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片面帮助犯问题研究 摘要:片面帮助犯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在复杂的犯罪现象中是存在片面帮助犯,但是不应认定为共犯的特殊形式,文中对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进行了阐述,进而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片面帮助犯 一、片面帮助犯不是共犯 片面共犯理论在刑事理论学界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肯定说认为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只是因为主观上的单方面性而称为片面共犯,且承认片面共犯主要是为了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而否定说则认为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无主观的联系。有的学者进而认为是间接正犯的一种,处罚同样也存在混乱和问题。 我认为对于片面共犯不应当承认其属于共犯的特殊形式。理由如下: 首先全面共犯的一般特征,即共犯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不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其他共犯也在于自己一起实施危害行为。而片面共犯的概念中,行为人缺乏对他人危害行为的认识,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具备全部共犯的普遍特征,既然
连普遍性都不存在,何谈特殊性?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往往不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方法处理,这显然与共同犯罪的处罚相矛盾。例如:某甲得知某乙将去丙家盗窃,便利用其在丙家左面的友邻关系,到丙家将其防盗门的锁弄坏,使其防盗门无法上锁。第二天,乙来盗窃时因防盗门未锁,顺利完成盗窃,那么乙应该作为主犯处理,甲应该作为从犯处理。但是司法实践却恰恰相反,对于实行犯乙以单独犯罪处罚。司法实践明显的否认了片面共犯的共犯性质。所谓的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是不能按照共犯原则处罚的,否则没有理由对于片面共犯中的一部分人还得按单独犯罪处理。 综上,片面共犯不属于共犯,可以作为二种犯罪现象对此进行讨论,因此作为类型之一的片面帮助犯也就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性质。 二、片面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片面帮助犯是暗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 正在实行犯罪而暗中给予其以帮助的行为。 (一)从主观方面上看,片面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1.片面帮助故意的认识因素。片面帮助犯须具有双重认识:其一,认识到他人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所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结果。其二,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暗中帮助,即只为他人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暗中创造便利条件,而非自己亲自实施实行行为。
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姓名:宋庚申 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 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美文 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目录 一、论文摘要 (3) 二、论文正文 (4)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 (二)单位共同犯罪 (6)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 三、参考文献 (10)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 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
试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袁彬冯景旭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为杀害张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一天夜里,李某、王某在张某必经的小巷将张某拦住。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张某腹部。张某负伤逃跑。李某、王某紧追。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建议放弃。李某不同意。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王某给附近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对从犯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王某的报警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自动放弃了其犯罪行为,并且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可以定犯罪中止。 现行通说认为王某成立犯罪未遂。对于王某实施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 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处罚是法定,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由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二、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一、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 被告人章浩承租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经考察,章浩选定了泗阳县摄影个体户吴艺光之子吴迪(本案被害人,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迪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0年1月14日上午,章浩向在自己承包的大酒店做服务员工作的被告人王敏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敏表示同意。当日13时10分左右,章浩骑摩托车载着王敏至泗阳县实验小学附近,将去学校上学的被害人吴迪指认给王敏,王敏即跟随吴迪至教室,将吴迪骗出。章浩骑摩托车与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16时许,章浩电话寻呼被告人章娟(系章浩外甥女),告诉章娟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章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章娟表示同意。当日16时至17时许,章娟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次日,章浩赶到沭阳县城,再次要求章娟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章娟予以拒绝。因被害人家属报案,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章娟、章浩、王敏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吴迪同时被解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章娟在明知被告人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章浩、章娟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后来虽然拒绝继续实施勒索行为,
但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王敏在被告人章浩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认识支配下,非法拘禁儿童,由于其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章浩、章娟系绑架罪的共犯,其中,章浩系主犯;章娟是在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属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⑴ 本案的裁判理由是:“明知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构成绑架罪的共犯……被告人章娟虽然是在被告人章浩绑架行为之后才应邀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但她也正是接受并利用了这种绑架行为向被害人的亲属实施勒索行为的,没有前面的绑架也就没有后面的勒索,此时绑架与勒索均在其共同犯意之内。因此,章娟不仅要对勒索行为负责,也应对绑架行为负责,即对绑架罪的整体负责。因此,对章娟应以绑架罪论处。”⑵不过,也有评析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是被告人章浩和王敏绑架的,在被告人章娟参与犯罪之前,被害人已被绑架,处于被告人章浩和王敏的控制之下,在取得了与前行为人意思联络后进而向被害人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章娟的行为显然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绑架被害人,被告人章娟主观并无犯意,客观上也不是其实施的,自然不应承担(共同实行犯)刑事责任。其实施的给被害人打电话索取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事中的帮助行为,对于本罪的实施并非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章娟应当成立绑架罪的从犯。……在他人实施部分犯罪后,行为人取得与先行行为人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是承继的共同犯罪。在承
目录1片面共犯的概念与特征 1 1.1概念 1 1.2片面共犯的特征 1 1.2.1犯罪主体上具有多方性 1 1.2.2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 2 1.2.3故意具有片面性 2 1.3片面共犯的形式 2 1.3.1片面帮助犯 2 1.3.2片面教唆犯 2 1.3.3片面组织犯 3 2关于片面共犯存在的理论分歧 3 2.1全面肯定说 4 2.2全面否定说 5 2.3部分肯定说 6 2.4笔者的观点 6 3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的界定 7 3.1实行犯必须要有实行行为 7 3.2片面共犯必须参与其中 8 3.3必须具有共同的犯意 8 4片面共犯的处罚 9 4.1片面共犯的定罪 9 4.2片面共犯与从犯 10 4.3片面共犯的犯罪形态 10 5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片面共犯的研究 王明月 摘要:对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论文从哲学、构成要件、司法实践的需求、以及法理等方面综合分析,认为片面共犯是成立的。片面共犯的构成,必须是片面共犯人暗中对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帮助、加功,但二者在犯罪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犯意的联络,只存在一方的合意,而不存在双方的合意。对于片面共犯的处罚,可以参考从犯的量刑标准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应当针对案例中具体的片面共犯行为的加功程度酌情考量,不能完全套用从犯的定罪标准。这样既能够保证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避免了司法上的处罚过重。 关键词:片面共犯;构成要件;处罚 Research on one sided accomplice By Wang Mingyue March,2016 Abstract:The one-sided accomplice is established,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academic circles. The thesis, from the aspects of philosophy, constitution, demand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theory, thinks that the one-sided accomplice is established. One-sided accomplice, must be one-sided accomplice secretly to the crime to implement the behavior of a help, plus the work, but the two in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oes not exist in the contact of criminal intention, there is only a desirable, and there is no mutual agreement. For the punishment of one-sided accomplice can reference an accomplice of the
过失共犯理论探究及其类型展开的论文 关键词: 共同犯罪;过失犯;因果关系判断;过失共同正犯;类型展开 内容提要: 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近二十几年来,随着著名的瑞士“滚石案”判决结果的出台,在整个大陆法系领域内,主张过失共犯能够成立的刑法学说日渐引起学界关注,其缘由主要在于,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的形态,部分学者认为局限于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仅仅对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单独的处罚已不能有效地适应法秩序需要,因此自解释论的范畴逐渐开始采肯定立场。虽然直到目前为止,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肯定与否仍存在激烈争论,整体而言其在理论和实务中也仍属于少数派见解,但是各国学说有渐渐趋向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趋势,面对这一新的时代思潮,本文认为有必要就这一理论变革进行系统研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关于共犯的理论和大陆法系并不完全一致,且立法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因此本文的探讨范畴不局限于狭义共犯,也不仅限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一、共同犯罪领域的革命—过失共犯概述 过失犯罪,只能够由行为人各自进行,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使这种违反和他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具有同时性或者存在某种关联,彼此之间也不适用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体负责”的处罚原则,这一点直到上个世纪末期依然是刑法学界基本上不存在争议的共识。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过失犯罪类型案件,依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见解无法予以妥当处理,或者基于社会保护的需要认为传统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妥善之处,比如某甲和某乙共同经营某小吃店,由于未曾留意腐烂食物的及时处理,而在意思相通的情形下,误将应该倒掉的食物端给了客人吃,结果导致客人急性中毒;张某和赵某二人出去郊游,共同在野外烧烤,在烧烤结束后疏忽火苗的扑灭就回家了,结果引起了森林大火;再比如,两个同时值班看管锅炉的工人,因为无聊喝酒,然后都睡着了,结果致使锅炉爆炸造成财产人员损害的。面对诸如此类的过失犯罪案件,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考虑扩大共犯理论的适用范围,进而开始主张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最先在大陆法系引起普遍讨论的,是今天学界已经比较熟悉的瑞士“滚石案”的判决,这个判决采取了肯定过失共犯成立的立场。“滚石案”的基本案情是:两个瑞士的年轻人a和b,于1983年4月21日下午6时55分左右,从某森林小屋返回家的途中,发现toess河右岸的山坡上有两块大石,重约50公斤和100公斤以上,于是a提议将大石头从山坡上推下去。a 和b对于此处的地理环境非常熟悉,并且知道河岸经常有渔夫出现,将如此重的石块推落下去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危险,在这样的状况下,b接受了a的提议。为了确认河岸边是否有人,b跑到绝壁边大声喊叫一声“有谁在下面吗”,但是他的位置使得他无法看到toess河右岸的全部景观。在没有听到任何回应之后,b跑回a所在之处,用手将超过100公斤重的大石块推动使其滚落到山坡下,随后,a也以同样的方式将重达50多公斤的石块推落。两块大石头之一碰巧击中了在河边垂钓的渔夫c,导致了c的死亡,但是对于究竟是哪块石头砸死了c,事后根本无法确定。关于该案的最终判决,瑞士联邦法院基于“行为人若不遵守注意义务,
“历史—探究—反思” ——谈“单摆”的科学本质教学1 黄晓 (浙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基础教育研究中心;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单摆运动呈现了由线性运动向混沌的过渡,扮演着宇宙的基本角色;单摆的物理特性研究,体现了典型的近代科学方法论,为建立“单摆”与“自由落体运动”关系提供了可能。同时,它科学教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论文基于课程标准对“单摆”教学要求的定位与教材对“单摆”教学内容的描述,反思了新课改中单摆教学对科学本质关注的缺失,提出以“历史—探究—反思”方法开展“单摆”的科学本质教学。 关键词:单摆;科学本质;科学本质教学;历史;探究;反思 伴随着科学哲学从理性主义、经验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到证伪主义、历史主义、实在论等的演进,科学本质的内涵不断得以改变与丰富。对科学本质的内涵的界定及如何促成科学本质理解,已成为科学哲学界与科学教育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因而,需要思考“适合中、小学生理解的科学本质是什么?”“如何促成学生对科学本质的理解?”等问题。AAAS发表的《面向全体美国人的科学》中关于科学本质三个领域的划分[1]与McComas基于八个国际科学教育标准而提出的关于科学本质较为一致性的十四个方面[2],彰显了科学教育研究者对科学本质内涵的共通认识。对科学本质教学的探索,也凸显了科学本质教学的多元方法。历史个案研究方法作为科学本质教学的多元教学方法之一,不仅可以使学生透过科学史,了解科学的进展过程与当时社会、文化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学生在对科学事件、科学家成就的充分揭标与成因分析中,多维度认识科学本质内涵。 单摆是物理学中的理想模型之一,它在科学发展与教育教学中体现了多维度的价值。首先,单摆相对于复摆而言,是物理学中最简单的模型之一,也是集“线性”与“非线性”模型,可以从线性通向混沌2[3][4]。其次,不管是自文艺复兴以来的钟摆对时钟的调整到精确性钟表的设计与制作3,其实现时间测量的核心原理无异于伽利略的钟摆与振动所依据的原理。在科学发展中的声学、电磁学、相对论、量子论领域4,单摆扮演着科学发展的基础角色5。第三,钟摆的物理特性(等时性)的发现是伽利略运动 1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课题(Y201224693)与全国信息技术研究“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126220623)阶段成果。 2在无阻尼、无外力( =0,f=0),且做小角度摆动时,通过数学运算、振动曲线与相图分析,其运动过程呈现伽利略提出的等时性原理;在大振幅情况下(不管是否受迫与有无阻尼),会进入混沌,如保守单摆系统随着振幅的增大,而表现出的两种混沌方式:表现为椭圆点的KAM(相轨迹在相空间被限制成一定的形式,是个维数低于相空间的维数的曲面,称KAM环面)环的自相似结构与KAM环扭曲到混沌。在受迫振动时,可能出现倍准周期序列向混沌的转变现象等。 3自文艺复兴以来,英格兰约翰.哈里森的H-1,H-2,H-3,H-4时钟的出现便是单摆振动的应用一个见证。之后,基于社会需求对精确、统一标准时间的需求,音叉时钟、石英时钟及铯原子钟等继而产生。 4对谐振器的付立叶分析使许多现象可以象征性地表述成钟摆的聚集体。不管是通过弹拨琴弦发声的乐器、管乐器吹口与管风琴气柱的振动还是现代乐器的琴弦,其以波的形式传播与扩散的声音都可分解为不同的付立叶分量。声音由空气的谐波振荡叠加所组成,每一个谐波振荡都有一个固定的频率(有些是超过或低于耳朵的识别范围),即每一个声音都好像蕴涵着无数的伽利略钟摆。在电磁学领域的麦克斯韦方程预示着普遍存在的大气中也存在谐振——一种普遍存在的伽利略钟摆似的振动,那些频率在0.5×109-0.7×109兆赫,或者波长在400-700纳米的振动就是我们用肉眼能看到的光,光的颜色取决于波长或振动的频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带来了简谐振动与时间流逝关系的根本性变化(牛顿的力学定律,时间的流逝是由简单钟摆或其他基于类似原理的振荡器所定义,对所有观察者是有效的),使得伽利略的钟摆只能作为时
片面共犯即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了协力,因而被协力者与协力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在中国法学界,对不知情者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给予协力的一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却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对所谓的片面共犯,可以按照间接正犯论处。 犯罪的共同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 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在数量上叠加,在质量上递增,成为一个统一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上述这一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下举一例予以说明:某乙获悉某甲准备窃取某丙随身携带的巨款,便在暗地里帮助某甲,某乙在某丙喝的饮料中偷偷地掺入安眠药物,某丙饮后陷入沉睡状态,从而使得某甲顺利地完成盗窃巨款行为。本案中某甲虽不知乙的暗中帮助,与乙亦无主观犯意联络,然甲已构成盗窃罪无疑。问题在于对于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可否以共同盗窃罪予以处罚?按照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本案,对上述二点的回答无疑均是否定的。因为甲、乙二人行为在客观上虽有联系配合,主观上却无共同故意,甲、乙之间并无主观故意的双向联络和沟通。就甲而言,根本不知道,而且也没有与乙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样乙用安眠药使丙沉睡的行为,虽然基于共同盗窃的心理,但并没有盗窃犯罪客观要件中的盗窃行为,无法直接适用盗窃罪名。除此之外似乎也没有其它合适的罪名,这等于是放纵了某乙的犯罪行为。 笔者以为:共同犯罪理论(或称共犯形态理论)既然是刑法上专条规定的,他就不仅仅是对单纯的典型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而必须体现出立法机关对客观事物的立场观点和价值判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和刑事政策。简而言之,刑法理论应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指导性地解决各种司法实践问题。法网虽疏却不应有漏洞。现有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重大疏漏之处,在于否定了片面共犯学说,不承认片面共犯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片面共犯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在普通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意思联络,如张三知道李四与自己一起共同盗窃,李四也知道张三与自己一起去盗窃,绝大多数的共同犯罪都属于这种情况。因而被称为普通共同犯罪。而所谓片面共
绝望之章、令人昏迷的共犯论 @1共同过失犯罪问题 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它否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它的成立条件以及完善其立法应注意哪些处 罚原则?对此,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但是我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的。 案例: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两人共用一支TW-20型半自动步枪,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目标,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0余米附近,击中行人龙某致其死亡。另外,击中被害人龙某的子弹究竟是雷某还是孔某所发,不能查明。 这个案件怎么处理呢? 在对该案如何处理时,存在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和孔某在阳台上射击,主观上均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又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二人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二人均具有过失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不能查明致死龙某的子弹为何人所发,对其中任何一人处罚均可能导致冤枉一人、放纵另一人的后果,如对两人均处罚,依据传统过失理论,则必冤枉一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两人均不应定罪处罚。
以上两种意见,似乎各有其理,第二种意见从因果联系角度强调查明直接致害人的必要性,并以疑罪从无原则认为不应处罚,但在处罚与否问题上却不免失之于宽。第一种意见突出了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指出两人行为均具有可罚性,但其处罚依据则嫌不足。 但是以共同犯罪的理论,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了。两个人在射击,首先两个人负有共同的不伤害到他人的注意义务。两人共同地违反了这一共同注意义务,致使第三人的死亡,就能够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自己编的罪名)。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两人都对龙某的死亡承担过失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共同过失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对其处罚应当适用其他共同犯罪所适用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指每个行为人对所有的共同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仅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负责。 2、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从立法上看,共同过失犯罪经历了由全面肯定到部分肯定,再到全面否定的过程。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第35条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 犯论,”第36条规定:“值人故意犯罪之际,因过失而助成其结果者,准过失共同正犯论”,既肯定了过失的共同正犯,亦承认了过失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对过失的共同犯罪的全面肯定。1928年的刑法则取消了《暂行新刑律》第36条的规定,在第47条规定:“二人以上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皆为过失犯”,仅肯定了过失的共同正犯,而过失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复存在,这是对共同过失犯罪的部分肯定。1935年的刑法则进一步取消了过失共同正犯的规定,已经否认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1291171.html, 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 如果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会形成共同犯罪,对于参加犯罪的当事人,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分类,那么,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两者是基本没有什么关系的。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目录 诚信承诺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毕业论文......................................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纷争及评析 (一)片面共犯存在与否的理论分歧 (2) (二)部分肯定说之提倡 (3)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 (4) 二、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 (一)行为要件 (6) (二)意思要件 (7) 三、片面共犯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 (8) (二)片面帮助犯的处罚 (8) (三)片面实行犯的处罚 (9) 参考文献 (10) 开题报告表 (11) 中期检查表 (15) 答辩记录表 (16) 成绩评定表 (18)
片面共犯研究 [摘要]: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片面共犯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它的成立范围应限于片面帮助犯和片面实行犯,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在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也有其独特之处。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片面帮助犯;片面实行犯 [Abstract]:The one-sided accomplice in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did not make specific provisions, but the one-sided accomplice in real life exist, it should be limited to the scope of unilateral accessory and unilateral offense, its essence is a kind of special form of common crime,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ear also has its unique features. [Key words]:commit crimes, one-sided accomplice, one sided accessory, one-sided perpetrator 对于片面共犯这一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中也并没有较为详细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因而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鉴于此,本文根据学术界对片面共犯问题研究的成果,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划分等问题上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妥善处理好片面共犯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纷争及评析 (一)片面共犯存在与否的理论分歧 关于片面共犯的成立与否,国内外学者都对此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依据不同的视角及主客观之间的联系,学术界在该问题上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以及部分肯定说三种观点。[1]这些观点无论在片面共犯的构成还是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力度上均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的刑法条文对片面共犯相关问题的规定还很模糊,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种全面肯定说的观点认为片面共犯是一种特殊形式存在的共同犯罪。具体来说,片面共犯是指在某个犯罪过程中,片面共犯人在实行犯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帮助、教唆、指导等行为,尽管实行犯对此并不知情,但对片面共犯一方而言,他们都加功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完全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有日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 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 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 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 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如果事实上没有作为的可能性,而误以为有而没有作为的,属于不能犯。 8.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如果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为其不作为不具体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如果客观上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为其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 9.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18.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10.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11.事前的故意:①视为二个行为,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违反了社会一般观念②看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对死亡的认识,如果持未必的或者间接的故意,则
论共同犯罪开题报告 【篇一:开题报告片面共犯贾金华】 试论片面共犯若干问题 选题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片面共犯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完善的 地方,比如在片面共犯的成立、犯罪构成、基本类型、定罪处罚等 方面。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论,因此,研究片面共犯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片面共犯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有利于我们 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利于解决该方面的社会 矛盾。 因此笔者在此做一尝试,对片面共犯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提供一定的 参考和借鉴。 国内研究现状 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术语,用以概括行为人单方面 故意实施共同犯罪,并暗中加功于他人,但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形,为资产阶级刑法学家所首创。国内目前对片面共犯的成立、构成要件、成 立范围、对片面共犯的处罚问题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研究 成果如下: 1.鞠国丹——《论片面共犯》 作者观点:首先,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的问题上,作者持肯定的 观点。认为,暗中故意帮助别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不仅与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片面共犯处,比较适宜。其次,对 于片面共犯的范围,认为只有片面帮助犯(从犯)才能成立。最后,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问题,认为,片面共犯是暗中实 施的帮助行为,并非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当其所 实施的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按照 其社会危害性、责任大小、罪行轻重等情节,按片面共犯的从犯论处。 2.吴昆荣——《片面共犯》 作者观点:在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争议上,认为,应该按照 共同犯罪来加以处罚,并且提出我国刑法承认片面共犯存在的依据 和理由。对于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问题,赞成成立片面帮助犯、片 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由于其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
论片面共犯的不存在 姚苏玲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07级1班淮安 223300)摘要: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承认片面共犯,无疑会导致客观归罪。 关键词:共犯;片面共犯;犯意联络;故意内容 所谓共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犯罪现象,它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与正犯相对应。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张明楷教授认为,共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来源于其整体性,整体性来自于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行为的相互配合、协调与补充取决于各共犯人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因此,所谓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赵秉志教授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只存在单方面一厢情愿的“共同”犯罪意图,没有双方的意思联络,没有形成真正的共同犯罪意思(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因而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曹子丹教授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及其形成的实质标志,在片面联系的前提下不可能形成共同的意志因素,而只能是几个因素的简单相加,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性,承认片面共犯,无疑会导致客观归罪。 笔者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条件。对那些客观上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意思联络的案件,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一定义要求只有同时具备二者的情况才是共犯,而片面的共犯不具有这种特征。 (一)片面的共犯没有共同的意思 共同的意思仅指有共同故意,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及“合意”。其一,各犯罪人的故意内容是相同的,即都明知共
“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陈家林 关键词: 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帮助犯/处罚 内容提要: 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在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有不同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正犯的本质。鉴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犯罪共同说比较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而根据犯罪共同说的观点,不能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对有关的案件,有的可以直接按照单独犯进行处理,有的可以作为片面的帮助犯进行处理。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作为其成立要件,要求有主观上的共同实行的意思与客观上的共同实行的事实(行为的分担)。关于共同实行的意思,是必须存在于各个共同行为者之间,还是仅仅一方具有就已足够,这就是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一、国外刑法理论界之争论 (一)否定说 1.全面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与片面的帮助犯说 这主要是共同意思主体说学者的见解。该说把共犯解释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认为二人以上由于共同的犯罪意思而结为同心一体,共同犯罪是共同意思主体的活动,所以,共同正犯之成立,无须全体共同者均有分担实行行为的客观事实,只要共同意思主体中一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即可视为全体实行。但要成立共同意思主体,不仅要求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首先存在一定的共同犯罪目的,而且要求各方行为人要有对共同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相互利用他方的行为而实施犯罪的意思。换言之,共同意思主体说主张的观点是“一主体一罪”,即共同实行的意思是以一个故意犯为主而结合形成的。因此,在共同意思主体说的理论中,片面共犯自然无存在的余地。此观点代表性的学者是齐藤金作和植松正。齐藤金作认为“只要是采用共同意思主体说,那么所谓共犯,即是二人以上异心别体的个人,在实现犯一罪的共同目的下,成为同心一体。既如此,自然否认片面的共犯。”[1](232)植松正也认为:“我所主张的全面的否定理论,其根据在于它缺乏作为共犯的根本要件之一的意思联络,而且在实际运用上也不会产生不当的结果。对于从犯,多数学说主张肯定其片面性,这是因为(学者们认为)对多数事例,只有肯定从犯才能妥善地加以解决,而解决的妥当与否又取决于法感情,这是一种循环的无休止的论证。不应当以牺牲理论的整合性为代价来主张肯定说。”[2](254) 2.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该观点主要是犯罪共同说的学者所主张,也有部分行为共同说学者持这种观点。此说是日本判例所采取的态度,也是学说中的通说。 犯罪共同说主张的是“数人一罪”的原则,所以对各自的犯罪不能予以个别的认定。共同者的一方若是共同正犯,那么另一方也必须是共同正犯,否则共同正犯不能成立。片面共同正犯正是违背了这种原则。 行为共同说强调行为的共同,只要有协力关系,即使相互之间没有意思的联络,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所以行为共同说一般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也有部分学者,虽主张行为共同说,但出于控制处罚范围的考虑而持否定的见解,如木村龟二、江家义男、金泽文雄、野村稔、中山研一等。 (二)肯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