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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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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才可确定其效力;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公证机构任务的内容: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资格取得

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

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公证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享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有以下职责:

(二)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公证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大部分职权。

公证协会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是执行公证员,这条规定表明了公证协会的专业性和行业自治性。

★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

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的内容:

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

★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意义: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客观公正的原则的内容:

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

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这说明公证机构办证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公证机构还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有关行为,办理了错证,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坚持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原则

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

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

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以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誉。

★回避原则

★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也可以口头申请回避。对公证员申请回避,由公证处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且贯穿于公正的全过程。

下列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内容: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

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

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6、对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便民原则: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内容:1、办证的手续简便。

2、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

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

4、大力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5、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公证费。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在涉外公证事务中,凡是不通晓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外国当事人,公证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翻译,公证员不得直接运用外国的语言进行公证活动,也不得使用外文制作公证文书,而必须以中文制作的公证文书作为正本,然后将中文本的文书与外文本的文书同时加盖印章,给予当事人作证。

★意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民族自治地区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既是公证文书在使用文字上的变通和例外,也体现了民族政策和便民精神。

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

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

★★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

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

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

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b、在野外的勘探队或者考察队队长及其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勘探队员或考察队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c、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场所的负责人,例如监狱、劳改场所,对其管理的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遗嘱等出具的证明书。

d、部队的军官或政治机关对其所属军职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

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申请

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申请公证应提交材料范围的是: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正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公证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公证事项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

★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的程序

★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包括:

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

2、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

★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

四、出证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是公证活动的结果之一,是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

★公证书:指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1、公证书的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

★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出证的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即该事实或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将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响。

2、或文书真实无误。真实无误,是指事实或文书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不得扩大、缩小或任意更改。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响,因此,该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这类公证又称为认证公证。对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要求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即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当事人本人签署或加盖的,而且签署或加盖是本人的姓名(名称)或印鉴;对于文书的文本公证,则要求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证明原(正)本与副本相符,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等。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出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并经过审查后,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或者有违法的申请公证事项,有权行使拒证权,即不予办理公证。

★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公证书拟好后,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应将草拟的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公证书的形式要件

★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

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

★公证期限,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

★公证期限的意义: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其他办证期限

例如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机构拒绝公证适用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拒绝公证法定情形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公证费用:指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收取公证费用的原则

1、法定收费原则。

2、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行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

4、减免收费原则。

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在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谁有过错谁负担公证费用。

★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一、按件收费,1、证明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刑事处分等事项50-8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300-500元

3、不可抗力事件200-400元

4、证据保全按标的收费

5、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文书,500元

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300-500元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100元

7、民事协议100-20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8、收养关系,父母双方送养,300-500元,单方送养500-8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700-100元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股份转让,超额递减0.3%、0.25%、0.01%

2、其他经济合同,超额递减1%、0.8%、0.05%

3、财产赠与、继承、遗赠,受益额2%,最少收200元

4、提存公证,标的额0.3%,最低100元,代申请人保管费另收。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总额的0.3%

三、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

★公证费的减免交和退还

★减免收费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公证费,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减收或者免收的决定。

★退还收费

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责任大小,将所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申请撤回事项,如未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

★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

★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

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

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

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

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

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

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

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

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审查

3、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至少一名公证员)

4、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应当拒绝招标投标公证的情况:

(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①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②投标书未密封的;

③没有报价的;

④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⑤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⑦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⑧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⑨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⑩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2)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有两名公证员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4、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

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6、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的情况:

①遗嘱人年老体弱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公证机关应当出具公证书的条件:1、遗嘱人身份属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保证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5、办证程序合法。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同的提存标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长为5年;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得给付提存物。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意义: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力,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

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

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复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公证书没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正确,只是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的公证书。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从调解性质看,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公证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公证调解解决的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3、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于经过公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属于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证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提出辞职的权利

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权利

★公证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八章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的生效时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

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

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

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

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二、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三、、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定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如果债权文书没有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受理。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不能亲自采取民事执行措施。民事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完成。

★对于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证机构予以纠正;纠正后,人民法院仍应执行。但是对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错误,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后,作为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即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则公证就是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否则,该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意义:1、工作成败的关键2、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3、保证公证工作真实正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方略

★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公证员执业纪律,指公证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执业纪律意义:1、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2、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3、提高公证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手段。

★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

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3、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4、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3、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定情形:

1、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5、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以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6、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7、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出具公证书的

8、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的

9、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10、泄露在职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1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与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处分权的权力人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以上行政处罚权或处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其他机关部门无权行使。

★公证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

1、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一,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

第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公证赔偿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赔偿基金:公证机构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于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理赔费用包括:法院诉讼法、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我国的公证处。

公证员执业保证金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公证投诉的主体:公证当事人

★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受诉机关是指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2、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1、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继承公证。

3、收养关系公证。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公证: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事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见证: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法律援助: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以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者曾经在我国居住过的外国人的申请,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 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C.由香港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D.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举行的期限为( ) A.1年一次B.2年一次 C.3年一次D.4年一次 12.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 ...( )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C.会见犯罪嫌疑人D.查阅案卷 13.吴律师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是( ) A.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的广告C.私下向法官承诺支付介绍费 D.参加金融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向参会者派发了名片 14.张律师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赵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李某作为第三方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 A.不接受李某的委托 B.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可接受李某的委托 C.无须征得赵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 D.因法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15.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正确分配方法为 ( ) A.民主决定B.按贡献大小

18秋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二(随机)

------------------------------------------------------------------------------------------------------------------------------ (单选题) 1: 不属于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的是 A: 申请合议庭中某审判员回避 B: 审阅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C: 调查核实证据 D: 做好出庭准备,撰写辩护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A: 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B: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C: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王某具有以下哪种情况,不得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A: 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B: 19岁 C: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 D: 因事故被工厂记大过1次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 A: 律师见证书 B: 律师意见书 C: 委托代理合同 D: 授权委托书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以下不符合律师的特征的是 A: 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B: 律师是国家公务人员 C: 律师是应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D: 律师的职责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辩护律师调查时的人员 A: 只能为2人 B: 一般不得少于2人 C: 可以为1人,但应出示有关证明 D: 不得超过2人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有权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机关是 A: 法律援助机构 B: 人民法院 C: 律师事务所主任 D: 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

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汇总(带答案)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简答题(公证与律师制度)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正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正事项,进行公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公正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代理人、公正厉害关系人、其他公正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正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2.简述公证的特征。 1、公正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正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3.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4.简述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简述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公正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左右 2、公正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 3、公正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4、专业化的公正队伍建设 6.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19 1、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同意的需要 2、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职权,也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3、独立公证有事公正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 7.简述自愿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行为无法成立 2、自愿原则贯穿公证全过程。公证活动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也可以在公证活动结束后,撤销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不得阻扰。 8.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 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正业务 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业务 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又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正业务。 9.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 1、法定性 2、非营利性 3、独立性 4、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5、服务性 6、非政府性10.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28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

第二十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律师权利的意义: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人检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法或人检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立法赋予律师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提出异议的权利,它对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以上情况,律师如果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律师应予拒绝。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律师如果泄露国家机密,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甚至有可能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职业便利,保守职务秘密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在赋予律师特定职责的同时应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律师擅自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出去,就会使委托人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这种信赖,把自己的秘密及其个人隐私无保留的告诉了律师,使律师能够全面获知有关事实真相,充分施展业务技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就会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从而动摇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使当事人不再愿意委托律师。那么将不利于整个律师业的发展。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及对司法机关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公信力。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律师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具体体现。代理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 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1阶段练习题(可编辑修改word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第 1 讲至第 4 讲(总分 100 分)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律师担任对检察院决定进行申诉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申诉的期限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的( )内提出。 A.5 日B.7 日C.10 日D.15 日 2.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收案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 A.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 B.只要符合收案条件,每个律师都可自行接收 C.对当事人指名委托律师的,应根据实际条件尽量满足指名要求 D.凡审批接收的案件,即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3.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经济合同仲裁的,应注意申请仲裁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内提出,方为有效。 A.6 个月B.1 年C.2 年D.18 年 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的当事人( )为诉讼代理人。 A.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B.必须委托外国的律师 C.可自愿选择委托中国律师或外国律师 D.可以委托一名中国律师,同时委托一名外国律师 5.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 A.国家法律工作者B.司法工作人员 C.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D.中介服务人员 6.律师可以被委托办理的公证事项是() A.财产分割B.解除收养 C.声明D.认领亲子 7.律师协会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 A.专门监督B.间接领导

C.直接领导D.监督、指导 8.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的辩护() A.受上诉范围的限制B.受抗诉理由的限制 C.受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的限制D.不受上诉范围和抗诉理由的限制 9.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 A.应受聘请企业的领导B.应受聘请企业的指导 C.与聘请企业是平等的法律关系D.应与聘请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 10.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A.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是外国人 B.被告可以是我国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外国行政机关 C.诉讼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第三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11.我国现行《律师法》修正实施的年份是() A.1980 年B.1996 年 C.1997 年D.2002 年 1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后欲从事律师职业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时,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A.1 年B.2 年 C.3 年D.4 年 13.律师事务所终止业务活动() A.须报原审核部门批准B.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C.须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D.须报地方律师协会批准 14.下列情形中律师可以拒绝辩护的是() A.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B.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 C.认为被告人没有罪,无须辩护D.法院用传票传唤律师 1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不包括() A.警告B.没收违法所得 C.停止执业D.停业整顿 16.有权指定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检察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17.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 A.五次为限B.四次为限 C.三次为限D.二次为限

公证与律师制度区别与联系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 区别与联系篇: 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公证是纠纷前,诉讼在纠纷后;(2)目的不同,前者预防纠纷,后者解决纠纷;(3)法律依据不同: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4)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力,诉讼是定纷止争的作用;(5)当事人不同:公证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之间没有明确对立或利益冲突。 2、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3、公证法和民商事法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范畴;(2)公证法属于公法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 4、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联系:(1)公证法与民事诉讼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外,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经过证明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据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5、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公共职权;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是公共职权;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调整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2)主体性质不同,公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3)主体是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4)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6、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联系: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区别:法律地位不同。 7、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与法律行为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区别与联系:(1)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则公证机构只就书面文件本身是否真实、合法予以公证证明。(2)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来确认其是否真实,而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只需审查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对公证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律师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律师法制定的依据和前提。(2)律师法是具体实施宪法的法律。 2、律师法与诉讼法关系:律师法与诉讼法都有规范、调整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内容,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3、律师法与实体法关系:实休法支持了律师法内容,是律师法得以运行的基础,同时律师法使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好地遵守实体法以及维护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4、律师法与司法组织法的关系:律师法是司法组织法的一部分,只是调整对象不同,但有共同原则。 5、律师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法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是法律职业首先的一部分,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律师法为前提和基础的。 6、律师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1)律师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2)律师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3)律师法律制度是现代文明与法治的催化剂。 7、自诉案件中律师代理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不同:(1)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具有特殊、

律师与公证制度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律师与公证制度》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简述律师违法执业和过错行为的范围。(10分) 答: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律师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时效。 (3)泄露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4)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 (5)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 (6)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 (7)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 二、简述我国律师法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10分) 答:(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三、简述拒绝公证的法定情形。(10分) 答:〈〈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公证: (1)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公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公证等。 (2)代理人无代理资格或越权代理。如代理人不能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范围申办有关公证事项。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如当事人在受到某种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存在着重大误解或受欺骗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4)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如办理学历公证时,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学历经查证是伪造的等。 (5)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形式不真实或不合法。如文书上的印鉴不属实、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转让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尚未获得国家专利等。 (6)其他原因。如〈〈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四、试述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20分) 答: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涉外公证权限。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在国内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应当申请外国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予以公证。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

律师与公证制度选择题第二部分

窗体顶端 【题型:单选】【分数:2分】 [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 得分:0分 答: C A 被逮捕时 B 被第一次讯问后 C 移送审查起诉时 D 一审开庭时 【题型:单选】【分数:2分】 [2] 按96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身份是 得分:2分 答: A A 法律帮助者 B 法律援助者 C 辩护人 D 诉讼代理人 【题型:单选】【分数:2分】 [3]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要求是 得分:2分 答: A A 10万 B 5万 C 30万 D 15万 【题型:单选】【分数:2分】 [4] 按照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属于 得分:2分 答: C A 法律帮助者 B 诉讼代理人

C 辩护人 D 当事人 【题型:多选】【分数:2分】 [5]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得分:2分 答:ACD A 对三种不起诉决定均可申诉 B 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C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申诉 D 起诉要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所对应级别的法院作出 E 只能申诉 【题型:单选】【分数:2分】 [6] 律师向法官行贿,情节严重,应予何种处罚 得分:2分 答: D A 警告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暂停执业 D 吊销执照 【题型:单选】【分数:2分】 [7] 因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得分:2分 答: B A 工会 B 用人单位 C 劳动者 D 党委 【题型:单选】【分数:2分】 [8] 提请传唤的证人到庭后,谁先对证人发问 得分:0分 答: B A 提请传唤的一方 B 提请传唤的一方的对方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律师与公证制度复习资料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思考题 这是根据PPT整理出来的,大家看的时候自己酌情增删。 名词解释 1律师资格 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专职律师的对称,是指已经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兼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依法取得政府律师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所在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人员。 5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依其职权,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而设立或批准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其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 6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7律师权利、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8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9比例收费、 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 10风险收费 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

20春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单元作业二答案99316

(单选题)1: 我国律师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市区的市的律师协会的方式是 A: 法律规定必须参加 B: 批准加入 C: 选举加入 D: 自愿加入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2: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案, A: 无须委托人特别授权 B: 只须委托人口头授权即可 C: 只有与委托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法庭调解 D: 须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3: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A: 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B: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C: 所承办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4: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进行下列何种行为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A: 上诉 B: 撤诉 C: 反诉 D: 辩论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5: 关于律师执业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律师执业是在行使国家权力 B: 律师执业不是在行使国家权力 C: 律师执业是在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下,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D: B和C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6: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查阅案卷时,应当 A: 只查阅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B: 既查阅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也注意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C: 一并查阅合议庭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D: 只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问题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7: 在一起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没有告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三(随机)-0026

东财《律师法与律师实务》在线作业三(随机)-0026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 A:律师见证书 B:律师意见书 C:委托代理合同 D:授权委托书 答案:C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是 A:司法工作人员 B:行政执法人员 C: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D: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答案:D 王律师在承办一个民事案件时,由于疏忽将委托人的一份重要证据的原件丢失,致使委托人败诉,对此事依法应如何处理? A:由王律师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王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C:由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王律师追偿 D:由王律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王律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 下列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律师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地区申请执业

C: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D: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答案:B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进行下列何种行为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A:上诉 B:撤诉 C:反诉 D:辩论 答案:D 王某具有以下哪种情况,不得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A:自学考试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B:19岁 C: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 D:因事故被工厂记大过1次 答案:C 下列选项中,律师有权拒绝代理的情况为 A: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就委托事项存在争议 B: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C:委托人隐瞒本案重要事实 D:委托事项重大、复杂 答案:C 律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不是诉讼主体,是由于律师与当事人的A:诉讼权利不同 B:诉讼义务不同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精编版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精 编版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 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律师与公证制度精细考点

司法部于1986年12月4日颁布了《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1991年4月1日,司法部颁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我国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各公证处并没有上下等级之分,他们的地位一律平等。 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的普通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和复议程序。 公证的普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出证三个阶段。 公证处有权利到现场实地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员的调查方式主要有询问证人,调取书证、无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 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我国的公证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的证据。 公证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 无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处,及涉外公证权的公证处不得办理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文书应当使用中文,同时附有外文译文,公证员不得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律师作为中介组织有两个特点:一是它的自主性,二是它的自律性。 1941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律师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律师法。 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6年起,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律师法》。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院保存。 在我国,当事人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不得委托外国的律师代理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负有举证的权利。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行政诉讼的特点,律师无论代理那一方,都无权请求法庭调解。

(完整版)2018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00259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 (课程代码00259)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公证制度的基础是 A.民商法 B.民事诉讼法 C.行政法 D.宪法 2.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 B.不得收费的非营利性法人 C.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D.具有服务性的政府机构 3.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的包括 A.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满8年的人员 B.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C.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8年的公务员 D.从事法律服务,具有高级职称的律师 4.在我国,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实行的是 A.机构本位主义 B. 公证员本位主义 C.公证处与公证员补充关系 D.公证处与公证员连带关系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诞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投诉。受诉机关是 A.作出决定的公证机构 B.上一级公证机构 C.地方公证协会 D.公证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 6.公民失踪公证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B.法律事件公证 C.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 D.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7.律师行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 A.社会律师 B.公职律师 C.公司律师 D.军队律师 8.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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