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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陈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1. 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9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

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B. 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或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C. 应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D. 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2.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

A.初始注册

B. 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 增项注册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

(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

(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申请表 延续注册申请表

变更注册申请表 增项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学历证+身份证

复印件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明

(仅适用于逾期申请者)

继续教育证明

原单位解聘证明

新的资格证书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

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

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

B. 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

D. 2010年3月12日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

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

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

(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

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

(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

民法部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商法部门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

经济法部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部门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下不属于民法部门的是()。

A.合同法 B.担保法 C.知识产权法 D.劳动法

2、法的制订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

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

3、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否则按纵向规则处理)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5、难点*:

(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A.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D.两者不可比

民法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

合同之债

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损害赔偿之债

(平等主体)不当得利之债

财产关系物权无因管理之债

知识产权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客体

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a )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 )有经济价值。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 )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 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债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有()。

A.行人甲看到行人乙的钱包掉在了地上,过去拾起来并交给了甲

B.某施工企业买了10车水泥,水泥厂仓库保管员在发货时误发了12车

C.丙在操作起重机时违反操作规程将另一名工人碰伤

D.丁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E.戊某在救落水儿童时手机落入了水中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的义务。

A.履行B.赔偿C.停止侵害D.返还

3、债的抵消条件中不包括( )。

A.必须是货币之债B.必须是对等之债

C .必须是同一给付之债

D .必须是都已到履行期限之债 4、以下( )情形不适用提存。

A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B .债权人下落不明

C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人

D .债务人无法确定

5、甲向乙购进10吨钢材。由于此前乙曾向甲借款5万元未还,于是甲书面通知乙不再支付此项钢材款并将欠条归还乙,乙表示同意。此种债的消灭基于( )事实。

A .清偿

B .混同

C .抗辩

D .抵消 6、两个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相应的合同之债将产生( )的法律效果。

A .履行 B.抵消 C.混同 D.免除

五、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分类及相关概念*。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所有权(自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按设立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处分限制。 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乙、丙合称“他物权人”。

自物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地役权

居住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1、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 )。

相同点

不同点

用益物权 他物权

不动产

占有、使用、收益 看重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不动产、动产、权利

担保债的履行

看重物的交换价值

A.他人所享有的物权B.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

C.某些特定物上的物权D.没有所有人的物权

2、物权依据()的不同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B.设立目的C.客体D.主体

3、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法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是担保物权,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留置权 B.土地所有权 C.自物权 D.地上权

六、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具有:(1)人身性;(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软件作品等。如招标文件、施工图、WINDOWS操作系统等的客体都是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发行权、出版权、转让权等)

著作权中,人身权①和财产权有保护期限制(作品完成起至作者死后50年),人身权②③④项永久保护。

第一类职务作品:①为完成单位任务;②未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1)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2)两年内不得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②由单位承担责任。著作权分割,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2、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对象:经批准取得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计算。专利保护不予延期,届满终止。*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

3、商标权

商标权保护对象: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期10年,自核准日计算。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注册。

七、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如:张三委托李四加工毒品,每克加工费20元。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转让、要约、承诺、合同解除。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务转移、合同订立、婚姻。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特定形式,满足该形式要件才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产权过户、婚姻、动产质押、定金、注册商标转让。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规定特定形式,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资格(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

八、代理制度

定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

代理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A. 代理人

B.被代理人

C.第三人

D.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2.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

E.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

九、诉讼时效制度

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由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其债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005年5月3日,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了一名工人骨折。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工人责任自负,施工单位不予赔偿”,所以,在十五个月的疗养期间里,该工人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有合同的约定,任何时候该工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B)由于合同约定无效,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C)由于疗养期间时效中止,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D)由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工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2.甲施工单位在担任一项工程的总承包期间,遭遇多起法律纠纷。则以下纠纷中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是()

(A)甲向乙供应商租赁的10吨钢管租金未付

(B)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毁损

(C)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

(D)甲在与戊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

3、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5月29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C.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D.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4、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16个月时发生持续时间为5个月的中止事由,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还有()。

A.8个月

B.6个月

C.3个月

D.1个月

八、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出院后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委。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是()。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 甲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药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乙声称此房屋早已出租给丙,花盆系丙自行安装,自己并不知情,如今丙已下落不明,自己也无经济能力作出赔偿。本案所涉及的事实中,可以证明乙不须承担责任的是()。

A.此房屋早已出租给丙B.乙对丙安装花盆一事不知情

C.丙下落不明D.乙无经济能力作出赔偿

建筑法

第一章施工许可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中确定的限额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其他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建设部规定的“建设资金落实”的标准是:工期在1年以内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小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心得体会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 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近年来,由于市场 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 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 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 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 建筑行业。 学完本书后,我对 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 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调整;民事关系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2、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挽着统一的框架结构。 3、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建设许可制度 1、《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三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 2、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他条件。 6、到位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几个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几个核验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法规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和联系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3、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2)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方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 陈老师《葵花宝典》完整版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2014年 葵花宝典 (精讲班) 建造师考试命题基本规律 及有效的学习路径 陈印 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4年举办至今,已历经九届。考试范围及考查重点日渐清晰。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学习路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取舍: (一)严肃的执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标准化考试,为确保命题客观、答案确定唯一,每一道题必定应以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为依据,努力避免超出大纲和指定教材的范围,这是命题的根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一原则才可能防止命题人和答题人各自自由发挥、才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标准答案”。因此,学习自始至终应围绕指定教材进行,答题也必须始终根据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来作答。看到一道题,首先要坚信它是在考你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而不是在考你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如果想不起来它是在考书上哪一句话,这道题做对的可能性基本上

就很小了。 (二)考试四门课,指定教材自300页到400页不等。即使按3个月时间准备,每天2小时,总共180小时,分到每门课45小时,共2700分钟。如果书有300页,则每页教材9分钟必须消化。读完都费劲,何况还必须对相关考点透彻理解,各种题型都已熟悉。显然,如果把每一句话都当作重点来学习,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的,也没有必要。 (三)因此,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薄,在第一时间找到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复习重点,即“考点”。从历年真题来看,也存在着“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各门课程的考核重点虽不是一成不变,但也是相对稳定的。以法规为例,需要重点学习的考点约有2、300个,其中许多考点往往又有多种考核方式,称之为“题型”。学习备考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对重要的点,要从考点出发熟悉所有相关题型,从题型反过来更深刻地理解考点,反复进行,不断深化。而在此范围外的点,则大可以一眼带过。 (四)对各门课程的重点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但我的理解不重要,你的理解也不重要,只有一个人的理解才是真正重要的,即命题人认为哪里是重点?因此,必须让自己找到的重点尽量客观,或者说尽可能真正接近考试的重点。这就是决定整个复习成败的关键环节:真题研究。常常有人认为,真题没有价值,已经考过的题目不会再考,错!理由是: (1)许多重要的点往往是年年考次次考、一级考二级考、翻来覆去地考、换汤不换药地考。几年来,真题涉及的考点重复率至少高达80%,从这个意义来说,做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和市面上、网络上各种模拟题相比,真题水平最高,对考点的把握最透。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48868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 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二:建筑法规的学习心得>>(2326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设工程法规帮助建筑专业生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学习了建设工程法规大家有什么感想呢?下面整理了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感想,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

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

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2):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2019年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重点笔记包含口诀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第一章 1.3民法(1040P9) 民法部门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 1.3.1.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口诀】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级2009-02-C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感悟 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范文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精选3篇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精选3篇 篇一: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 心得体会 通过对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 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 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 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 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

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 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出台可以 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 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word版本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 1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 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 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 2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A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 B )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4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D.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有( ABDE )。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使用权C.荒山承包经营权 D.学校图书馆

E.被扣押的汽车 6 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E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自6月1日成立 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 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 7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参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人须负责赔偿因( C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A.设计错误 B.原材料缺陷 C.工地现场火灾 D.地下水位变化 8下列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只能用于违约责任的有( BC )。 A. 停止侵害 B. 修理、重作 C. 支付违约金 D. 恢复名誉 E. 赔偿损失 9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进行施工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该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 D )。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强迫职工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26-27日,考试报名时间预计1-3月,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梳理考点,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8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赶紧来开森学学习吧?更多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二级建造师备考指导等信息请持续关注开森学官网二级建造师频道?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学习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有: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及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设备检验检观测单位安全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2Z206012—例】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管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原颁证机关的审查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必经程序 B.原颁证机关发现施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学尔森教育—大建工领域专业的一站式职业教育机构

建筑法规课程心得

建筑法规课程心得 建设法规和建设专业技术同样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学了建设法规这门课让我懂得了建设法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从建设法规的概念谈起,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其次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需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

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法规》的 心得体会与收获 《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还要结合我们

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 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五、工程索赔问题。 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希望老师指正。 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 1、工程质量差。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 位资质审查不把关。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 2、工程建设腐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 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 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5、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 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最近有报道,连厨子 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1设工程法律体系p1 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涮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P2 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的形式p3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4.法的效力层级p5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 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9 5.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0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12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2 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P13 8.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9.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P14 10.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教程文件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 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 ?法规(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合。 ?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安全法规的作用: 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企业负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 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项目经理—— 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开展安全达标活动的具体执行人,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 行业管理 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

因为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心在企业。 所以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控制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落实对总包、分包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行业管理 ?(建设部、建设厅、建设局) 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行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预防施工伤亡事故发生。 国家监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即对国务院各部门行使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群众监督 (包括企业职工,广大群众) 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习题 1、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A、1 B、2 C、3 D、4 2、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 A、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B、组织防火检查 C、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D、在设有仓库的楼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以方便对仓库的管理 3、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有(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E、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则仲裁庭应( )。 A、按甲的意见作出 B、按乙或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5、某市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现拟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为( )。 A、投标人的亲属 B、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E、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书面的起诉书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主刑的特点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基本知识 考点1 法的形式 考点2 法的效力层级

【2011年试题】根据《合同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B.部门规定 C.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E.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答案】BD 【解析】A选项,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C选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要向国务院提出意见,E选项,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和旧的特别规定,要按照就的特别规定执行。

考点3 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公司)等。(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如宋庆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如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经济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 【2018年试题】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A.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C.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 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答案】D 【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考点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2017年试题】关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目经理部具有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经施工企业授权管理施工项目

C.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D.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岗位 E.项目经理部自行承担施工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BCD 【解析】A选项,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E选项,施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5 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1)转代理权 (2)无权代理 (3)表见代理 【2018试题】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代理,代理人不再承担责任 B.同一代理事项有数位代理人的,应当推选牵头人 C.作为委托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委托代理终止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答案】C 【解析】A选项,代理人就第三人的选任及代理的指示承担责任;B选项,数人为同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D选项,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 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 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 用。 近年 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 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 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 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 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 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 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 01 摘 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 工程质量责任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 规范我国的建筑行业。 学完 本书后,我对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 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 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 革发展的产物。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的 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 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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