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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

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2007]42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7

【实施日期】2007.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铜政[2007]4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铜陵市芜铜路拓宽改造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等167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一、办法、规定类(37个)

1.关于印发铜陵市芜铜路拓宽改造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82

号);

2.转发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关于铜陵市外经贸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90号);

3.印发铜陵市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1〕34号);

4.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2000〕23号); 5.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2003〕7号);

6.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铜政〔2003〕30号);

7.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条款的通知(铜政办〔2004〕12号);

8.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励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33号);

9.关于对《铜陵市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铜政〔2000〕7号);

10.转发市经贸委铜陵市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2〕77号);

11.关于转发铜陵市工业经济运行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1〕11号);

1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0〕13号);

13.关于印发铜陵市棋牌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铜政〔2001〕27号);

14.印发铜陵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2001〕37号);

15.关于印发铜陵市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

〔2002〕3号);

16.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0〕49号);

17.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31号);

18.转发铜陵市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铜政办〔2000〕41号);

19.印发《铜陵市市区户外广告登记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1999〕48号);

20.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1〕2号); 21.关于印发铜陵市金山路拓宽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83号);

22、印发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铜政〔2000〕24号);

2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规定(铜政〔2000〕47号);

24.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0〕44号);

25.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住宅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3〕20号);

26.转发市拆迁办关于铜陵市基础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2〕19号);

27.铜陵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7号);

28.印发铜陵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37号);

29.转发市铜产业办公室关于铜陵市发展铜产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55号);

30.铜陵市商业秘密规定(试行)(铜政办〔1999〕48号);

31.关于印发铜陵市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和铜陵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铜政〔2000〕29号);

32.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铜陵市会计建帐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0〕46号);

33.关于印发铜陵顺安河港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铜政〔2001〕49号);

34.铜陵市人民政府外聘专家(顾问)若干规定(铜政〔2001〕12号);

35.关于转发《铜陵市科技人员流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01〕15号);

36.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5〕11号); 37.关于转发市工商局铜陵市企业登记公开查询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0〕51号)。

二、通告类(44个)

1.关于进一步对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进行整顿的通告(铜政告〔2000〕2号);

2.关于加强顺风公路施工管理的通告(铜政告〔2001〕7号);

3.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里管理的通告(铜政告〔2002〕5号);

4.加强沿江快速通道路政管理的通告(铜政告〔2001〕3号);

5.关于加快公路建设保障外部施工环境的通告(铜政告〔2003〕4号);

6.关于取缔和打击有色狮子山铜矿矿区及周边地区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铜政告〔2000〕4号);

7.关于取缔和打击大通中矿矿区及周边地区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铜政告〔2000〕5号);

8.关于取缔和打击有色狮子山铜矿矿区及周边地区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铜政告〔2001〕8号);

9.关于取缔和打击有色狮子山铜矿矿区及周边地区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铜政告

〔2002〕11号);

10.关于取缔顺风山铁矿境内非法开采的通告(铜政告〔2002〕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办[2009]15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9]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基层的重要方式,政务信息在当好领导耳目、发挥参谋助手、加强沟通交流和推动问题解决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改革、发展、

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因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对确保政府工作有序运转,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准确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开展科学民主决策,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推动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政务信息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努力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新时期各级政府领导工作的需要。 二、认真做好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按期完成政务信息目标任务。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是各部门和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一项硬任务。尤其是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每年初下达的政务信息采用目标任务。 (三)提高报送信息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突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具有苗头性、倾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所确立

附件2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按照工作安排,市食药局风险监测管理处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初步筛查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实际影响,且初筛不合格的,会有负面影响,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我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目前,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开展了一些简化抽样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实践,但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工作。另外,快速检测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市食药局和各辖区局组织开展的快检,以及各区政府开展的“一街一车一室”,其全年的快检数量较大,但快检结果和快检产品质量、快检人员操作水平、以及快检机构日常管理等要素密切相关,总局和省食药局也未制定具体的快检检测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可行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初步筛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二是快速检测。 从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来看,市食药局通过采取以消费者名义匿名购样,食用农产品抽样过程中简化现场制样环节等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些具体工作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此外,在制定《规定》过程中,

铜陵政府发展规划

铜陵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一、发展环境 (3) (一)发展现状 (3) (二)发展基础 (4) (三)发展机遇 (5)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发展目标 (8) 三、发展重点 (10) (一)精心打造铜文化品牌产业 (10) (二)提升壮大基础文化产业 (15) (三)大力发展现代传媒产业 (12) (四)积极培育新兴文化产业 (18) 四、主要任务 (20) (一)实施重大项目带动 (20) (二)培育文化市场主体 (21) (三)完善文化市场体系 (22) (四)合理引导文化消费 (22) (五)加快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23) 五、基础工程 (24) (一)文化创新推动工程 (24) (二)文化品牌塑造工程 (25) (三)文化人才兴业工程 (25) (四)非遗保护开发工程 (26) (五)文化产业走出去工程 (26) 六、空间布局 (27) (一)一核 (27) (二)两带 (28) (三)六片区 (30) 七、保障措施 (35) (一)加强组织领导 (36)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36) (三)建立产业政策体系 (37)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37) (五)完善公共文化支撑 (38) (六)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38) (七)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39)

前言 发展文化产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铜陵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铜陵文化软实力、建设精致大气之城的有力举措,是推进铜陵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必然选择。为促进铜陵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铜陵实际,特制订《铜陵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 考虑到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行业跨度大、涉及门类多、与传统行业交叉重叠的复杂性,以及国内外对文化产业范围界定的诸多争议,为便于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同时结合铜陵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本《规划》所称文化产业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及2005年国家统计局与相关部委联合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指标体系框架》(国统字…2005?2号)范围为基础,并适当增加体育健身等方面内容。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1062972.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铜陵市国有企业职工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铜陵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铜政办[2017]12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铜陵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17〕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铜陵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铜陵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范围为,驻铜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等职能。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并由市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协调落实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为国有企业。要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剥离国有企业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以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2.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坚持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签订分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2009]27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9 【实施日期】2009.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铜政〔2009〕2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减少伤亡人数,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要负起第一位责任,确保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坚持安委会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保障。分管负责

人要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分管责任,确保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推进和年度安全指标控制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制定加强综合监管、完善协调机制办法,建立完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具体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对本行业安全指标控制任务落实负责。 (三)强化属地分级负责制。在铜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必须服从市级安全监管,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实施监管。落实园区安全监管责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实施以块为主,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监管。西湖新区及县区各开发园区仍按原属地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负责制。各类企业必须具备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工段和岗位,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尤其要落实到外来施工队伍,严防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凡在本单位作业区内承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一律纳入总包单位考核,既要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又要追究工程发包方责任。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加强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五)加大安全责任落实考核奖惩力度。将安全监管责任和目标落实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考核的考核内容,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修订完善《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铜陵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突出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的考核奖惩力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域和系统,以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和市主管部门,实行

法律文书规范

法律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概念 广义得法律文书就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得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就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得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得法律文书,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与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得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得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得非规范性文件得总称。本文所称法律文书就是指狭义得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类别 (1)依制作主体可分为公安机关得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得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得检察文书、公证机关得公证文书、仲裁机构得仲裁文书与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与表达方式得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与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得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与实录式。 三、特点:

(1)制作得合法性,各类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就是前提。 (2)形式得程式性,法律文书格式化得特点十分明显与突出,它得程式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为: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得法定性,各种法律文书得写作内容都就是由法律规定得具有法定性。 (4)语言得准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运用有很高得要求,这就是因为文书往往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具有现实得法律意义,因此,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得实效性,法律文书得制作都就是为解决法律问题而制作得,因此必须讲究实效,换句话也就就是为达到预期目标而制作。 四、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得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得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得真实反映。 (4)考核法律干部得重要尺度。 五、写作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六、叙述事实语言应用得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条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延续、修改、废止等,应当符合本技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名称和体例 第五条(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文件体例三要素构成,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第六条(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一般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当年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应当按照签发时间,统一顺序编制。 第七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铜陵市基本情况

铜陵市有关情况汇报 一、铜陵市基本情况 铜陵位于安徽省中南部、长江下游南岸,是皖江城市带的重要成员,也是规划中的长三角城镇群成员之一,1956年10月建市,现辖一县三区,代管一个国营农场,总面积111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80平方公里,总人口73万人,其中市区人口43万人。主要特点是: 铜陵是一座具有三千多年冶铜史的历史文化城市。铜陵是中国青铜文明发祥地之一,素有“中国古铜都”之称。铜的采冶始于商周,盛于唐宋,冶铜史绵延3000余年而未曾中断,这在长江流域目前已知的古铜遗址中非常少见。现存数十处采冶铜遗址和大量的青铜文物。铜陵的历史,就是中国冶铜的缩影。秀丽的山水和厚重的文化曾吸引了李白、王安石、苏东坡等文学大家的注目,唐代大诗人李白更是留下了“炉火照天地,红星乱紫烟”的千古名句。 铜陵是一座山水城林融为一体的园林和旅游城市。铜陵位于北纬30度附近,季节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自然环境优美。境内动植物种类繁多,盛产凤丹、苎麻、生姜、蒜子等农副产品。长江铜陵段是最适合白鳍豚生存的区域,建有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铜陵矿产资源丰富,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被誉为“八宝之地”。境内不仅有天井湖、螺丝山、相思树、滴水崖等秀美的山水景观,还有许多著名的人文景观,如大通古镇、大明寺、葛仙洞、白鳍豚养护场等,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2年来铜视察时曾称赞:“铜陵虽小,但很美丽”。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及“省卫生城市”等称号,铜陵是一座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明显的开放城市。铜陵处于上海与武汉、南京与九江的正中心,是国家东西交通大动脉和安徽南北交通大动脉的“十”字交汇点,也是安徽“两山一湖”风景旅游区的北大门,距合肥骆岗机场、南京禄口机场分别约1小时、2小时车程。特别是南北向的合铜黄高速已经建成通车,东西向的沿江高速、连接铜陵至杭州、上海方向的铜宣高速正在积极推进之中。铁路经芜湖与全国铁路网连接,沪铜铁路的延伸段铜陵至江西九江的铜九铁路铜陵段建成,未来几年内,我们还将陆续兴建公铁两用的长江二桥、庐铜铁路、无铜高速、沿江城市城际轻轨等。铜陵还是长江自上而下有条件通行万吨巨轮的第一座城市,铜陵港是沿江重要港口和对外开放口岸,被国家定为万吨海轮进江终点港。全市已初步形成铜、电子、纺织三大产业集群,硫磷化工、水泥建材、能源三大基础产业基地,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型材料三大接续产业。2007年,我市的GDP约达29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200元和4530元,双双增长17%,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减排二氧化硫5280吨、化学需氧量600吨,分别降低5%和2%,组织实施了20项民生工程,惠及群众83%以上。 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加强对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列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紧紧依托悠久灿烂的青铜文化和依山、襟江、含湖的优越自然条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生态山水铜都的战略目标,大做山水文章,走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努力构建长江区域经济和谐发展。 一是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让沿江成为靓丽的风景线。铜陵境内山水相依,集洲、江、湖、山、城于一体,一线长江穿城而过,形成了59.2公里的滨江地带,两岸自然景观宜人,生态保护较好。我们充分依托这些资源,坚持依建城,依水造景,体现自然山水特色,打造山水园林城市。我们委托编制了《大铜官山公园规划》、《滨江地区规划》等,从自然生态保护、旅游开发、岸线利用及景观塑造等多方面,对城市近郊的铜官山及长江沿线进行了科学规划,着力加强对重要山体、水体的保护与利用。特别是对位于城市中心、紧邻长江的天井湖,我们一直将其作为“城市客厅”来打造,委托清华大学编制了《环湖地区景观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282 更新时间:2010-12-21 11:32:45 [提要]本文介绍了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建房市函[2009]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现就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购房人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免税)单、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物业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令开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税费。 二、对于单位房改、集资建房以及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实行公告确权制度。先由单位对申请登记房屋在《铜陵日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无异议的,属于房改购房的,购房人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表、协议书、价格核定单、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凭集资建房确认名单批复、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协议价或市场价购房的,购房人凭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 三、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中,因拆迁人建设手续不全导致拆迁人无法办理安置(回迁)房屋登记的,被拆迁人可凭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安置(拆迁)协议、房屋来源等证明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责令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税费。 四、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地、规划等报建手续不全的,应先完善手续和补交税费,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办用地、规划手续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出具用地和规划证明资料,作为确权办证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2006年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的。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铜陵城市化

关于城市化发展及我市城市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1-21 17:36:39 被阅览数:755 次作者:吕文强 ■吕文强 城市化是指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向城市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功能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转化不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而是一种产业结构及其空间分布的转化,是传统劳动方式、生活方式向现代化劳动与生活方式的转化。它带来的是社会面貌的革新,其实质就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化水平低,发展潜力很大,进一步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但由于各国发展的差异性,因此,在研究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必须结合现实条件,研究当前主要现状及形成的历史背景,从而探索出符合国情、市情和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一、中国城市化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广、自然资源与自然条件差异极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央曾经明确认识到“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规律,而且在中国“一五计划”期间,我国城市人口增加了三千万。后来中央政府在“城市化”问题的决策上发生了重大改变。从1958年至1978年,中国采取的城市发展方针均是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中国城市化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城市数量的减少,其中小城市由115个减少到105个,小城镇由5400个减少到2900个。1978年后在农村经济改革推动下,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开始受到更多关注。进入新世纪后,通过对建国以后城市化发展实践的总结和反思,国家在“十五”发展规划中强调要把“发展小城镇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同时提出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元化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中国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 建国以来中国城市化率基本情况 年份城市化率(%) 年份城市化率(%) 1949 17.43 1978 15.82 1950 16.55 1979 16.59 1951 15.41 1980 17.02 1952 14.42 1981 17.40 1953 14.85 1982 17.64 1954 15.31 1983 17.93 1955 15.19 1984 19.02 1956 15.92 1985 20.14 1957 16.42 1986 19.77 1958 18.50 1987 19.98 1959 20.19 1988 20.69 1960 20.74 1989 21.12 1961 18.85 1990 19.65 1962 16.75 1991 21.32 1963 16.75 1992 21.89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办[2010]34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0]3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对外交往中的预防、服务、沟通和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法治铜陵和幸福铜陵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预防性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行使国家证明权,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市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为全市

招商引资、大建设大拆违、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不再承担有关民事行为的审查义务,公证作为打造诚信政府、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为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我市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事项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领导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领导关系的只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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