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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结算纪律,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货币资金范围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商业汇票、内部转账凭证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会计负责人、出纳、资金管理会计等对经济业务活动中的资金安全负责。

第四条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具体办理所有资金的收付业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规范收付款手续

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付款审批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发

生的每一项收、付款业务,都要有原始凭证。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特殊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以及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和印章齐全的会计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同时将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加盖收付讫章。对于原始凭证没有盖收讫或付讫章,导致重复报销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出纳人员办理完收、付款业务后,管账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经办人”应是经济业务的直接人员,所有收款业务原则上应由对方直接交款或汇款到公司账号;付款业务也应由客户直接领款(或汇款、支票、承兑汇票),本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得代办。

第六条日清月结

出纳每天要完成所有收、付款项的登记工作,日记账必须逐日、逐笔顺序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核对无误后,出纳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收支日报”,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严格执行盘点制度

每天要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注明盘盈盘亏金额,盘点时要有监盘人员,监盘人员不是固定人员要经常更换,现金盘点表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支票、承兑汇票等进行盘点和检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长负责组织,每月至少一次,资金的短缺由出纳负全责。

第三章现金

第八条库存现金由专职出纳员负责管理,对现金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

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

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超过现金开支范围及限额的,出纳员应要求进行转账结算,并有权拒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现金库存额根据上级核定的限额严格控制,超限额部分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不准白条抵库、私自挪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由专职出纳负责管理,凡涉及银行存款的收付款业务均由出纳负责办理,并对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非出纳员不得保管银行票据,单位在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出纳员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出纳不得直接收付款项,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填制会计凭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业务。不准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两项以上业务。

第十七条收付款业务的处理方式:

发生的各项银行存款业务,都必须按规定取得各种银行收款结算凭证,由会计人员填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发生的各项银行存款支出业务,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会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由会计主管审核、经办人员签名后,出纳员据此填写银行支票,送交银行或网银付款。同时,将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加盖收、付讫章。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不得开空头支票,骗取银行信用。开空头支票的,按照银行规定对出纳员和负责人罚款。

第十九条银行存款每日必须结账,做到日清月结,避免透支。违反规定,给予透支金额3%的比例罚款,最高限额在3000元以内。

第二十条与银行及时、认真、准确对账

1、月终必须和银行对账,核实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与开户银行余额一致。

2、财务负责人每月要认真审核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如有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并监督两项业务的分工。

第二十一条电子结算

1、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

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2、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3、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原则,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其他货币资金指公司指定用途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二十三条出纳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会计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其他货币资金的业务收支、余额情况。

第二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在管理性质上应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按规定及时转回。

第六章商业汇票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用于资金结算的凭证,性质上相当于延期付款支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出纳是商业汇票的直接管理者,对其安全完整性负第一责任,财务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管理措施上,由于商业汇票具有高度的可变现性,应视同于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置“商业汇票备查账簿”

必须设置规范的《应收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备查簿》进行记录,该登记簿视同会计档案,永久存档。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三十条汇票保管

1、出纳负责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己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2、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3.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票据的转交必须办理严格的手续,并在账簿中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收到商业汇票时,出纳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和规范性,对虚假和不能变现的商业汇票不得接受。

现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现金使用,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零星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大额工资、奖金发放一律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现金不予支付。

2、业务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或其他业务支出,由银行与其划转,现金不予支付。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较小或确需现金支付时,由个人或部门出具书面采购申请由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可由银行结算。现金不予支付。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由银行结算。现金不予支付。

5、个人或部门缴纳罚款、押金、保证金、公司商品废料废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的现金,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应及时缴纳给予财务,由财务转存公司基本帐户,财务出具现金收据。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应及时由个人或部门存至公司基本帐户,并将银行存款凭证交予财务。

二、库存现金标准

库存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金额。超过银行核定金额时,当天应及时把现金存至公司基本帐户。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所属单位职能部门任何来源收入的现金,一律上缴财务部门。

2、当日收缴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单位开户银行。

3、支付现金,应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4、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白条抵库。

5、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公款私存,不准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四、现金账目和现金管理

1、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事项,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对出现的现金长短款据实说明情况,相关人员有责任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财务负责人可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3、库存现金每日必须进行盘点,认真填写盘存表。财务负责人有责任不定期检查和盘点现金库存及使用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会计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从属于国家和集团有关法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功能相同的银行账户不得重复设立。

二、各单位每一个银行账户的设立或撤销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在银行账户设立、撤销之日起三日内报公司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各单位银行账户(包括网上银行)资金支出应在付款审批凭证上,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五、负责银行存款科目的会计人员应与银行及时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账户撤销后,应将原撤销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和与之相关的财务资料一并移交至档案管理员,作为财务档案保管。

六、设立开销户登记制度。开销户登记簿、开户许可证、印模由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印鉴由出纳员和会计各保管一枚。

七、不准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活动。

八、不准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九、要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银行空白凭证。

十、不准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十一、各单位要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公司账户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二、银行账户因经济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及时向主管会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汇报情况。同时停止与该账户有关的一切支付结算活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尽快的解决纠纷。

十三、各子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内部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执行,未经内部结算中心及相关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办理款项的收付转业务。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银行票据的管理规定,为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公司与客户真实经济业务的反映。

第二条取得票据时应及时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如: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签发银行、签发日期、到期日、印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贯、填写被背书是否正确等。

第三条票据应由出纳员保管,相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制约机制传递票据。

第四条出纳员收取应收票据后,及时给客户开立收据, (一式两联) ,一联交由会计作相应账务处理,根据票据内容及时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

第五条出纳员与会计人员每天应及时核对票据,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账实不符情况应写出书面原因及处理结果,并将核对结果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支付票据时,相关会计必须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和

付款计划明细表,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和付款计划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出具付款会计凭证,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客户开具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对外支付票据并要求客户在“应收应付票据备查簿”备查栏中签字。

第七条票据贴现或到期托收后,应在“应收票据与备查簿”内逐笔注明或注销。

第八条票据应定时清理核对,使票据在有效期内或到期日前正常兑现,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和会计账务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票据的保管必须与印章的保管相分离,即与存放地相分离,与保管人相分离,做到各放一处,各管一种;票据的保管人员不得进行账务处理,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支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印鉴章或网银电子钥匙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

第二条使用支票要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员负责签发,出纳员要在支票上写清日期、用途、密码及规定限额。会计负责加盖印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第三条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禁止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第四条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

挪用、转让。

第五条对每一张银行对账单,都要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处理。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及时向开户银行销号,废止使用。

第六条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

三、收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出纳员负责收据的购领,发放,保管工作,设制票据登记簿,逐一登记票据的种类、数量与起止号码,如实记载票据的填用、核销、结存情况。

第二条每本收据使用完毕,应妥善保管,年终归入会计档案。

第三条收据不得擅自转借、出售、代开、伪造和销毁。

ⅩⅩⅩ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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