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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名称: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备案时填写)

甲方:(采购人)

乙方:(汽车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代理商)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5G1-041-WF)的采购合同基本条款;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5G1-041-WF)的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投标文件;

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5G1-041-WF)的采购项目需求;

⑷中标通知书;

⑸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的价格变更。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内容

4、服务内容

产品的服务标准,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5G1-041-WF)招标文件要求及协议供货承诺书要求。

5、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付款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政府采购资金为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单位其他资金时: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全部货款(无预付款)。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

发票给甲方。

2、政府采购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和专户资金(指自治区财政厅特设的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时: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按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6、交货时间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前交清

7、验收办法

本合同验收办法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8、交货地点及数量

在,分次,每次辆,共辆交清。

9、投诉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电话:0771-*******

10、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执一份,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一份。

甲方名称及公章:乙方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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