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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

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
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

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2016年3月22日更新)

动物防疫消毒规章制度

动物圈舍消毒制度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及人员安全,规范消毒程序,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根据《动物园管理制度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兽医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 2、动物饲养场所饲养人员必须按照兽医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圈舍环境的消毒工作。 3、使用消毒液时应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及药物浓度。具体消毒剂 和浓度由兽医院决定,兽医从药房领取消毒剂并按配比稀释后由各饲养班组长领取和下发。 4、消毒剂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5、消毒剂应现配现用,不使用无效或消毒效果模糊不清的消毒剂。 6、饲养人员进入圈舍应穿戴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饲养圈舍,禁止饲养人员相互串岗或将非本区物品带入圈内。 7、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消毒垫,消毒垫定期清洗并换消毒液,专人负责填表上墙。圈舍室内和开放圈舍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圈舍内室消毒时应当先清扫、冲洗干净,然后均匀喷洒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液保留3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墙面、栖架和运动场用喷雾器进行喷洒消毒,或直接撒消毒剂,一般不用冲洗。动物水槽、料槽必须每天清洗,三天消毒一次。瓜果、蔬菜及设施工具每天清洗干净并消毒。全园区每季度安排一次大消毒。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兽医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行政许可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 一、项目名称: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

《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向中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动物防疫制度.doc

动物防疫制度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养殖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三、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监测。 四、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五、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一、隔离制度 1、人员隔离:禁止非本场生产、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进入需经兽医批准,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换鞋、更衣、洗手、紫外线消毒,经过消毒池消毒后入内;场内兽医不得到场外出诊,严禁收治场外病畜禽;饲养人员不得串场。 2、物品隔离:凡生产区内的工具、物品要固定使用,不得带出场外使用。进入生产区的工具、物品应视种类不同作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 3、车辆隔离。本场运载工具应消毒后方可进入;严禁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 4、其他动物和肉类隔离:在养殖场范围内严禁饲养其他动物;不得将活畜禽、生肉类带入场内;已出场动物不得返回生产区,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已出场的动物产品不得返回养殖场。 5、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种用动物或商品动物时,必须来自于 一、二类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运到目的地后凭对方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从省外调入时,还需《备案单》)向本地动物检疫员报验。报验合格,用于饲养的,在隔离区隔离饲养一个月后,确认健康才能用于生产。 6、销售动物前三天,按规定申报检疫。 7、患病动物及时隔离、诊治。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诊断,服从有关处置决定。 8、尽可能做到全进全出,以利于空栏和消毒。 养殖场

动物防疫消毒技术

动物防疫消毒技术 一、消毒的概念 (一)消毒的定义:消毒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清除或杀灭畜禽体表及其生存环境和相关物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叫消毒。 (二)消毒的目的和意义:消毒的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消毒不能消除患病动物体内的病原体,仅是预防和消灭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它需配合免疫接种、隔离、杀虫、灭鼠、扑灭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二、消毒的种类 根据消毒的具体目标可分以下三种: (一)预防性消毒:为了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对畜禽舍、场地环境、人员、车辆、用具和饲料、饮水等进行的定期、反复的消毒。 (二)随时消毒(也可称紧急消毒):指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及时消灭从患病动物体内排除的病原体而采取的应急性消毒措施。消毒的对象包括畜禽所在的圈舍、隔离场地以及被病畜禽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和可能污染的一切场所、用具和物品。随时消毒应及时进行,并且要多次消毒。 (三)终末消毒:在最后一头病畜禽痊愈或死亡(扑杀)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在解除封锁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而进行的疫区全面彻底的最后大消毒。终末消毒后经验收合格即可解除封锁。 三、防疫消毒的原则

(一)使用的消毒药必须高效低毒,消毒器械最好为高压喷枪,消毒面积小的场地或散养户也可用动力喷雾器。 (二)消毒程序:在未发生疫情的场地为,清扫-冲洗-消毒;已发生疫情的场地为,消毒-清扫-消毒。 (三)消毒前要认真对使用的消毒药进行检查,使用合格产品。 (四)严格按要求正确配臵消毒药物,保证使用浓度的准确。 (五)根据消毒的对象和环境情况,保证消毒药物的使用剂量。 四、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 1、机械消毒:指用清扫、洗刷、通风和过滤等手段机械清除病原体的方法。 清扫:清除畜禽舍、场地、环境和道路等场所的粪便、垫料、剩余饲料、尘土和废弃物等。清扫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任何死角,不遗漏任何地方。 洗刷:对水泥地面、饲槽、水槽、用具或动物体表用清水或消毒液进行洗刷或用高压水龙头冲洗。 通风:通风虽不能杀灭病原体,但可排除畜禽舍内污秽的气体和水汽,在短时间内使舍内空气清新,降低湿度,减少空气中的病原体数量,对预防由空气传播的传染病有一定的意义,一般采取开窗、舍内安装天窗、安装排风扇等。 过滤:在畜禽舍的门窗、通风口处安装粉尘、微生物过滤网,阻止粉尘、病原微生物进入舍内,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2、焚烧消毒 采取直接燃烧或在燃烧炉内燃烧的方法杀灭病原体,常用于病死动物尸体、化验室废弃物、垫料、污染物品等。 3、火焰消毒 以火焰直接烧灼杀死病原微生物的方法,它能很快杀死所有病原

供港食用动物及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标准(7+37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3年第85号)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和《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并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福利食物局,决定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7+37”种药物残留控制项目中剩余的18种药物(即杆菌肽Bacitracin、头孢噻呋Ceftiofur、多粘菌素E Colstin、丹奴氟沙星Danofloxacin、英氟沙星Enrofloxacin、红霉素Erythromycin、氟甲喹Flumequine、庆大霉素Gentamicin、伊维菌素Ivermectin、柱晶白霉素Kitasamycin、林可霉素Lincomycin、新霉素Neomycin、恶喹酸Oxolinic acid、沙拉氟沙星Sarafloxacin、大观霉素Spectinomycin、替尔谋宁Tiamulin、泰乐菌素Tylosin、维及霉素Nirginiamycin)纳入供港动物及其产品药物残留控制管理范围进行管制。为了保证供应香港的动物、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限量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将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检验检疫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在“7+19”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从2003年12月31日起将上述18种药物纳入管理范畴。 二、供港动物养殖场(含用于屠宰、加工供港肉(脏)类的动物养殖场,下同)要加强对药物 的管理,严禁在养殖场使用、存放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对有限量要求的其他37种药物的使用,要严格遵照药物停药期、用量和用药方法的规定。 三、供港动物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内地和香港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各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饲料的管理,对添加限用药物的饲料要科学地把握添加剂量和停止饲喂的时间,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供港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药物、饲料使用的监 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在充分掌握各养殖场药物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药物残留检测监测工作。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兽药管理 的各项规定,密切跟踪本地区供港产品的卫生质量状况,并加强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监督。六、驻港澳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两地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两地主管部门、出 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反馈内地供港澳商品的卫生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七、对违反规定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加工厂和出口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供澳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控制和监测,参照本公告执行(另有规定的除 外)。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申请表 申请类别□进境□出境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离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须知 1、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2、在封面“申请类别”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 4、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4.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2、隔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3隔离场简介; 4.4、隔离场平面图及养殖车间平面图; 4.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从场外引进动物管理、动物养殖流程、饲料使用管理、药物使用管理); 4.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死亡动物处理、废弃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4.7、申请进出境动物描述材料(包括动物学分类、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生命周期各阶段特征); 4.8、申请单位与隔离场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单位与隔离场非同一单位时提供); 4.9、有关照片:申请进/出境动物、隔离场大门、场区全景、主要养殖工序涉及的设施和场所、更衣室、检验检疫室、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及污水处理设施、仓库。 **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只需提供4.1、4.8。 6、“申请类别”是指隔离场用于进境动物或出境动物隔离养殖。 7、“隔离场”是指用于进境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养殖场所。 8、“核定隔离养殖能力”是指隔离场的隔离检疫舍(池)等在一个隔离检疫周期内能容纳进/出 境动物的数量。

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 空置1

精心整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 20年,羊为 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一) 一、强制免疫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大动物疫病,如牲畜五号病、猪瘟、猪蓝耳病、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免疫病种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并实施强制免疫。生猪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猪五号病疫苗、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牛、羊必须强制免疫注射五号病疫苗;鸡、鸭、鹅等禽类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禽流感疫苗;鸡还要注射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后果动物接受免疫后,少数动物可能出现减食、减蛋、甚至死亡的免疫副反应,属正常现象,短期内出现减蛋、停食、减产、影响生长,这些免疫副反应所造成的损失均养殖户自行承担。个别动物接受免疫后出现死亡的,要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由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核实、拍照上报市、区主管部门,责成疫苗生产厂家进行补偿。 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1、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根据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对按照规定程序(第二条)实施了强制免疫注射的猪、牛、羊按一畜一标一证要求,填发《动物免疫证明》,佩戴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家禽,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 2、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耳标并经临床检查健康等条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免疫证明上填写的耳标号与生猪耳标号不一致或免疫证明失效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防疫员必须对仔猪实行阉割、注射猪五号病疫苗和猪瘟疫苗后,才能发放免疫标识。 四、生猪新免疫程序即仔猪在25-40日龄时对其进行阉割,同时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15天后再注射猪蓝耳病疫苗;然后在春秋两季普防时,再次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确保免疫效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五、仔猪阉割首免好处实施阉割首免的仔猪,由于阉割日龄早,刺激小,有利于仔猪快速生长,同时减少了免疫空白期,提高了仔猪防疫水平,能降低发病数和死亡率。 六、动物检疫执法有关规定凡在境内交易、运输活畜及其产品的货(畜)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自养自宰自用生猪,必须实行年宰检疫,并按规定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和耳标。 七、仔猪检疫执法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贩运户或畜主必须凭耳标、《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凤山县境内销售、调运仔猪等。 八、实行动物防疫申报制对未免疫的畜禽,养殖户(场)应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地的兽医站报告,以便兽医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兽医站在接到申报后,必须及时按排人员进行防疫,不得拖延或拒绝等。 九、拒不接受免疫的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强制免疫的,按规定一次性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请各养殖户自觉主动接受免疫。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二) 一、动物传染病的一般特征 ①其特定的致致病性微生物存在,寄生虫、细菌、病毒和一些传染隆蛋白因子(如疯牛病)都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发生。 ②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 ③通过血清学和病源学等检测方法,可以了解感染和免疫状况。 ④耐过动物多数情况下可以产生特异性免疫力,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感染本病。

(六)几种食用动物油的营养特点

(六)几种食用动物油的营养特点 教学目的 1.让学生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用动物油的营养特点。 2.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3.培养学生查阅资料,总结知识的综合能力。 教学重点:了解常见食用动物油的营养特点。 教学难点:猪油的营养特点。 教学过程: 一、事先布置任务,组织学生上网查阅有关资料,先行总结几种动物油的营养特点,并在课堂上展示成果。 二、分别对学生的成果给予评价,鼓励为主。 三、教师总结 (一) 1、猪油的基本介绍 猪油,为猪科动物猪的脂肪油,在西方被称为猪脂肪。猪油色泽白或黄白,具有猪油的特殊香味,深受人们欢迎。很多人都认为炒菜若不用猪油菜就不香。猪油的熔点较羊油、牛油为低,一般低于人的体温,容易被人体吸收。它是饮食业使用最普遍的食用油。 2、猪油的功效与作用 猪油味甘、性凉;有补虚、润燥、解毒的作用;可治脏腑枯涩、大便不利、燥咳、皮肤皲裂等症;可药用内服、熬膏或入丸剂。外用作膏油涂敷患部。 3、猪油的营养价值 动物油的油脂与一般植物油相比,有不可替代的特殊香味,可以增进人们的食欲。特别与萝卜、粉丝及豆制品相配时,可以获得用其他调料难以达到的美味。 动物油中含有多种脂肪酸,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相当,几乎平分秋色,具有一定的营养,并且能提供极高的热量。 4、猪油的热量表(每100 热量(大卡)897 脂肪(克)99.6 碳水化合物(克)0.2 胆固醇(毫克)93 维生素A(微克)27 维生素B1(毫克)0.02 维生素B2(毫克)0.03 维生素E(毫克)5.21 5、猪油的存储 猪油热天易变坏,炼油时可放几粒茴香,盛油时放一片萝卜或几颗黄豆,油中加一点白糖、食盐或豆油,可久存无怪味。猪油熬好后,趁其未凝结时,加进一点白糖或食盐,搅拌后密封,可久存而不变质。 6、猪油的食用方法 猪油不宜用于凉拌和炸食。用它调味的食品要趁热食用,放凉后会有一种油腥气,影响人的食欲。 (二)羊油 1、羊油介绍 羊脂为牛科动物山羊或绵羊的脂肪油。多由熬煮羊的内脏脂肪组织而得。白色或微黄色蜡状固体,相对密度0.943~0.952。熔点42~48℃。碘值38~42。皂化值194-199。主要成分为油酸、硬脂酸和棕榈酸的甘油三酸酯。是从羊的内脏附近和皮下含脂肪的组织,用熬煮法制取。新鲜的酯经精制后可供食用。

屠宰场防疫制度

屠宰场防疫制度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屠宰场防疫制度一、动物进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制度。 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厂)官方兽医的监督。 三、屠宰动物进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有效期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进厂时间、动物货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保存2年。

七、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证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做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防疫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的监督和指导。 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

动物产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美国与欧盟含合成荷尔蒙的牛肉贸易争端 美国与欧盟关于含合成荷尔蒙牛肉的贸易争端是WTO成立以来涉及卫生检疫措施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其中欧盟对进口牛肉实行了零风险卫生检疫措施,禁止进口含任何合成荷尔蒙的牛肉。WTO经审议后裁定欧盟的贸易禁止违法,建议取消贸易禁止。 1.争端背景 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饲料喂养动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20世纪80年代前,欧共体各国普遍使用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饲料来饲养牲畜。但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法国等国在小牛肉生产中非法使用已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简称DES)荷尔蒙,1980年意大利又发现婴儿出现荷尔蒙紊乱,怀疑与食用含合成荷尔蒙牛肉的婴儿食品有关。上述事例在欧共体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引发了消费者对合成荷尔蒙的担心,欧共体民众强烈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1年颁布指令,禁止使用DES荷尔蒙饲养牲畜,禁止屠宰此类牲畜,也禁止在欧共体内部进行贸易或从第三国进1985肉制品和制成品,指令只允许在治疗和有关畜疫研究中使用DES荷尔蒙。l985午,欧共体又颁布新的指令,将上述规定延伸至其他五种尚未发现对人类产生负作用的合成荷尔蒙物质,并予1989年1月起正式生效。 由于欧共体指令同时适用于在欧共体内部生产的牛肉和进口牛肉,因此,指令一经颁布,当即引发了美国牛肉生产者的强烈不满。美国牛肉生产者认为,他们使用合成荷尔蒙物质的添加方式与欧共体有较大不同,因此不会对食用者产生危害,而欧共体不加区别地一律禁止生产与销售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牛肉,明显对美国牛肉生产者不利。事实上,欧共体指令对美国的牛肉出口造成了严重影响,美国对欧共体的牛肉出口从1982年的76 000吨下降到1990年的4 500吨。因此,美国认为,欧共体是借技术标准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1987年4月,美国在欧共体指令正式生效前向GA TT起诉欧共体的贸易禁止构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由于与欧共体的双边磋商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GATT成立专家组审议欧共体贸易禁止的合理性。但由于当时的《标准守则》并没有涉及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方法,这一争端在GATT框架下无法得到解决。1989年1月,欧共体指令正式生效后,美国总统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第304条款采取了贸易报复,对价值达1亿美元的欧共体进口产品征收100%的高额关税。经过双方磋商,1989年2月,美圄与欧共体成立了一个“牛肉荷尔蒙问题高级专案组”,以研究该争端的解决办法,并于1989年5月达成协议,欧共体临时准许美国未添加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牛肉进口,美国也根据被允许进口的数量相应减少了关税报复。 1996年4月,欧盟又颁布了一项新指令,并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新指令除继续禁止进口含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牛肉外,还加强了控制和测试的规定,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处理过程 在欧盟指令正式颁布前,1996年1月26日,美国即依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 《农业协议》第19条和《GATT1994》程序的谅解》第4条、SPS协议第11条、TBT协议第14条、 第22条再次向WTO提出起诉,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的要求。1996年2月2日,懊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加入磋商;同年2月8日,加拿大也要求加入磋商。美国和加拿大对欧盟禁止使用合成荷尔蒙物质的科学证据以及该贸易禁止的真实动机湘事实上对欧盟内牛肉产业提供了保护提出质疑,罗伯茨将美国和加拿大的观点概括为:“……该贸易禁止代表一个危机管理决策,它随后演变为一个有利的非关税壁垒,缺乏科学基础。” 由于磋商未果,1996年4月25日,美国请求WTO争端解决极致成立专家组。同年5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 【失效依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4号)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防疫预防管理制度培训讲学

*******有限公司 消毒防疫预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养殖场圈养羊预防疫病、日常消毒标准化而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养殖场负责编写、修改本制度,并实施本制度。 资源配置部总监人员负责监督监查工作执行过程及结果。 三.范围: 适用于养殖场。 四. 内容: 一)消毒管理 1.环境消毒: 圈房羊舍周围环境按季度用2%火碱消毒。羊场周围及场内污染地、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在羊场、羊舍入口设消毒垫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与车辆的消毒规定 2.1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工作靴,须紫外线灯照射5min,进行 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饲养区须由养殖场相关领导引领参观区。 2.2进入饲养区参观需经申请参观路线和参观区,批示后方可在门口办理进入登记手续,进入养殖 场区。 2.3进入饲养区的车辆必须先进入养殖场消毒区,停驻在饲养区大门口的消毒池,经喷雾消毒后方 可进入饲养区。 2.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羊舍前,经淋雾消毒室消毒,包括在消毒盆洗手、脚踏消毒垫等。 2.5养殖场专人负责作《月采购消毒药物计划》并提交审批。 3.羊只与羊舍消毒规定 3.1设立专人负责饲养区环境消毒工作的制度。 3.2凡从场外准调入的羊只,入场时必须对羊体及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经过消毒道进入隔离舍隔 离饲养几日,无问题后再进入圈房饲养。 3.3饲养员专人负责羊舍及羊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 3.4消毒时间:每半月进行一次带羊消毒,并有记录。特殊情况由场长另作安排。 3.5消毒药剂配比:用热水配5%-10%火碱混合均匀后消毒,或用1:1800-3000的百毒杀带体消 毒,或用其他适合消毒药物进行彻底消毒。 3.6消毒人员:为了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在消毒时必须采取佩戴好口罩、手套等相关必要防护 措施。 3.7消毒监查: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消毒工作的实施情况,不定期或现场督查配比,须严格 执行消毒剂说明的比例配置溶液,并有检查记录。 3.8消毒覆盖面的保证:尽量达到100%,土壤表面可用10%漂白粉溶液+4%福尔马林溶液+ (5-10%)热氢氧化钠溶液进行消毒,进入圈房消毒或产圈消毒,消毒后另用汽油喷灯,用过火消毒。

动物防疫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法方法

动物防疫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法方法 为防止可能发生动物传染病等公共卫生问题,中国动物预防控制中心编写了动物疫病防控知识问答一书。有关专家在其中详细介绍动物防疫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专家介绍,除采取清扫、冲刷、洗擦、日晒、焚烧、堆积发酵等物理消毒和生物学消毒方法外,化学消毒应用最为广泛。以下是几种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 (1)石灰水:用新鲜石灰配成的10%至20%的石灰水,可用来消毒场地,粉刷棚圈墙壁等。石灰水的配制方法为:生石灰加4公斤至9公斤水。先将生石灰放在桶内,加少量水使其溶解,然后加足水量。石灰水现配现用,放置时间过长会失效。 (2)草木灰水:适用于对棚圈、用具和器械等的消毒。草木灰水配制方法为:在10公斤水中加2公斤至3公斤的新鲜草木灰,加热煮沸(或用热水浸泡3昼夜),待草木灰水澄清后使用。将草木灰水加热后使用才有显著的消毒效果。 (3)烧碱:2%烧碱溶液可用来消毒棚圈、场地、用具和车辆等。3%至5%的烧碱溶液可消毒被炭疽芽孢污染的地面。消毒棚圈时,将家畜赶(牵)出栏圈,经半天时间,将消毒过的饲槽、水槽、水泥地或木板地用水冲洗后,再让家畜进圈。 (4)过氧乙酸:2%至5%的过氧乙酸溶液,可喷雾消毒棚圈、场地、墙壁、用具、车船、粪便等。 (5)复合酚:复合酚100 倍至 300倍液适用于消毒畜舍、场地、污物等。 (6)百毒杀:用百毒杀3000倍稀释液喷洒、冲洗、浸渍,可用来消毒畜舍、机械、器具等。百毒杀2000倍稀释液可用于紧急预防畜舍的消毒。百毒杀10000 倍至 20000倍稀释液可用于储水塔、饮水器消毒,可以杀死微生物、除藻、除臭、改善水质。 此外,可选用蓝光A+B、灭毒杀等药品,按说明书要求配制后对环境、器械等进行消毒。 一、注意及时处理冻死、病死的畜禽 受灾过程中,不少畜禽被冻死或病死。由于死亡畜禽体内带有大量微生物,如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其腐烂发臭,病菌会到处扩散,到处扩散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引起人畜疫病流行。处理病死畜禽最简单有效的处理方法是深埋,深埋应选择高岗地带,坑深在2米以上,尸体入坑后,撒上石灰或消毒药水,覆盖厚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焚烧。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注释: 一、所称“乳”,是指全脂乳及半脱脂或全脱脂的乳。 二、税号04.05所称: (一)“黄油”,仅指从乳中提取的天然黄油、乳清黄油及调制黄油(新鲜、加盐或酸败的,包括罐装黄油),按重量计乳脂含量在80%及以上,但不超过95%,乳的无脂固形物最大含量不超过2%,以及水的最大含量不超过16%。黄油中不含添加的乳化剂,但可含有氯化钠、食用色素、中和盐及无害乳酸菌的培养物。 (二)“乳酱”是一种油包水型可涂抹的乳状物,乳脂是该制品所含的唯一脂肪,按重量计其含量在39%及以上,但小于80%。 三、乳清经浓缩并加入乳或乳脂制成的产品,若同时具有下列三种特性,则视为乳酪归入税号04.06: (一)按干重计乳脂含量在5%及以上的; (二)按重量计干质成分至少为70%,但不超过85%的; (三)已成型或可以成型的。 四、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95%的乳清制品(税号17.02); (二)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税号35.02)及球蛋白(税号35.04)。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0404.10所称“改性乳清”,是指由乳清成分构成的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去除乳糖、蛋白或矿物质的乳清、加入天然乳清成分的乳清及由混入天然乳清成分制成的产品。 二、子目号0405.10所称“黄油”,不包括脱水黄油及印度酥油(子目号0405.90)。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乳品。 (一)乳,例如,全脂乳及半脱脂或全脱脂的乳。 (二)奶油。 (三)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 (四)乳清。 (五)天然乳为基本成分的未列名产品。 (六)黄油及其他从乳制得的脂和油;乳酱。 (七)乳酪及凝乳。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产品,除含有天然乳成分(例如,添加维生素或天然盐的乳)外,还可以含有乳品液态运输时为保持其天然浓度而加入的少量稳定剂(例如,磷酸二钠、柠檬酸三钠、氯化钙)及少量抗氧剂或乳中一般没有的维生素。这些乳品还可含有加工所需的少量化学品(例如,碳酸氢钠);成粉状或粒状的乳品可含有防结素(例如,磷脂、无定形二氧化硅)。 另一方面,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95%的乳清制品(税号17.02)。在计算某一产品的乳糖重量百分比时,所称“干燥无水”,是指既不含游离水,也不含结晶水。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以乳品为基本成份制成的食品(主要归入税号19.01)。 (二)以一种物质(例如,油酸脂)代替乳中一种或多种天然成分(例如,丁酸脂)而制得的产品(税号19.01或21.06)。 (三)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税号21.05)。 (四)第三十章的药品。 (五)酪蛋白(税号35.01)、乳清蛋白(税号35.02)及硬化蛋白(税号39.13)。 二、禽蛋及蛋黄。 三、天然蜂蜜。 四、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2003-11-01 【效力】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

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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