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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1民法:民法是调节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的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地位。2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3公平——名师权利和义务。4等价有偿——商事活动。5诚实信用——民事活动。6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2内容;主体权利和义务。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3民法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更变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民事主体,1公民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达,进市民是行为的能力

2法人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律特性——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四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起算:原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因知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3中断、中止、延长中止: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

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

▲条件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第二章物权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取得时间▲法律规定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交付时

3、所有权的消灭▲含义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用益物权含义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四担保物权概念△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取得担保作用的物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章债

1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份: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规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连带: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第四章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不可转让,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1、自然人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

2、人格权--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特征

△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法定性△绝对性

四、具体人格权1、身体权与生命健康权2、隐私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

自由权6、名誉权与荣誉权

2、隐私权△生活安宁(自由)权△生活信息保密权△通信秘密权△隐私使用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名称权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

姓名的权利。

4、肖像权△自然人对本人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5、自由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6、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

△荣誉权--荣誉称号应当依法定程序授予或撤消,不得非法剥夺或宣告无效、取消。

第五章民事责任

一、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2、民事责任的特征△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3、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

△双方责任/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单独责任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二、合同责任1、缔约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4、免责条件△被侵权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 第一编民法概论 1、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得以“民法”命名得法律。实质民法,就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一切法律规范得总与。 2、民法得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1)民事财产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得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得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得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就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得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就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得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2)民事人身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得人格或身份而形成得,不以主体得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得人身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得人身为其发生与存在得基础;②不体现主体得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得人身利益;③体现得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得人格而形成得以主体得人格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就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得社会身份而形成得以主体得身份利益为内容得社会关系。 3.民法得渊源,就是指民法得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1)民法得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与优先性。包括法律与准法律。法律,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得以法命名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立法文件。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准法律,就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规范性文件。准法律就是法律得具体化与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得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得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2)民法得间接渊源,即习惯与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就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得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就是指学者得学说与法官得判例。 4.民法得性质有如下特点: (1)民法就是私法。①私法就是有关私人利益得法,公法就是有关国家与社会公益得法;②私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得法,公法就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得法;③私法以私人为主体,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区分私法与公法,确认民法得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得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得要求。 (2)民法就是权利法。①民法就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就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得规范体系; 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得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3)民法就是市场经济得基本法。①民法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得法律形式;②民法得基本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得要求,就是规范市场活动得基本法律准则;③民法得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得基本法律制度;③民法得物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基本法律制度;④民法得合同制度,就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得基本法律制度;⑤民法得民事责任制度与债得担保制度,就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得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与衡平作用得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得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包括: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得法律人格;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得法律地位;③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得民事权益都受同等得法律保护。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 1民法:民法是调节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的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地位。2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3公平——名师权利和义务。4等价有偿——商事活动。5诚实信用——民事活动。6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2内容;主体权利和义务。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3民法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更变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民事主体,1公民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达,进市民是行为的能力 2法人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律特性——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四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起算:原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因知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3中断、中止、延长中止: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 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 ▲条件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第二章物权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取得时间▲法律规定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交付时 3、所有权的消灭▲含义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用益物权含义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四担保物权概念△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取得担保作用的物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章债 1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份: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规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连带: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第四章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不可转让,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1、自然人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 2、人格权--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特征 △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法定性△绝对性 四、具体人格权1、身体权与生命健康权2、隐私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 自由权6、名誉权与荣誉权 2、隐私权△生活安宁(自由)权△生活信息保密权△通信秘密权△隐私使用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名称权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 姓名的权利。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200910

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200910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1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某日,乙在驾车送货时因刹车失灵导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2.一位食客餐后未付款即想离开,餐馆服务员见 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食客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餐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餐馆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 ) A.正当防卫 B.自助行为

C.侵权行为 D.违约行为 3.2003年6月17日王某离家出走,生死不明。 王某的利害关系人欲申请王某失踪,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最早时间应是( ) A.2005年6月17日 B.2005年6月18日 C.2007年6月17日 D.2007年6月18日 4.张三和李四一起卖煎饼,由于支架不稳,一阵 风刮来,将煎锅掀翻,把等候的顾客王五烫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此费用应由( ) A.王五自担 B.张三和李四连带承担 C.张三和李四各承担500元 D.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承担 5.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汽车卖给王某, 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在李某将车交付给王某时,李某提出:该车带有一个备用胎,如王某需要再加500元,否则就将该备用胎自己留用。王某不同意另加款,也不同意李某将备用胎留下,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完整版)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 学大纲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 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善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离不开物权行为(一)

完善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离不开物权行为(一) 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的精髓和概念法学的颠峰。该理论对民法总则以及许多具体制度意义重大。我国不少学者对该理论存在误解。完善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制定新世纪的民法典不能舍弃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理论体系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渊源 所谓物权行为是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1]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所特有的,被称为德国法的典型的特征。物权行为是近代民法在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般认为最先是由萨维尼提出的。但是追溯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肯定受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1)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研究。在这一学说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和物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分。一个物权的变动,首先应该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又要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而债权变动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效力。(2)格劳秀斯等人提出并发展了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 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到萨维尼时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萨维尼提出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效果的理论。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抽象原则理

论,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中国学者则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 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但该理论由于过于抽象自诞生以来学者一直争议不断,在德国本国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法国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行为。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瑞士民法也不采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法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用债权合同和登记、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目前除德国外只有我国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和“台湾现行民法”采纳了该理论。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逐渐深入,许多学者都主张采纳或部分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和功能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抽象性原则,中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2] 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萨维尼之前,德国私法理论中只有一般的意思表示理论,即将当事人行为结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一个笼统的私法上意思表示的理论。萨维尼进一步提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泛泛的私法上的意思表示,而是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做试题,没答案?上自考365,网校名师为你详细解答!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1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家,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该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丁丁今年15岁,但从8岁开始就作为演员参加系列电视情景剧的拍摄,至今累计获得片酬20万元,衣食无忧。 依法,丁丁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张某夫妇仅有一女张颤,年10岁,为了让孩子在升学上获得优势,张某夫妇要求其女参加学校组织的“奥数班”、“剑桥班”,并同时报了“钢琴班”和“芭蕾舞班”。张颤不愿意参加,张某夫妇遂将其关在屋子里,不让出门,2小时后张颤只好答应。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夫妇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 B.张某夫妇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夫妇的行为是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D.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合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4.王某于2002年4月1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虽经多方努力,但仍然没有找到。王某的亲属欲申请宣告其为死亡人,最早应从何时提出申请?() A.2004年4月2日B.2004年4月1日 C.2006年4月2日D.2006年4月1日 5.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约定原所欠丁银行的贷款100万元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分立已经取得丁银行的同意,但债务承担并未经过丁银行的同意。后因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丁银行向丙公司要求偿还引起纠纷。该100万元债务应() A.由乙公司偿还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偿还50万元 C.由丙公司偿还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连带偿还 1

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和局限性范本

附随义务的含义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中的新兴容,尽管学者们对它的理解各有差异,但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利益调节功能 一、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因此,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附随义务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了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及机制,使订立合同阶段、履行合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 二、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它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面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法追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有人说,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 附随义务的特点 附随义务与约定义务相对而言,其最大的特点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以强行性义务平衡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一般而言,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配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事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亦享有相应的权利。附随义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对等性。 例如,在种子交易中,出卖人负担给付种子的义务是以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权利为条件,而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亦是以享有请求出卖人给付符合要求的种子的权利为条件。但是上述权利义务之外,出卖人亦负有告知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5)第二篇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5) 第二篇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民法主要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C.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 D.我国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遍性和确定性是成文法所具有的特质 2.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这是民法()的体现。 A.身份平等原则 B.公共利益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因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因素仍然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B.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承担方式属于()。 A.按份责任 B.连带责任 C.无限责任 D.违约责任 5.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属于主体资格,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 B.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C.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D.年满14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正常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6.某照相馆未经赵某同意,将赵某的照片用于宣传,获利10000元。该照相馆侵犯了赵某的()。 A.人格权 B.身份权 C.财产权 D.物权 7.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当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 A.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1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是() A.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 D.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 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的5万元份额转让,甲父和丙均欲 以同一价格购买,乙表示不愿购买。依法,甲的份额应() A.转让给丙 B.转让给甲父和丙各一半 C.转让给甲父 D.由甲决定转让给谁 3.下列不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郑某殴打王某致伤害 B.孙某收养李某为女儿、 C.周某和吴某合作办厂 D.赵某和钱某结为夫妇 4.甲企业为乙企业对丙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为止。对该约定,依法视为() A.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B.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C.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D.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5.下列民事关系中,不应 ..按照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A.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B.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顶上,引起纠纷 C.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纠纷 D.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6.下列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A.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 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 D.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1月全国自考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17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应当由( )继承。 A.胎儿的继承人 B.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C.国家 D.胎儿的父母 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 A.人的出生 B.结婚 C.侵占他人财物 D.窃取国家机密 3.王某,15周岁,擅长绘画,其绘画作品经常出售获得高价,并且生活可以自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王某是( )。 A.完全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C.限制行为能力人 D.无行为能力人 4.代理人只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就可以获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权授权行为是( )。 A.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D.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5.人身权是一种( )。 A.绝对权 B.相对权 C.形成权 D.期待权 6.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由( )承担赔偿责任。 A.排污单位 B.第三者 C.受害人自己 D.第三者和排污单位共同 7.下列法律特征中,赠与合同不具备的是( )。 A.无偿性 B.单务性 C.诺成性 D.双务性 8.某甲因患精神病,其妻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 )为甲的代理人。 A.甲的母亲,80岁 B.甲的妻子,50岁 C.甲的妹妹,45岁 D.甲的叔叔,60岁 9.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责任准则,是( )。 A.过错推定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10.李某去外地出差,将自己6岁的儿子李涛委托给邻居沈某全面看管。某日,李涛将邻居 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该由( )。 A.李某承担,若沈某有过错,则负连带责任 B.沈某承担,李某负连带责任 C.李某承担,因李某是李涛的父亲,沈某概不负责 1

论民法中的占有

论民法中的占有 占有制度与中国民法 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4-3-4 一 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设有“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未对占有予以定义,但从其有关占有的两条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其一是“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其二是“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其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1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占有(Possessio)相当于初级阶段的所有权。占有首先是一个事实,依此事实,占有人占有其达迟到一定的时效期限,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中未见所有权用语,其“支配权”包含了后世所有权概念中的收益、处分权)。 随着罗马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所有权概念得以确立,但占有制度并未因此而衰微,反而向体系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帝政时期,占有成为物法的一个特殊分支,法理上对占有也有了系统的分类:(1 )法定占有与自然占有。法定占有又称合法占有,是指受令状和物权诉保护的占有,要求占有人有所有人的意思,且有合法的原因,如买卖、

赠与、设定嫁资等;自然占有又称持有或握有,是指主观上仅为他人保持之占有,不能取得占有诉权,如借用、租用、寄托、保管等。(2 )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前者是指出于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或基于市民法、或基于万民法、或基于大法官法之占有,须无“强暴”、无“隐匿”和无“容假”。如有上述瑕疵,则为违法占有。(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以占有人是否认为自己对抗的物有占有权而作的分类,前者可导致所有权的时效取得。(4)有令状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前者是指受大法官令状保护的占有,通常即简称占有;后者是指占有中具备时效取得的条件,可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上述种种占有,罗马法虽认为是事实,但均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基础,如先占、交付、时效取得等都以占有为前提;或以令状和“菩布利西亚那诉”对占有加以保护;在“物件返还诉”中,由主张所有权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证明其权利,作为占有人的被告即可胜诉,从而继续保持对标的物的占有;善意占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孳息,对占有物的毁损也不负赔偿之责;占有人有留置权;占有人得以自己的力量保护其占有。〔2〕由此可见,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不仅表述了一定的主体对物实际握有的事实,而且揭示了这种事实的种种具体形态及其法律性质,从而为占 有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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