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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1

罗豪才2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总结治国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立法机关及时制订治安、工商、税务、金融、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行政法,使得部门行政法体系日渐完善;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基本上能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更表现为成功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基本的行政法律,例如,《行政诉讼法》(1989)的出台,改变了传统行政法重视行政权、轻视公民权的不恰当作法,既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最近10多年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等重要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的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入世前后,我国有关机关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WTO法律及我所作的承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大清理,及时进行立、改、废,这样既保证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又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鲜明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工作也被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即将出台的行政法律,必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历史经验表明,一国行政法制建设,既不能与其法律传统一刀两断,更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行政法制建设只有通过对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创造性改造,不断地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改善行政执法水平、健全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及时地回应行政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由于行政法制建设所依赖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演变具有历史连续性,因此,我们就有可能通过解释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描述分析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比较理性地预测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概而言之,影响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动因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最基本动因。从世界范围看,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覆盖了全球的绝大部分经济领域。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正逐

1本文为作者在国家行政学院作的讲稿,其压缩稿刊登于该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作者与一些博士生合著的同名专著年内有望出版。

2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步改变着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就中国而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加上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原有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产生了较大冲击,直接推动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

第二、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是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在制度层面上的反映。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与其联系密切的行政法制的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斐然,这就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更上一层楼”准备了基础。

第三、法治理念的确立。法制建设与法治理念密不可分,现代行政法制建设,必然要有法治理念引导;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确立,就使得“走向法治政府”之势不可逆转1。

第四、信息化、网络化与全球化。近年来,信息产业突飞猛进,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的提高,对行政法制建设不断提出新挑战。网络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的公开化和迅速传播,它不仅促动了行政管理观念与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还拓宽了监督行政渠道。经济全球化进程不可避免地推动着行政法制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我国加入WTO,在法制统一、透明、非歧视,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等诸多方面,直接推动着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改废。因此,在经济贸易领域,国际共同法律规则的形成是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趋势的重要动因之一。

第五,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如果说,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信息化、网络化与全球化等诸要素是决定行政法制现代化发展趋势的“硬件”,那么,行政法学理论则是影响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软件”。行政法制史与行政法学史之间的密切联系表明:行政法制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就像行政法学研究无法离开行政法制实践一样。就此而言,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吸收相关学科的优良成果,也是促成行政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动因之一。

受以上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在邓小平理论与江泽民“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导下,我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已经表现出以下八个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法价值取向更趋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程序价值日益重视与法典化、行政法机制更加完善、行政管理方式趋于多样化、权利救济趋于多元化与有效性、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2

一、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

行政法制观念与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尽管一个社会的行政法制观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当行政法制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由于失却社会正当性而迟早被新制度所取代。在我看来,我国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参见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由于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各法系之间、各国之间的行政法制建设的某些趋同性也日益明显,尤其是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表现出较大的相似性,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行

政法制发展趋势,尽管立足于中国,但并非限指中国。

1、法治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年,我国发生了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观念”的转变,二是从人治到法治“治国观念”的转变,正是这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使得国家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毫无疑问,这两种深入人心的观念转变必将在新世纪里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产生更大的影响。

江泽民同志曾在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准确的诠释,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政府与普通老百姓而言,都是一件新事物,这就必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政法制观念更新: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应该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依法办事,并在推行法治活动中发扬主导和表率作用;对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而言,一要强化守法意识,不做违法的事,二要树立参与意识,积极依法参与立法、执法,三要具有权利意识,通过相关的行政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有政府工作人员与老百姓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法治观念,真诚合作、共同推进行政法制建设,行政法治与依法治国才有可能全面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行政法治不仅要追求形式法治,重视行政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作用,而且还要关注实质法治,以确保行政法律规范的正当性,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就是说,现代行政法治应当是“法律至上”与“法律正当”的有机统一,以实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的法治状态。

2、平等观念

行政法曾经被视为一种不平等的法2。这种观念在传统行政法制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这种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宪法中的“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应当包括经济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同样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传统行政法学认为,在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公民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关系不可能平等。我们认为,这是对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一种误解。尽管从强制性的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上看,行政机关居于管理者地位、处于优势,公民居于被管理者地位、处于弱势;但这只能说明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强制性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2日本学者和田英夫认为:“日本曾是实行旧宪法的官僚体制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是一部带有日本特色的,是自上而下有特权官僚为维护其‘臣民统治’而制定的法律便览文集”。“行政法的任务

是实现以行政主体和私人之间支配、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公共目的”。(见[日]和田英夫著,倪健民、潘世圣译:《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36—37页)德国学者毛雷尔认为:17至18世纪绝对国家时期的行政法的特点“不仅表现为其广泛性和强度,而且表现为不受法律拘束”。(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并非意味着双方在整体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因为,一则,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公民可以运用行政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公民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等都旨在制约行政权滥用;另则,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告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因此,较公民而言,行政机关处于不利的地位。在非强制性的关系中,行政机关还可能要为自己设定义务,行政相对方可能从中获得相应的权益,这也是现代行政法制的一个特点。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是,行政法关系是由若干个不对等的法律关系构成的,通过这些倒置的不对等关系构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法律地位的总体平等。1

3、平衡观念

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这种关系的不同理解与不同回答,形成不同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模式以及不同的行政法制模式,我们将这些理论模式概括成为“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将与之对应的行政法制模式概括为“管理法”、“控权法”与“平衡法”。2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一般将行政法看作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工具,不太重视保障相对方的权利而仅强调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我们称此种行政法观念为“管理论”,它实际上是一种义务本位的行政法制观念,并且,义务主体仅仅是行政相对方,而不包括行政机关。显然,这种行政法观念显然不符合现代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潮流。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有些人又深受英美行政法传统理论的影响,主张行政法旨在保护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我们称之为“控权论”。尽管这种行政法观念强调遏制行政权的滥用以保障相对方权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它忽视了行政法也具有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与激励行政机关积极行政的功能,而与我国目前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时期对于精干、高效行政的要求难以谋合。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管理论”、“管理法”还是“控权论”、“控权法”,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权力本位”与“权利本位”上的根本区别,但是,它们有一点非常相似——在设计与构建行政法制时都采用“主体”视角,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出现行政法的“一边倒”现象:要么倒向片面地保护行政权、要么倒向片面地控制行政权。鉴于“主体”视角与“以行政权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制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我们尝试转换传统的研究范式,尝试从“关系”视角研究行政法,并比较不同研究范式所构建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异同。

在我们看来,现代行政法应当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一种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有效激励和制约、实现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1、2 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娟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0年版。

确保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言而喻,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体现出一种权利义务并重、公益私益兼顾的行政法观念,它不仅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方向相一致,而且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推崇的和合、中庸、兼容精神相通。

二、行政法价值取向更加合理

行政法价值取向与行政法制模式息息相关。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合理性具有历史性与地域性,不存在绝对的合理性。我们认为,现代行政法价值取向中的秩序、公平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会日益趋向和谐、合理,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1、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秩序的价值主要在于保证行为的可预期性。行政法律秩序既要求行政领域内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也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对任何一方的偏废,都会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虽然传统行政法也强调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但是,“管理法”与“控权法”往往只强调某一方行为的可预期性,而忽视了另一方。有鉴于此,现代行政法所追求的行政法律秩序,应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双方的行为都进行必要规范,从而保证双方行为的可预期性。

较传统行政法而言,现代行政法所要维护的行政法律秩序的范围渐次扩张。这种秩序,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还包括其他公共行政管理秩序;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还要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有形世界”内的行政法律秩序,还包括电子空间这种“虚拟世界”内的行政秩序,等等。

2、公平与效率

行政法内的公平,其核心内容是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受到平等对待。公平之所以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主要在于公平往往是与竞争机会均等连在一起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公平竞争,这就决定了现代行政法必然要具有维护公平的法律价值;而且,由于行政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结构在实质上就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因此,行政法是否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就成为一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公平价值,既是指执法公正与司法公正,更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平等对待;既指同代人之间的机会均等与分配公平,还要兼顾隔代的资源配置公平,不能对后代的资源提前透支使用。

谈公平无法回避效率问题。行政法不仅要解决公平问题,还得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公平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如何合理地分配蛋糕的问题,那么效率就是一个如何把蛋糕做大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法内的公平与效率关系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在内部行政行为中,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抽象行

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政行为中应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强制性行政行为中,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应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3、自由

自由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当然,这种“自由”是指公民的自由,而非行政机关的自由;是指行政法范围内的自由,而非没有边际、为所欲为的自由。也就是说,行政法的自由价值是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不受任何组织与个人——当然也包括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能够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策、自由行动。自由的价值之所以在现代行政法中越来越被重视,主要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为,经济自由与政治民主从来都是形影不离的,这就要求现代行政法不仅要将行政相对方从传统行政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做一个能够自主决策的主体;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能够积极行政,充分保障公民自由的全面实现。

行政法的自由价值表现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权利本位主义”,个人利益至上,行政法上的公民自由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绑在一起。实践表明,自由放任经常会引起经济波动与社会无序,现代还坚持这种自由观的,已日趋减少。我们认为,我国在现代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自由竞争与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而过分限制个人自由、束缚个人发展、制约自由竞争,也不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个人的自由自在、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1

如何调整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从总体上看,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应趋于平等,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应该趋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呈现均衡化。行政法的这种权利(力)结构性的变化,顺应了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宪法要求,它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在行政法制实践中,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失衡普遍存在,失衡形态可大致地分为两类:一类失衡是行政权过于集中和强大,对私人事务、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控制得过多过死,导致社会缺乏生机活力,并诱致行政权滥用和行政寻租,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另一类失衡是行政权过于分散或弱小,该管理的领域得不到有效管理,存在着权力空白或者权力不到位现象,从而出现权利滥用问题,社会无序甚至混乱,背离了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显然,这两种行政法失衡都不利于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加以调整。

改革开放前,我国在城市通过单位体制、在农村通过人民公社体制对社会行使非1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常强大和集中的控制权,政府统揽一切,干预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个人与社会则丧失了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立法上,一方面,当时众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将行政职权规定得非常广泛,法律规范模糊,留下很大的任意解释空间,容易导致行政机关随意扩大权力范围;另一方面,对公民权利或者不加规定,或者作简略规定,且缺乏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规定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予以救济的规定。实践证明,这种权利结构的严重失衡既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缺乏活力的原因,也是民主政治发展不充分的结果。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转变,权利(力)结构得到逐步调整,日益重视公民权利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性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逐步增加,正在改变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状况。第二,调整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越来越多,有权机关逐渐意识到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性。第三,作为行政机关义务性规范的行政程序规范大量增加,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受到重视1。第四,立法中增加了较多的公民福利性权利规范,减少了公民的义务性规范。第五,对行政管理权限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将一部分行政权还给市场主体,将一部分行政权移交给中介组织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提升这些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强调他们的“治理”作用。第六,在绝大多数的立法中,增加了公民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的法律规范。

尽管如此,由于行政体制的惯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等原因,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仍然过大,此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太协调,甚至一定程度地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突出地体现为行政审批权的过多过滥,对公民权利施加了很多不必要限制,不仅有损于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还诱致了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寻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社会的逐步成熟,就必然要及时地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进一步调整:一则调整行政职能,进一步放松经济性管制,但同时有加强社会性管制2和金融监管;另则,应当尽快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扩充相对方权利,尤其要赋予相对方更多、更充分的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营造实现这些权利的环境,以促成行政机关与相对方走向更广泛的合作。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均衡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以及人们行政法制观的变化不定,与之相适,行政法权利(力)结构均衡也必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动态过程。因此,行政法应当随着这些决定性因素的变化而不断通过博弈或利益衡量等市场或政府的机制,对权利(力)结构加以调整,从而保证宏观调控的奏效,社会资源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合理配置,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1例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行政机关可能要对行政相对方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有告知相对方听证

权的义务、对要求听证的行政相对方依法举行听证会的义务。

2社会性管制,包括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市场秩序和生产安全等。

四、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基本上采用“命令—服从”模式,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一个多元的、立体的、兼用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模式与之匹配。

在现代行政法中,强制性行政很可能因相对方的有形或无形抵制而有损行政功效。事实上,行政机关并不总是需要运用强制性行政来强制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它完全可以运用一些权力色彩较淡的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通过促成相对方的自愿参与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由于非强制性行政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公民参与行政管理,调动其遵守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非强制性行政在现代行政法制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

行政奖励、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作为典型的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比较明显地体现了私法对公法的渗透。众所周知,民商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行政奖励、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虽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完全对等,但是,较强制性行政而言,它们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强调,更加接近民事行为。2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而言,一般不会直接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非强制性行政中也可能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从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规范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就成为现代行政法所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当然,我们强调现代行政法制建设中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重要性,并非意味着强制性行政变得无足轻重,由于行政相对方在客观上具有滥用权利和自由的可能,行政主体仍要依法保留必要的强制性行政以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不过,现代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行政与传统行政法的“命令—服从”模式之间已不能同日而语,这既表现为行政主体只能依法实施强制性行政——“法未规定不可为”;也表现为强制性行政应该遵循法定行政程序,不得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还表现为强制性行政应该接受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以及其他的法律监督,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行政程序价值的日益重视及其法典化

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态度,大致说来,经历了两次比较大的转变,表现为两个发展阶段。

1见Michall Taggart edited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tive Law”,OXFORD 1997 PP.90-118,69-70.

2现代行政还经常采用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标,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居民提供无息或低息并且无须担保的贷款以帮助其脱贫致富,这种政府行为方式基本上就是民法的方式,现代行政管理方式

的这种变化被称为“公法向私法的逃遁”。

1946年之前可以视为第一阶段,它比较偏重于效率模式,主要旨在促进行政管理。对政程序立法的重视起始于19世纪末的欧洲大陆,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掀起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次高潮。但这一时期的行政程序法,主要还是出于方便政府对行政相对方进行管理的需要,用以提高政府的效率,而非出于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价值目标基本一致,此与现代行政法制所要求的民主、公开、公平和理性等价值取向存在着明显的距离。

1946至今可以视作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比较偏重公平模式,主要旨在制约行政权。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视程序公平的法律传统,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都为法院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正当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1946年,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的民主浪潮推动下,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它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了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原则。1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包括德国和瑞士在内的很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都产生过深刻影响,推动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高潮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亚洲国家为中心,又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日本、韩国、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等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二阶段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都明显地重视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权的功能,行政程序更多地成为行政相对方的一种权利,其透明度亦明显增强,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广泛地参与行政。

现代行政程序法必须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理性和参与等价值要求,而要贯彻、落实这些价值,应该具有一系列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这主要包括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等等。2其核心是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可能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方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如果采取正式听证的方式,则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事先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还可以减缓相对方的抵触情绪,自愿履行义务,降低行政成本。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之一。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只有实体法的要求而无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只是行政实体的附属品,甚至被视作行政机关的权力性规范和公民的义务性规范,否认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我们看来,只强调行政实体法价值而忽视行政程序法价值非常有害,它将导致行政法制建设的畸形。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树立起行政程序意识,重视行政程序法的独立价值,3以促成现代

1此后,美国又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66)、《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隐私权法》(1974)和《阳光中的政府法》(1976)等,进一步贯彻了行政公开的原则。

2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于《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研讨会论文集》(1998),第100页以下。

3我们主张行政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但不主张“法即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的主张都不可取,还是二者并重为宜。

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的出现。

我国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对行政程序法价值的认识越来越明确,行政程序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目前行政程序立法采取的主要是分散规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方式,在各个单行法中对相关的行政程序加以规定1。我们认为,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条件的日渐成熟,将来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程序中具有共性的部分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系统、全面的规定,这样既可以避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还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保障行政法制的统一。2

六、行政法机制更趋完善3

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制度体系大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旨在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另一类是旨在调整监督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而言,这两类制度应该具有统一的行政法机制一以贯之,成为行政法机制的载体,以保证行政法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我们看来,传统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功能都是片面的。其中,“管理法”主要依靠制约机制来制约行政相对方以维护行政法律秩序,“控权法”则主要依靠制约机制来制约行政权以维护公民自由,“管理法”与“控权法”都只具有制约机制与制约功能,都只强调对一方主体进行片面控制,而缺失激励机制以激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实践证明,片面主张消极制约的行政法,要么压抑相对方的能动性,要么成为行政机关积极行政的障碍,不利于行政法功能的全面实现。

我们认为,现代行政法机制应该是制约与激励相容的。与“管理法”和“控权法”的所采用的单向思维方式不同,“平衡法”采用辨证思维方式来构建行政法机制。正如市场经济由于兼有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促成了市场竞争与分散决策的理性化一样,要实现、维持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也必须具有完善的制约与激励机制。

行政法制约机制是指行政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预防、制裁违法行政;又制约相对方滥用相对方权利,预防、制裁行政违法。行政法激励机制是指行政法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益与私益的增长创造更多机会,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依法全面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促成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不过,尽管平衡法的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不可

1例如,《行政处罚法》就是最具代表性的行政处罚领域的行政程序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公民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在重大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有要求举行听证会

的权利。

2行政程序有法定与非法定之分,我们强调行政程序法典化,并非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法定,事实上,这也做不到,总会存在大量的任意程序。在我看来,只需将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行政程序依

法规定为法定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尤其是强制性行政行为,起到制约行政权、维护行政相

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而对于一些并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则无须依法规范,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当然,无论是法定的行政程序还是任意性的行政程序,都不能违

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3参见,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77页以下。

能将二者断然分开,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在功能上经常表现出相互依赖、共生共促的特性。譬如,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既能扩张相对方权利、又有利于监督行政。

我们认为,现代行政法机制的制约与激励并举,正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趋势,现代行政法只有具备融洽的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才有可能充满生机与活力。一方面,我们应看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对立性、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冲突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不一致性,因此现代行政法制必须建立制约机制,通过限制行政权作用的范围和程序、建立监督体制来制约行政权;通过对相对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来制约相对方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存在着合作性、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具有统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因此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挥创造性,积极寻求最佳的管理方式以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行政、为社会提供最好的行政服务;鼓励市场主体竞争、合作、创造社会财富,并且充分发掘自身潜力,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参与行政,影响行政决策,推定行政民主化进程。这两种机制应当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简而言之,行政法机制激励与制约相容的实质是,正确地处理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以行政法制度体系作为载体的行政法机制的协调运作,以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共同增值。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完善的现代行政法机制应当是制约与激励的协调运作,但这并非意味着没有重点,恰恰相反,现代行政法应当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情势而有所偏重。例如,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当中,一般而言,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行政机关经常任意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就应当放在如何更加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激励行政相对方参与行政这两个方面;而且,无论是制约还是激励,都不得违背行政法治原则,该依法制约、依法激励,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

七、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

尽管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经常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如何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方提供完善的、具有实效的权利救济,就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自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来,在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信访等权利救济方式逐步完善,这就为因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方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救济途径。

但是,我国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仍然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一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高涨,而现实中行政寻租现象严重,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提供更加完善的权利救济的要求愈益强烈;

二则,我国已加入WTO,WTO旨在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由于WTO规则的绝大部分规则是针对政府行为的,而司法审查则是保证WTO规则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WTO在权利救济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现有的权利救济制度与之相比尚存有一段差距。三则,我国政府已经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由于这两个国际公约在权利救济和保障方面也有比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行政法应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权利救济。

1、权利救济方式趋向多样化

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信访、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赔偿等,未来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除了既有权利救济方式的功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挥之外,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方式——行政裁判制度——有可能在我国得以普遍建立。

根据国外的经验,行政裁判机构一般是由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的化解纠纷机构,它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和行政事务方面的专家,其功能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的裁判机构还同时裁决民事争议。由于行政裁判机构同时具有法律与行业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权利补救的功能,程序较为简便,效率较高,因此,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重视,不仅那些主要由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英美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发展,即使在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德法等国,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也受到特别重视,它们在一般行政法院之外,还设立了众多的特别行政机构(或行政委员会),主管各专业行政领域的行政争议。

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存在着专业化分工不够充分的问题,业已存在的一些专业性行政复审委员会,例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其独立性较差,裁决的公正性也缺乏有力保障,这些都不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我国行政法应当顺应现代行政法制在权利救济方面更趋多样化和实效性的趋势,借鉴外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专门性行政裁判机构。

2、司法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

就司法审查概念本身而言,它是一种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制度,其功能在于保障法律符合宪法,行政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司法审查特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限监督。随着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已显得过于狭窄,应该有针对性地加以扩充:

第一,应当逐步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相对方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实现事前救济,可以避免事后无法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可以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只能保护提起诉讼的相对方,而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保护所有可能或已经受到该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方。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显然难以适应我国民主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地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已成为行政法制建设的趋势之一。此外,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也是WTO具体协议的要求。例如,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就要求成员国允许法院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我看来,为了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其行使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司法审查权。

第二,部分终局裁决行政行为将被取消。在任何国家司法审查的范围都不是无限的,概而言之,排除司法审查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或者无法进行最有效的审查。例如,在有些国家,一部分的劳动争议行政案件便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理由是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类特殊的行政纠纷。二是当事人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例如在有些国家,在当事人选择了仲裁的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司法审查。三是司法审查受到宪政框架的限制。例如,在美国,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而在英国,法院受“议会主权”原则的制约不能对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从我国相关的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看,有些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新修改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赋予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特别权力关系的救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通行于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个人对国家具有较强紧密性和附属性的关系,如公务员或军人与国家的关系,公立学校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监狱服刑人与监狱的关系等。依照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行政机关可以在这些行政关系中自行制定行政规则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干预个人基本权利,个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没有救济途径。我国虽然没有明确采纳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行政法制实践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不太重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与公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权利救济。战后,在德国、日本等国,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受到严厉的批判,认为该理论同法治主义、人权普遍保护原则相违背;这些国家进而在制度上认可该关系中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并予以救济。据此,我们认为,由司法逐步提供特别权力关系救济,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趋势。1

第四,行政诉讼法所救济的权利范围应当扩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相对方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随着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否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我国签署的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相背,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不相称。

3.司法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绝不是任意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裁量时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仍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而不能恣意行事。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的成

1[日]和田英夫著,倪健民、潘世圣译:《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60—

文法,还包括作为法律价值载体的法律原则,倘若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也同样属于违法行政,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这种行政行为。我们的法院以往不太习惯运用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审查行政行为,这种现象现已得到一些改变,一些法院开始在一些案件中援引法律原则进行判决,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将成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八、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

我们认为,就行政法制建设的总体而言,应该遵循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就具体的行政法制建设环节而言,应该注意引进一些适宜的行政法制方法。正如行政法学研究需要一定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样,行政法制实践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法制方法,行政法制方法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行政法制实践表明,在行政立法中,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行政法制方法,就很难制定出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如果离开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方法,就不利于行政法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如果撇开有效的行政法制方法,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传统行政法是不太重视行政法制方法的,现代行政法中行政法制方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突出,恰当行政法制方法有助于更加有效地避免行政法关系中的寻租与腐败问题的出现。然而任何一种方法都很难说是尽善尽美的,是放之四海而皆会有绩效的,关键在于条件与规则是否相适应。

1、行政立法中的公共选择

公共选择理论主张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决策过程。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一,传统行政法的人性假定是矛盾的,现代行政法应采用统一的理性人假定;二,可以将“交易”概念引进行政法,以解释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三,立法过程应当公开,支持公众普遍参与立法,以保障立法决策合乎理性;四,应健全规范行政立法的法律制度,以防出现行政立法专横与行政部门寻租。

应该说,公共选择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为合理解释“政府失灵”提供了一种新视角,但是,该理论无法回答在“市场失灵”普遍存在的情形下、现代政府在解决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社会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批判采用公共选择方法,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来弱化行政立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寻租,以保证行政立法的过程民主与结果公正。1

2、行政执法中的博弈

源于数学的博弈论,作为对人类行为规律的系统研究方法,正广泛运用于经济学、65页。[日] 野宏著,刘宗德、赖恒盈译:《行政法I》台湾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6页。

1参见[澳]休·史卓顿等著、费昭晖等译:《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对政府功能的批

评与反批评的理论纷争》,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博弈论又叫对策论,它研究的是当数个决策主体之间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时,他们的决策问题,以及这些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所有决策主体的最优战略或行动的组合。1

将博弈确立为行政法制方法之一,对于行政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作为不同利益主体,他们事实上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博弈,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法律的空子”,在一般人看来属贬义,有些时候则反映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博弈。在以行政权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法制中,行政主体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和相对方都不被视为理性的、追求个人自身利益与机构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这就丧失了博弈的基础。在现代行政法中确立博弈的行政法制机制,相对于传统行政法而言,意味着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突破:

首先,博弈的人性假定是将行政法主体视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谋求互惠而自愿合作的战略选择,因此,现代行政法制应当体现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在权益上的竞争与合作。其次,博弈要依托于正当法律程序,只有当行政主体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义务、行政相对方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所赋予的权利,双方才有可能进行博弈、博弈过程才会展开。再次,博弈的前提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为此,必须对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予以制约——尤其要注意制约行政权,以防行政机关将博弈的“说服”过程蜕变为压服过程。最后,在博弈过程中,参与博弈的行政法主体都有自主表达的自由、自主决策的能力。

我们认为,在现代行政法制建设中,应当提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合作博弈”,通过多方博弈以整合行政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相对方所代表的私人利益,达至“双赢”格局,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3、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构建现代行政法制的方法,其理论前提是,司法审查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必然要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行政法制方式,是平衡原则在司法审查领域的具体应用,从而成为现代行政法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选择公共利益,这种观点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不相符。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官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必要的衡量,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中的有些条款,就吸收了利益衡量理论的某些观点,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了,但如果撤销它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时——比如某个地方政府所批准的大型工程已经竣工了,有人不

1参见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页以下。

2参见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以下。

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发现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不作出撤销判决,而是作出一个确认判决,确认这个决定是违法的。这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就是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综合衡量的结果。1

当然,利益衡量的程度和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行政法原则与规则。例如,不能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应当充分体现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我们据此认为,确立一种利益衡量的动态的相对标准,以取代传统的司法审查的固定的绝对标准,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趋势之一。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2018-01-09 10:16 来源:欧柯奇技术 一、现代农业内涵定义 现代农业是一个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它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而是一个具体的事物,它是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从发达国家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的现代化,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装备农业,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生物化和化学化;二是农业组织管理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区域化和企业化。 (1)现代农业的本质内涵可概括为:现代农业是用现代工业装备的,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用现代组织管理方法来经营的社会化、商品化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 (2)现代农业是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商品率为途径,以现代科技和装备为支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综合作用下,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 二、主要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状况 1、美国 美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高,是世界上唯一的人均粮食年产量超过1吨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农业是美国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美国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家庭农场,目前美国拥有204万个农场,每年创造的农业产值3000多亿美元,

其中10%由400个大农场贡献,40%由中等规模的3.5万个农场贡献,其余由200万个农场贡献。 2、日本 日本人口密度大,人均耕地占有量小,农业发展面临较多障碍与限制。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发展迅速,现代化水平非常高,有多项农业指标领先于其他发达国家。日本的水稻、豆类、饲用玉米、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的品质很高;日本的食品与水产品大量出口,其上市公司的市值占据日本总制造业的10%,成为出口创汇的主要部门。3、荷兰 荷兰人均农业用地仅2亩,地少人多。但荷兰农业坚持集约化、外向型发展道路,农产品出口率达70%,居世界首位;出口额占全球市场的9%,居世界前列。花卉出口占世界市场的60%以上,是名副其实的“花卉王国”;蔬菜、乳制品和猪肉出口名列世界前茅。 4、以色列 以色列耕地少,自然条件恶劣,农业从业人员仅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4%,但依赖滴灌技术等高科技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农业奇迹。农产品不仅能自给,水果、蔬菜和花卉还出口到欧美市场,被称为“欧洲的菜篮子”。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农业发展水平和生产效率非常高,属于世界先进水平,其人均农业生产总值排名第一。澳大利亚农业属于外向型经济,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农产品出口收入平均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为60%以上。 三、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现状

中国法治建设的与存在的问题论文

山东交通学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课论文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姓名学号备注 李述群140611229 邱国富140611230 组长 赵世达140611231 董昊亮140611232 张庆元140611233 杨元栋140611234 姜程文140611235 于泳哲140611236 2014年 12 月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应明确法治的起源、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与特征等。 法治的起源: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的概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而现在一般说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1、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2、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3、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4、法律职业的中立性;5、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6、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7、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同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全局着眼,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做出了评价,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即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全社会应当尽快把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年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就。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大步。65年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的35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儿女的努力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

计算机组成原理96209

1.完整的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配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2.计算机硬件包括运算器、控制器、存储器、输入设备 和输出设备。其中运算器、控制器和存储器组成主机运算器和控制器可统称为CPU。 3.基于存储程序原理的冯·诺依曼计算机工作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地址访问并顺序执行指令。 5.系统程序是指用来对整个计算机系统进行调度、管理、监视及服务的各种软件,应用程序是指用户在各自的系统中开发和应用的各种程序。 6.计算机与日常使用的袖珍计算机的本质区别在于自动化程度的高低。 7.为了更好地发挥计算机效率和方便用户,20世纪50年代发展了操作系统技术通过它对计算机进行管理和调度。 8.指令和数据都存放在存储器中,控制器能自动识别它们。 9.计算机系统没有系统软件中的操作系统就什么工作都不能做。 10.在用户编程所用的各种语言中与计算机本身最为密切的语言是汇编语言。 11.计算机唯一能直接执行的语言是机器语言. 12.电子计算机问世至今计算机类型不断推陈出新但依然保存存储程序的特点最早提出这种观点的是冯·诺依曼。 13.汇编语言是一种面向机器的语言,对机器依赖性很强,用汇编语言编制的程序执行速度比高级语言快。 14.有些计算机将一部分软件永恒地存于只读存储器中称为固件。 15.计算机将存储、运算逻辑运算和控制三部分合称为主机,再加上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组成了计算机硬件系统。 16.1μs= 10-6 s,其时间是1ns的 1000 倍。 17.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文本处理属于应用软件,汇编程序属于系统软件。 18.指令的解释是由计算机的控制器来完成的,运算器用来完成算数和逻辑运算。 23.存储器的容量可以用KB、MB和GB表示,它们分别代表 2 10字节, 2 20字节和2 30字节。 24.计算机硬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机器字长、存储容量、运算速度。

购物中心概念及开发变化趋势

概念 购物中心(Shopping Center/Shopping Mall)是指一群建筑,是组合在一起的商业设施,按商圈确定其位置、规模,将多种店铺作为一个整体来计划、开发和经营,并且拥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从严格意义上讲,购物中心不是一种商业业态,而是一种有计划地实施的全新的商业聚集形式,有着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是业态不同的商店群和功能各异的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会展等设施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有计划地聚集在一起。它通常以零售业为主体。与自发形成的商业街相比,购物中心在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中,均是作为一个单体来操作:一般是物业公司建楼、出租场地,专业商业管理公司实行统一招租、管理、促销,承租户分散经营。 购物中心的种类 根据国际购物中心协会对购物中心的分类,按规模对购物中心类型进行分类可分为邻里型购物中心、社区型购物中心、区域型购物中心、超级区域型购物中心 按业态特色对购物中心进行分类,可分为能量中心、奥特莱斯、生活休闲型、娱乐中心由商

务部主导、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受委托组织起草的《购物中心等级划分规范》于2015年3月开始实施,将购物中心划分为都市型购物中心、社区型商业、地区型商业和奥特莱斯。 发展: 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产生于二十世纪初,五六十年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盛行,掀起了商业经营方式的新浪潮,并逐渐以其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旅游等综合性经营模式与完美的环境配套设施而风靡欧、美、日及东南亚国家。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购物中心,常见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供销社、百货大楼。 90 年代中期,随着上海港汇商城、广州天河城、北京国贸中心的陆续建成开业,开始拥有了一批业态复合度较高、规模面积也较大且经营也较成功的真正的购物中心。2003年底,中国省会以上城市购物中心总体数量为236家,2011年底,全国大型购物中心数量达到2795家。国内购物中心正呈现蓬勃发展势头,近年来每年新建数量近300家。

现代建筑设计方法和发展趋势探讨

现代建筑设计方法和发展趋势探讨 发表时间:2018-12-07T10:49:45.85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5期作者:何明 [导读] 是运用建筑设计人员专业能力和思维能力对建筑进行科学设计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也更加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建筑空间的要求也不断增多。基于此,现代化的建筑设计逐渐趋向于完善,从传统的设计方式发生了多元化的转变。本文分析了当前现代建筑设计方法及发展趋势。 何明 320401198xxxx13716 江苏常州 213000 摘要:建筑设计是建筑规划和建筑施工之间的重要工作,是运用建筑设计人员专业能力和思维能力对建筑进行科学设计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也更加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建筑空间的要求也不断增多。基于此,现代化的建筑设计逐渐趋向于完善,从传统的设计方式发生了多元化的转变。本文分析了当前现代建筑设计方法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现代建筑;设计方法;趋势;节能 引言:建筑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不同的工作阶段,无论是前期的建设规划,构思方案,或设计方案和技术深化的阶段,始终渗透着合理性的理念。在对现代建筑进行设计时,理应充分考虑到建筑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本着“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利用建筑设计方式实现对空间的合理分配、建筑功能的合理构建,为广大群众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 1、现代建筑设计内涵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日常,也是在生存的基本条件。而建筑是人类在发展的历程中最基础的生存环境,逐渐完善建筑空间的内容能更好地帮助人们提升幸福感。另外,人们生活中的主要活动空间都是在建筑设施中完成的。因此,在建筑的设计上要结合实际考虑人们在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需求,以此来提升生活的乐趣。随着建筑设计工作量的逐年增加,大部分的设计人员存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设计质量的问题,建筑设计方案缺乏创新和可行性。建筑设计包括许多技术,如:建筑物理、材料、构造、结构、设备以及施工技术等,是建造房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注意科学合理地选择建材,进行设计时不要随心所欲,而是要根据有关规范以及标准进行,而且在进行设计时要考虑全面,如:物理要求、施工技术以及建筑设备,确保精确到位。建筑设计工作中做到结合实际是基本的要求,坚持建筑设计的合理性是设计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应该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完整、全面、系统地坚持合理性原则。通过对当前现代建筑设计过程中主要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以及探究,可以看出现代建筑设计需要格外重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重视建筑物的形象以及艺术感,进而有效的提升建筑物的质量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当满足建筑物功能要求;第二、技术措施要合理;第三、经济效果要理想;第四、应当满足建筑美观要求;作为建筑作品的开发或是设计者,应当加强注重对建筑实体功能造型的处理,继而保证建筑设计、城市规划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现代建筑设计方法 2.1重视建筑艺术功能 建筑设计中的艺术性要求也是设计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它主要包括了对建筑内部与外部以及各层次、各环节中的设计,使建筑在施工后可以达到理想的艺术效果。另外,建筑设计中,还要考虑到外部设计对突出建筑物的特点以及对居住者心理的影响。在进行现代化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平面功能设计方式,建筑物的设计阶段,合理的利用平面功能分析法能够有效的将建筑物的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建筑物设计还需要重视建筑的外部形象以及艺术感,建筑物的艺术感往往能够有效的提升居住者的舒适度。充分发挥符号对建筑物的装饰和象征作用,让建筑物成为一个独一无二和具有特殊文化特色的标志,是符号的意义。 2.2资源合理分配 建筑设计就是对城市空间资源、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是城市集约化发展的有力保障,在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城市发展的环境危机和资源困境,要结合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化开发的实际,将合理性原则体现在建筑设计的资源整合中,通过建筑设计平衡各方面利益,做到对发展的有效保障。结构和空间在建筑物内部往往相辅相成、相互影响,要想真正的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确保建筑设计符合一定的要求等,就需要合理的控制好建筑物内部的结构以及空间的关系,合理的分配建筑结构,选择恰当的结构形式,进而实现对建筑空间的合理分配。实现建筑方案设计和城市土地,空间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互相协调,相互组织,积极配合城市车辆以及人流,从一定程度上说,高质量的建筑设计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压力。设计中应结合相关技术的进步,提高能源的集约化利用程度,积极结合自然气候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资源,以减少空调、照明对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 2.3设计方法与技术的结合 随着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的深入,各行各业都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建筑设计需要基于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借助自然因素来装饰和点缀建筑外部形象,进而有效的体现出建筑物的自然美,将建筑的功能进行系统的协调。舒适、健康、高效和美观是住宅建筑的基本特点,这类特点的实现需保证设计环节遵循因地制宜思想、整体设计思想、以人为本思想,其中整体设计思想指的是综合结合气候、当地文化、经济等因素开展设计。同时,注重建筑与艺术的结合,结合制定的主题,进行艺术的创造,做到建筑、艺术、文化、景观的完美结合。应极力避免只注重某一个片面因素而忽略统筹整体所产生的设计缺陷。建筑设计应当立足于施工环节,应当重视起可实施性以及可操作性,在保证施工的要求之下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及优化。总之,在现代化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得考虑到现代技术的利用,平面技术发挥对建筑功能的分配和调整,空间结构技术发挥对空间以及结构的有效调度,保证现代建筑设计的有效性。 3、现代建筑设计发展趋势 3.2建筑节能化设计 现代建筑中出现了更多的新型建筑设备以及更具备现今时代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在提高建筑效果的同时增加了节能环保的难度。因此,在进行现代建筑空间设计时,要将节能意识融入到原有的基础设计中。在具体的住宅建筑设计中,围绕防晒墙与架空屋顶、遮阳板、窗户玻璃、自然通风开展的设计均可较好满足住宅建筑的节能诉求,而这些设计往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建筑的美观性。例如,在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设计中,遮阳板的应用能够有效降低夏季建筑内部所受辐射,结合计算机实现遮阳板的智能控制,即可较大程度降低

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0137630.html, 加快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 作者:胡雪峰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1期 摘要: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步入新的发展时期,为加快其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可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积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四是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五是畅通监督渠道,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六是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文化环境。 关键词: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宣传教育。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经过四十年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在逐渐走向成熟的同时,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目标,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只是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当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的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提高。因此,制定高质量的良法就成了迫切要求,而良法的产生离不开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立法的科学化,首先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平衡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要深入社会实践,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立法的科学化还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要保证立法的科学化,就必须坚持立法的民主化。从内容上讲,立法的民主化是指法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要有大局意识,要摒弃部门和阶层利益,真正做到为民立良法。从程序上讲,立法的民主化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提高立法质量,让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最严重的违法莫过于政府违法。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 基于上述原因,当前,我们应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着力通过法律来规范政

现代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

现代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建筑设计对整个建筑的使用和功能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建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类将丰富的智慧和想象力发挥到建筑设计中,使建筑设计得到不断的创新,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 关键词:建筑;设计;建筑设计 随着科技和信息的高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生态与环保主题仍然是不可动摇的话题,而复古、浪漫、简明的情怀与高科技的应用成为了新时期创作的热点,这些都主导了建筑设计的灵感来源。因此,经过对各地建筑设计发展趋势的相关研究,总结出高科技智能建筑、绿色生态建筑、实用主义建筑在现在和将来都必将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1建筑设计的技巧 1.1不因时尚影响个性化设计 建筑设计即要有时代感,又要兼有民族性,要以独特的眼光进行创意性的设计,充分显示出崭新的风格。在设计意识上应体现出一种社会的进步、一种民族的使命感。建筑设计整体的多元化和部分个性化的发展,使人们对设计形态、设计情感产生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更新的题材和形式出现;建筑设计中反映出的轻松、简洁、独特、浪漫、新奇的趣味性和深沉、朴实得体及创世纪性的超前意识,体现出别具一格,风华正茂的态势,是一种时尚和个性化在建筑设计发展变化中的体现。 1.2用设计的特殊语言表现一定的文化内涵 如同一部优秀音乐作品一样,好的建筑设计必须有其明确的主题。建筑设计的艺术特色是在不经意中自然而然显露出来的,是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意之中体会到的,而那些过分强调文化内涵,欲把中外文明史全都汇集于一室的设计,会有堆砌繁复,令人窒息之感;而没有文化内容的设计又显得空间呆板,缺乏品位。 1.3掌握和运用建筑设计的基本规律

(word完整版)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发展现状、方向和趋势

类别:综述 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发展现状、方向和趋势 龚德平 现代农业是市场化、工业化、科学化、集约化、社会化、补贴与福利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就是用现代物资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组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管理农业,用现代市场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知识文化型农民发展农业。现代农业高技术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 (一)、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发展现状 随着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农业高技术发展迅速。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不断向农业科技领域渗透和融合,逐渐形成了分子育种技术、转基因技术、数字农业技术、节水农业技术、食品加工技术、航天育种技术等农业高技术体系。 1、农业生物技术发展迅速,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制高点,对科学、技术、方法、理念、产业、社会与伦理产生一系列的革命性影响。现代分子育种学与传统动植物育种技术的结合,促进了新兴分子育种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由于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尚存在一些科学意义上的不确定性,科技界纷纷把研究重点转向动、植物分子标记辅助选择技术,该技术具有高效、安全的突出优点,已经展示出部分常规育种技术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以转基因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最活跃的农业高技术产业领域之一。农业生物药物技术研究取得了一

批重大突破,成为农业高技术研究领域角逐的重点领域,目前以基因重组技术为代表的生物技术是农业生物药物研究的核心技术。生物技术在理论和技术上不断取得突破,为现代农业高技术的孕育、成熟、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直接地影响着人类的精神生活,冲击着传统的伦理观念,衍生出许多新的伦理道德问题。 2、农业信息技术与数字化技术日新月异,对传统农业的改造显示出强劲的动力。农业信息化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主要有数据库技术、农业专家系统、3S技术、农业网络技术以及精确农业技术等。农业专家系统最早于1986年出现在美国,现在专家系统通过网络传送到田间和饲养场正成为一种趋势;以3S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与精确农业技术为基础的精确农业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新潮流;农业现代高技术装备迅速地吸收应用电子与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展成就开发出智能、高效、多功能和大型化农业现代装备。与此同时,农业信息技术与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社会物资生活、精神生活方式、以及人类物资、精神文明空间的拓展与延伸产生深刻的变革。 3、高技术引领驱动和支撑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成为世界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根本标志。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解决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现代农业综合发展问题提供了新的技术途径,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节水农业技术、新型肥料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目前节水农业研究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作物水分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依据作物生理需水确定作物用水;在新型肥料技术方面,目前主要研究主要集中在纵横向动态平衡施肥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建设: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抗战胜利后,为尽力争取和平民主,并在1945年的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许多努力,重庆谈判签署了《双十协定》,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有利于人民的协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失误是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表现在:①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是首要环节。 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③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础的一环。④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2《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⑤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⑥1999,“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⑦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形成邓小平理论,以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计算机组成原理(肖铁军2010版)课后答案(完整版)

计算机组成原理(肖铁军2010版)课后答案 第一章;1 .比较数字计算机和模拟计算机的特点;解:模拟计算机的特点: 数值由连续量来表示,运算过;数字计算机的特点:数值由数字量(离散量)来 表示,;2.数字计算机如何分类?分类的依据是什么?;解:分类:数字计算机分为专用计算机和通用计算机;分类依据:专用和通用是根据计算机的效率、速度、价;通用机的分类依据主要是体积、简易性、功率损耗、性;3.数字计算机有那些主 第一章 1.比较数字计算机和模拟计算机的特点。 解:模拟计算机的特点:数值由连续量来表示,运算过程是连续的 数字计算机的特点:数值由数字量(离散量)来表示,运算按位进行。两者主要区别见P1 表1.1。 2.数字计算机如何分类?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解:分类:数字计算机分为专用计算机和通用计算机。通用计算机又分为巨型机、大型机、中型机、小型机、微型机和单片机六类。

通用机的分类依据主要是体积、简易性、功率损耗、性能指标、数据存储容量、指令系统规模和机器价格等因素。 3.数字计算机有那些主要应用? (略) 4.冯. 诺依曼型计算机的主要设计思想是什么?它包括哪些主要组成部分? 解:冯. 诺依曼型计算机的主要设计思想是:存储程序和程序控制 存储程序:将解题的程序(指令序列)存放到存储器中; 程序控制:控制器顺序执行存储的程序,按指令功能控制全机协调地完成运算任务。主要组成部分有:控制器、运算器、存储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 5.什么是存储容量?什么是单元地址?什么是数据字?什么是指令字?解:存储容量:指存储器可以容纳的二进制信息的数量,通常用单位KB、M B、GB来度量,存储容量越大,表示计算机所能存储的信息量越多,反映了计算机存储空间的大小。 单元地址:单元地址简称地址,在存储器中每个存储单元都有唯一的地址编号,称为单元地址。 数据字:若某计算机字是运算操作的对象即代表要处理的数据,则称数据字。指令字:若某计算机字代表一条指令或指令的一部分,则称指令字。 6.什么是指令?什么是程序?

探讨现代建筑设计的主流发展趋势

探讨现代建筑设计的主流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随之加快,城市建设也因此而日新月异,居住者对于建筑设计要求也随之拔高。但就当前来看,建筑设计仍然存在较多不足。基于此,笔者针对现代建筑设计主流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标签建筑设计;现代建筑;发展趋势;主流 在当今经济与社会极大发展的前提下,生态和环保仍然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题,高科技的应用以及简明、浪漫以及复古情怀俨然成为当代创造热点,这在建筑行业中也有具体体现,并在建筑设计灵感来源中发挥主导作用。从当前建筑设计各类发展趋势来看,实用主义建筑、绿色生态建筑以及高科技智能建筑成为建筑设计在当下和未来的重要构成部分。 一、对建筑设计的认识 人类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所学新工艺、新技术、科技知识以及自然资源用于建造能够与人类活动要求相适应的人工环境可称之为建筑。建筑类型包括多种,如学校、住宅、医院、体育、酒店以及商业办公等,不同的建筑类型其风格也有所不同,其功能和类型决定了其个性特征需要以不同建筑形式进行表达。而建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建设水平的提高,建筑功能质量也随之提升,居住者使用更为便捷,同时舒适度也得以满足。 建筑设计应始终保持与环境相适应,其建筑风格、色彩、立面应与周边建筑环境保持协调一致。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建筑设计应采取合理、先进的建筑技术,实现建筑功能目标与技术手段二者之间的和谐一致,坚持建筑技术与建筑艺术充分结合的设计理念,对经济、技术以及环境等客观条件予以综合考虑,并尊重客户需求,坚持理性前提下的创意和个性。 作为一项复杂性较高的综合系统工程,建筑设计在其各工作环节中始终秉承经济适用理念。因而在建筑设计实施过程中,建筑设计全过程的优化控制是极为必要的。优化建筑设计有利于保持方案的最佳性,并通过最短路径实现现代科学技术的引入与使用,进而通过现代化工具的应用来实现既定目的。就此点来看,信息、情报以及技术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倘若只着眼于设计质量合乎设计要求,或仅仅依靠设计条文和相关规范的被动性制约是远远不够的,这与现代化发展趋势也难以适应。 二、现代建筑设计的主流发展趋势 (一)绿色设计理念 (1)节约能源:现代建筑对太阳能加以充分利用,或通过设计节能型建筑围护结构,以此来降低空调以及其他采暖设备的使用率。同时以自然通风原理为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对于新中国来说,法治还很年轻还不够健全,但是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加强。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同志亦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之处,必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建设正是在铸造这个国家的规矩。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不变质、不变色,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准绳,处理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许多问题才好解决。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实现全面进步。这些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总体上是与我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法治的建设,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正如江泽民所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 1

5大特点概括全球购物中心发展趋势

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购物中心登上历史舞台开始,按照这种商业项目的开 发主体、开发理念的发展变化,以及中国购物中心自身位置、规模、功能组合、专业化程度等特征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可以将中国的购物中心发展历程概括 为探索、尝试、发展和繁荣的四个阶段。而在全球大环境下,购物中心同样经 历了从满足顾客日常需求的传统购物场所向综合性购物场所演化的过程。在未来,不变的看法是购物中心将成为以顾客体验为重,拥有自身特点的定制化购 物中心。 未来消费趋势 全球层面Z世代已长大。Z世代指的是1990年至2010年间出生的人群,他们受到互联网、即时通讯、短讯、MP3、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科技产品的巨大影响,消费观念与前人有很大差异。另外,全球智能化生活的演进已改变无数人 的生活,比如APPLE PAY、HUAWEI PAY等闪付方式的出现,金钱的概念已变成 了数字的变动;线上购物享受足不出户购遍全球的生活方式缩短了世界的距离。因此,全球的购物中心都在加强互动体验的购物环境,更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高品质生活的概念宣导等,目的是吸客与留客。

中国层面由于二胎政策的放宽,婴童类或者亲子类业态在购物中心的比重越来越大,儿童与青少年的消费影响力日益增强,是商家瞄准的重要目标。而“环保”这个词语在近几年已深入人心,衍生词“绿色”“健康”更是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大家的消费观念也向这一领域靠拢。 网上有资料对分布于美、欧及亚太地区的80个购物中心进行分析,规模涵盖城市型、超区域型、区域型、社区型四大类型,总结出以下观点:1、约80%的购物中心把“个性化的主题定位”、“独特体验的建筑设计”、“个性化和独特体验的业态品牌”作为主要发力点。2、约30%的购物中心把“面向新一代的定位和品牌”、“注重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品牌”、“体现便捷服务的商业模式和 科技应用”作为次要发力点(如下图)。

现代农业发展趋势

现代农业发展趋势 第一讲现代农业发展趋势 第一部分农业发展的阶段分析 一、原始农业阶段 1、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发生 动机:环境变化引起新的食物来源的需要 产生:驯化野生动植物 标志:“神农氏”的出现(约6000年前) 过程:黄河流域的裴李岗文化和磁山文化、仰韶文化,长江下游的新石器时代遗址、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 2、原始耕作技术 刀耕火种,使用的工具主要有石刀、石斧之类,这些都是用来砍伐树木。 3、原始动物的驯养 (1)由于狩猎的需要,最先驯养的动物可能是狗。(2)到四、五千年前,家畜饲养进一步发展,狗、猪、牛、羊的数量增加。(3)新石器时代晚期,马和鸡在成了饲养的家畜、家禽,后世所称的“六畜”此时都已被人们驯养了。(4)种植业和养殖业开始发展。 二、传统农业阶段 (1)产生:奴隶制后期至蒸汽机发明之前时期。 (2)内涵:在生产过程中以精耕细作、农牧结合、利用自然环境条件进行生产经营;不使用合成农用化学物资,充分利用有机肥进行地力

培肥,保持土壤良好的结构性和耕性,延长土壤的使用寿命;采用农业和人工措施,如多种种植、增加天敌、人工捕捉、合理倒茬和换茬、筛选和种植抗病品种等措施,进行病虫草害防治,逐步地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农业耕作体系。 (3)特点: 1、铁制农具和畜力的广泛使用。 2、畜牧业出现以放牧或游牧为主的生产方式。 3、经济形式以自给自足、生产规模小的自然经济为主体。 三、石油农业发展阶段 “石油农业”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投入、高产出的农业现代化模式。这一模式之所以被称为“石油农业”,是因为它大量地使用以石油产品为动力的农业机械,大量使用以石油制品为原料的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 特点:追求产量,不计成本和环境破坏。 后果: 1、破坏土壤,加速水土流失。美国每年流失的土壤高达31亿吨,由土壤流失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亿美元。 2、化肥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美国31个州存在化肥污染地下水的问题,农村钦用水中63%被农药污染。 3、单一作物种植减少了遗传的多样性。单一作物种植造成了农业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减退,病虫害加重。 4、大量消耗能源且能源利用率低。 5、高投入带来高成本,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增加。

计算机组成原理

字长为4,采用补码表示,则表示范围为() A.-8至8 B.-7至8 C.-8至7 D.0至15 B 2. 计算机中进行定点加减运算基本上都是采用()。 A.补码 B.原码 C.反码 D.以上都是 A 3. 通过选择组合逻辑网络可以实现多钟功能的算数逻辑运算。 A.正确 B.错误 A 4. 数值数据和逻辑数据机器内部都表示成为二进制数串。 A.正确 B.错误 A 5. 下面哪一个不属于第一台通用计算机的特征() A.用离散符号表示数据 B.使用电子运算装置 C.不可编写程序 D.图灵完备

6. 在位片式运算器AM2901中,通用寄存器含有()个4位字长的寄存器,用双口RAM实现,具有双端口输出功能。 A.4 B.8 C.16 D.32 C 7. CPI是处理器每秒处理指令条数的指标。 A.正确 B.错误 B 8. 处于计算机系统的层次结构中最低层的是() A.汇编语言层 B.机器语言层 C.微程序设计层 D.操作系统层 C 9. 第四代电子数字计算机的典型特征是使用(),所以也被成为集成电路计算机时代。 A.电子管 B.晶体管 C.集成电路 D.大规模电路 D

()是计算器实际完成数据算术运算和逻辑运算的部件。 A.计算单元 B.运算器 C.加法器 D.算术逻辑单元 D 1. 两数补码的和等于两数和的补码。 A.正确 B.错误 A 2. ()组成了计算机的“大脑”。 A.运算器和控制器 B.运算器和存储器 C.控制器和I/O D.存储器和控制器 A 3. 在位片式运算器AM2901中,通用寄存器含有()个4位字长的寄存器,用双口RAM实现,具有双端口输出功能。 A.4 B.8 C.16 D.32 C 4.

对中国购物中心的发展趋势研究(最终版)

对中国购物中心的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通过从数量和建筑面积、购物中心的种类两方面来分析中国购物中心的发展现状,然后结合目前的中国国内消费环境以及和电商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演变,对中国购物中心的未来发展之路进行研究,得出中国购物中心的未来发展的三大趋势为经营主题化、差异化,运营百货店化、精细化和体验新奇化、智能化。关键字:购物中心趋势发展 目录 1中国购物中心的发展现状分析 (2) 1.1数量与建筑面积 (2) 1.2 购物中心的种类 (2) 1.3发展阶段 (3) 2中国购物中心的发展环境分析 (5) 2.1消费环境 (5) 2.2电商的竞争 (6) 3中国购物中心的发展的趋势分析 (6) 3.1经营方式主题化、差异化 (6) 3.2营运方式百货店化、精细化 (7) 3.3体验形式新奇化、智能化 (7) 4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产生于二十世纪初,五六十年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盛行,掀起了商业经营方式的新浪潮,并逐渐以其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旅游等综合性经营模式与完美的环境配套设施而风靡欧、美、日及东南亚国家。中国的购物中心建设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最早的项目是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天河城购物中心,随后以飞快的速度向前发展。相比前几年的高歌猛进、加速扩张,中国购物中心行业在受到电商冲击、商业项目过剩等综合因素影响下,从2015年开始频频出现延期开业、倒闭等令人揪心的现象,不少商业地产集团也开始谨慎扩张或者缩减投资计划,但这并不妨碍中国购物中心业的发展,全国商业地产存量市场依然庞大。 1中国购物中心的发展现状分析 1.1数量与建筑面积 据搜铺网商业地产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6年一季度,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已开业购物中心3547家(不含港澳台),总建筑面积达3亿多平方米,总经营面积达2亿多平方米。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与全球最大商业地产服务和投资公司世邦魏理仕发布《2015中国购物中心发展报告》,目前,中国购物中心的在建面积位居世界首位,全球购物中心在建量最大的十个城市中有九个在中国。 从开发总量来看,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截止到2016年一季度,已开业购物中心数量达到575家,总计建筑面积达5469.74万平方米,总计经营面积达3401.76万平方米,平均单个购物中心的体量达9.51万平方米;成都、武汉、重庆、苏州等32个二线城市拥有已开业购物中心1505家,总计建筑面积达16070.8万平方米,总计经营面积达10258万平方米,平均单个购物中心的体量达10.6万平方米;南通、常州、泉州等62个三线城市已开业购物中心1469家,总计建筑面积达13744万平方米,总计经营面积达9380.6万平方米,平均单个购物中心的体量达9.35万平方米。 1.2 购物中心的种类 根据国际购物中心协会ICS C对购物中心的分类,按规模对购物中心类型进行分类可分为邻里型购物中心、社区型购物中心、区域型购物中心、超级区域型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 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从5月中旬起,党内整风转变成了反击右派的运动,并且从反右扩大化开始,经历若干“左”倾错误,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在这个极“左”的岁月里,民主政治出现倒退,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法制建设造受到严重挫折。在这一时期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性法规,如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但是这一时期制定的行政法规总数不及第一阶段颁布的行政法规总数的一半,即使制定了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处于挫折和停滞状态。 3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8年,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全党全国的工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时候,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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