三、杀人邀赏 今年13岁的少年费小林是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曹庄村村民。自小就被父母娇纵的他, 为了上网、吃喝玩乐,从6岁开始就经常偷拿家里的钱。2004年8月中旬的一天,某电视 台播放了一桩绑架勒索案,绑架者绑架并杀害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敲诈勒索赎金19万美金。这则案例给费小林带来了“灵感”,为了弄钱,费小林将同村的小龙骗到村西杨树林,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人员。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积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 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