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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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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作者:宋林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

摘要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化、原则化,缺乏操作细则与具体措施,导致目前法院电子送达实践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也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几点规范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宋林岭,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0-03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需要,完善和充实了电子送达制度,在解决法律实践中“送达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化、原则化,缺乏操作细则与具体措施,导致目前法院电子送达实践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因此,急需对电子送达进行规范,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措施,保障被送达文书安全及时送至被送达人。

一、现实之惑:新修订的民诉法与司法实践仍显脱节

(一)电子送达方式多但无序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虽然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面对众多不同受送达者,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送达,且每种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几种送达方式是按先后顺序适用,还是结合案情综合适用等问题,均没有统一的规范。再有如何确认通过各种送达方式最终将法律文书送达到了受送达人手中也是一个问题。

(二)各地法院电子送达发展不均衡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很多,如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发短信息等。各地法院不仅做法不一,而且适用电子送达的广度、深度也大相径庭。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在2012年就开发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并投入运行,采用电子送达3000余次,电子送达比例达32.56%,2013年1季度达50.44%。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在2013年5月份才开始推出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平台。深圳罗湖区法院2012年5月9日启动手机短信平台送达,6月18日全面启动电子送达。广德县法院2013年8月9日才首次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有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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