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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政策演变及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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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政策演变及其比较作者:曹洪香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08期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政策

演变及其比较

文■曹洪香

摘要: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发展到现在,有关管理部门一直在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对各项政策进行修订和改进,股权再融资政策也越来越市场化、规范化。配股和增发两种股权再融资方式的法律法规演变,体现了国家对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使用的指引和制约。

关键词:股权再融资配股增发上市公司

一、配股政策的演变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定价、定量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的股权再融资方式。1993年12月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硬性规定配股公司必须连续两年盈利、本次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原有总股本的30%和配售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财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证监会1994年9月颁布“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将配股条件严格化,要求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新增了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等条件;并规定,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1999年3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配

股条件进行了相关修改,将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的规定,改为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并新增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2001年3月29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再次降低配股资格要求,规定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对低于6%的公司,允许其申请增发,但需具备一定的约束条件。对配股价格没有做要求。

2006年5月8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的数量限制,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还规定,配股需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机制,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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