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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法学论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法学论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分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其治理意见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星广告代言越来越普遍,而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所导致的纠纷也在迅速增加。针对这一现实问题,阐释社会公众选择明星代言产品及明星广告代言失真的原因,并通过剖析现行法律规范、比较国外立法,深入分析明星在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进而提出治理该类纠纷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责任治理建议

目前,伴随着明星代言广告的增多,随之而来是的由于广告的虚假内容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所谓明星代言, 是指以明星作为形象代言的方式来传达品牌独特﹑鲜明的个性主张, 使产品得以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 顺利进入消费者的生活和视野,在其心中树立某种印象和地位。由于明星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并且在公众心目中享有一定的信誉,所以,一旦发现明星所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有时不仅对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是一种侵害,而且对消费者的人身都将是一种很大的伤害。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法律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明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所以在出现明星虚假广告的纠纷时,明星总能“合法”的逃脱法律的制裁,不承担责任,这对于信任明星的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研究,将会对立法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对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有所帮助。

一、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状

不久前,邓婕等代言三鹿奶粉导致婴儿肾结石事件,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正印证了“重大事件的发生总是和某些个人的魅力交相辉映”,联系到频频被曝光的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到刘嘉玲代言的SK-Ⅱ,再到刘蓓代言的某药品广告、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加上一怒之下状告广告代言明星,要求其与相关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消费者。一时之间,有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

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被炒的沸沸扬扬,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央视《大家看法》甚至专门制作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专题节目。

不难看出,目前我国这类事件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预审不到位,法律规定缺失等现状,在此类事件中,受害人很难以法律程序追究明星们的法律责任,仅能在社会责任以及道德层面上对其进行谴责。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我们同时会注意到,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明星要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继续代言才可以以共犯论处,才可以追求其法律责任。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何取证,也就是如何证明在明星代言虚假药品广告之前,明星就知道商家所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即使明星本人知道,他自己不说怎么办?这些问题仍困扰着我们。所以说,当今急需立法来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仅在药品广告方面,而是在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

二社会公众选择明星代言的产品的原因

1、虚荣攀比。普通的老百姓是不可能过上明星的物质生活的,因此,他们对明星生活充满向往。一旦发现某个明星用的东西,自己也可以用,感觉自己就像明星一样。他们以用明星代言广告的产品显示自己的身份。特别看到和自己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女性使用某个明星代言产品,更是产生攀比心理。当某品牌承担起个人实现精神满足的载体功能时,它就被赋予了文化价值,甚至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2、记忆规律。通过联想可以帮助记忆,这是已经被证明的方法。孤立的产品不容易记住,但人具有丰富的想象力,通过明星我们可以使之形象化、生动化、系统化。好的明星让我们记住了产品。

3、情感认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考虑其功用价值之外,还重视其情感价值。用明星代言就是向消费者进行心理暗示,使他们对广告中明星的好感转移到对产品或品牌的态度上,从而形成积极的品牌联想,并在情感和心理层面形成品牌认同。

4、信任选择。以化妆品为例,广大的女性看到某个明星用了某个品牌的化妆品,就容易相信,明星的美貌就在于用这个品牌的化妆品。

三明星广告代言失真之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明星盲目代言的根本原因

整合营销创始人唐舒尔茨说过:“一个企业在世界范围提高,每提高 1%需要 2000万美元广告费。接拍广告给品牌认知度明星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使他们忘记了作为公众人物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的信用环境不完善为明星代言失真提供了条件

信用缺乏、失准甚至背叛的现象在当今我国社会经济活动,已被广大群众和企业亲身体会并深恶痛绝,甚至可以说泛滥成灾,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信用危机,已给社会道德风尚、经济发展、法制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

四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及国外在此领域的立法成果借鉴

(一)我国立法现状分析

1、《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明星广告代言”的立法不足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广告中虚假广告代言的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法条中我们了解到,《食品安全法》为特殊法,虽然其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主体中包括个人即包括明星这个主体,规范了明星在食品代言中如果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我们看到其适用范围过窄,仅仅在食品领域中的明星代言广告如果被认定虚假才可以追究责任。

2.《民法通则》中有关“明星广告代言”规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条中所讲的公民当然包括明星,但明星在广告中的义务目前仍没有法律规定。虽然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但这些由于没有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性质,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范,所以还不足以使虚假代言广告的明星承担法律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厂家利用许多消费者对明星的崇拜、盲从等心理,可能让明星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时明星如果听从商家安排,做了虚假广告,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但《消法》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作虚假广告的明星却没有进行规范。

4.《广告法》关于“明星广告代言”的立法空白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只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对于在广告里发挥重要作用的“明星代言人”的责任,没有作丝毫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就意味着,即使是违法广告,明星为此也

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应当说,这是《广告法》在责任主体规定方面的一个缺失,可能在《广告法》制定之时,“明星广告代言”并不是十分普及,另外,当时的虚假广告也非常之少,所以立法者也不可能想到同时规定“明星代言”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国外对规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努力

不实名人广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曾有发生。但国外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减低了这类广告的负面效应。

1.美国

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代言人会被重罚。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假证,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抓获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2.日本

虚假代言影响巨大须公开道歉并面临失业风险。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很少出问题。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需向社会公开道歉,将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3.加拿大: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1 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任何欺骗性或含

糊其词的吹嘘。第5 条规定:不得曲解引用专家权威言论。[3]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这也是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预审,并发给播发许可证

4.韩国

韩国明星频繁的出现在各种广告宣传里,但却很少出现虚假广告,这是因为韩国拥有严格的广告预审办法和广告自律审议机构,任何广告,在播放前未经该机构审议,均视为违法,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4.德国

德国将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如药品广告涉及的疗效与实际不符即为误导。

5.法国

法国规定电视广告必须真实、体面,尊重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任何误导消费者的陈述、画面的出现,并且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法国体育明星不能代言与运动精神相违背的广告,比如酒类产品。

世界各国明星因虚假代言受到惩罚的例子也不少见。大名鼎鼎的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可随后发现他并不饮用该汽水,因此,他立刻成为公众声讨的人物。另外,一位好莱坞明星雪儿也因为为虚假广告代言被罚50 万美元。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因为为一种戒指做广告而获刑入狱。

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明星负有法律责任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统一是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出于对明星的信任,消费者信任明星代言的产品并购买,明星基于消费者对于自己的信任代言广告的费用有的高达千百万,其在获得高额报酬的同时,应当为其自身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

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

首先,我们认为,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4]

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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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3291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09-11-3 8:39:40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规定,明星代言人在食品领域内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阅读:法律责任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在崇尚明星、讲究fans的明星时代,明星的号召力得到了极大地释放,消费者对明星行为的追风、模仿有时显得近乎痴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业扩大产品影响力,争取市场份额的首选手段。明星代言的产品非常广泛,从日用品到耐消费品,从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药品等等几乎涵盖了老百姓消费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广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个人行为,俨然已成一个产业。 当然,明星代言出现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之前有葛优所代言的万里造林运动是犯罪行为、郭

德纲代言藏秘排油为虚假宣传、倪萍等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最近又爆范玮、王刚、张铁林代言商机网存在诈骗行为,范玮还为此写博道歉;更有甚者是,因为代言的凯迪拉克汽车没能弹出气囊,刘翔可能成为第一个因代言成为被告的明星,等等。 一时间,明星代言几乎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怀中的定时炸弹。明星们也被搞得惶惶不可终日。为了平复社会公众和明星们产生的过分忧虑,笔者觉得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作出理性而非感性、严肃而非随意的分析,以消除明星的惶恐,明确明星的责任,指导公众正确维权,维护明星代言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 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只承担独立责任;有的认为二种之综合;甚至有大腕明星为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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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广告的危害与治理教学内容

“小广告”的存在的时间很久了,追溯的年代我们就不要考究了,现在注意的是它的存在影响了什么?小广告作为城市管理的痼疾顽症,就像城市牛皮癣,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不但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冲击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其幕后还隐藏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用“牛皮癣”来形容街头小广告真是再贴切不过了。牛皮癣不算大病,却是一种顽疾,容易复发。街头小广告也是如此。张贴小广告者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小事一桩,城管部门拿他们没辙,所以,对自己这一行为根本不在乎其对错,不管你怎么做宣传,他都我行我素,不理不采,别人刚刚清理干净的地方,他马上贴上一张,毫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至于玷污市容更不在话下,反正不影响自己家里的环境就行了。 街头小广告就像光洁的肌肤上长了一片片牛皮癣,影响美观自不必说。更严重的是,一些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街头乱贴小广告,反应出部分市民公民意识的缺失。要彻底根治街头“牛皮癣”,除了加强管理外,还要提高广大市民的自觉性,必竟城市美化要靠全体市民,如果每个人都能约束一下自己,我们离文明就更近一点,都能考虑一下别人,我们的城市会更美一点。 “小广告”为何会这样久治理而还存在呢?一、费用低,没有广告的审批费用。二、自己的公司没有注册,少了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三、高额的利益的诱惑。现在,怎么治理这种情况呢?国家政策是必不可

少的手段,比如现在北京出台的奖励和举报,就是很好的引导,让社会都在关注这个“垃圾”现象,打击违法分子的气势,全民总动员,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还有管理的城管部门,可以在位置明显的地段做信息公告栏,免费的张贴居民需求信息,并把居民所需张贴信息及时公布,免除他们也随便的张贴。 “小广告”就如现在我们日常生活手机接受到“垃圾”短信息一样,并不是完全是居民所要的,但它的存在是有来已久的问题,解决起来不可能很快见效,特别是在县城、小镇等等还是要存在,有它存在的必然性。但危害也不小,比如去年在我出差的湖南小县城就一位农民因信“小广告”的宣传,买了高产水稻种子,但到收割季节,颗粒为收?去找买种子的,但已人去楼空,他就到工商部门闹。但,又有什么用?因这样的小广告都不可能在管理单位备案的,他们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对方,昧着良心挣钱。 一般小广告信息都集中在:小区服务、小商品、游医、办证等等,带有违法性质一般占50%左右,而大部分都是办假证的宣传广告,据媒体报道:全国企事业单位有假证大概有50万人左右,这还是粗了统计。因有市场存在,所以小广告才得以存在,这些又说明了什么?办假证的不可能去国家管理部门去登记的,但又有市场利益高额驱使,你说它能不一次又一次的复燃吗? 一些“小广告”以招聘公关小姐、公关先生为名,行的是拉皮条之实。受利益驱使、金钱诱惑,一些男女青年在野广告鼓动下,被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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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2014年公务员考试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追责,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明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消费者负责;也有人提出,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产品真假,不应担责。其实深思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并不要求明星代替质检部门判断产品真假,他们只是要求明星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把广告看成演戏,如果是演戏,就应打上“纯属虚构”的标志,否则就是谎言。明星代言应该是证人代言和明示担保,如果虚假,那就是“伪证”,是在忽悠消费者。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坐”的好处] 一是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明星代言商品广告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已是荧屏上的常事,但有些明星为了一己之利不惜代言虚假广告,以致误导消费购买虚假产品。这样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并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对此问题,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做了二审,二审明确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此举措能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是将有力打击和制止商家“作奸犯科”:现在的社会是个现实的社会,商品的高销售额离不开顶级的广告宣传。然而,明星代言也就成了顶级广告宣传的王牌,因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所以,商家就利用这一点找各种明星代言自己的虚假产品,谋取不法利益。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对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样虽说直接规定了明星的法律责任,但间接的又打击和制止了商家“作奸犯科”,因为这样断了商家的王牌来源,他们也就少了“作奸犯科”的机会。 三是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商品的广告宣传近年越来越普遍,但是由此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也日渐增多。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还存在漏洞,有责任的代言明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此次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肯定,这样一来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明星代言协议范文

代言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肖国栋(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 一、代言内容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品牌的代言人 2、代言范围:全球范围 3、代言时间:从2012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乙方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专业电视广告除外),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奖金和税金 1、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数额:协议期间,甲方按期支付乙方基本报酬,第一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年以50%递增),第二年人民币壹拾伍万整,第三年人民币贰拾贰万伍千元整,第四年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百元整,第五年伍拾万陆仟贰百伍拾元整。 2)支付方式:以合同签署日为基准日,十五日内支付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半年后再支付另外50%年度基本报酬,以次类推,每半年支付当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

2、奖金(奖励)部分。 1)世界职业排名奖金(奖励):甲方对乙方发放国际排名奖金按世界台球协会每赛季(按年)排名进行发放,每个赛季结束后根据排名的变动(以世界台球协会官网为准)情况进行奖金(奖励)的调整。发放奖金(奖励)的标准为: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4名,奖金(奖励)为5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8名,奖金为4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16名,奖金为20万/赛季。 2)大型国内外赛事决赛奖金(奖励):由世界台球协会和中国台球协会联合举办的排名比赛,以及有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大型赛事活动中,乙方如能进入冠亚军决赛阶段,按照比赛主办单位发放冠亚军赛手的奖金数,甲方将另行给予乙方不低于奖金数的50%。 3)奖金发放:国际排名奖金和决赛奖金的发放互不重叠互不影响。在世界台球联合会职业排名赛或大型赛事决赛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奖金。 3、税金:乙方所得的一切报酬和奖金如果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税款。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双方义务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至少参加4次甲方安排的广告拍摄工作和至少参加两次由甲方组织的品牌或产品现场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市场推广活动等)。甲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选择,需提前与乙方商议,不得影响乙方的比赛和正常训练。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3、上述活动,每次安排不超过2天,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确实需要增加上述活动次数的或者天数,在乙方确认可以参加的前提下,每增加一次或者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壹万元报酬。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机票、车、餐旅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含乙方一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

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其治理对策 摘要 本仁介绍了目前虚假药品广告“多”而“滥”的现状;分析虚假药品广告对手中及社会的危害。从市场竞争环境、管理环节以及每题传播等方面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成因进行了剖析。针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现状及成因,提出以法律手段规范行为、以教育手段提高素质,以合理途径满足需求等治理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从而提高药品广告的传播效果。 关键字:虚假药品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Drugs false advertising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alse advertisements “more” and “abuse”of status quo;Analysis of false advertising drugs on recipients and social hazards.From the market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ectors and the media aspects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false drug advertising causes of the analysis.Drugs against false advertising and cause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using legal means to regulate behavior to means of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a reasonable way to meet the demand for drug treatment false advertising responses, thereby enhancing drugs advertising effect. Keywords: false advertisements; hazards; countermeasures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

【正文】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体育、商界名人。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认为这条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张艺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矩”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比如,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1]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2]一个好莱坞演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广告。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3]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鉴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强化监管措施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强化监管措施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手段,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在一些地方也泛滥成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虚假广告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并规范传播,正本清源。 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性虚假 具体表现为:一是伪造产品及服务,骗取邮购预订、现场购买或中介服务费用;二是以消费者、患者现身说法等形式,用虚构的人物、事件和经历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效果;三是使用虚构或不具法律效力的资料、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检测报告等宣传产品及服务。 (二)夸大性虚假 具体表现为:一是随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如“药到病除”、“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等;二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超出了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进行夸大宣传。如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主治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超出卫生部门核定的保健功能范围,虚夸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等;三是对产品销量进行排名,对市场占有率以及评优获奖情况作夸大表述等;四是使用极端化用语,如使用“最大”、“最佳”、“最好”等。 (三)误导性虚假 误导性虚假即利用广告偷换概念,误导公众。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广告作不正确的比较,如“同类产品最低价”等;二是滥用公众人物作形象代言,以消费者、患者或专家身份对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和特点、效果等;三是摘抄、引用有关报道、鉴定时忽略关键要素或未注明必需的附加条件,断章取义,违背原意;四是以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如以通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误导公众;五是地产广告故意模糊概念,如用车程表示距离、用效果图替代实景图等来误导消费者。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11426680.html,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陈吟林婉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 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11426680.html,ki.1009-0592.2016.11.177 一、概述 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 (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 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 性要求的抽象描述。而在这庞大的信息空间中,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太过于抽象,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而新《广告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定位,并且采用列举方法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几种情形,但是广告的形式千变万化,法律的规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只有采取概括性定义与典型情形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尽可能将虚假广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譹訛实施虚假推荐行为譺訛,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的法律基础亦不充分,且在实际操作中将使广告代言人逃避法律制裁或承担过重的责任。广告代言人应对其虚假推荐行为向消费者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立法应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消费者;虚假推荐行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譻訛明确规定“个人”实施虚假推荐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虚假推荐行为的法律规定譼訛遥相呼应,在主体方面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当前,“个人”(特别是名人)的影响力并不亚于某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因其虚假推荐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事件亦屡见不鲜。譽訛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55条的规定十分关注,对其评论也褒贬不一。 笔者认为,广告代言人不应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第二,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弊端;第三,广告代言人的独立法律责任。 一、广告代言人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基础 目前,认定广告代言人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流观点是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例如杨立新教授认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他认为,“尽管代言行为不具有直接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但却是造成损害的助成原因,具有相当的原因力,与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损害的共同原因,因而承担连带责任顺理成章”。 我国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譾訛的规定。其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教唆或帮助行为。帮助(aiding)和教唆(abetting)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1.被告所帮助的人必须有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2.被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当代商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种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明星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产品销售量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明星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以广告法及适用于广告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对目前广告法尚未明确的关于明星代言法律责任问题做出建议。并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条列中探讨民心代言法律责任问题,改变大多数人仅以广告法为法律依据寻找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误区,提出建议对明星代言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 因为明星的身份与众不同,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观众会因为喜欢明星,转嫁到其代言的产品上去。特别是一些本身就虚假的、不负责任的医疗、药品广告,延误病情,浪费钱财,公众人物再替他们作广告无疑是带来更大的欺骗性和更大的危害,这样无异于间接“杀人”。所以,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具有一定的闪光点,使很多人关注的对象,是大众崇拜和追捧的对象,也就更应有义务和责任对公众的利益着想。当然,明星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规范协调,同样责无旁贷。

一.重要事件回顾 自称“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因一起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来。事情缘起2007年央视“3?15”晚会,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曝光,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种方式来推卸责任。据报道,著名影视明星张国立出面为自己的妻子邓婕辩解道:让消费者受害很不应该,但那是五年前的合同,当时的奶粉品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估计这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是这批商品出了问题。蒋雯丽代言的雅士利婴幼儿奶粉,同样也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中出了问题。她的经纪人说,蒋雯丽代言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是一年前的事了。她曾经也考察过,据说这个品牌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质检证等相关证件都有。认为蒋雯丽不必为这个事负责,因为她代言的那一批没出现问题,代言的合同一年前就结束了。记者追问她的经纪人,蒋雯丽接下这则广告的时候,刚好生完小孩,那么她是否曾经给她的宝宝食用过雅士利奶粉?经纪人支吾表示:“这个我就不知道了。”陈建斌、蒋勤勤夫妇代言的伊利婴幼儿奶粉也被检出了问题。在广告中他们拿自己的孩子说事,口口相传,真是“值得信赖”。真是这样吗?这些明星们给我们很突出的印象是,他们在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首先,他们都是明知自己是有责任的才这样极力寻找托辞。其次,想利用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社会小广告治理问题及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当前,在众多宣传手段中,广告以其传播速度快、效率高、面向对象广等优势,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宠儿”。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近年来已成为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给城市的环境以及市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对于小广告的治理已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并且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小广告的类型、治理现状以及其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小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原因透析,并提出相关治理措施与方法,以共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社会小广告治理 一、社会小广告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小广告的类型 通过对社会各种小广告的汇总,认为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发布信息的。如房屋租赁、电器维修、疏通下水道、买卖、家政服务、寻人、寻物、公告等。这类信息在与目标消费者能够直接接触的空间如路灯杆、公交车站、工地围墙和开放式小区墙体、楼道内;另一类是危害社会的。,如治疗性病、疑难杂症、办假证等,其中虚假欺骗类的信息比较多,这类广告在城中村、小街小巷等各类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居住和出入的区域张贴。 (二)社会小广告的危害

据统计,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6.18万件,【A】其给社会治安、市民生活和城市管理者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1、影响城市环境,小广告无处不在的现象造成城市市容杂乱,影响城市美观; 2、给环卫工人对城市在进行卫生打扫、垃圾清理的过程带来了一系列麻烦,增加了其工作量,给他们生活带来了烦恼和困扰。 3、更严重的是,一些虚假、欺骗等违法广告也混迹其中,给市民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 (三)社会小广告的治理现状 对乱贴乱画问题的治理上由于城监大队人力有限,没有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县环卫处采用市场化方式对主城区立面上乱张贴进行清除,但是治标不治本。张贴小广告者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小事一桩,城管部门拿他们没辙,所以,对自己这一行为根本不在乎其对错,不管你怎么做宣传,他都我行我素,不理不采,别人刚刚清理干净的地方,他马上贴上一张,毫不尊重他人的劳动,至于玷污市容更不在话下,反正不影响自己家里的环境就行了。多年来,市政部门不断治理,其结果也只是时好时坏,效果不大。目前,在人流大的地段设立了便民张贴板,加大了清理力度,情况

法学论文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自己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称各种代言产品功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新兴医院”事件、“眼保姆”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由于在广告中声称“我信赖”而遭到了公众的强烈指责。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问题后,很多民众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对此负责任;相反,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时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从广义上讲,广告代言是指企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或者普通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广告代言人本身并不限于人们通常讲的“明星”。但是在目前众多的问题产品广告代言案例中,尤以影视界或娱乐界明星们广告代言的问题产品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最为深刻,社会公众反响最大的也是这类广告代言。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以“明星”代言问题广告为切入点,探讨分析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 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上的缺失 2005年一名江西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了刘嘉玲代言的SK-Ⅱ化妆品,使用后,并没有出现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效果,反而感到皮肤痒痛与部分灼痛,于是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将生产商宝洁公司以及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最终被告宝洁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在该案中,广告代言人刘嘉玲却没有受到处罚。同样,在“藏秘排油茶”这样的类似事件中的广告代言明星也均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关于明星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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