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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 EN 10088-2 - NM545-4-ch

德国标准2005年9月

?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只有经柏林DIN德国标准化研究所的同意才价格类别07

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也包括节选。www.din.de

由Beuth出版有限责任公司,10772 柏林独家销售www.beuth.de

DIN EN 10088-2:2005-09

前言

本欧洲标准EN 10088-2是由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的“不锈钢”分会TC 23/SC 1起草,该分会的秘书处设在德国。

主管的德国标准化委员会是钢铁标准委员会(FES)的“不锈钢”分会06/1。

本标准包含用耐蚀钢制成的一般用途的冷热轧钢板和带钢的供应技术条件

修改

与DIN EN 10088-2:1995-08相比,作了如下修改:

a)本标准的钢大概念更改为“耐蚀钢”,同时从现在起术语“不锈钢”高一级地指耐腐蚀,耐热和耐高温的钢;

b)重新吸纳“在室温下的可成形性”章节;

c)修订了有关物理和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d)删除了铁氧体钢X2CrAlTi18-2(1.4605)和沉淀硬化钢X8CrNiMoAl25-7-2(1.4532);

e)吸纳额外的钢种:

1)2种铁氧体钢:X2CrNb15(1.4595), X5CrNiMoTi15-2(1.4589)

2) 5种马氏体钢: X15Cr13(1.4024), X38CrMoTi14(1.4419), X55CrMo14(1.4110),

X1CrNiMoCu12-5-2(1.4422), X1CrNiMoCu12-7-3(1.4423)

3) 7种奥氏体钢: X5CrNi17-7(1.4319), X5CrNiN19-9(1.4315),

X1CrNiMoCuN24-22-8(1.4652), X11CrNiMnN19-8-6(1.4369), X8CrMnCuNB

17-8-3(1.4597),X1CrNiMoCuNw24-22-6(1.4659), X2CrNiMnMoN25-18-6-5(1.4565)

4) 3种奥氏体-铁氧体钢: X22CrNiCuN23-4(1.4655), X2CrNiMoN29-7-2(1.4477),

X2CrNiMoSi18-5-3(1.4424)

f)吸纳了冷压成形状态下0.2%屈服点等级的规定;

g) 在未来的DIN EN 10088-4中规定了建筑用的钢板和带钢的供应技术条件;

h) 在编辑上进行了修订。

以前的版本

DIN EN 10088-2:1995-08

DIN 17440:1967-01,1972-12,1985-07

DIN 17441:1985-07

欧洲标准EN10088-2

2005年6月ICS 77.140.20; 77.140.50 代替EN 10088-2:1995

德语版本

不锈钢—

第二部分:由耐蚀钢制成的一般用途的钢板和带钢的供应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CEN(欧洲标准委员会)在2005年5月4日决议通过。

CEN的成员们有义务遵循CEN/CENELEC贸易规则,在这些贸易规则中规定了必须不经任何修改给予本欧洲标准一个国家标准的法律地位。在最新版本上列出的这些国家标准目录及其图书资料说明可以在管理中心或任何一个CEN成员处获得。

本欧洲标准有三个官方文本(德语文本、英语文本、法语文本)。由某个CEN成员自己负责将这些版本通过翻译成其本国语言并通知管理中心的另一种语言的文本,具有与官方版本等同的法律低位。

CEN成员由以下国家的标准化研究所组成:比利时、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瑞典、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捷克共和国、匈牙利、联合王国(即英国)、塞浦路斯。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管理中心地址:路德大街36号B-1050布鲁塞尔

○c2005 CEN CEN成员在全球范围内保留本标准所有使用权—EN10088-2:2005 D 不论以何种形式或者以何种方法使用。

目录

前言 (5)

1适用范围 (6)

2标准的引用 (6)

3概念 (7)

4名称和订货 (7)

4.1 钢种的名称 (7)

4.2 订货名称 (7)

5钢种划分 (8)

6要求 (8)

6.1冶炼方法 (8)

6.2交货状态 (8)

6.3化学成分 (8)

6.4耐化学腐蚀的特性 (8)

6.5机械性能 (9)

6.6表面特性 (9)

6.7内部特性 (9)

6.8在室温下的可成形性 (9)

6.9尺寸、极限偏差和形状公差 (9)

6.10质量计算及允许的质量偏差 (9)

7检验 (10)

7.1概述 (10)

7.2检验与检验证书的约定 (10)

7.3特殊检验 (10)

7.3.1 检验范围 (10)

7.3.2 取样和试样准备 (10)

7.4试验方法 (10)

7.5重复检验 (11)

8标记 (11)

附录A (供参考)有关生产时进行其他处理(包括热处理)的提示 (41)

附录B (供参考)可用的尺寸标准 (46)

文献提示 (47)

前言

本欧洲标准(EN 10088-2:2005)由“用于热处理的普通钢、合金钢和易切削钢—质量标准”技术委员会ECISS/TC 23“制订,其秘书处设在德国标准化研究所(DIN)。

要么通过出版一致的文本,要么在2005年12月前认可,本欧洲标准必须获得一个国家标准的法律低位,并且在2005年12月前废止有冲突的本国国家标准。

本文件替代EN 10088-2:1995。

一般标题为“不锈钢“的EN 10088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不锈钢目录(包括一份带有欧洲标准的表格,在这些标准中对这些不锈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见附录D);

—第二部分:一般用途的耐蚀钢钢板和带钢的供应技术条件;

—第三部分:一般用途的用耐蚀钢制成的半成品、棒钢、轧制线材、拉制线材、型钢、冷拔钢材制品的供应技术条件;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指出,与本文件的一致性可能意味着在5种钢材方面的专利使用。

CEN对这些专利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不发表意见。

这些专利权持有人已经向CEN保证,他愿意和全世界范围内的申请人就有关理性和非歧视贸易条件下的特许进行询价。为此,在CEN记录下了这些专利权持有人的声明。可以在下列机构获取信息:

对于钢种1.4362,1.4410和1.4477

Sandvik AB

SE-81181 SANDVIKEN

瑞典

对于钢种1.4652

Outokumpu Stainless AB

SE-77480 A VESTA

瑞典

它指出,在本文件中可能有几篇文章会提到那些专利权,没有提及的也可视为与前文相同。CEN没有责任证实几个或者所有与之相关的专利权。

根据CEN/CENELEC管理条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化研究所有义务采纳本欧洲标准:比利时、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瑞典、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捷克共和国、匈牙利、英国和塞浦路斯。

1 适用范围

1.1EN 10088标准的这个部分包含了由标准质量或者特殊质量的耐腐蚀不锈钢制成的、用于一般用途的、经热轧或冷轧的钢板和带钢供应技术条件;

注:“一般用途”包括与食品接触的不锈钢的使用。

1.2只要在本欧洲标准中没有未作其它规定,除了本欧洲标准的说明之外, EN 10021中规定的一般供应技术条件还适用。

1.3本标准不适用于通过继续加工1.1中所述产品形式生产的部件,这些部件以与制造条件偏差的质量特征制造而成。

2 标准的引用

下列引用的文件需要使用该文件。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其相关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其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

EN 100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一部分:室温条件下的试验方法

EN 10002-5: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五部分:温度升高条件下的试验方法

EN 10021:钢和钢制品的一般供应技术条件

EN 10027-1:钢的标记体系第一部分:名称缩写和主要符号

EN 10027-2:钢的标记体系第二部分:编号体系

EN 10045-1:金属材料-以CHARPY方法进行缺口冲击韧性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EN 10052:铁金属材料热处理的概念

EN 10079:钢制品热处理的概念

EN 10088-1:不锈钢—第一部分:不锈钢的目录

EN 10163-2:热轧钢制品的表面特征的供应条件(钢板、宽扁钢和型钢)-第二部分:钢板和宽扁钢EN 10168:2004:钢制品-试验证书-数据清单及描述

EN 10204:2004:金属制品-试验证书的种类

EN 10307:无损检验—.厚度等于或大于6mm的奥氏体和奥氏体-铁氧体不锈钢扁钢制品的超声检验(反射探伤法)

EN ISO 377:钢和钢产品—机械试验用试样和试样段的位置与制备(ISO 377:1997)

EN ISO 3651-2:EN ISO 3651-2:不锈钢抗晶间腐蚀性的测定—第2部分:奥氏体和铁氧体-奥氏体(双重的)不锈钢;在含硫酸介质中进行腐蚀试验(ISO 3651-2:1998)

EN ISO 6506-1: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ISO 6506-1:1999)

EN ISO 6507-1: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ISO 6507-1:1997)

EN ISO 6508-1: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等级A, B,C, D, E, F, G, H, K, N,

T) (ISO 6508-1:1999)

EN ISO 14284:钢和铁-为确定化学成分取样和试样准备(ISO 14284:1996)

3 概念

以下概念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锈钢

EN 10088-1规定的定义适用。

3.2 耐腐蚀钢

如果其耐腐蚀性极其重要的话, 这些钢含有至少10.5%的Cr和最高1.20%的C。

3.3 产品形式

EN 10079规定的定义适用。

3.4 热处理种类

EN 10052规定的定义适用。

3.5 一般用途

除了文献提示中提到的特殊用途之外的用途。

3.6 标准质量

钢种具有良好的可使用性和广泛的使用范围。

3.7 特殊质量

钢种用于特殊用途和/或具有限制性可使用性。

4 名称和订货

4.1 钢种的名称

缩写符号和材料编号根据EN 10027-1和EN 10027-2规定组成(参见表1至表4)。

4.2 订货名称

本文件规定的一种产品订购的完整名称应该包括以下说明:

- 数量要求;

- 产品形式(比如带钢或是钢板);

- 只要有一个合适的规格标准(参见附录B),给出标准编号以及所选要求;

- 如果没有尺寸标准,则需要提供标称尺寸以及所要求的极限偏差;

- 材料的种类(钢);

- 本文件编号;

- 缩写名称或者材料编号;

- 如果表格中相应的钢的机械特性高于实际处理状态,则对所要求的热处理或者所要求的冷作硬化状态标注缩写符号;

- 所要求的结构型式(参见表6中的缩写符号);

- 如果要求进行内部特性检验,则必须按照EN 10307规定,对厚度大于或者等于6毫米的扁钢制品进行检验。

- 如果要求给出一个检验证书,则根据EN 10204规定加以标记。

示例根据EN10088-2规定,缩写名称X5CrNi18-10和材料编号1.4301钢种的10块钢板,标称尺寸为厚度= 8 mm, 宽度= 2000 mm,长度= 5000 mm;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根据EN 10029规定,等级A 用于厚度极限偏差而等级N 用于平直性公差,结构型式1D(参见表6),检验证书3.1根据EN 10204规定:

10块钢板EN 10029-8A×2000×5000

钢EN 10088-2-X5CrNi18-10+1D

检验证书3.1

或者

10块钢板EN 10029-8A×2000×5000

钢EN 10088-2-1.4301+1D

检验证书3.1

5 钢种划分

在本文件中所包括的钢按照其结构组织划分为:

-铁氧体钢;

-马氏体钢;

-沉淀硬化钢;

-奥氏体钢;

-奥氏体-铁氧体钢;

可同时参考EN 10088-1的附录B。

6 要求

6.1 冶炼方法

如果在询价和订货时没有约定指定的方法,则生产商可以决定根据本文件所规定的钢制品冶炼方法。

6.2 交货状态

通过参考表格6所提供的结构型式,而且如果有不同的选择方案的话,再参考表格7至表格11、表格17和表格18中所提供的处理状态,产品就应按照询价和订货时议定的状态交货(同时参见附录A)。

6.3 化学成分

6.3.1表格1至表格4中的说明适用于根据熔炼分析法规定的化学成分。

6.3.2逐件分析允许与表格1至表格4中给出的熔炼分析极限值偏差表格5中列出的值。

6.4 耐化学腐蚀的特性

对于EN ISO 3651-2中定义的耐晶间腐蚀性来说,表格7、表格10和表格11中的说明适用于奥氏体钢、铁氧体钢和奥氏体-铁氧体钢。

注释1:EN ISO 3651-2不适用于对马氏体钢和沉淀硬化钢的检验;

注释2:不锈钢对腐蚀的特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的环境类型而且因此不能总是通过实验室中的试验清楚地表明的。因此,建议在使用这些钢的时候,要尽量利用现有的经验。

6.5 机械性能

6.5.1对于在室温条件下的机械性能,表格7至表格11中的说明适用于各自规定的热处理状态。这些说明不适用于1U结构状态(热轧,未经热处理,未除去氧化皮)。

如果根据订货时的协议,产品不以经热处理的状态供货,则在基准试样上进行相应的热处理(模拟热处理)时必须能达到表格7、8、9、10和11规定的机械性能。

根据表格17规定的室温条件下的抗拉强度等级适用于冷加工成形的产品。表格19给出了在冷加工状态下可供使用的抗拉强度等级。

此外,根据表格18和表格20,可以订购其0.2%-屈服点规定的冷加工产品。

注释:奥氏体钢在固溶退火状态下对脆裂不敏感。由于它们没有显著的转变温度,而这是其他钢的特征,因此它们也适用于低温情况下使用。

6.5.2表格12至表格16规定的数值适用于温度升高情况下的0.2%-和1%-屈服点。

6.6 表面特性

受轧制过程条件制约的微不足道的表面缺陷是允许存在的。如果产品以卷状交货,则这种表面缺陷很有可能出现的规模较大,因为除去短的卷长是不能实现的。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根据EN 10163-2的等级A2的规定就适用于经热轧的四辊轧机轧制的钢板(表格7至表格11中的缩写符号为P)。对于其他产品,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在询价和订货时,约定对表面特性的更详细的要求。

6.7 内部特性

产品不得存在正常使用所不允许的这类的内部缺陷。

对厚度大于或者等于6毫米的奥氏体和奥氏体-铁氧体不锈扁钢制品的超声波检验,可以在询价和订货时根据EN 10307规定进行协商。

6.8 室温条件下的可成形性

冷加工成形性可以通过拉伸实验中的伸长进行检验。

6.9 尺寸、极限偏差和形状公差

询价和订货时,应尽可能在参照附录B给出的尺寸标准下,对尺寸、极限偏差和形状公差加以约定。EN 10029通常应只用于产品形式P(即单独轧制的钢板,“四辊轧机轧制钢板”),而不用于产品形式H (连续轧制的带钢和钢板),它适用于EN 10051。如果在询价和订货时没有其他协议,则参照EN 10029时,等级B适用于极限偏差。

6.10 质量计算及允许的质量偏差

6.10.1从公称尺寸计算公称质量时,有关的钢的比重应以EN 10088-1规定的数值为基础。

6.10.2如果允许的质量偏差在附录B中所列的尺寸标准中未作规定,那么,就可以在询价和订货时约定。

7. 检验

7.1 概述

为了保证产品符合订货要求,应进行合适的工艺方法控制和检验。它包括以下内容:

-证明产品尺寸在合适的范围内;

-以适当的方法对产品的表面特性进行外观检验;

-检验合适的频率和方式,以确保使用使用正确的钢种。

这些证明、检查、检验的方式和范围,将在考虑验证质量保证体系时得出的一致性程度下确定。考虑到这些情况,如果没有其他协议,就不必通过特殊检验证明这些要求。

7.2 检验与检验证书的约定

7.2.1 订货时,可以根据EN 10204规定,就每批供货约定出具检验证书。

7.2.2 如果根据EN 10204:2004规定,约定出具工厂证书2.2,则该工厂证书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根据EN 10168:2004规定的说明内容A、B和Z。

b) 熔炼分析结果要与EN 10168:2004规定的C71至C92的要求相符;

7.2.3如果根据EN 10204:2004规定,约定验收检验证书3.1或3.2,应按照7.3 进行特殊检验,检验证书必须与EN 10168:2004规定的范围和细节一起包含下列内容:

a) 同7.2.2 a);

b) 同7.2.2 b);

c) 按照表格21的要求进行有约束力的检验的结果(在第二个栏标注“m”);

d) 询价和订货时所有议定的其它检验的结果。

7.3 特殊检验

7.3.1 检验范围

要么是有约束力的(m)、要么是根据协议(o)进行的检验,以及检验单元的组成和规格,待取试样数量、试样截段、试样,均列于表格21中。

7.3.2 取样和试样准备

7.3.2.1取样和试样准备时,应遵守EN ISO 14284和EN ISO 377中的规定。此外,7.3.2.2中的说明适用于机械检验。

7.3.2.2拉伸试验用的试样应按照图1取样,使得它们位于纵向棱边和中心线之间的一半距离之内。如果约定要求进行缺口冲击韧性试验,那么,试样也应在同一位置取样。

试样截片应当从交货状态下的产品中取。根据协议,可在矫直之前取试样截段。对于有待进行模拟热处理的试样截段,应约定退火、淬火和回火的温度。

7.3.2.3如果要求,硬度试验和耐晶间腐蚀试验用的试样截段,应当在与机械试验用的试样同样的位置取样。有关耐晶间腐蚀试验时试样的弯曲方向,参见图2。

7.4 试验方法

7.4.1 化学分析应按照相应的欧洲标准进行。生产商可以选择合适的物理分析方法或者化学分析方法。

生产商应按照要求注明所用的分析方法。

注释:在CR 10261中列出化学分析可用的欧洲标准清单。

7.4.2 室温条件下,应在考虑到图1的脚注a中规定的附加条件或者不一致的条件下,根据EN 10002-1规定进行拉伸试验。

应求出抗拉强度、断裂延伸率以及0.2%-屈服点。另外,只有在采用奥氏体钢时才应确定1%-屈服点。

7.4.3 如果要求进行温度升高条件下的拉伸试验,则应根据EN 10002-5规定进行该试验。若须证明屈服点,则应求出铁氧体钢、马氏体钢、沉淀硬化钢和铁氧体-奥氏体钢的0.2%-屈服点。对于奥氏体钢,应求出其0.2%-屈服点和1%-屈服点。

7.4.4如果要求进行缺口冲击韧性试验,则应根据EN 10045-1规定在V形刻槽试样上进行该试验。作为试验结果应取三个试样的平均值(同时参见EN 10021)。

7.4.5布氏硬度试验应根据EN ISO 6506-1规定进行。洛氏硬度试验应根据EN ISO 6508-1规定进行。维氏硬度试验应根据EN ISO 6507-1规定进行。

7.4.6耐晶间腐蚀性应根据EN ISO 3651-2规定进行试验。

7.4.7只要有这样的标准,产品的尺寸和极限偏差就应按照相应的标准中规定进行检验。

7.5 重复检验

见标准EN 10021。

8 标记

8.1 如果订货时其它约定,则除了8.4所提到的例外情形之外,所有产品均应根据表格22中的说明加以标识。

8.2如果无其它约定,则生产商有权选择标记方法和标记所用材料。

标记必须能够在有盖子的未受热存放下至少保持一年以上。应注意的是,产品的耐腐蚀性不能受到标记方法的有害影响。

8.3产品一侧应作出标记。如果应遵守仅仅规定用于表面的要求的话,通常在产品的较好的表面上作出标记。

8.4可选方案,当产品卷起或者捆装或者用木箱包装时,或者当表面磨光或抛光时,可以在包装上作出标记,或者在扎系牢实的挂牌上作出标记。

图例

1 轧制表面

图1 —扁平产品的试样位置

图例

1.轧制方向

图2 ——检验耐晶间腐蚀性时轧制方向上的试样弯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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