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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赠与房产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赠与房产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赠与房产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赠与房产

[主要案情]

2004年9月15日,何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在山东省广饶县开设的电脑专卖店的提货资金。借款期限为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在借款期限超过以后,王某向何某多次索要借款,何某却以其电脑专卖店经营不善并且已经倒闭,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拒绝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王某在多次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何某推上了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2005年12月2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何某在法定期间内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何某在判决书生效以后未能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王某于2006年4月5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何某在广饶县城内有商品房一套。但被执行人何某已于2006年3月6日将其所有的该处房产赠与其父亲,并于2006年3月7日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06年3月21日,何某与其父亲在广饶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当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已经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处房产能否当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产生了如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房屋。并且该房产不仅已经交付而且被执行人何某与受让人的赠与行为已经公证。该处房产又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那么该处房产就不能再当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在此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加之房屋产权部门又为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也为了保护房屋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该处房产不能再认作被执行人何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何某是生效判决书中的债务人,其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在申请执行人王某起诉追偿欠款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不仅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父亲。被执行人何某逃避债务的目的明确。由于该案被执行人何某与受让人其父亲之间的赠与行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造成了极大的利益损害,导致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何某赠与其父亲的房产虽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其赠与行为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故意,故被执行人何某将其房产赠与其父亲的行为无效。广饶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可以强制执行该处房产。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无偿赠与财产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所赠与的财产的特殊案例。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广饶县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执行人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可依法对该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其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被执行人何某赠与其父亲的房产已经经过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产权变更登记可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执行法官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对于《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应予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实际上是针对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即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得反悔撤销。而如果该赠与合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广饶县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何某的此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

(作者: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现代社会,信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人一旦失去信用,将寸步难行。为了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央行牵头银行做了征信系统;而法院则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名单已经被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因此银行可以直接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到客户的被执行信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银行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银行黑名单是怎么回事?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去借款之后逾期了,或者是信用卡欠款未还款,当借款人再次到银行借款时,很多银行都不借钱了,这时候我们就说这个借款人上了银行黑名单。 但是坦白讲,银行黑名单并不存在,只是说明借款人在银行无法贷到款的状态,因为征信上面留下了污点,所以很难借到钱,但是如果不是征信特别差一般情况下你可能只上了一家银行的黑名单,可能还了一家银行又能够借到钱了。 失信执行人是怎么回事? “老赖”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一般来说,失信被执行人都会存在严重的征信不良记录,并且失信被执行人会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而一般所谓的有征信不良记录的人,并不会存在太长时间不还款或者是存在其他的问题,所以,有征信不良记录人只要认真的保护好自己的征信问题,就比较容易让自己的征信记录恢复到良好的状态。 并且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很多,不能高消费,例如,不能做高铁、动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宾馆,子女不能住星级学校等,不能做上市公司高管等。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在哪里登录?以下是PINCAI小编收集整理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点击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社会各界人士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10358419.html,),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只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有益尝试。依照《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规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短短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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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体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实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先进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安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规范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可扩展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6.可管理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项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1.组织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2.业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1.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2.高效的信息填报与迁移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3.案件执行情况分析, 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错误!未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全国法院执行网

全国法院执行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 号 为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 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 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 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 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 2 日内 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2 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 2 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 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 2 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7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1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 《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被惩戒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惩戒内容是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

全国失信人员查询系统

全国失信人员查询系统 失信人和老赖的区别债转转的债转君发现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不涉及法律约束。全国失信人员查询系统(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全国失信人员查询系统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全国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强化信用惩戒,运用网络查控、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手段,充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和威慑力。越来越多的老赖从“花招百出”逃避执行转向自觉履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 13日,最高法新闻局、执行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第五期“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从9时至12时,3小时不间断直播,全程穿插执行知识解答,1100万网友实时观看了一堂生动的执行行动普法公开课。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全国法院掀起“执行风暴”,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制约法院执行的体制机制障碍。 “从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日前,最高法还发布了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准确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老赖真的赖不下去了。

昔:表面装穷,暗自挥霍,耍赖花招多 今:司法拘留、信用惩戒,老赖主动还钱 过去,对失信被执行人,较少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拘留也不常用。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各地法院对一批符合法定条件的老赖依法启动刑事追责或司法拘留,有力震慑了老赖。不少失信多年的被执行人很畏惧,“现在欠钱不还也会坐牢。”一些老赖听说被拘留,“负翁”立刻变“富翁”,还没被送到拘留所,便把所欠多年的债务清偿了。 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环保处罚并辱骂执行法官的被执行人徐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强制惩戒措施。徐某某慑于强制措施的威力,主动缴纳了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污染环境罚款39000元。2016年以来,邵武法院共司法拘留46名情节恶劣的老赖,有力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气焰。 近年来,最高法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近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长期拒不还款的林某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列入黑名单,法院发现,林某一面装穷,一面送自己的两名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惠安法院向该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的子女在该校就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4.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5.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7.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8.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 用户手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体情况............................................. 1.1.系统建设的背景 .................................... 1.2.系统建设的原则 .................................... 实用性原则.................................... 先进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 可扩展性原则.................................. 可管理性原则.................................. 1.3.项目范围 .......................................... 组织范围...................................... 业务范围...................................... 1.4.系统建设的步骤 .................................... 二、系统功能............................................. 2.1.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 2.2.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功能..........................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 1、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2、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3、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4、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5、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图例: 1、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点击官方链接进入主站页面。 2、进入官网后,在页面下方找到到“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查询功能链接,点击进入。

3、点击查询链接进入查询界面。在查询界面可以看到三个输入框,分别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和执行法院范围。按照要求填写即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被执行人执行法定的义务,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惩戒,但缺乏对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在不同省市之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理方法,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不明显,迫切需要总结经验,统一标准,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址】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共限制人次购买机票,人购买动车、高铁票。 这是记者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举行的“向执行难全面宣战”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上获得的消息。据悉,,全国各级法院执行案件收案件,执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目前共纳入失信人例。去年月底,我们与公安部、中航信、中铁总联手,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其他证照一块绑定,彻底限制其通过各类身份证照来购买机票和火车票。”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活动上介绍说,“为进一步扩大联合惩戒范围,我们与国家发改委等家单位签署了备忘录,实现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多层面限制。截至目前,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万余笔,涉及资金达到.元。” 他说,法院方面还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主体纳入失信名单。部分人员因失信受到开除、撤职、降级等处分,有关资格受到影响,被取消招录、晋升或是被罢免。 据悉,联合惩戒措施产生了很大震慑力,已有近百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记者还在活动中了解到,针对“查人找物”这个执行领域第一大难题,全国法院一年来着手建立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查控系统,实现了对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与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类项信息。全国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进行查控。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案件件、冻结元,查询到车辆万辆、证券股、渔船和船舶.艘、互联网银行存款亿元。 点击进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以上内容为精心整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 统使用手册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 用户手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体情况 1.1.系统建设的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普遍存在,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已成为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社会各方面的当务之急。 为此,在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建设执行威慑体系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执行威慑体系之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提供数据;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向社会发布执行威慑信息,实现威慑功能。原系统从2006年上线以来已采集全国法院900多万件执行案件,为全国执行案件的法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系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系统部分使用功能存在缺陷。系统部分使用功能存在缺席,特别是没有解决与案件管理系统的接口问题。目前,全国约70%的法院已经使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本院案件各类信息。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原系统提供的批量导入功能在使用中也常出现错误,导致导入失败,需要人工核对,费时费力。各级法院进入执行

系统管理系统的数据只能采取人工重新录入解决,造成大量的人力物理浪费。 2)随着执行类司法解释的清理和新规定的出台,原系统设计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需求。如原系统中的案由种类太少,与实际执行案件不符,如没收财产、罚金和责令退赔案件,责令追缴,没收犯罪工具,刑事附带民事和一些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督促执行、提级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请示协调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等相关执行信息在原系统中无法体现。 3)系统的业务流程的清晰度、操作的关联性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缺陷。如原系统中只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系统修改项目进行日志管理,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流程管理,无法对业务流程、领导审批过程等进行动态管理。 4)查询功能已经不能满足执行办案的需要,系统应该支持更复杂、更具实用性查询,例如支持跨越辖区查询等。 5)原系统中的统计报表功能不够完善。统计报表是各级法院分析案件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随着系统中案件数量的增加,全国法院信息化程度的深入,原系统的统计报表功能以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很多报表需要通过人工查询结果后进行手工绘制,增加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 二○○○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 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 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 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 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 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帐簿、有关对帐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 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法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 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 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 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 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六、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 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 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

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 欠钱却迟迟不还的人,被叫做“老赖”。而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现在,信用惩戒老赖的威力日渐强大。只要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不了飞机、当不了公司高管、坐不了高铁和软卧、得不到贷款、购房购车上不了户……那滋味可不好受。那么,如何才能退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 鉴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并非“永难翻身”,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会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老赖确无财产可执行,也可能删除失信信息? 也有个别“老赖”,的确是生意失败破产,在财产方面确实已经无力进行偿还,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也会遇到一些困难。也有些当事人确实是努力还钱,但是自己的能力有限,实在是偿还不起庞大的资金。针对这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被其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得以退出“黑名单”。 此次《修改决定》并未规定案件一旦终结执行后就立即删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将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限定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才删除失信信息。 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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